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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日常生活

2016-07-19陈明

黑龙江史志 2016年5期
关键词:明清时期宗族日常生活

[摘 要]明清时期,位于祁门县二十一都的陈氏宗族在解决宗族内外纠纷,进行买卖山场田地及在祭祀、禁赌、分家时保留大量的徽州文书。从单个的个体研究中来看解决宗族内外纠纷,进行山场田地交易的经济活动以及祭祀、禁赌、分家等,并在整体的视野下以日常生活的视角来观察陈氏宗族的生存发展情况,并探讨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生活常态。

[关键词]明清时期;宗族;徽州文书;日常生活

宗族一直是徽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宗族的研究方向大都是宗族制度、宗族社会与管理、族规家法等方面,其视野多是从上往下,而少有关于徽州宗族下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研究。文章尝试从日常生活的视角出发,利用归户文书《祁门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2]及其相关资料,对明清时期祁门二十一都陈氏宗族的内外纠纷,经济活动和祭祀、禁赌、分家等进行考察,以再现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生活常态。

《祁门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共788份,最早的是《明弘治十四年五月二十一都陈广、陈欣二家立合同文约》,最晚的是《民国三十九年十一月字条》,时间跨度四百余年,除去民国41份,明清文书为747份。该户文书是在祁门闪里桃源村发现的,桃源村是个古村落,陈氏宗族自宋朝年间迁入,距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3]248。据笔者调查,发现陈氏文书的桃源村与祁门文堂村直线距离仅为3公里,该宗族或为文堂陈氏分支。

一、陈氏宗族内外纠纷文书

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发展兴盛,宗族成员众多,会发生宗族内外成员争夺田产、山地、坟山等纠纷,出现这种情况后,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但“有的族内、族际无法解决,只好打官司了结”[4]122。如乾隆二十年(1755年),著名文学家、思想家戴震因族内豪强侵占祖坟,戴震鸣官上告,但县令却被豪强收买,反诬戴震有罪,为避罪,遂离乡入京,于是就有了《清史稿》说他“避仇入京”[5]13198。《祁门二十一二都二图溪陈氏文书》存在大量宗族内外纠纷文书,可见随着宗族的发展,宗族成员增多,各种纠纷随之而来。

(一)族内纠纷文书

族内成员坟山纠纷。弘治十四年祁门二十一都陈广、陈欣均称先年开垦山地土名社家坞,陈欣,陈广祖坟均葬于内,坟内竹木,频遭砍伐,以致相互攻讦,上告县衙,县府令二家亲眷王宣鉴等说和,“因二家混业不明,情愿托王宣鉴等照其山昼图定界”[3]251。陈广、陈欣在县府和亲眷的调解下将坟山、周围田地、竹木均作图定界。但仅两个月之后,因上次划分定界疏于仔细,误将南垅陈欣祖坟旁一块地划入陈广界内,陈欣疑为中人作弊,遂又上告县府;而陈郎然与陈欣、陈广共有社家坞头山场,因先前未于陈欣、陈广立文,恐以后再生纠纷,亦赴县府。详文如下:

明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二十一都陈广、陈欣、陈朗然立合同文约之一。

二十一都陈广、陈欣、陈郎然共有本都七保土名汪社家坞头山场,今年五月陈欣、陈广二家争界状告,本县拘审问,各凭亲眷王宣鉴等为中,将所告争山场并开业地土照各业昼图立文和散,彼时失于仔细,误将南垅陈欣坟旁新路上地一块填作陈广,连界黄土垒山号,内又所存陈欣坟禁,未开丈尺,陈欣疑是中人有弊复告。

本府陈郎然先前未同立文,恐后不明,亦赴。

县告 再拘人重审,今思同宗各不愿伤和,愿再拖凭亲族到所看明,将南垅陈欣坟旁地退还陈欣为业,其坞头中垅陈欣祖坟并主坟来龙随垅直上,两旁业人不许栽占及侵挖取土,禁步外先栽有木,听自栽人砍去,再不许于上重栽,右边自生坟心西南各去三丈五尺,左边并坟前照陈欣原养荫坟杉杂等木剂为界,界内并系陈欣为业,界外听原业人为业,各不许越界侵占,其余山场并地先前昼图填明。

县主青天大人韩批印明白,今三家眼同定□,凭中照图埋石定界,讫各遵原图并今定界管业无争,陈郎然未有图,明照原图抄付执照立文,之后各宜遵守,违听遵文赍文告理,甘罚白银十两入官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三纸,各收一纸为照。

