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 从业人员要求
2016-07-14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GB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分类,加强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和等级技能培训及资格评定工作。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1)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实验动物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实验动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医科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南京医科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川、赵德明、郑志红、魏强、王钜、陈振文、肖杭、孔琪。
本标准于2016年1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分类、资格要求、资格培训及评定、管理要求等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资格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堪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实验动物从业人员 laboratory animal practitioner
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相关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动物医师、辅助人员、阶段性从业人员。
3.2资格培训 certification training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为获得本标准中的各类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进行的专业培训。
3.3资格证书 certificate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经过实验动物相关机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的资格证明。
3.4实验动物技术人员 laboratory animal technician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动物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3.5实验动物管理人员 manager of laboratory animal resource
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运行及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员。
3.6实验动物医师 laboratoryanimal veterinarian
从事实验动物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护理和动物福利相关工作的人员。
3.7实验动物研究人员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er
从事实验动物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
3.8实验动物辅助人员laboratory animal assistant support practitioner
从事实验动物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相关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3.9实验动物阶段性从业人员 laboratory animal phased practitioner
工作中的某个阶段(通常为一年以内)从事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医师、进修生等人员。
4 从业人员分类
根据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分为以下六类:
4.1实验动物技术人员系列
4.1.1实验动物助理技师(assistant laboratory animal technician,ALAT)
4.1.2实验动物技师(laboratory animal technician,LAT)
4.1.3实验动物技术专家(laboratory animal technologist,LATG)
4.2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系列
4.2.1实验动物管理师(manager of laboratory animal resource,MAR)
4.2.2实验动物高级管理师(senior manager of laboratory animal resource,SMAR)
4.3实验动物医师系列
4.3.1实验动物助理医师(assistant laboratory animal veterinarian,ALAV)
4.3.2实 验 动 物 医 师 (laboratoryanimal veterinarian,LAV)
4.3.3实验动物高级医师(senior laboratory animal veterinarian,SLAV)
4.4实验动物研究人员系列
4.4.1实验动物初级研究员(junior 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er,JLAR)
4.4.2实验动物中级研究员(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er,LAR)
4.4.3实验动物高级研究员(senior laboratory animal researcher,SLAR)
4.5实验动物辅助人员(laboratory animal assistant support practitioner,LASP)
4.6实验动物阶段性从业人员(laboratory animal phased practitioner,LAPP)
5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遵守实验动物相关法律法规。
5.1.2受过相应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5.1.3符合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5.1.4获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2工作年限及考试要求
5.2.1实验动物技术人员系列
5.2.1.1实验动物助理技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2年及以上,并通过A-1类考试;
b)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A-1类考试。5.2.1.2 实验动物技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实验动物助理技师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2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技术人员A-2类考试;
b)具有生物、医学类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半年及以上,通过实验动物技术人员A-2类考试。
5.2.1.3实验动物技术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实验动物技师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2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技术人员A-3类考试;
b)具有生物类、医学类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2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技术人员A-3类考试。
5.2.2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系列
5.2.2.1实验动物管理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本科学历,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管理人员B-1类考试;
b)具有管理类、生物类、医学类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从事实验动物领域工作3年及以上,其中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管理人员B-1类考试;
5.2.2.2实验动物高级管理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实验动物管理师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并通过实验动物管理人员B-2类考试。
5.2.3实验动物医师系列
5.2.3.1实验动物助理医师:具有兽医学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实验动物工作1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医师C-1类考试。
5.2.3.2实验动物医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实验动物助理医师证书或国家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书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2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医师C-2类考试;
