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结论确定与安全隐患处理
2016-07-13梁雪山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齐齐哈尔161000
梁雪山(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齐齐哈尔 161000)
锅炉定期检验结论确定与安全隐患处理
梁雪山
(齐齐哈尔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齐齐哈尔 161000)
摘 要: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015年7月颁布,10月1日实施。针对检验人员对锅炉定期检验结论如何判定难、容易混淆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尤其是与老版本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中检验结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并且举例说明,增强了实际操作性。同时,对锅炉定期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何处理,检验机构与受检单位沟通方式做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锅炉定期检验 结论 隐患处理
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2锅规”)、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15定检规”)等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检验结论。本文主要是针对“12锅规”、“15定检规”颁布后,锅炉定期检验如何做出科学、准确、合理的检验结论,以及对安全隐患问题如何处理的探讨。
1 检验结论名称的变化及其含义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以质技监局锅[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99定检规”),“99定检规”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有16年了。“15定检规”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检验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法律规定,依据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对特种设备当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的验证活动。因此,检验结论应当是对特种设备当时安全状况的判定和描述。
应当注意检验报告结论与检验当时结论是有区别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可以变化的,对检验当中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理是否在检验人员提出的时限内,结果是否满足“15定检规”要求,直接影响到最后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即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最终的检验结论,与检验当时的结论与处理结果虽然是一致的,但不一定与检验当时结论相同。
1.1 在“99定检规”中,锅炉定期检验结论
1.1.1 锅炉内部检验
1)允许运行;
2)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1.1.2 锅炉外部检验
1)允许运行;
2)监督运行;检验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1.1.3 锅炉水压试验
1)合格;
2)不合格。
1.2 在“15定检规”中,锅炉定期检验结论
1.2.1 锅炉内部检验、锅炉外部检验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或者对问题进行整改合格;
2)基本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采取了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问题加强监控等有效措施;
3)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未对问题整改合格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
1.2.2 锅炉水(耐)压试验
1)合格;
2)不合格。
1.3 “15定检规”与“99定检规”检验结论比较
1)“15定检规”检验结论更简化、更合理、更科学。首先是将内部检验四个结论合并为三个结论,同时将内部检验与外部检验结论合一。其次是将锅炉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改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这样制定,大大地简化了检验结论的数量,更方便于理解和执行。同时,因为检验结论文字的改变使得检验结论与检验内容更趋于合理、一致。
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上,锅炉定期检验虽然是重要环节,是国家规定的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之一。实际上,即使锅炉定期检验中没有发现什么问题隐患,也不一定能够确保锅炉在检验周期内安全运行。因为锅炉运行是动态的、由人来操作的,环境、天气、管理等影响因素很多。所以,仅靠锅炉定期检验就得出受检锅炉可以安全运行至下一次检验周期的检验结论是不全面、严密的。可以确定的是通过锅炉定期检验,该设备是否符合“12锅规”、“15定检规”的相关要求。也就是“15定检规”定期检验的结论是“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15定检规”中“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比“99定检规”中“允许运行”的检验结论更为严格,不允许存在“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问题”。不论检验发现问题隐患的大小,只有整改合格达到“15定检规”的要求,检验报告才可以做出“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
2)“15定检规”中水(耐)压试验的检验结论与“99定检规”一样,没有变化。只是在检验名称上增加了“(耐)”文字,其内容,不仅仅是锅炉水压试验,同时包括有机热载体锅炉的耐压试验,内涵更全面了。
3)“15定检规”将检验结论与检验结论依据写在一起,更简洁、明确,便于应用。虽然锅炉定期检验结论在“12锅规”中9.4.11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15定检规”中更具体、全面,可操作性更强。尤其是检验结论“不符合要求,发现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未对问题整改合格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中的“未”字,一个“未”字却对问题隐患的整改、处理提供了很大的空间,同时也是对检验人员工作能力的综合考验,对检验人员提出了较高要求。检验员即要有扎实理论基础,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要求检验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断地积累和总结。
2 “15定检规”检验结论
2.1 锅炉内外部检验的问题隐患与三个结论之间的关系
“15定检规”中规定了无论是电站锅炉内外部检验,还是非电站锅炉内外部检验的检验结论都是一样的。即“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举例研究这三个检验结论之间是什么关系。
例1:安全阀超期未校验问题。
内部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求受检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将安全阀校验,提供安全阀校验合格报告的算是问题整改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安全阀校验问题整改合格;如果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安全阀校验合格,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安全阀超期未校验问题没有整改合格。