弘治十四年闰七月二十八日立

约人陈广陈郎然陈欣

中人陈奎耀陈德陈添相王文琦

代书人陈雪陈顺理[3]252

通过两次诉讼订约之后,将陈广、陈欣、陈朗然三家在汪社家坞头山场坟地分割清楚。从上则文书中,可知陈欣、陈浩然再次上告县府的原因,新划分界线之详细,一目了然,另县主给予明示,规定三家埋石为界,将三家所有地块画图明确,又规定立约之后再有以坟山归属寻衅滋事,罚银十两,仍安原文为准。

族内成员琐事纠纷。宗族内成员,多是邻里兄弟,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磕碰,为使乡邻和睦,兄弟友善,在发生琐事纠纷后,私下无法调解的,多由族内声望较高的长辈调解纠纷,订立合约。此类合约在《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中较为常见,如:

清乾隆三十八年五月陈起济、陈国鼎等立和息约

立和息约人陈起济、陈国鼎等,原因族内陈加熊与服兄加春二家听信妇语细微,两相口角,闻欧俱往县控告,身等念属族谊,不忍坐视兴讼,勒挽回家劝谕,从公调处,正其风化,分其尊卑,押令俱各照序礼。二家俱以心服无词。嗣后门首由路往来,毋得拦路截打。即在外生理,毋许借口复起争端。各家妇女致嘱,亦毋得滋事,如有等情,听凭族老执约,鸣官究治,仍罚米拾石入官赈济。诚恐二家人心侥幸,特立和息文墨叁纸,二家各收壹纸,仍族老亦收一纸存照。

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立

和息人陈起济陈国鼎陈起沾陈兆鹏陈仪陈超鹏陈琏房兄加修陈尚文

心服人陈加春男寿先陈奴陈黑九陈加麟陈加熊陈加鸿[6](p161)

此则文书为立和息约文书,原因是陈加熊与服兄加春误听妇人碎语,以致发生口角,甚至要上告县府,幸赖族中长辈劝谕后回家,随后在族内的调解下订立和息约,二家毋许再生事端,各家妇人亦不得滋事,一切听从族老处置,报官罚米。此则文约记述了一件生活琐事纠纷,在族中长老的调解下,息事和解,可见“明清徽州民事纠纷与诉讼处理的第一道司法程序往往是宗族”[7]234;另外和息人人数众多,有九人之多,这也反映了明清徽州社会解决纠纷时的一种现象,即“在民间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当事双方更愿意在更高的权威人物的参与和更多的中见人的见证下来处理彼此的纠纷,而且关系越近,中见人等就越多,以此来增加解决纠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8]66。

(二)族际纠纷文书

徽州宗族发展至明清时期,已达顶峰,各族交错而居,虽有祖族规家法教导族人友善邻族,但纠纷无法避免,尤其是在坟山、祠堂、田产等纠纷上,各族均全力以赴,难以妥协,多致诉讼。

族际坟山、祠堂纠纷。徽州宗族在坟山、祠堂和祖产上的纠纷多发展为诉讼,且持续时间之长,有的达数十年之久,甚至间隔几代人。如明清之际的歙县许村许氏与任氏祠堂纠纷案,许氏乃唐睢阳太守许远之后裔,五代时迁入歙县许村,子孙繁衍,并在许村建立统宗祠,万历时,祠堂破败,暂移祖宗神位;任氏乃梁朝新安太守任后代,任普受百姓爱戴,修任公祠,后任公祠也失修,官方就将任公神位移入许氏先贤祠,至明清之际,二姓均认为祠堂为本族所有,这就导致了任许二姓为争夺祠堂而进行长达数十年的诉讼。[9]歙事闲谈,278,1049-1050;新安名族志,252-254,271-273又如清光绪年间陈氏与倪氏坟山的争夺:

