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赵匡义法律思想论略
2016-07-14李清章李燕芳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河北邯郸056038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石家庄05005
李清章,李燕芳,张 京(.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石家庄 05005)
宋太宗赵匡义法律思想论略
李清章1,李燕芳1,张 京2
(1.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 石家庄 050051)
摘 要:宋太宗赵匡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很有作为的皇帝,其对形成北宋“祖宗家法”居功甚伟。残唐五代封建法制的破坏是宋太宗法律思想形成的背景。其法律思想包括:重视法律制定,慎刑思想,重视官员管理法律化,重典与教化并用。其法律思想对北宋的法律形成和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尚有可商榷之处,但宋太宗为重建皇权所做的法律建构是值得尊重的。
关键词:宋太宗;赵匡义;法律思想;北宋
宋太宗赵匡义是北宋第二位皇帝,在辅佐其兄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北宋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对其继承皇位的正当性后人颇有微词,但在位的 21年里,宋太宗为北宋王朝建章立制,革除唐末五代弊政,重树皇权威仪,使国家呈现和平、安定的局面却居功甚伟,为北宋“祖宗家法”的形成打下良好的基础,无怪乎,后人称其功德“炳焕史牒,号称贤君”[1]49(卷5《太宗本纪二》),甚而认为“宋兴百年,大定于太宗”[2]2091(卷61《右领军卫将军致仕王君乙墓志铭》)。宋太宗在治理国家中非常重视法律在行政架构中的积极作用,对宋太宗的法律思想进行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尽管郭东旭等先生对宋太宗法律思想有所关注,西南政法大学任陆浩在其硕士论文《宋太宗法律思想研究》[3]中对宋太宗的法律思想也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宋太宗的法律思想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因此本文不揣谫陋,略陈一二,以就正于方家。
一、宋太宗法律思想形成背景——残唐五代封建法制的破坏
宋承唐、五季之后,文化凋零,斯文沦丧,“唐末,父子之恩不能相保,天下之俗不遵廉耻之节”[4]160(卷9《进黼扆箴状》),君臣关系处于重建之中,“自朱梁至郭周五十余年,凡五易姓,天下无定主,文武大臣朝比肩,暮北面,忠义之风荡然矣”[5]18(卷上)。王权侵凌、武夫跋扈是北宋立国之初就不得不思索的问题。但是处于稳定期间,这种思索对残唐五代的“余习”,因循多,变化少,其弊端就是“失之冗赘”[6]460(卷四《旧官衔冗赘》),北宋由于面临的内外环境大不同于以往,其取得政权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具有很大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说明,对北宋来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是不现实的,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保证的。北宋初“尚有唐余波,久而革去之”[6]82(卷十二《唐书判》),宋初太祖、太宗都表现了一定的进取精神。宋太祖通过建立文人政治,重树朝廷权威。“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官权知,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事者,称判”[7](职官47之1)。而且这种设置也颇费苦心,“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1]3778(卷161,《职官志一》)。因此不难获知,在北宋,机构稳定是表象,在稳定中蕴藏着变化的因子,这是北宋朝廷谋求皇权振兴、再树政纲所需。宋太宗更是深谙个中之妙,其“以亲邸勋望,绍有大统,深惩五代之乱,以刷涤污俗、劝人忠义为本”[5]19(卷上)。所以后人认为,北宋“考其祖宗立国初意,以忠厚仁恕为基。”[1]4098(卷173,《食货上一》)这种“忠厚宽恕”的实现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恩威并施,并树立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作用。“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1]5657(卷199《刑法志一》)。通过“情”与“法”的综合使用,北宋终于走出五代王权更迭的魔咒,宋太宗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太宗说过:“治国之道,在乎宽猛得中,宽则政令不成,猛则民无所措手足,有天下者可不慎哉”[8]1017(卷4咸平三年五月己亥),终于收到“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9]260(卷128《本朝法制二》)的效果。
二、宋太宗法律思想之内容
