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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早期化学制药工业领先原因探析

2016-07-09马晓彬洪亮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

马晓彬 洪亮

摘要: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入手,分析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英等国早期化学工业发展的历史资料,探讨当时工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德国在早期化学制药工业里取得领先地位的原因。认为专利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业竞争手段,在产业发展初期,较弱的专利保护制度更加有利于新技术的传播、扩散,对于产业整体的发展和领先地位的获得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产业领先;合成染料;化学制药;专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7.060

1 引言

“产业领先”是由美国学者David Mowery和Rich-ard Nelson首先提出的经济概念,在《领先之源》一书中,他们将其定义为“企业通过在产品、工艺技术、生产或营销方面领先于竞争对手而在世界市场上获得的优势”。这个概念的提出着重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微观层面,而是从国家、地区、产业和企业各个层次寻找产业竞争力的源泉。

现代化学制药工业兴起于19世纪后半期,德国是当时世界化学药品市场的领跑者。本文根据早期化学工业发展的历史资料,着重从专利保护制度的角度分析德国取得产业领先的原因,探讨专利保护制度与产业领先地位的形成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历史借鉴。

2 从合成染料到化学药物

到了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科学家在偶然间发现合成染料的中间体可以用于制药,于是化学制药业就从合成染料业中脱胎出来。安替比林、非那西丁、阿司匹林、洒尔沸散等药物的陆续发现,征服了许多曾经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极大的推动了医学事业的进步,为人类健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德国的化学制药业在发展的初期可谓战果辉煌。

在早期的医学和制药领域里,英国已经具备了很强的竞争优势。早在1630年代,一位名叫帕特里克·安德森的医生就为自己发明的药丸申请了专利,成为历史上首个专利药物。到1851年,英国每年生产价值25万英镑的专利药,其中的领导者Thomas Holloway公司每年的收入有2.5万英镑。到1884年全英国有总数将近1000家的药品生产商,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有19000人,当时最大的生产商必成公司的年产量达到了2亿片。

德国的化学药物的出现,对英国的传统制药产业来说简直是一场灾难,成分确定、疗效显著、危险性小的化学药受到了医生和普通民众的热烈欢迎,对传统的天然药物已形成了摧枯拉朽之势。据1907年的经济统计结果显示:英国制药工业的产值有490万英镑,但其中专利药品的产值只有150万英镑,仅仅占到全部药品的30%,占英国工业产值14亿英镑中的0.34%,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德国。这种被动的局面一直持续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其后德国遭遇战败,英国企业才获得了宝贵的喘息之机。

3 专利——德国取得产业领先的利器

在化学制药工业发展的早期竞争中,作为合成染料产业的发源地和在传统制药工业中都占据绝对优势的英国,为什么在短短的20年内就被德国的赶超呢?通过历史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一直让英国引以为豪的专利保护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使其失去了在合成染料业向化学制药业过渡的先机。

长期以来,英国都对化学品都实施产品保护,也就是一个化学物质的专利被申请后,发明人便享有了这种化学品的独占权,其他人即便是发明了新的合成方法,也不会被授予专利。这样的制度对于新产品、新技术的传播扩散,无疑是一种阻碍,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有专利基础上的发明,必须得到原专利持有人的允许,并为此付出高昂的费用。

另一方面,由于英国专利法中缺乏强制许可的条款(所谓强制许可就是指针对专利人长期不实施其发明,国家就会凭借法律或行政手段,在支付给专利人合理报酬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使用其发明),这一漏洞使得德国人钻了空子,到英国大量的注册专利,例如1981-1896年间,德国商人在英国注册的染料方面的专利就有600多件,但一件也没有在英国实施,而英国企业受制于专利制度不能够生产,加之自身也没有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染料产品,德国的进口染料就借机渐渐的垄断了英国市场。受到压制的英国企业举步维艰,合成染料工业在英国昙花一现。