清光绪十八年九月溪陈嘉会祠光亨等、敦典祠步衢等、樵潭继源祠子英等立合同文约抄白一立合同文约人溪陈嘉会祠光亨等、敦典祠步衢等、樵潭继源祠子英等,缘有十六都二保土名社屋坑山,倪、陈二家均安祖墓在上,向来两姓迭立合禁文约,子孙永远毋许扦侵害。今突有背约之倪联捷恃强在该山蛇形坟后老林内私开一,三祠人等于本月十二日邀仝伊族倪金秀、倪观金茂林登山明,与伊理论。奈伊顽梗不化,迫欲扦,情不得已,特托中曹礼三、郑殿邦、倪正南等地保,倪敦德复行向理,伊依然执拗不遵。合思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端赖子孙保之,若被伊,万难甘让。三祠人等不得不情迫,公议立约派列出身之人眼仝书押,鸣官究治,伸雪祖冤,乃无忝先人于九泉也。所有一切讼费公用,理应照旧例出备,日后不得累及出身之人。其出身之人亦不得徇私肥己,推诿退缩,两宜凛遵,如违,公同准不孝论。恐口无凭,立此合同文约三纸为据。

大清光绪拾捌年玖月拾肆日[6]373

该文约是陈姓三支陈嘉会祠光亨等、敦典祠步衢等、樵潭继源祠子英等祖坟与倪姓祖坟同在社屋坑山,两姓之前立有禁约,子孙毋许迁葬侵害,但今倪姓持强侵占陈姓祖坟,特与之理论协商,但倪氏顽固不化,竟胁迫迁葬;又托中人调和,倪姓仍不退让,为保祖宗安详,子孙乐业,三祠人约定报官鸣冤,所有一切讼费三祠共同承担,不得徇私退缩,如违以不孝论。

族际田产纠纷。《祁门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中也存在关于田产纠纷的文书,与多数田产纠纷一样,同样是外姓侵占本族田产,本族合力收回,以维护祖产。如清嘉庆年间文书《清嘉庆二十一年二月钟洪、汝广、汝升、士哲立合同议约》中记述郑姓侵占陈氏祖产,经年不还,经同族成员共同努力,收回田产的事迹,“立合同议约钟洪、汝广、汝、士哲,原共有祖产地坦数号……曾因先年洪水冲坏,存积之地亦荒。迩来中洲郑姓开种十有余年,抗租不纳,何以供课?我等既经查出,向伊理论,事经三载,几于成讼。兹蒙中保劝息,前租求让,自愿退地归主,召佃管业……”。[6]505这种是经过中人调解来收回田产的,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会走诉讼这条路。特别是在山场田地买卖中出现的“找价”[10]现象,在明清时期徽州社会较为普遍,甚至会发生多次找价,一次土地的转让在多次的调解和诉讼后才能达成。

明清徽州宗族内外纠纷的类型除了田产、坟山、祠堂等纠纷外,还有租佃纠纷,合伙与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明清徽州宗族内外纠纷,首先经族内外族长或有威望者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终成诉讼。为预防宗族内外纠纷,在宗族内多订立祖族规家法,如婺源江湾萧江氏《祠规》:“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遵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竞烦官府,力逞刁奸。如强项不服,祠正、副奉宗规呈治,毋玷清门”;[11]卷五·贞教第七“务从族长贤明者公议释判,勿得擅控公堂,致乘族谊。”[12]卷首·宗规要和睦乡邻,遇事通过协商避免纠纷,避免事态扩大。

二、陈氏宗族的经济活动

《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中存在大量明清时期的卖山卖田契,为该户文书的主体部分,从明正德年间的第一份卖山契《明正德十年八月陈文章同文盛立卖山契抄白》[3]255到清宣统元年的《清宣统元年十一月陈申安立当菜园地契》[6]358,时间跨度近四百年,记载了祁门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的经济活动。从该户文书遗存情况看,多为卖山卖田契,少见其他经济活动,可判定溪陈氏多以务农为主,经商活动少见;且存在大量卖山契,可知陈氏宗族聚居的祁门二十一都地区地形为山岭较多;另外该户文书中的买卖双方多为陈姓,多为宗族内买卖,体现了明清时期土地买卖亲属亲族优先,避免族产流失的原则。

祁门二十一都溪陈氏田地山场买卖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困难,无钱支用,出现了频繁的土地流转,正所谓“百年田地转三家”[13]卷四,水学救荒附·协济,“天道有循环,人事有消长,贫富无定势,田地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14]卷六,告示。如下则:

清康熙八年二月陈大喜立卖山契

立契人陈大喜今有买受□八保土名青山下山一号与宇保等共业,其山四至,里至不为山,外至四嘉山上降下路,四至内□□坌籍本位,该场尽数主契出卖于陈□□名下为业,其山骨□浮苗木尽在契内,凭中面议,时价纹银六两整,在手足讫。其山未卖之先,并无重复交易,来历不明,卖人自理,成交之后,各不许悔,如违,罚契价一半公用,恐口无凭,立此为照。