对宋太宗法律思想研究,不难发现,宋太宗在对前代政治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重视对北宋的长治久安建章立制,而这种建章立制表现在重视对法律的制定、对官员管理的理性化等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律制定
宋太宗非常重视对法律的制定。“编敕”作为北宋重要的立法活动,在北宋政治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宋太宗首开其风。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十一月,“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于世”[8]475(卷20太平兴国四年十一月丁卯)。如果说这是对中央层面的“敕条”整理的话,那么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五月,宋太宗采纳潭州兵马监押马知节建议,“诏诸路转运使,诸州除旧编敕外,所授宣敕并依次编录,长吏以下职官受代日,递相交付”[8]486(卷21太平兴国五年五月己巳),则是对地方“编敕”的清整。在对“敕”进行统一的同时,还及时对“敕”的不合时宜之处进行清理。淳化四年(993年)六月采纳左谏议大夫魏羽建议,“凡制敕有未便,宜准故事封驳以闻,所下制敕悉具编次,事当举行者条奏之”[8]534 (卷34淳四年六月戊寅)。宋太宗所以对国初以来的“敕”予以整理,不排除对自己继位不利因素的清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整理有助于发挥“编敕”统一政令积极的作用。
在进行编敕的同时,宋太宗重视因时立法,发挥法律在行政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太平兴国五年(98 年)闰三月“命有司定品官赎罚之令”[8]474(卷21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丁酉),这是商品经济对立法的影响。北宋对官员经商的态度很暧昧,不仅皇亲国戚经商,而且大臣贵如赵普者也难避其风,宋太宗定“赎罚”之法,就是对历史上“官当”和“赎刑”制度的发展。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宋太宗表现了必要的谨慎。宋太宗重视农事,继位之初,曾就均田法的施行征求大臣意见,大臣陈靖认为,“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择三司判官选通知民事者二人为之贰……候数岁,尽罢官屯田,悉用赋民,然后量人授田,度地均税,约井田之制,为定以法,颁行四方,不过如此矣”。宋太宗深表赞许,认为“(陈)靖此策合朕意”,并“召见,赐食遣之”,后又通过大臣“杂议”,认为其功难成,宋太宗“以群议终不同,始罢之”[1]11843(卷357《陈靖传》),这种应有的谨慎在重视祖宗家法的北宋,无疑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二)慎刑思想
宋太宗对五代以来武夫暴横、刑罚酷滥的政治乱象有切身的感受。宋太宗在刑罚执行上表现了相当的人道,就是传统所言的“慎刑”思想。为慎重刑罚,宋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始置审刑院,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设详议六人,择京朝晓律、常任法寺官者为之。每奏,一人从知院上殿,例得赐绯,故士大夫以审刑为朝官染院”[10]46(卷5《官制》)。为防止“冤滥”情形,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因太常博士王枤有请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职幕官,而徒罪必自监决,帅府则以徒罪委通判。圣朝谨严于用刑,盖以人命为重也。”[11]26(卷3)针对传统司法审判中存在的腐败,宋太宗不仅“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1]5676(卷199《刑法志一》),而且通过法律制定体现慎刑思想。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下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并针对妄称“狱空”的虚假行为,诏:“妄奏狱空及隐落囚数,必加深谴,募告者赏之。”[1]5676(卷199《刑法志一》)同时,宋太宗通过任用“儒士”为司理判官,“狱无大小,自中丞以下,皆临鞫问,不得专责所司”[1]5677(卷199《刑法志一》),一方面重树“儒家”的权威,另一方面贯彻其慎刑思想。而且“自端拱以来,诸州司理参军,皆帝自选择”[1]5670(卷199《刑法志一》),通过自择司理参军,最终数年之间收到“刑罚清省”[1]5676(卷199《刑法志一》)的效果。
(三)重视官员管理法律化