b)具有兽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国家执业兽医师证书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1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医师C-2类考试;
5.2.3.3实验动物高级医师:获得实验动物医师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3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医师C-3类考试。
5.2.4实验动物研究人员系列
5.2.4.1实验动物初级研究员:获得国家认可的研究实习员或其他等同水平的职称后,通过实验动物研究人员D-1类考试;
5.2.4.2实验动物中级研究员:获得实验动物初级研究员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2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研究人员D-2类考试;
5.2.4.3实验动物高级研究员:获得实验动物中级研究员证书后,继续从事实验动物工作2年以上,通过实验动物研究人员D-3类考试;
5.2.5实验动物辅助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a)经过实验动物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
b)获得所从事职业的基本技能资格证书。
5.2.6实验动物阶段性从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a)经过实验动物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培训;
b)获得所从事职业的阶段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2中的工作年限可累积,考试分类见附录1。
5.3能力要求
5.3.1实验动物技术人员系列
5.3.1.1实验动物助理技师:掌握实验动物学及动物福利基础知识,实验动物饲养基本技能,了解实验动物健康、疾病预防与控制、设施管理、动物实验的准备等基本技能。
5.3.1.2实验动物技师:掌握实验动物的繁育和动物实验基本操作技术,熟悉实验动物健康、疾病预防与控制、动物福利、设施管理、疾病模型动物基本概念和特征、饲育环境的检测技术等知识。
5.3.1.3实验动物技术专家,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掌握实验动物科学基础理论;
b)掌握实验动物各品系饲育、保种技术、生物学特性和常用动物实验操作技术;
c)熟练掌握和运用实验动物健康、疾病预防与控制、动物福利、设施管理等知识,并具有解决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的能力;
d)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与培训实验动物助理技师和技师的能力。
5.3.2实验动物管理人员系列
5.3.2.1实验动物管理师,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掌握实验动物科学的基础知识和常规实践操作技能;
b)掌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
c)掌握实验动物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解决常见问题的管理能力;
d)具有管理实验动物和技术人员及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能力,有能力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5.3.2.2实验动物高级管理师,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能够运用实验动物科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组织管理实验动物繁育、保种、育种、生产供应、动物实验及实验动物质量控制等;
b)掌握并运用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
c)熟练掌握实验动物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知识和技能,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组织、管理能力;
d)有能力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人员调配及组织实施;
e)能够承担或参与实验动物相关课题研究。
5.3.3实验动物医师系列
5.3.3.1实验动物助理医师,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了解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
b)了解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
c)熟悉实验动物疾病的诊断、监测、预防和治疗;
d)掌握实验动物保定和操作,安死术以及其他方法。
5.3.3.2实验动物医师,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掌握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
b)掌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
c)掌握实验动物疾病的诊断、监测、预防、治疗;
d)监督指导实验动物保定和操作,安死术以及其他方法的监督和指导。
5.3.3.3实验动物高级医师,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掌握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掌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对实验动物疾病进行诊断、监测、预防、治疗、处置及相应的组织实施;
b)监督指导实验动物相关操作;
c)为实验动物研究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及培训。
5.3.4实验动物研究人员系列
5.3.4.1实验动物初级研究员,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了解实验动物一般生物学特性、饲养、微生物学、疾病学等基本相关知识;
b)了解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
c)掌握动物实验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验操作技术。
5.3.4.2实验动物中级研究员,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掌握实验动物一般生物学特性、饲养、微生物学、疾病学等基本相关知识;
b)掌握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和法规相关知识;
c)掌握动物实验基础理论知识及实验操作技术。
D)具有参与完成实验动物相关课题研究的能力。
5.3.4.3实验动物高级研究员,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熟练掌握实验动物学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了解实验动物科学发展的前沿知识,科学地开展实验动物及动物实验研究;
b)具有独立承担实验动物相关课题研究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研设计、课题实施,并为实验动物研究人员提供专业指导及培训等。
5.3.5实验动物辅助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知识和技能并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5.3.6实验动物阶段性从业人员,需具备下列能力要求:
a)了解实验动物基础知识;
b)掌握所从事职业的基本技能。
6 资格培训及评定
6.1资格培训
6.1.1培训机构:各级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经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审批、认可后,方可开展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培训。
6.1.2培训对象:拟申请各级职业资格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
6.1.3培训考试: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组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6.2资格评定
6.2.1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负责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定及证书的颁发。
6.2.2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应针对不同分类、不同级别的从业人员制定每年需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
6.2.3继续教育的形式:国家级、省级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会议及培训。
7 管理要求
7.1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是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及评定的行业主管机构。
7.2国家级实验动物学会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和认证以及培训课程的制定。
附录1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等级考试分类(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