康熙八年二月十六日立契人陈大喜庆宇

中见人陈不为陈之□陈明卿陈汝惟陈辅吕奉男之□[3]287

上则文书是则卖山契,是陈大喜将其名下山地卖于同姓族人,凭中人面议,卖银六两,契银两清,并对山地买卖前后归属、责任作出明确说明及对违约处罚。文中“其山骨□浮苗木尽在契内”,其意是“山骨”[15]及其表面上的一切土石苗木都在契约之内一并出卖。这次山地买卖交易价格为纹银六两,可知此次交易山地面积较大,而二十二年之后陈大喜又将其名下田地两片“出卖于本都陈胤昌名下,当日面议,特值价银七钱”,[3]323仅得七钱。

明清徽州田地山场买卖难免不涉及到祖坟的保护,而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无不严禁坟山买卖。如明隆庆文堂陈氏《文堂乡约家法》规定:“各户祖坟山场、祭祀田租,须严守旧约,毋得因贫买卖,以致祭享废缺,如违,各户长即行告理,准不孝无词”[16]15;“盗卖宗谱及祖坟地基,砍卖祖坟切近荫木,致伤祖墓者,逐革”[17]卷首·祖训。但显然有因经济原因出卖坟山的行为,如下则:

清康熙二十六年陈有志立卖山地赤契

立卖人陈有志,今因久病,日食难度,托中自情愿将七保土名汪社家坞中垅坟山一号,其山四至,东至地,西至大峰,南至湾心抵六甲山,北至湾心抵有志大对场,共山为界,将四至内除祖坟堆不卖,其余山骨并苗尽数立契出卖于陈启巍名下,前去做造风水;又将汪社坞上边山一号,其山四至,东至降,西至湾地,南至八甲山嘴,北至湾心,将四至内山骨并苗与大队场,共本位□得一米;又将中垅山脚地一块,将前山并地共计三号尽数立契出卖于陈启巍名下,当日凭中面议,时价收银六两二钱整,在手足讫,其山地未卖之先,并无交易,来历不明,卖人自理,成交之后,各不许悔,如违甘罚银一半公用,仍依此契为准,今恐无凭,立此契存照。

康熙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卖契人陈有志

依口代笔见陈光辅陈培仁[3]315

上则卖山契是立卖人陈有志因久病不愈,以致生活困难,将包括坟山在内的三块山地出卖。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虽规定不得因家贫而出卖坟山,但此文约中尽显生活所迫,无奈之下出卖坟山,并特别说明祖坟堆不卖,这说明了明清时期徽州下层乡民生活艰难,遇到贫病甚至不得不将祖坟山地出卖,维持生计。

《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中也少量留存陈氏宗族成员的其他经济活动。如出卖屋宇,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二十一都陈国祥因无钱支用,将祖传手碓屋出卖与族人,[6]131又咸丰七年(1857年)二十一都陈子亨等因无钱,将祖屋卖于陈东忠[6]301;二是出卖杉木,《清康熙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都陈启禅立卖杉木契》“二十一都陈启禅今有糖坑成垄杉木一棕,与昆等共有,将本位出卖与叔可德名下,当日面议,时值价银每根一分六里正,其木好歹买主自见”[3](p319)。竹木是明清徽州的重要输出商品,但这种买卖在陈氏文书中出现很少,也少见其他经济作物买卖情况,从留存文书推测,明清时期祁门二十一都陈氏宗族经济条件不容乐观。

三、陈氏宗族其他文书类型

《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记述了从明弘治年间至清宣统年间近四百年陈氏宗族的日常生活实态,与多数归户文书一样,存在着多种文书类型,如祭祀文书、禁赌合约、分家阄书等。

祭祀文书。祭祀祖先是追忆先人,崇敬祖先丰功伟绩,寄托哀思,寻求先祖保护的现实反映,“祭祀活动反映了群体社会的民间信仰”[18]22。宗族祭祀是团结族人,提高成员认同感,扩大宗族影响力,和宗睦族的重要手段。然而在明清时期的徽州社会,由于宗族支系及成员不断增加,宗族事务疏于管理,多出现祭祀资金管理混乱,祭祀流于形式,宗族成员不够重视等现象。如下则:

