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中的法律分析
2016-07-10李春英
李春英
[摘 要]一直以来,人们都较为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得到了一致热议。而人身保护令的出现为家庭暴力开辟了新的解决思路。但因新民诉讼法针对人身保护令基本操作并未给出详尽操作,进而制约了人身保护令的开展。本文通过生活实例,着重剖析人身保护令,希望可为反家暴提供帮助,促进和睦家庭的构建。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反家暴;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家庭暴力属于世界性问题,无论在哪个国家,均存在家庭暴力。联合国一项调查表明,全世界范围内,大约每18秒就可能有一名妇女惨遭虐待,这一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在我国,惨遭家庭暴力毒害的妇女大约为30%。2008年3月问世的家暴审理指南使得部分家暴受害者摆脱了阴影,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而随即出台人身保护令为受害者创造了保护屏障,一些受害者成功脱离家暴的折磨,收益颇丰。
1 人身保护令在反家暴问题上实际应用
人身保护令实际上是一种保护性措施,具体指代通过裁定提出强制措施,以此来保护被害人。在反家暴问题上,指代惨遭家庭暴力折磨或有过家暴史的受害者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裁定这一请求,通过法院发送相关保护令,不允许施暴者跨越时空限制,违法接触受害者。人身保护令属于实现法律救济举措,可全面保障受害者自身的权益,不仅可维护受害者,还可整改施暴者。另外,此种救济模式和以往事后惩罚模式相比,不排斥受害者应用其它救济手段。
近几年,在反家暴问题上,人身保护令得到了高度青睐,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开始拿起人身保护令这一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原告王某(女)和被告李某在2010年完婚,都属于再婚,且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2016年3月,原告王某将李某诉讼到法院,声称李某多次殴打自己,在最近还实施了家暴,当接到报警,警方对其进行调解处理,但王某提出离婚和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据此作出保护裁定,因双方之间的感情仍未完全破裂,遂驳回上述诉求。
案例二:2013年发生的李阳家暴案轰动一时,引起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议论,该离婚案于北京朝阳法院正式宣判。在此次宣判中,法院参照Kim提出的申请,依托有关法律,对被告人李阳给予人身保护裁定。这一裁定归功于刚修改不久的民事诉讼法,同时,还表明人身保护令冲破了无法可依的束缚,人身保护令随后便被应用在各个法院。
2 反家暴问题应用人身保护令的现实意义
为惨遭家暴毒害的人提供合理的救济,使其脱离家暴侵害,在此种条件下,人身保护令随机产生。一项统计结果显示,自提出人身保护令后,人身保护令便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当法院下达保护令后,有将近98%的人均认真履行。显而易见,公权力的合理介入能够震慑施暴者。现阶段,我们并未针对反家暴实施专门立法,然而人身保护令的合理利用向反家暴司法中增添了新鲜的血液。法院下达人身保护令以后,可向当事人变向传递一种信息,即家庭暴力不同于私事,其中公权力可进行干涉,能够为受害者提供支撑。换而言之,保护令制度面向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切实维护了基本权益,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暴力的出现。简单来说,对申请人而言,保护令如同护身符,对被申请人而言,保护令形同紧箍咒,分析离婚案件可知,无法承受家暴是受害者提出离婚请求的根本原因,当走进法院后,由于共同生活的制约,常常遭遇对方报复,随即默默忍受。然而,人身保护令出现后,让广大受害者抓到了救命稻草,得到了护身符。同时,保护令还可为案件审执提供便利。另外,保护令既能震慑被告,规避不测事件的出现,还可从事后惩罚过渡到事先保护,为家暴防治提出新对策。因此,值得大力提倡。
3 人身保护令当下的情况与不足