有鉴于残唐以来地方坐大、中央权威不彰的历史,宋太宗通过官员管理的法律化,强化中央的权威。针对淳化以前官员资叙未一的情形,“始定迁秩之制”,规定官员迁转程序和资序规定,而且严格迁秩的刚性,“自侍郎以上,或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1]4686(卷157《选举志三》)。对官员的任期也以制度规定,诏:“诸道知州、通判、知军监县及监榷物务官,任内地满三年,川、广、福建满四年者,并与除代。”[8]476(卷22太平兴国六年六月乙酉)针对岭南阙官内地官员不愿赴任的情形,一方面通过惩戒,体现威的方面,如太平兴国初,选人孟峦拟宾州录事参军,不愿赴任,坐流海岛,“自是,得远地者不敢辞”;一方面通过制度予以规制,规定“川峡、岭南、福建注授,计程外给两月期,违则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阙下,除籍不齿。或被疾,则所至陈牒,长吏按验,付以公据;废痼末损,则条状以闻”[1]4876(卷159《选举志五》),体现了恩的方面。在选拔官员时,宋太宗强化朝廷的掌控权,由于对官员“履行”的不能尽知,令官员“录京朝官履历功过之状引对,既得渐识群臣,择才委任,且使有官政者乐于召对,负瑕累者耻于顾问,可以为惩劝矣”[1]7704(卷278《雷德骧传》)。有鉴于“五代兵革相继,礼法陵夷,顾惟考课之文,祇拘州县之辈,黜陟既异,名存实亡”[1]10012(卷304《梁鼎传》)的情形,对于官员考核也通过建章立制,以增加官员任期的可期待性。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九月,置京朝官差遣院,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自少卿、监以下,奉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论量器材。”以改变宋太祖以来“注授皆出中书,不复由吏部”的情形,实现“与朝官悉差遣院主之”的目的[1]4676(卷157《选举志三》)。同时通过付给厘务于外的官员“御前印纸,令书治迹”的形式,强化考核的自觉,规定“自今循常之务,非课最者,不得书为劳绩,其殿、犯无有所隐”[8]376(卷22太平兴国六年二月癸巳)。而且规定“有司批书,凡漏书一事者殿一选,三事降一资;及不得增减功过,阿私罔上,违事者书考之官议罪”[12](卷39《辟举》),通过自我考核和有司批书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
(四)重典与教化并用
宋太宗深感五代以来地方坐大、官吏无良的弊端对行政体制的腐蚀,在加强对官员的法治管理的同时,对官员的贪腐采取重典治吏和重视教化的恩威措施,以养官员廉耻。一方面对贪腐不廉的官吏予以重典惩治,体现“威”的方面。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二月和四月,泗州录事参军徐璧分别因“监仓受贿出虚券”和“坐监市征隐官钱”,被弃市[1]66(卷4《太宗本纪一》),处罚不可谓不重。同年六月,诏:“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乙卯以来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不仅对贪赃官员“会赦不得叙”,剥夺其做官的权利,而且将追诉期限延长到太平兴国元年十月,决心不可谓不大[1]66(卷4《太宗本纪一》)。对于怙恶不悛的官员,惩罚的手段也不惜打破成法。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七月和八月,中书令史李知古因“坐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和詹事丞徐选因“坐赃”而均被杖杀[1]66(卷4《太宗本纪一》)。这种重典治吏对于形成北宋“祖宗家法”有着积极的风向作用。之后,尽管北宋“不杀士大夫”形成定规,但对官员贬谪手段的多样,不能不说是宋太宗开启先声。另一方面,宋太宗通过教化的方法,以涵养官员的廉耻,体现“恩”的方面。官员上官正自以为“平贼有劳,受人主知,无所顾忌”,而多被下属“诉其不法”,宋太宗谓近臣曰:“人臣可任用者,朕常欲保全。正婞直而失于谦和,每谤书至,朕虽力与明辩,然众怒难犯,恐其不能自全。”乃赐手札戒谕曰:“言者,君子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主,不可不慎也。夫遇事辄发,悔不可及。傥自恃无瑕,而好面攻人之短,岂谓喜怒不形于色耶?当以和辑远民为念,斯尽善矣。”[1]10088(卷308《上官正传》)通过手诏的办法使官员上官正上表谢罪,收到教化的良好效果。宋太宗非常注重以官箴的形式,对官员进行自我约束。最著名的官箴,是宋太宗借鉴后蜀孟昶的做法,将《颁令箴》缩写为4句16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并亲书“以赐郡国,立于厅事之南,谓之戒石铭”[6]216(卷1《戒石铭》)。以“戒百官文切于事情者,便刊之州县庭下,庶守令朝夕常在目前,而不忘戒惧耳,亦可见爱民之切也”[13]118(卷8)。这种做法是“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14]130(卷10《富国》)的传统的演化。应该注意的是,在教谕施行的最广泛的时代,也恰恰是重典治吏的时代,这两种方式出现在北宋初期,显示宋太宗等人对官吏管理、行政运行的探索,是对“教”和“诛”的综合运用。
三、对宋太宗法律思想的历史评价
宋太宗在北宋建立过程中,居功甚伟。尽管其得国颇遭人非议,但从政治治理来讲,宋太宗在北宋建章立制、树立法律权威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宋太宗深以残唐五代为戒,竭力革除前代法律不彰的痼疾,率先树立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权威。有鉴于中唐以来治狱“不亲监决”的情形,至道元年(995年)六月,宋太宗颁诏:“诸州长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11]16(卷3)鉴于五代以来“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的教训,宋太宗强调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法律之书,甚资治理,人臣若不知法,举动是过,苟能读之,益人智识”[15]123(卷2《太宗》)。