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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企业股权转让纳税处理分析

2016-07-09刘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分析

刘莉

摘要:首先明确的介绍了区分资产同股权这两种转让方法,之后又探讨了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该制定的纳税政策,再次从新的角度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解读,最后对转让股权时涉及的税种进行处理,希望企业可以在新政策下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的处理纳税问题,进而更好的向前发展。

关键词:股权转让;纳税处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7.071

企业在转让股份过程中的损失及所得就是企业清算或回收股权收入去除投资成本以后的剩余金额。在资本市场越来越开放的进程中,企业中增加了股权交易这种业务,股权是企业的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想要对所得进行转让处理,必须要提前纳税。可通常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都具有明确的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及付款时间,同时还要对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进一步明确股权的转让问题。对此,笔者解读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规定,具体见下文。

1 对资产与股权这两种转让进行区分

在交易过程中,当接触到某一项转让时,一定要判断其是否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这是由于它们所使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不相同。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下两点来判断转让的性质:其一,有着不同的交易主体。股权转让就是股东把公司股权转交到受让人手中,然后由受让人管理股权的一种法律行为。所以,股权转让中股东是主体。而资产实际上归公司所有,所以资产转让公司是主体,股东在资产转让中只是决策人员而已。其二,有着不同的转让客体。股东转让包含了股东地位、股东资格、股东权等。只有公司中才有股权,而非公司制的企业当中没有股权。资产转让,顾名思义就是对资产进行转让,资产就是由企业掌控的经济资源,如:无形资产、现金、机械设备与土地使用权等。

2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应该制定的纳税政策

2.1 传统政策

其一,我国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投资颁布了所得税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转让股权人员的累计盈余公积与没有分配的利润应该归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其二,我国税务局在股权转让补充通知中明确规定,想要不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在公司清算、全资子公司与持股超出95%等几种状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应该将留存的收益扣除。

2.2 新颁布的政策

其一,我国税务局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通知中规定,企业在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计算时,必须加上投资企业没有分配的利润。其二,我国税务局针对非居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在管理所得税的通知中规定,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中没有可以分配的利润,那么股权转让人应该跟随股权一同转让此股权的留存金额,千万不能从股权转让当中扣除。上述这两个文件当中都明确强调,普通股权交易过程中,不能扣减留存收益。

3 重新解读股权转让

3.1 国税局针对股权转让明确了税收的发生时间

国税局针对股权的转让,对发生税收的时间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转让的股权已经生效且股权变更手续已经完成的时间。这就代表虽然已经签订了股权协议,但是只要没有进行股权手续变更,那么当年就不能将股权转让所得确定下来。实现股权转让所得应该对股权登记加强重视。其一,此与《物权法》所坚持的理念相符合,由于《物权法》不会对股权进行调整,所以,此种方法经常被应用在动产及不动产中。其二,针对股权变更的具体生效时间而言,假如属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该把我国证券公司将变更登记来作为其执行标准。其余公司的股票及股权,有一部分是将转让协议生效为准,部分是以纸质股票为准,而当到了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时,只会产生一定的公示效力。其三,我国税务局所颁布的一些税收政策同部分司法规定不相符合,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进行征管,这便是税收原则的主要表现。

3.2 转让股权的所得不能将留存收益扣除

一直以来,所有税务机关都是根据此原则来处理税务的,我国税函针对那些非居民境外,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中就有与之相类似的条例。即虽然留存收益当中的所有税后利润通常情况下被看成免税收入,可假如一直不做分配处理,而同股权一同被转让,那么就不能将其称作免税收入处理。

如:A上市公司于2014年5月2日购买了B上市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的80%,转让股权款一共是4000万元,转让股权的协议在本年5月12日在上方股东大会上被批准通过,转让股权款在本年6月2日支付,同时还办理了交接财产的手续,并且也经过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假如对股权的投资差额不加以考虑,到了5月28日C公司将会拥有5000万元的净资产,A上市公司“长期投资股权-C公司”共有3000万元的账面价值。

首先,通常情况下,转让股权在本年的财务变更处理具体如下:

A公司对财务的处理是:

借方:长期投资股权-C公司是4000万元,贷方:银行存款是4000万元。

B公司对财务的处理是:借方:银行存款是4000万元,贷方:一直投资股权-C公司是3000万元,实际投资收益是1000万元。

由于在2014年6月2日股权的变更手续开始生效,根据国税函规定,2014年这项股权收益应该交纳10000000*25%=2500000元的所得税。

其次,在某种特殊状况下,不在同一年对股权变更进行处理。假如股权变更于2015年4月3日才对工商变更手续进行办理,其余所有条件都保持不变。

A公司对会计的处理是:

第一,对股权购买款进行支付时,借方:预付账款是4000万元,贷方:银行存款是4000万元。

第二,除工商登记办理以外,其余条件都与规定相同,这时就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加以确认。

借方:长期投资股权-C公司是4000万元,贷方:

预付账款是4000万元。

B公司对会计的处理是:其一,当收到购买股权的资金时,借方:银行存款是4000万元,贷方:其余应股款一A公司是4000万元。其二,除工商登记外,其余条件都与规定相符合,这时就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加以确定,借方:其余应付款一A公司是3000万元,贷方:长期投资股权-C公司是3000万元。其三,对转让的股权收益进行处理,转让股权的收益一直都应该在其余应付款账上进行单独列示,当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以后,再对转让股权的收益加以明确,归纳到当期损益当中。也就是在2015年4月3日后必须进行以下处理:借方:其余应付款-A公司是1000万元,贷方:投资收益一转让股权的收益是1000万元。

虽然在2014年就签订了转让股权的协议,可在2015年4月才将股权的变更手续完成,根据我国税函规定,2014年此股权的转让不应该被确认成收益,到了2015年这支股权的转让应向企业缴10000000*25%=2500000元的所得税。

4 对转让股权时涉及的税种进行处理

4.1 对营业税进行处理

按照我国税务局针对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来看,对企业的产权进行转让即整体转让企业债权、劳动力、资产与债务的一种行为,实际转让价格并不只是单独由资产价值所决定的,它同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同产的销售等都有直接关系。所以,转让企业产权这种行为并不在营业税收的范围之内,不应该进行营业税的征收。

4.2 对契税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针对契税政策颁布的通知可知,一旦合同中超出两个企业,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使其合并成一个企业,合并之后的企业应该承担原合并每一方的免征契税、土地及房屋权属。

4.3 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针对土地增值税所制定的通知,在兼并企业过程中,应该把兼并企业所具有的房地产都转让给兼并企业,并暂时免除土地增值税。

4.4 对增值税进行管理

根据我国税务局针对转让企业产权问题制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批复,明确了转让企业的产权实际上即整体转让企业劳动力、债务、资产与债权的一种行为,所以,在对企业产权进行转让时,会涉及到转让应税货物,而不是增值税的内容。由此可知,不管是免税合并,还是应税的合并,所有目标企业都不需要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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