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申报信息异常数据的说明及处理
2016-07-12韩锋
韩锋
关于增值税申报信息异常数据的说明及处理
韩锋
营改增后,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增值税申报信息出现异常,给企业和税务局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和损失,笔者为此就有关申报异常信息数据做一解读,以此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从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不断提高增值税申报质量。
一、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
1.疑点确定原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第十四栏)数值为负数。
2.疑点处理原则
一般情况下该栏次不会出现负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现以前月份进项转出错误,将进项转回时才会出现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的情况。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应首先检查核实其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的原因是否正常,是否与以前月份进项税额转出的正数值相等,有无人为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税款的情况。
3.疑点处理方法
通过检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第十四栏)进行落实,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数是否与以前月份进项税额转出的正数值相等,仍不能解释疑点的,需进一步检查企业账簿有关资料。
二、应纳税额减征额>820
1.疑点确定原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第二十三栏)数值大于820元。
2.疑点处理原则
国家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目前大多数纳税人本栏次填写的为税控专用设备价款和技术服务费共计820元。如果该栏次大于820元,主要有以下三种正常情况:一是纳税人使用多套税控设备,如代理记账公司;二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者销售旧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分支结构预征缴纳税款。
如果不是以上原因,则可能存在利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偷逃税款的情况。应将该栏次数值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相关栏次进行核对,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处理:一是核实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数量及购买时间,税控设备是否是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及服务费其所含进项税额是否抵扣;二是是否发生旧货或者固定资产销售行为,其核算是否正确;三是其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3.疑点处理方法
按照上述顺序进行疑点检查,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需要查看企业账簿资料,分析其是否有利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偷逃税款的情况。
三、未开票销售额为负
1.疑点确定原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五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为负数或第十二列“应纳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为正数。
2.疑点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五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不会出现负数。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发现以前月份出现过未开具发票(如零售)为正数,本月冲回另开具发票时才回出现。另外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月末发现进项发票不够,销售发票已开,此时就将多余金额以负数的形式填入第五栏,从而达到恶意冲减销售额,少交税款的目的。
应重点核实其以前月份未开票的销售记录与本月冲回的负数记录、本月开具发票记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填写未开票数字冲减销售额的情况。
(2)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应纳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大于0仅限于实行差额征税(如旅行社)的营改增纳税人,非营改增纳税人不会出现数字。
应将本栏次数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相关栏次及对应的发票明细进行核对,查看业务是否属于实行差额征税的项目,是否存在随意填写冲减销售额的情况。
3.疑点处理方法
目前我县企业主要存在第一种情况,即以前月份申报未开具发票为正数,本月冲回另开具发票。需实地落实以前月份未开票的销售记录,冲回的负数记录、开具发票记录是否一致,分析其是否存在随意填写未开票数字冲减销售额的情形。
四、专票金额和普票金额混淆填列
1.疑点确定原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混淆。
2.疑点处理原则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不会出现混淆填列的现象。但是营改增后一些会计不熟悉业务或者新上岗的会计一时疏忽大意,有可能填错这两列金额,所以要及时修正。
3.疑点处理方法
及时查看当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的情况予以修改,否则,企业无法进行报税清卡。
五、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在纳税申报疑点信息核实过程中,在核实其申报是否存在异常的基础上,还应重点核实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指导纳税人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对于发现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疑点的纳税人,应并将其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重点稽查。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进行调查核实。尚未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应当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异常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凡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第三,对一些涉嫌税收违法的风险企业,可以向以前年度追溯检查;同时对存在重大偷逃税疑点的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