清乾隆二十七年三月陈暹公秩下细八公支、细十二公支经手人等立合同文约抄白

立合同文约陈暹公秩下为复崇祀典,以光祖德事,原因始祖英烈汉唐彦文公祀本支原有祀银,上下输妥两半,又□生放以供祭祀,以备公务,此诚百世不替之盛举也,近因族衍人繁,竟将此生放之祀银私领私付,及至临期将荒租抵偿情弊,以致弊端百出,几废祀事。今合众复立文约,祀后每年订期三月初一日照老例上手仝大众,将本利银并谷银尽数付出交下手权领生放,如有领先私付者,每两罚银五钱,私领者亦罚银五钱公用,不得梗众违例,再秩下各支下有领银至期不清者,付者照老例公罚,仍责令亲房赔还,违者逐出祀外,自立文约之后,各宜遵守先训,庶于祀典有光,亦于族义不失,今恐无凭,立此合同八纸,□□□□。

乾隆二十七年壬午岁三月

立合同文约人陈暹公秩下孔栋

细八公支经手人祖宝起济朝钦成琮德爵国□璋典言等

细十二公支经手人启烈懋德元略士杰孔嘉孔论宗进宗耀□祥等[6]123

此次陈暹公秩下两支系订立新的祭祀合同文约,意在去除祀银被族员随意私领私付,以致祭祀资金短缺,以达到祀银管理有序,祭祀得到保障。宗族祭祀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各支系、成员上交例银;二是族田租金、族产收入。此文约中提到祀银生放,是将祀银贷给宗族成员,以赚取利息,这是族产收入的一种方式;另外规定每年三月初一日为期限,各支系、成员需按时将银上交,将祀银交专人管理负责,并对私领私付者罚银,逾期不交者,其亲族代交,并逐出祀外。

禁赌合约。明清时期的徽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赌博之风盛行,妇孺皆习,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政府出台各种政策法规严禁赌博,徽州宗族则指定族规家法,订立禁赌合约来禁绝赌博,教化族人。如下则:

清乾隆十五年正月陈高攀、高楹、三女、起沾立供状

立供状人陈高攀、高楹、三女、起沾,今为赌博被父拿获,鸣众公逞,自愿立下供招自□,无敢违犯,如有违犯,听从执约公处,仍行鸣官究治,自立之后,各宜遵禀,毋得异说,只此存照。

乾隆十五年正月初十立供招人陈高攀高楹三女起沾[6]104

此文约是在宗族的监督下订立的,陈高攀攀等四人因赌博被其父抓获,为防止再犯,特在众人的监督下立下供状,立誓戒赌。明清徽州社会禁赌是在政府的法令的主导下,在宗族族规禁约下的配合执行的,“徽州的乡约、会社和保甲在执行国家禁赌法令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454。在政府禁赌法令的指导下,民间会社、保甲及宗族制定族规家法,订立禁约,与禁赌告示,禁赌碑相结合,对遏制明清时期徽州社会的赌博风气具有重要作用。祁门二十一都陈氏也在禁赌方面订立了许多禁约,从其留存文书来看,禁赌合约文书很少,陈氏宗族较其他地区的赌博风气较轻。

分家阄书。在明清徽州文书中,分家阄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分家是宗族发展所不能避免的,每个宗族都会发展成多个支系,每个支系会分成多个家长制下的分支,同样每个单个家庭会继续发展,继续分离。正如家谱树一样,分家是是族衍人繁的表现,是宗族社会发展的表现。“明代以后,民间分家稀产十分普遍。”[20]189在徽州社会,多以文约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分家的财产、义务分配,如下则:

清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兄弟士轼、士彻立合同分阕书

立合同分阕兄弟士轼、士彻俱已长大成立,冠婚已毕,母亲□老难以支持,今特托亲族将祖遗并父置田地、屋宇编作田地二字号□均分,以息母劳事。一、老屋西边正房一间,又培屋四□一□,又门前地一块,又买得景纬屋侧地一片,又樟树下地一块,又郑家屋田租三秤,又店门前田租二秤,俱贴老屋作天字号,系士轼位下拈得管业。一、新屋西边一边,又靠墙培屋一半,又后门前空地一半并港旁在内以作地字号,系士彻位下拈得管业。再所有余地并山场俱系均共田租,大共一百五十有零,内除口食三十六秤,又除正屋田租六秤贴士彻以作婚娶之资,又除程田租一秤贴长孙,除贴存仍□指租俱以品搭土名开后。自分之后,备执分阕各管各业,永无异说,如违俱以不孝而论。今欲有凭特分阕二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