人身保护令属于新型制度,然而,并不是舶来的制度,在我国,婚姻法等代表性法律中均可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且地方性法规也提出了家庭暴力制止条文。2008年各个部门携手颁布家庭暴力防范意见,然而,上述规定有些原则化,未制定详细的执行措施。当受害人遭受家暴后通常等到家庭暴力转换成刑事违法方开始寻求帮助。另外,因家庭观念的制约,大部分夫妻认为不应该因家里事而对簿公堂。由于当事人在维权道路上较为被动,公权力无法轻易介入。由于民事法律主要提倡主张个体和举证个体相一致的原则。若不具备确凿证据,则执法部门便不能追究相关责任。由此可知,国家公权力存在滞后,通常罪恶无法得到有效惩治,致使广大受害者的根本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随后,针对婚姻案件审理颁布了相关指南,要求面向被害人提出保护,有效保障人身安全。
4 人身保护令的改进策略
4.1 提升反家暴意识
因传统观念制约与家庭关系的权衡,大部分家事法律纠纷即便存在家暴事实,然而,受害者自身却拒绝向司法部门提出人身保护。一些公民甚至不了解这一制度或者不知道这一制度的存在,此时,应通过法官实施推广宣传,为当事人解答内心疑问,消除认知错误,使其明确人身保护令的现实意义。还可让面向受害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在起诉与审理等不同程序中面向需要者主动提供有关须知,让当事人明确自身权利。
4.2 从法律层面细化人身保护令基本执行程序
虽然刚修改的民诉法落实了人身保护令,然而,并未对此提出详细规定,同时,人身保护令建立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上,因此,其时限主要适合民法涉及的保全时限,具体如下:对于申请人,当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且在一个月内如果不规范提起诉讼,则法院需解除保全。然而,部分夫妻仅仅希望借助人身保护令应对家庭暴力,实际上,并不希望离婚。对于该情形,人身保护令具有一个月的保护效力。待一个月后,受害者惨遭家暴摧残,却不申请诉讼,针对这一情形,法律并未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然而,在美国,当受害者感觉将会遭遇侵害,便能够申请保护令,同时,绝大部分人身保护令具有两年左右的期限,在这一续存过程,如果被申请人出现违规行为,便可进行处罚。由此可知,我们应从法律层面细化人身保护令基本执行程序。
4.3 重视专业培训
人身保护令的贯彻践行离不开相关执法人员。但在现实生活,因传统观念的束缚,外加一些司法执法人员在家暴中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因此,当明文提出保护令后,其签发环节将遭受制约。从更深层面而言,虽然得到保护令,但因执行机关的制约,不能顺利实施。由此可知,重视专业培训,更新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这在保护令的常规执行和家暴遏制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4.4 扩大适用范围,强化保护
现阶段,大多数人身保护令只是适用于离婚诉讼,只有一小部分省市将保护令范围拓展到抚养与纠纷事例,进而阻碍了保护令申请,无法实现权益的有效保护。然而,国外早早便开始应用人身保护令,例如,美国,其保护令内容较为丰富,最为基础的是在规定时间内,丈夫一定要和妻子保持适宜距离,不允许小于50米,也不允许丈夫携带管制刀具与枪支弹药。如果丈夫不遵守保护令,则妻子便可马上向警察寻求帮助。对于警察,除具有抓获丈夫的权利外,也可按照藐视法庭罪对丈夫发起诉讼。我国与美国相比,提出人身保护令请求者寥寥无几。实际上当受害人掌握侵害证据后便可马上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并未要求只是针对离婚诉讼。同时,保护期限需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无需在期限中设立硬性规定。另外,也不应单纯界定在婚姻家暴中,还应拓展至人身与财产等领域。
5 结语
家庭和谐可促进社会和谐,而家庭的和谐离不开夫妻双方,需要双方携手努力,一起维持家庭和睦。每当遭遇家暴时,要求受害者应主动、勇敢面对,借助法律武器保障根本权利,同时,司法与执法机关应及时援助,通过人身保护令为施暴者敲响警钟,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在接受惩罚后可洗心革面,从源头上规避家庭暴力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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