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初探
2016-07-10张颖祺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移动社交的蓬勃为新型的营销模式——微商带来了发展的契机。这种影响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的营销模式所面临的挑战更受到人们的关注。联系“微商”行业的兴起发展及其营销模式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找出现任法律对于消费者在朋友圈代购中所缺乏的保护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以助于实现微商行业未来管制的合理化、合法化、科学化。
【关键词】微商;营销模式;消费者权益
一、微商营销的发展与现状
作为一种新型电商的组织形式,微商的经营过程是指企业组织、个体商家以及个人通过各种网络社交平台所提供的资源对自己的经营内容进行运营和管理,它的出现开创了以微信平台为基础的社交化销售模式。基于不同的经营主体,“微商”也具有不同的销售模式:通过“微信”公众号(C2C微商)或以“朋友圈”(B2C微商)作为分销渠道。“微商”以安全稳定的支付交易方式和社交化平台为前提,通过整合有效的资源,对某些特定商品展开分销活动,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营销的结合来开展营销行为。这种营销方式具有较小的投入、较低的门槛以及较广的信息传播范围,同时不会受到区域的限制。中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全年网上零售额27898亿元,比上年增长49.7%,其中限额以上单位网上零售额4400亿元,增长56.2%,我国电商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其与传统微商相比,更加具有团队规模性、客户群体性、方式立体性等多种特点。
二、微商营销与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提出
从2013年发展至今,微商营销问题的暴露大大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目前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许多问题,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主要原因有:
(一)行业主体认定不清
依照商法相关规定,商事主体进行商事交易前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商事交易的登记规范。这样既能方便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也能便捷行政部门对其监督管理。然而微商的商事主体界定并不明确。随着时间发展,微商团体化标志愈发明显,但微商的商事登记仍然未被解决,我国目前尚不能做到微商个体登记制,因此界定微商的地位较为关键,这将影响到微商的相关管理与制度规制。
(二)行业规范尚未形成
微商交易混乱,缺乏约束。网络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除送货与传统消费者相同外,因消费者与经营者并不见面,其它交易环节都是也只能是通过经营者在网上的宣传信息了解商品,通过网络订货、交易,消费行为都是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品了解的基础上,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商品信息是网络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唯一途径。经营者利用网络消费者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而发布夸大其词、虚假的信息,通过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
同时,微商信用难以保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更容易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届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诉求无门。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并不健全,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有关微商问题的建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实际上是传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在网络上的延续和再体现,如果传统消费者没能保护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是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网络世界实际上仍然是由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经营,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离不开现实世界强有力的法律和保护措施。现实世界中消费者的权益都得不到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是空谈。
(一)明确网络消费者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消费者的定义,只是在第二条中将“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行為。我们认为,网络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利用互联网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除了消费模式与过去不同,网络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的,极大程度上填补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空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了14年的今天,其己经不能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否则,不仅不能保护传统消费者的权益,更不能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适用于有形商品的买卖,不适用无形商品或信息产品的在线交易,尤其是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是否承担责任,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对网络消费者一个明确的规定。
(三)积极将“微商” 品牌化
微商起初的产生来源于个人对社交平台中商机的发现,然而随着越来越多人的加入,竞争也在该行业中逐渐加剧。品牌商进入“微商”渠道能对“微商”行业的产生重大的影响。品牌商的产品品质有保证,以其深入人心的品牌形象,能够进一步净化微商行业内的乱象。同时,品牌商能够保证售后服务,有完整的良好售后服务体系,任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品牌是无法立足的。
四、结语
微商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网络消费进步的一个缩影,网络消费己经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消费方式,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法律学者的注意。通过对微商的发展现状,提出了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世界的体现和延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张颖祺(1995.7-),女,江苏镇江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1]蒲小黎.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
[2]李想“微商”应纳入电子商务立法范畴[N].法制日报,2014-12-0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