另一方面,宋太宗重视制定文本的法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适的法律总是要比特定的、临时出台的指令更容易预测”[16]78。这是和宋太宗善于从历史汲取治国经验的习惯分不开的。“太宗欲周知天下之事,虽疏远小臣,苟欲询访,皆得登对”[17]19(卷2)。因而通过制定成文的法律,一方面使官员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宋太宗“励精求治,听政之暇,尽索两省、两制清望官名籍,阅朝士有德望者,悉令举官”[8]879(卷34淳化四年九月丙午)。对于官员政绩的依法考核,增加了朝廷的向心力,强化了朝廷的权威。其形成的“国若无内患,必有外忧;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为之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焉”[18]16的治理思想,尽管有值得探讨之处,但不可否认其中所蕴藏的政治合理性。
作为北宋“祖宗家法”形成的关键人物,宋太宗的法律思想对北宋行政体制的影响无疑是很深远的。但是在看到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宋太宗法律思想中的消极所在,而这对于北宋统治的影响也是致命的。一方面宋太宗在统治过程中,尽管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来改变残唐五代以来中央和地方的不正常状态,但由于其过于“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1]3287(卷161《职官志一》),因而兴作过多,弊端也甚。就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尽管宋太宗通过对官吏的法治化管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其对地方的控制过严,以致使“州郡权轻,却不能生事,又却无以制盗贼”[9]260(卷128《本朝法制二》)。其结果就是“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9]260(卷128《本朝法制二》)。另一方面宋太宗在统治过程中,固然重视法律的制定,但其好事兴作的特点,在统治过程中又常表现出“任智”个性,因而削弱了法律的作用。宋太宗至道年间,与大臣议事完毕,大臣向敏中取纸笔将批之,太宗曰:“卿大臣,不当自作文。李揆在外否?”即召入,授其意,令具草之[19]16(卷2《祖宗圣训二》)。这种做法,在宋太宗一朝有很多表现。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舍法而任智,故民舍事而好誉;舍数而任说,故民舍实而好言;舍公而好私,故民离法而妄行;舍大道而任小物,故上劳烦,百姓迷惑,而国家不治”[6]460(卷4《旧官衔冗赘二》)。这种“舍法而任智”的做法对之后的北宋诸帝影响很大,尽管北宋制定了很多法律,而且很多法律颇有创意,但最终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宋太宗难辞其咎。
当然,我们不能对宋太宗求全责备,作为一个封建王朝的皇帝,为了不使北宋成为五代以后的第六个短命王朝,其在重建政治程序、再塑文化权威的努力中,重视法律的作用无疑是具有远见卓识的。孟德斯鸠在分析中国古代法律时,认为在中国古代“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20]314。宋太宗重视法律制定,强化官员管理,重典治吏与重视教化等种种做法,无不服从于其重建传统政体原则,不蹈五代短命王朝故辙的目的。因而如此看来,对于宋太宗法律思想予以研究就不仅具有历史意义,而且也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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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耿春红 英文校对:杨 敏)
(上接封二)育是知识的教育,所以说一个人的教育、教养和教化是在我们日常的言行中所体现出来的。我们的学堂在学校里、在大学里、在社区里体现的是一种教育。习近平总书记讲要成风化人,对人的教育要有一个风气,这种风气的形成要有一个场所,有一个源头,所以我们在办堂之初就强调了要有一个堂,要有一个场所,要有一个明堂,同时要保持一种常态,保持一种长效,因为教育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什刹海,学堂创办一年多以来,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家长、孩子汇集在这里,服务内容越来越多,精神活动越来越多,应该说我们的学堂是成风化人的精神家园,有了孔子我们就有了精神的依托,有了讲道德的氛围,有了一个敬畏的空间,使这个地方有了高度不仅有了历史的渊源、历史的积淀,还有了精神的和道德的高度。今天我们来的都是我们创建学堂的参与者、实践者、探索者,怎样用好这个场所关键有两点:第一,这个场所要有活力,要有内容。我们在办堂之初策划一些内容,从写字开始,从读经典入手,从办节庆、礼仪、民俗、家教一系列的讲座活动、一系列的文化体验,琴棋书画、诗酒茶等文化体验,养生、健身等都是通过体验、通过场景这样的氛围来使大家得到教化,但最关键的一点,有了内容了,还要有人,这里面的人,一是要有人气,有人进来,大家都愿意来,来了留得下,留下有内容,同时我们学堂的主人、学堂的服务者、执行者,今后我们的学堂是要不断地培训、不断地交流,使我们这个团队得以提升,一个学堂要有品牌、有场所、有内容、有队伍,加强这四个方面的建设,从而体现一种在学校里在教育的同时有教化,在教育的同时有教养。