外部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求受检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将安全阀校验合格,同时强调锅炉使用单位:锅炉设备在安全阀校验合格并安装好前不得投入运行。检验员收到受检单位相关问题整改报告(包括安全阀校验合格报告、安全阀安装合格资料),经确认是整改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安全阀校验问题整改合格;如果在检验员规定的时间内安全阀没有进行校验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安全阀超期未校验问题没有整改合格,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例2:锅炉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问题。
内部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求受检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将水位报警连锁装置整改合格,受检单位提供整改资料,检验员确认整改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问题整改合格;如果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将水位报警连锁装置整改合格,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问题没有整改合格,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外部检验时,检验员先要求受检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将水位报警连锁装置整改合格,同时强调锅炉使用单位:锅炉设备在水位报警连锁装置整改合格前不得投入运行,检验员收到受检单位相关问题整改资料,经确认整改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问题整改合格;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水位报警连锁装置没有进行整改合格,出具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问题没有整改合格,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特殊情况:如果是锅炉的额定出力比较小、使用单位制度比较健全、安全管理良好、司炉工业务素质高的特殊情况,在采取可靠的监控措施后确实能够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同意使用单位在短期内,对锅炉进行监护运行。当然监控措施应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检验机构。此种情况下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可以为“基本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锅炉水位报警连锁装置失灵后已经采取安全监控措施及期限。否则,可以直接按照前面的处理办法进行,最后出具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与内部检验不同的是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下检验结论的原则是:在保证锅炉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停炉的尽量不停,不能保证安全的则必须停炉。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检验发现问题隐患的处理整改时间比较长,受检单位不能够在短时间内给检验员回复意见的话,检验员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其结论应是“不符合要求”。
检验员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限,应符合“15定检规”1.3.4(7)条规定,一般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例3:锅炉水冷壁爆管问题。
内部检验,检验员首先要查明爆管的数量、位置、原因,同时告知受检单位必须修理整改合格。如果修理更换水冷壁管的数量大于10%,并且不少于10根,可以做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冷壁爆管必须修理并监督检验合格。如果修理更换水冷壁管的数量不大于10%,并且少于10根,可以做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不符合要求”。同时在检验报告说明栏标注:水冷壁爆管必须修理合格。
通过上面三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检验发现问题隐患做出正确的检验结论并不难。没有发现问题隐患,将直接确定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有了问题隐患整改合格也可以确定检验结论是“符合要求”。有了问题隐患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或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是需要重大修理的都是可以明确做出检验结论:“不符合要求”;有了问题隐患,采取相应有效监控措施,提供相关见证资料后,可以做出检验结论“基本符合要求”。如果因为问题缺陷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要缩短检验周期:这样的检验结论可以确认为“基本符合要求”。对此情况,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说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2.2 “15定检规”的结论说明
在“15定检规”附件A锅炉检验报告结论页结论栏下面有说明栏,笔者认为该说明栏是对检验结论的进一步说明情况。阐明结论的主要内容,如,“符合要求”的整改结果;“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周期、降低参数依据、加强监控有效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处理意见、整改后监督检验要求等。通过这个说明栏,可以对比较原则的检验结论给予更加详细、明确的说明,让受检单位看的更加清楚,便于理解、操作和整改,有利于将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从而使锅炉设备消除问题隐患,状况良好,保证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
否则,没有说明栏的阐述,对于不了解“12锅规”和“15定检规”的人员面对“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论,很可能是盲从的,对检验出的问题隐患不能够有明确的认识和及时、正确的处置。
2.3 “15定检规”与“99定检规”检验结论对比(见表1)
表1 “15定检规”与“99定检规”检验结论对比表
3 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理
3.1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通过前面检验结论与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处理的关系研究,可以看出通过锅炉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与受检单位及时沟通与处理,问题隐患处理的是否及时、有效直接影响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的确定,影响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所以,如何做好检验机构与受检单位的及时有效的沟通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这一项工作不仅涉及检验报告结论与检验报告及时出具,更是检验机构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对受检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整改的有效方式。
如何进行沟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附录b中之《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以下简称《通知书(2)》)来进行。理由有三:一是通过前面检验结论的研究探讨发现检验机构必须有一种方式就锅炉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与受检单位进行沟通,而且应当是要有工作见证的方式。口头、电话沟通没有见证资料;二是《通知书(2)》是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多年的有效沟通方式。锅炉定期检验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都是承压类的设备定期检验,具有等同作用;三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5定检规”第1.3.4条(5)款: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对此都有相关的规定。所以,使用《通知书(2)》是可行的。
