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常见形式及其防控对策
2016-07-10蔡运情
蔡运情
【摘 要】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一直呈高发态势。它也已然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全面了解电信诈骗性质以及建立健全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亟待解决。
【关键词】电信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犯罪防控
一、电信诈骗产生的原因
(一)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电信诈骗是基于电信行业发展起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又是不法犯罪分子攀上巨大利益的垫脚石。其实在互联网应用兴起的时代只要有需要填写信息的地方就有可能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公民的重要信息数据无时无刻不在网络中流动,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就借此收集、利用、公开个人信息来营造巨大利益链条,获得高额利润。我身边的人几乎每个都曾接到过上述类似的骚扰电话短信。许多人反映刚办好了银行卡,各种理财短信就铺天盖地;刚买了小汽车,推销车辆保险的电话就接踵而来;刚买了房,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也就如约而至。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数不胜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也实在是令人忧虑。
(二)电信技术的伪装欺骗性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电信诈骗案件一般都是由受害人所报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往往通过报案人提供的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线索破案。然而,由于犯罪分子可以使用任意显号软件或者其他相关技术来进行欺骗伪装又很难破获案件。甚至有的被害人款项被骗时长过了很久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再来报案时,许多证据已经灭失,这些都使得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尤为困难。犯罪分子就利用这一点,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查获,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三)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性
我国刑法暂时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及处罚,那么在实践工作中就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另外在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比如通话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等,容易灭失,不易保存,有的侦查人员就会为了破获案件而选择采用一些不规范的取证手段因而触犯到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因此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部分模糊也是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侦查受阻碍的原因之一。
二、电信诈骗犯罪的有效防控
(一)公民自身提高防范意识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一般都是利用被害人趋利避害的心理,诱使被害人上当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只有公民自身提高预防电信诈骗意识才是防范电信诈骗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应努力提高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以免上当受骗。
(二)公安机关联合电信、金融、传媒等部门加大宣传力度
在电信诈骗的案件中,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电信行业、金融机构、传播媒介等相关部门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与以上部门强强联合,携手防控电信诈骗犯罪,必然能有效减少犯罪的滋生土壤,让犯罪分子无从下手。
1.公安机关实行“六进”①宣传。“六进”则是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来实现宣传政策。公安机关开展电信诈骗犯罪预防“六进”宣传活动也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在上述地点发放一些防骗传单和防骗小手册,不仅可以挤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空间,减少滋生电信诈骗犯罪的机会,而且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预防电信诈骗犯罪。
2.电信行业自律。电信诈骗说到底也是基于电信行业所发展的,许多不和谐的现象也是在行业内所滋生出来的。电信行业应该自行监督,对业内的不和谐现象进行及时的排查警告,及时将国内国际新型诈骗犯罪手段予以充分揭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意识,挫败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群众办理电信业务的地方张贴关于防控电信诈骗的海报,丰富群众有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知识。
3.金融机构“见缝插针、善意提醒“。许多顾客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都是需要经过排队的。银行等金融部门如果充分利用这段间隙时间,将一些预防电信诈骗小册子、图片等,发放到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顾客手中将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样既能打发顾客无聊等待的时间,又能起到宣传预防作用。另外,金融机构的转汇款业务是电信诈骗犯罪实施成功的重要环节,在顾客进行转汇款业务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也可以给予一定程度的提醒,让顾客慎重考虑。
4.利用传媒手段轻松防范。人们获得信息大部分都是来源于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工具,在电视上播放、报纸上刊登、网络上报道都是行之有效的防控手法。由于当代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也已经悄然进入了“微博”时代。微博给予了人们一定程度上的言论自由,让人们获取了四面八方的最新消息。所以有的公安局也带头发布“防范电信诈骗三字经“等微博,也经过许多博友转发,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三)政府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相关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造成电信诈骗犯罪的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国家在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法律空白以及各方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政府加快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立法步伐,以及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也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完善关于电信诈骗犯罪方面的相关法律。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将依法定罪处罚,电信诈骗行为将受到从严惩处②。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现在的量刑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这也是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大阻碍。可以适当降低立案标准,或者是重新设立一个关于电信诈骗的新罪名,讲犯罪分子各个击破或者破获大型组织团伙,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群众对诈骗犯罪的认识,更对犯罪嫌疑人起到有力威慑作用。
2.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化。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面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数量接近14亿巨大市场,的确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法律体系来保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建立个人信息监管体制和行政处罚制度。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最好保护。现今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条文都大散落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中,有的条款中又规定不明确,体系不清楚。构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以及保护范围的确定都是非常必要的。
3.完善多方位的监督机制。在公民、部门机关、政府之间建立起监督机制。公民可以通过各个部门机关和政府提供的意见箱作为平台对其在现实中遇到的电信诈骗类案件提供意见,并且对相关部门进行检举。公安以及司法机关对各部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另外当今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也是监督体制中重要的部分。它及时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和要求,客观披露一些不法行为和不良现象。只有这样的多方位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电信诈骗防控体系的有效实施。
只要在防控电信诈骗犯罪的过程中个人自身、各个行业部门以及政府做到“三位一体”构建起坚实的电信诈骗犯罪防控体系,减少犯罪滋生机会,就能够真正意义上打击、预防电信诈骗犯罪,真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司法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2]褚红云.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初探[D].厦门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