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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反作弊需重视“技术流”

2016-07-18文丨洪乐风

遵义 2016年20期
关键词:监督者行权心怀

文丨洪乐风

公考反作弊需重视“技术流”

文丨洪乐风

“终身禁入”不仅仅是实现考试公平需要,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自身纯洁的需要。一个在考公中都要弄虚作假的人,都想以损害社会公平方式满足一己之私的人,在成为公务员之后又怎能心怀公正、无私行权?所以,在讲求“把第一颗扣子扣好”的政治哲学中,干净、清白参加考试是最为基本的准则,问题就在于“怎么办”。

“实力不够,用作弊凑”。这既破坏了公平秩序,也破坏了考试结果的真实性,以及录用的准确性。近日,中央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在此之前,考试舞弊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已是对作弊者挥出了最严厉的惩戒手段。如今,“永不录用”四个字更加昭示考生要清白考试、清白做人。

“终身禁入”不仅仅是实现考试公平需要,也是保证公务员队伍自身纯洁的需要。这并非故弄玄虚,要知道,作弊行为就是故意弄虚作假,实际上是通过损害社会公平的方式满足一己之私,这种表现其本质是品行不端。对考试本身的严肃性、公平与正义,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哪怕在大学里的期末考试,“打小抄”都会被视为极度不轨,甚至被施以“开除学籍”的“极刑”。如此看来,“永不录用”并不算过分。我们这里有句民间俗语,叫“大来看细时”,一个在考公中都要弄虚作假的人,都想以损害社会公平方式满足一己之私的人,在成为公务员之后又怎能心怀公正、无私行权?所以,在讲求“把第一颗扣子扣好”的政治哲学中,干净、清白参加考试是最为基本的准则,问题就在于“怎么办”。

实施如此严苛的标准,具体操作起来,究竟应当“怎么办”?按有关方面的回答,这次《办法》的出台向上联接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程度舞弊行为给予细致的惩戒分类;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包括对雷同卷的查处、电子档案的建立与完善等。这些都鲜明体现了打击方式的华丽转身——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而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普及,反作弊的战役更加离不开“技术流”的介入打击。

可资借鉴的有,刚刚结束的国家司法考试中,不少地方的考点都开启了“人脸识别”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证的合一。类似的生物技术鉴别手段,成本不算高,应用起来很方便。前些年手机作弊泛滥时,考点附近的屏蔽手段已精准打击了“耳机党”。再往后,是不是所有的接收信息“伪装器”,比如橡皮、格尺等都可以被技术所屏蔽?这方面的升级改造,存在无限可能。

当然,反作弊的“技术流”不只是被动的手段,也有主动威慑的社会功能。中国科举史上,作弊的士子们层出不穷,历代的严厉打击之所以常常无效、陷入恶性循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事前的威慑力量不够,让人心怀侥幸、铤而走险。这次《办法》把“从严”二字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作弊行为“零容忍”,本质上讲就是要把规矩立在前面、把“丑话”说在进入考场的红线前面,勿谓言之不预也。

“言”的分寸、“预”的效果,还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技术进步这么飞速,难免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就更加考验监督者的智慧了。反过来讲,“公考”也是在考验这些监督者、这些已经走上公职岗位的公务员们。当然,凡事过犹不及,“技术流”的反作弊也有个伦理边界,《办法》对此明确了现场处置、决定前告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须知,一手“硬”,保障考试的公平与规范;一手“软”,保障大家的知情权、申辩权,法治化、人性化的“技术流”才会得到广大考生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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