反观德国,在1871年统一之前,还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其中的10个邦国还没有建立专利制度。客观上为德国企业从英国“改进”合成染料技术创造了条件: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发明人在德国的独占权,任何新的发明都可以迅速扩散到德国的各个角落,形成新技术的浪潮。但是到19世纪70年代以后,德国合成染料企业有大量的新产品、新工艺涌现,而混乱的专利制度又使得发明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种新技术出现以后,马上就成为了“公共产品”,为其它厂商免费使用,鉴于此,在1877年德国把专利事务的处理权收回到中央政府,成立了帝国专利局,并且颁布了统一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的特点是:保护范围只限于工艺技术,而不包括产品。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发现了合成某种专利产品的新方法,那么它也有权在市场上分得一杯羹。因为德国立法者认为:这些化学物质本身已经在自然界存在了,“发明者”只是找到了生产它们的方法而并没有创造物质本身,只授予方法的专利是更加合理而公平的,同时,如果有人能够发明新的生产工艺,使得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那对于社会福利的提高也是一种贡献。这样的专利制度极大的刺激了企业和个人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一些先进企业开始大量雇佣科学家,建立自己的工业实验室,专门从事发明创造。整个德国的专利数量大幅度上升:化学工业在1877-1904年期间,漂白、染色方面的专利就有3447项,染料、涂料漆料方面的专利有3733项。如此之多的技术专利成为推动德国的化学工业的发展的助推剂。

化学工业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很强的专利敏感性,通过对早期化学制药工业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由于英国在对合成染料和其后的化学制药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的时候,采用了较严格产品保护的策略,限制了新技术在行业内的传播,而德国则通过相对松散的工艺保护策略,走出了一条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路子。无疑,在这场竞争中,技术成为了决定胜败的关键性因素,德国较弱的专利保护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而英国则因为专利保护的过严,妨碍了新技术的传播和扩散,在早期化学制药领域里江山易手。

4 关于专利保护与产业领先关系的思考

专利保护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有效的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是“给天才之火加上了利益之油”;但另一方面,专利所带来的垄断也阻碍了新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和传播,增加了社会获得新技术的成本,难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说,专利保护体系所要解决的就是创新扩散与创新激励之间的关系:通过授予新技术以私人产权,使得作为公共物品的新技术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由私人部门提供出来,专利制度通过赋予技术创新者暂时性的排他性权利,允许它们将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之上,从而获得部分垄断利润,来弥补前期对于技术研发的投资,作为对技术创新者的回报和奖励,从而激励了人们对于技术的创新。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暂时减少了研发所应当产生的社会收益,但是通过创新者的技术公开,换来了长期社会收益的增加。因此,促进创新研发和新技术的扩散是专利制度的两项重大作用。专利保护制度面临着一种利益的权衡:一是如何补偿在创新者的贡献,防止在先创新者与后续创新者之间的竞争导致彼此利润的减少;二是各种知识产权制度的福利效应比较,即在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应以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为目的,必须充分考虑到各主体利润的均衡:一方面保障专利持有人的能够得到相应的利益作为创新的奖励,另一方面要避免对创新者的过分保护,限制了新思想的传播。这其中,探寻特定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度”成为了关键性的问题。

对于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行业来说,其中只有少数企业能够依靠独立的研发获得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大多数企业则成为新技术的接受者和模仿者,从整个产业的层面来看,单一企业的新技术创造无疑可以产生竞争优势,然而新技术的传播却可以是这种优势变得更大,尽管对于某个企业来说这种较弱的专利保护也许会损害一些短期利益。所以在这样的行业中新技术的传播与新技术的创造几乎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从国家层面来看,如果A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相对于B国来说更为严格,那么显然A国的企业获得新技术的难度和成本就要更高,对于大多数不能够进行技术原创的企业来说,生存的压力也就更大,被淘汰的风险就更高,A国的整个产业就会沿着“规范”的方向上缓慢发展,而B国的产业则会以“不规范”的凡方式迅速壮大,直到有一天B国的企业强大到携技术或者成本的优势到A国攻城略地,从而取得产业领先的地位。

5 结论

通过对德国化学工业早期发展的历史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对于整个产业来说,技术创新和技术传播不可偏废,在快速发展的行业中,较弱的专利保护制度由于促进新技术的扩散,更加有利于产业的整体发展和领先地位的形成。所以对于那种影响整个行业发展的技术不应该被严格的专利保护起来,而政府可以采取某些措施,对提供技术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弥补,使整个行业及时受益,对于促进产业领先地位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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