大家知道我们的家教不是在一个简单的家庭里,我们现在都是小家庭,有的甚至是单亲家庭,是在一个家园里的教育所以说学堂应该成为我们的一个精神家园,一个成风化人的地方。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在学校里办的学堂慢慢地有了成果,就是学堂里的青年人、大学生们,他们现身说法,我来到学堂以后有哪些体会,女孩子学起了书法,男孩子关注了家教、关注了孝心的文化,我们学堂有很多人在解毒所里写出了家信,大家微信上传给我看,有的父母已经去世了,还给父母写了一封信,告慰天堂里的亲人,说我已经戒掉吸毒了我要回家了!很多的细节、很多的故事都催人泪下。我想,我们学堂的主人、学堂的创办者不是挂了一个牌,不是参加了一个组织,而是一个传统文化传播的开始。我们的基金会给大家搭建了一个平台,我希望更多的是靠我们大家,中华优秀文化的传播是靠我们整个社会来推动的,也非常感谢什刹海给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条件,给我们做了这么多的工作,同时我在这里感谢、拜托即将回去挂牌的19个学堂的同志,我们的学堂是共创共享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学堂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创新、进行创造,然后把经验反馈上来,我们有普及传播部的堂主交流群,有基金会的中国孔子网,有孔子网络电视台,把我们好的做法反映出来,同时再传播出去,再回到我们的实践当中,我想由我们这些传统文化的先行者、践行者一步一步地坚实地走下去,在不久的将来,“十三五”期间我们要发展一万家孔子学堂,让一亿中国人亲近我们的孔子、亲近我们的文化传统,再过上我们这种有根的生活。中国梦是有根的,中国人是有伦的,通过我们的实践,通过我们的做法让传统文化切切实实地回归到日常生活。谢谢大家!
魏彦红教授致辞
责任编校:李建明
Emperor Song Taizong Zhao Kuangyi’s Legal Thoughts
LI Qingzhang1, LI Yanfang1, ZHANG Jing2
(1. College of Arts, He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Handan, Hebei 056038, China; 2.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in Hebei Province, Shijiazhuang, Hebei 053000, China)
Abstract:Zhao Kuanyi (Song Taizong) is an emperor of great capabilities in Chinese history, who made huge contribu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ancestor legislation”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960-1127). The destruction of the feudal legal system of the later Tang Dynasty and the Five Dynasties (late Liang; late Tang; late Jin; late Han; late Zhou ) is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ation of emperor Song Taizong’s legal thoughts, including the ideas of the stress on the legislating, cautious punishment, emphasis on the legalization of managing officials, use of both punishment and enlightenment. His legal thoughts set great influence on the form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form of Northern Song Dynasty, and the role which played in the legal reconstruction of the imperial power is respectable though there are still something left to be given a further discussion in them.
Key words:Emperor Song Taizong; Zhao Kuangyi; legal thought; Northern Song Dynasty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65(2016)03-0124-05
DOI:10.3969/j.issn.1673-2065.2016.03.022
收稿日期:2015-11-20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15030305)
作者简介:李清章(1969-),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李燕芳(1977-),女,河北邯郸人,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讲师,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