严重事故隐患可以参照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的相关内容: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经检验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所以,对严重事故隐患必须书面通知受检单位和报告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对一般事故隐患即检验发现的问题隐患的整改沟通使用《通知书(2)》应当也是可行的。
在前面三个案例中,检验员与受检单位如果使用了《通知书(2)》不仅工作流程顺畅、严谨,而且可以追溯印证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评定、处置,更可以强化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的监察力度,防范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大事故。
3.2 缺陷处理原则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照合于使用的原则进行以下处理:
1)对缺陷进行分析,明确缺陷的性质,存在的位置,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以确定是否需要对缺陷进行消除处理;
2)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如果需要进行改造和重大修理,应当按照“12锅规”5.3条锅炉改造、5.4条锅炉修理相关规定进行。
3.3 安全隐患问题处理
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属于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不仅存在于特种设备本身,还可能来自于操作人员、环境、管理等环节。
在“15定检规”附件A锅炉检验报告结论页结论栏上面有“缺陷及其处理栏”其内容是:检验发现的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意见。
1)缺陷问题一定要“定性”、“定量”、“定位”准确,文字表述规范。问题缺陷情况根据表述文字可以复检追溯;
2)处理意见一定要准确,有明确的处理依据和处理要求。
(1)锅炉内部检验,按照“15定检规”2.6.2条“电站锅炉缺陷处理”、2.6.3条“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缺陷处理”的规定处理。明确“更换”、“挖补”、“补焊”、“消除”、“监控”、“修理”、“复位”、“修复”、“化学清洗”等整改处理意见。
对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报废条件的”可以明确建议报废更新或者安全使用评估。
对于降低设备参数运行的应当提供强度计算、缩短检验周期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对主要问题要加强有效监控的应当明确其监控要求等。
同时,对缺陷问题整改的时间范围,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监督检验、验证资料等,提出明确要求。
(2)锅炉外部检验 ,按照“12锅规”第9.4.7条外部检验内容和“15定检规”3外部检验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对于一般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隐患,明确要求整改的项目和时限。
对于锅炉没有注册登记的,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明确要求锅炉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规定,锅炉司炉工无有效资格证件的,禁止司炉工操作锅炉即可以做出锅炉停止使用的意见。
对于不符合“15定检规”第3.3条(3)款:锅炉水质处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人数满足不了设备运行和管理的需要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限期整改。
对于不符合“12锅规”第8.1.7条、第8.2.4条、第10.5.4条等规定的在役运行锅炉,应当明确锅炉立即停止运行。停炉后,根据情况明确锅炉的不符合项及整改要求。
对于“12锅规”第8.2.5条规定的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明确意见:按照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若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安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
总之,正确做出科学、准确的检验结论,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隐患,下达正确的整改处理意见是非常必要的。这项工作,是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成果,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有力措施,是履行法定检验职责的体现,更是对检验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综合检验,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
[2]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S].
[3] TSG G7001—2015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S].
[4]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S].
[5] GB/T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S].
Determination of Boiler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Treatment
Liang Xueshan
(Qigihar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nd Research Institute Qigihar 161000)
AbstractTSG G7002: 2015 Boiler periodic inspection rules, is promulgated in October 1st, and implemented in July 2015. The judge of the test results of the boiler's periodic inspection is difficult and easy to be confused to inspector, which is exploring studied. In particular, the relevant content of the test results is compared with that in the old version of the boiler periodic inspection rules, and illustrated. This could enhance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At the same time, we discuss with the inspection agency and the inspection unit on the treatment for potential safety hazard of the boiler found in the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benefit from them.
KeywordsBoiler periodic inspection Conclusion Hidden trouble processing
中图分类号:X924.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257X(2016)05-0006-05
DOI:10.3969/j.issn.1673-257X.2016.05.001
作者简介:梁雪山(1961~),男,本科,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锅炉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工作。
收稿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