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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2016-07-15黎鼎刚王可忠

北方经贸 2016年2期
关键词:差异性养老保险原则

黎鼎刚 王可忠

摘要:在我国根据不同的人口类型,当前主要确立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两种的养老保险制度,但两种制度由于缴费基数、计发办法不尽相同,在实际待遇的享受上往往存在较大的差距。为维护社会公平,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养老保险;差异性;原则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89-02

一、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确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缴纳费义务,面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等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务工人员、及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实施的,在上述人员因年老或其他原因退出劳动岗位后为其提供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层次上分别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法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费参保,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自行选择参保。

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缴费比例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月工资收入的8%缴费;2.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3.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按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4.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保人员,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60%中的20%履行缴费义务,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累计达十五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是面向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实施的在城乡居民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解决其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以自愿参保的方式实施,参保人员主要为两类人员:一类是16周岁以上无劳动关系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生)在户籍所在地自愿选择参保;另一类为自愿选择参保类型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务工人员。缴费方式以定额缴费的方式进行,共分为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参加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十五年以上,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用公式表示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二、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葬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上述类型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缴费基数,计发办法不尽相同,实际的领取待遇往往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城镇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依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理论层面而言,两者之间并无较大的差异。但在实际生活中,两者之间由于在缴费基数和计发指数上存在差异,实际领取待遇往往存在明显的差距。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工资收入水平普遍较高,通常均在当地平均工资以上,在缴费基数上,均按社平工资及以上缴费,缴费指数基本都在1以上。企业职工和部分自愿参保人员,由于工资收入相对普遍较低,不少人大都低于当地的社平工资,在缴费基数上通常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或40%缴费,缴费指数普遍较低,通常为0.6或0.4。依照相应的计算公式,所得结果往往存在不少的差距。以同样两人60岁退休,缴费年限均为40年,社平工资为4000元,但缴费指数一个为2,一个为0.4为例:缴费指数为1时,基础养老金为(4000元+4000元×1.0)÷2×40×1%=2400元,缴费指数为0.4时,基础养老金为(4000元+4000元×0.4)÷2×40×1%=1120元。两者相差1280元,尚且不包括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差距。另一方面,在机关事业单位,由于普遍建有职业年金制度,加上职业年金的收入,养老保险待遇的收入则更高。而不少企业职工,尤其是那些民营企业的职工,不要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正常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少单位均难以正常缴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不少企业职工而言,基本仍停留在政策的层面上,未得以正常实施。一般而言,企业职工的养老金通常为原工资60%,有的甚至更低,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在原工资的80%以上,双方之间的差距通常为1.45倍至1.83倍,有的甚至悬殊高达10倍以上。

(二)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

与城镇职工保相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不与社会平均收入挂钩,而是一个定额,全部由财政负担,但保障水平较低。以贵州为例:2015年,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全年为840元,而同期,贵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460元/月,二类地区435元/月,三类地区3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一类地区2330元/年,二类地区2260元,年,无论是城市居民低保还是农村居民低保,目前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都远远低于上述标准,即使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也不过200元左右。而2014年贵州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每年15254.64元,每月为1271元,农村居民人均5970.25/年,每月为497.5元。目前的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太低,虽然农村和城镇居民也纳入了公共养老保险体系,但实际保障水平有限,可能难以激励城乡居民参保。

当然,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雇主为其缴纳保险费,基础养老金全部依靠财政资金投入,养老金水平要与有工作的人员完全拉平也是不理性和不现实的。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间,就业人员中不同职业间的养老待遇存在差异也是很普遍的现象。

三、推进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上述各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性,不同程度的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不满,有人甚至发出了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退休公民,却享受不同养老待遇的呼吁和感叹,深感社会不公。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各个社会成员的能力是参差不齐,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不尽相同,因此,即便是退出劳动领域后,其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应是整齐划一,否则就是平均主义,大锅饭,不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推动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无疑同样遵循一定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即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享有权利的大小与义务承担的多少有着密切的联系。养老保险不同于完全由政府提供资金的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制度。要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待遇的多少,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数额多少有着直接的联系。以城镇职工为例,城镇职工在岗期间,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其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本人工资的8%,两者相加为28%,若以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计算,则需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1120元,每年缴费养老保险费13440元,而城乡居民则是按年缴费,每年的缴费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两者相比较,显然城乡居民的缴费数额大大低于城镇职工的缴费数额。自然,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两者自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可能处于同一水平。否则难以调动社会成员的缴费积极性。也不利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公平是指作为我国公民都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所谓效率则是指以缴费时间的长短和数额的多少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鼓励多缴多得,允许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存在一定差距。所谓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则是指养老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既体现和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及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劳动者在职时,不同的劳动者其劳动能力是不尽相同的,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收入水平也是不尽相同的,在养老金的享受上应体现这一过去劳动的差别,以调动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增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事实上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上,国家设置了12个档次的缴费标准,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和精神。当然,基本养老金毕竟是劳动者退休后维持生活、安度晚年的物质保障,作为国家和社会必须尽可能确保有劳动能力时给社会作过贡献的劳动者到年老力衰时都可以一律平等地得到“物质保障”,使劳动者在退休后老有所养,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公平。

(三)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深层含义,其一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与国民收入的基本情况相适应,既不能高于国民收入的水平,也不能低于国民收入的水平,其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随着国民收入不断增长,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也将随之不断提高。

养老保险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其社会保障水平只能始终与国民收入的基本情况相一致,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如果保障水平过低,则无法发挥保障功能;如果保障水平超过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超过国民收入平均水平,则会在客观上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并诱发提前退休的内在冲动,浪费有效的劳动力资源,不仅会制约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会危及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至于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普遍较低,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现象,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由于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基本没有必要的资金积累,基本完成依靠财政资金的投入。对此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已作了最大的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这样说,这与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民收入的基本状况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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