天字号士轼位下拈得田租土名开后

地字号士彻位下拈得田租土名开后

乾隆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立合同分阕人士轼士彻

族中超宗士俸

亲房叔维□维原[3]480

该文约合同是在族人的见证下士轼、士彻两兄弟将祖宗遗产及父所置田地、房屋等资产进行分配,并对未婚的士彻及长孙进行额外补贴,兄弟二人合力供养母亲,分家之后,各管各业,永无异说,如违以不孝论。士轼、士彻二兄弟从一个家庭分为两个家庭,这种分家又称“分房”,意为分房居住,虽然分为单个独立家庭,由于亲缘宗法联系紧密,仍为一个家庭,有“分家共族”之意。无男丁之家,女子也有继承权,多采用招赘女婿的方式来继承。分家虽说是宗族发展的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稀释了宗族的力量,对宗族的田地、屋宇等财产化整为零,化公为私。分家的进行,总体上说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祁县二十一都二图溪陈氏文书》记录了明清时期的祁门二十一都陈氏宗族的生活常态,从陈氏宗族内外纠纷及其调解、陈氏宗族经济活动及其祭祀、分家、禁赌等方面,对陈氏宗族的生存发展概况,进行简单的了解。陈氏宗族在处理宗族内外纠纷时,多是通过宗族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发展成为诉讼;陈氏宗族的经济活动较为单一,多为田地山场的流转;在祭祀、分家、禁赌等方面宗族订立文约,来规范引导宗族成员。陈氏宗族的日常生活反映出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生活常态。

以日常生活的视角来观察明清徽州宗族,是徽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王振忠利用婺源龙源一户排日帐来考察清末徽州社会的日常生活,从排日帐中记述账目内容,来探讨清末徽州农村社会的经济情况,风俗习惯,民间纠纷,宗族伦理等生产生活情况方面[21]。常建华则直接讨论了徽州文书在研究日常生活史中的价值,从日常生活概念角度下的徽州文书,以徽州文书为基本史料的日常生活史研究现状及未来趋势来论述日常生活史角度下的徽州文书的价值。[22]5-10文章利用祁门二十一都陈氏宗族文书,在日常生活史的角度下,从许多个个体研究中来看整体,来考察陈氏宗族在明清时期生存发展状况,试图了解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的生活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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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9]许承尧.歙事闲谈[M].黄山:黄山书社,2001;戴廷明,程尚宽等撰.新安名族志[M].黄山:黄山书社,2007.

[10]“找价”是指在明清时期的中国乡村完成一桩土地交易后,土地价格上涨或卖方认为当时价格过低,卖主向买主索取加价的经济行为;在明清徽州土地价格一直呈上涨之势的情况下,“找价”行为甚至持续多次,跨度达数十年时间,虽订有契约文书,但“找价”现象仍难以禁绝。本文不在赘述,请参见:卞利.明清徽州经济活动中的乡例举隅[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春杨.明清时期田土买卖中的找价回赎纠纷及其解决[J].法学研究.2011(3).

[11](万历)萧江全谱·附录(卷五·贞教第七)[M].合肥: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2](道光)龙池王氏宗谱(卷首·宗规)[M].合肥: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3]钱泳.履园丛话.卷四,(水学救荒附·协济).

[14]戴兆佳.天台治略.卷六,(告示·劝谕买产人户速循天台旧例了根找绝以斩葛藤

以清案犊事),康熙六十年刊本.

[15]明清徽州土地租佃制中,土地被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分离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被称为“田皮”,土地所有权被称为“田骨”,山地的所有权亦被分为“山骨”.

[16]卞利.明清徽州族规家法选编(隆庆·文堂乡约家法)[M].黄山:黄山书社,2014.

[17](光绪)绩溪东关冯氏家谱(卷首·祖训)[M].合肥: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8]何巧云.徽州祭祀文书与徽州社会[J].寻根.2008(6).

[19]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的禁赌[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4).

[20]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21]常建华.中国社会历史评(第十二卷)[M].(王振忠·排日帐所见清末徽州农村的日常生活——以龙源欧阳起瑛家用帐薄抄本为中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

[22]常建华.“民间文书的整理、研究与利用”笔谈——徽州文书的日常生活史价值[J].安徽史学.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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