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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2016-07-10豆红玉韩旭峰

经济师 2016年8期
关键词:现状问题

豆红玉 韩旭峰

摘 要:残疾人是人类历史中与生俱来的一个群体,也是社会进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残疾人可以通过就业参与社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实现了经济独立,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且通过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获得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因此,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认同的最好途径,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根据近五年内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建国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 现状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039-03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根据中国残联2012年发布的数据,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502万人,大概占全国总人数的6%,共涉及7000多万个家庭,值得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就业是获取生活来源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民生之本,关注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更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要映射。然而,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就业结构单一等问题,基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受经济发展水平、择业受自身残疾限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逐渐成为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同时,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目前残疾人群体的生存现状并不乐观,有待国家和社会力量的进一步帮助和扶持,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实现就业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关键所在,关系着国计民生。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关乎人权、人道的重大问题,是我国残疾人事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一)残疾人就业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

我国早在建国初期,政府便通过采取收养救济的保障方式帮助残疾人群体实现就业,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及社会环境的优化,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其所具备的就业能力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如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如甘肃省于2011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兜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并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并将促进四大群体之一的城镇困难人群的就业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产的机会均等程度不断提高。

(二)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残疾人事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残疾人就业事关其自身生活的保障及自身价值的实现,关乎整个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关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互助,是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所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是社会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就业是残疾人增强自信心、走出生活困境、增加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认可度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发展都将面临就业困难的社会问题,其中,残疾人就业困难显得尤为突出,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量增长不充分。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近年来,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人数呈下降态势。一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1年32.4万减少到2015年的26.3万,从2011年到2015年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增长率为-2.34%,就业人口不断减少(见图1)。二是2011年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1748.8万人,实现增长率为1.23%,而后几年中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不断下降至2015年的1678万人,从2011年到2015年共减少了70.8万人,年均减少0.82%,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人数不断减少。三是2013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36.9万,增长率为12.16%,但是在2014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减少了24.66%,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较大。从近年来残疾人就业量的增长趋势来看,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量还是农村稳定就业量并未实现持续的、稳定的增长,甚至呈下降态势。

2.残疾人就业率不高、就业途径相对单一。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市残疾人的总体就业率仅为16.93%,农村残疾人的总体就业率约为35.65%,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与社会其他群体存在较大差距,2013年我国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4.1%。但实际上,能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本来少之又少,加之很多残疾人下岗失业后并没有登记失业的意识,同时我国失业登记缺乏有效监管,残疾人就业率不高,且失业现象普遍,残疾人就业困难值得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

从全国残疾人找工作的途经可以看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途径相对单一。首先,残疾人找工作的主要途径是熟人介绍,其中,城镇残疾人找工作主要通过熟人介绍的占66.4%,农村为75.7%。其次,网络就业信息、就业服务机构等新的找工作途经逐渐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13年残疾人通过网络信息找工作的比例达到了9.1%,较上年增长3.19%(见表1),但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城镇残疾人使用网络找工作人较上一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农村使用网络找工作的人数却在下降;2013年全国寻找工作的残疾人中,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找工作的比例为45.6%,比上年度增加4.8个百分点,尤其是城镇增加了12.5个百分点;同时还应看到通过这类新途径找工作的残疾人毕竟只占少一部分;最后,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通过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途经实现就业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成本高、且风险系数不断增大,很多人创业失败后不再愿意做出尝试;另一方面,其他形式的就业途径成本较低且成功率高,如招聘会、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网络就业等新的就业途径成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

3.残疾人就业结构偏低。就业结构,又称社会劳动力分配结构,一般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所占用的劳动数量、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从残疾人就业结构看,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接受教育的机会普遍少,受教育水平不高,掌握技术水平的能力不够,以及社会的歧视观念等诸多因素,被认为其就业能力达不到劳动力市场要求,这些因素使得残疾人的就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很难在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业部门从业,而主要是从业于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如城镇残疾人多是从业于一些劳动强度大的服务业,而农村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大多是从事农、林、牧、渔等传统农业部门,残疾人就业结构处于偏低水平,而就业结构偏低会衍生出众多社会问题,如残疾人就业工资低、稳定性差、失业率高、增加残疾人陷入贫困的风险等问题。

4.残疾人就业政策效应不明显。依据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新增就业数据,残疾人新增就业量不断减少,残疾人就业政策效应不明显。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疾人新增就业的实现主要有五种渠道,只有辅助性就业实现了增长和保持不变,其他渠道的新增就业量均不断减少,其中,自主就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为最主要的新增就业渠道,其中,自主就业占城镇新增就业近40%的比例,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新增就业缺乏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个体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的渠道实现新增就业。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2011年到2015年通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实现稳定就业人数平均占总就业人数的78.67%,即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主要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然而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季节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征,通过农村生产活动实现家庭收入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农村残疾人通过农业就业增加家庭收入的难度较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政策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2007年我国政府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修订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目前中国已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可以说,中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大多是从概括性的角度出发,缺乏对于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且一些领域或方面的法律政策仍然缺位,同时,相关法规政策依然存在可操作性差、法制建设滞后、执行力不高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我国目前形成了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及就业服务配套政策为主线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结构,但在政策贯彻实施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一项具体的政策落实到位,必须经过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评价等诸多环节,而目前很多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缺乏对政策实施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和评价,使得好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税费减免、技术援助、福利企业专产垄断、政府采购优先、信贷优惠以及就业服务补贴等,而这些就业激励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被一些个人和企业利用。出现“谎报”、“瞒报”以及“套牌现象”,拿着伪造的残疾人名单和福利企业的认证,堂而皇之地享受税费减免、技术援助、福利企业专产垄断等激励措施,而残疾人并未切实享受到相关福利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就业环境建设滞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专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组织,是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截至2014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6154个,进行残疾人待业调查和劳动力资源登记,了解用人单位需求,培训和推荐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但是这些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还存在着地区、城乡之间的不平衡,资源不能共享,2013年,虽然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找工作的比例比上年增加4.8个百分点,但也仅为45.6%。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理解和支持,而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体系由于一些职能尚未发挥,存在着就业信息与用工信息之间的不对称,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此外,残疾人就业管理的工作中人员、资金缺乏,人员缺少工作经验,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在其作用的发挥上被打了折扣。

(四)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就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一方面,受教育程度残疾人普遍较低,其所能掌握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不能适应竞争机制下就业需求。据统计,2013年度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2.7%,还有27.3%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而全国非残疾学龄儿童基本上都接受义务教育,二者差距较大。然而,受教育的程度深刻影响着其作为求职者所应具备的自身素质,因而直接关系到就业者的就业结构、升迁机会以及薪金收入。另一方面,部分残疾人存在严重的“等”和“靠”的思想,依赖心理明显,,缺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

残疾人作为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脆弱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社会排斥,尤其体现在就业过程中,在我国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和集中代表,应该通过各项重要举措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长期以来,我国推动残疾人就业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道义力量,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残疾人就业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实现劳动力就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应逐渐转变过去对残疾人的传统的错误观念。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摒弃狭隘的旧观念,抛弃那种认为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极低的观点,全面了解残疾求职者的就业能力水平,让残疾人有权利享受机会公平。同时,企业还应该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是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充分重视残疾人就业环境建设

残疾人就业环境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大力兴建无障碍环境的举措,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畅通无阻的“绿色通道”,如增加盲道建设面积及覆盖范围,公共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设施,以及开展残疾人辅助器材支持计划等无障碍建设。另一方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摒弃歧视观念,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均等的机会,帮助残疾人树立健康、积极向上的就业观,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体现自身价值。

(四)注重残疾人自身潜力的开发

残疾人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一些特定的人体功能可能无法正常发挥,但是他们往往拥有常人没有技能,这就是生理学上的代偿理论,如聋人虽然听不到,但是他们在形象思维领域的能力强于正常人,这都是代偿功能的表现。因此,残疾人在一些领域的就业是完全可行的,他们中的大多数具备一定人力资本优势,是潜在的可开发人力资源,在增加残疾人救助力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其自身潜力的开发与应用,尤其是农村残疾人。通过开发人力资源,丰富就业形式,提升就业结构,而残疾人也要更新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要只依赖于社会救助,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适应市场竞争,增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实现就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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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作者简介:豆红玉(1990—),女,汉族,甘肃榆中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保障;韩旭峰(通讯作者),男,陕西户县人,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与可持续发展](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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