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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优化

2016-07-08邓钦沂

重庆行政 2016年3期
关键词:混合策略纳什收益

邓钦沂

2013年,在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过去“九龙治水”调整为“一龙治水”,实行一家负责统一监管。2015年,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安全受到国家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然而,现实中仍表现出“上头强、下头弱,高层热、基层凉”的状况,“福喜过期肉”、“毒豆芽”、“僵尸肉”、“注胶虾”等事件依旧不时发生。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食品供应链的监管不到位[1]、监管与被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2]、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不对称[3]所造成。在信息结构高度不对称、监管资源短期无法跟上的前提下,必须通过优化监管模式实现监管能力新突破。

目前,大量文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时都推崇网格化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也取得了较好成效。如河南修武县推行餐饮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推动了监管能力整体提升[4]。网格化可以将监管队伍和监管对象全部纳入网格之中,实现监管责任清晰,监管对象全覆盖。但是,该模式需要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核心支撑[5],高昂的投入成本却非中小城市(尤其是西部地区)所能承担。缺少信息化的网格化,由于日常检查资料多而杂,监管人员时常重表格登记、轻实质检查,导致监管效果不好;加之人手少、任务重、压力大,监管人员可能选择放松监管,寄希望于其他网格监管人员努力监管发现安全隐患,顺带查明整个违法经营链,致使“搭便车”现象也容易出现。与网格监管相对应的则是分类监管[6],该模式下监管工作趋向精细化,规模效应带来监管效率明显提升,但监管主体与大型寡头之间容易出现合谋的可能,继而导致监管失效。

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7],食品安全监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在于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可见,无论是网格监管还是分类监管,都必须着眼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根据文献研究[8],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多方博弈关系,既有监管主体之间的博弈,也存在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博弈等。本文试图从构建静态博弈模型入手,探讨分析网格监管与分类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上的差异,以期为中小城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用活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成效提供参考。

一、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的构建

参照李军林等人[9]和陈思等人[10]的博弈分析模型,并结合笔者实际工作经历,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11]对中小城市食品安全监管博弈模型进行构建。为简化模型刻画和符号表述,将作以下设定。

(一)经营主体的行为设定

模型设定城市内仅有2个监管网格,分别为网格A和网格B。选取某一食品供应商W为研究对象,供应商W在网格A内仅向餐饮服务单位S供应食品F,在网格B内仅向餐饮服务单位S供应同款食品F,且餐饮服务单位S和S只负责提供餐饮服务,供应商W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即食品F的安全风险由供应商W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只要餐饮服务单位严格索证索票且食品处于保质期内,食品安全责任都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W出于利益追求,可能选择成本较低的假冒食品F′以次充好,但会面临被监管部门查处的风险。

假设1:供应商W对餐饮服务单位S和S无偏好,出于利益追求而供应假冒食品F′是一致的,即供应商W要么全部供应合格食品F,要么全部供应假冒食品F′。

假设2:供应商W供应假冒食品F′的成本为C,供应合格食品F的成本为C。令C>0,C=0,即供应商W供应合格食品F较假冒食品F′会多付出成本C。

假设3:供应商W供应食品F(或F′)的销售收入为R,若违法供应假冒食品F′且被监管部门发现,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K;若违法行为被多次发现,则会受到多次处罚。

(二)监管主体的行为设定

模型设定所有监管人员的监管技术一致。如果采用网格监管模式,城市内的属地监管人员将按人数平均划分成监管主体M和M,分别对网格A和网格B中的食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用m、m表示监管主体对网格A、网格B中餐饮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选择,并设定m、m∈{0,1}。如果采用分类监管模式,则由一个新的独立监管主体M来作出{m,m}的监管决策。

假设4:由于监管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监管主体努力监管,也不能完全获取食品质量信息,监管发现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存在概率p,p∈(0,1)。

假设5:监管主体努力监管需要付出监管成本,用C(m)表示,其中i∈{A,B}。

假设6:如果监管选择m=0,表示监管主体放松监管,监管成本C=0,供应商W供应假冒食品F′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如果监管选择m=1,表示监管主体努力监管,监管成本C=C>0,供应商W供应假冒食品F′的行为将以ξ的概率被发现。

假设7:监管主体M、M、M的监管人员数一致,每个监管主体会得到固定报酬I。

假设8:如果供应商W供应假冒食品F′的行为被监管发现并受到处罚,监管主体将获得奖励收益G;如果违法行为被多次查出,监管主体则会多次获得奖励收益。由于网格监管主体隶属同一监管部门且都要履行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共同获得奖励收益,为简化计算,假定网格监管主体M、M分别获得同等的奖励收益g。分类监管时,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只由分类监管主体M负责,获得的奖励收益为2g。

假设9: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不会面临被惩处的可能。通常只要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主体不会受到惩处,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极低,对监管者失职的惩处也止于行政问责。

假设10:网格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M、M同时进行独立监管,监管选择是对称且可替代的。

假设11:分类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M的监管选择m、m是随机且互不影响的,监管成本和奖励收益对于m、m具有可加性,即C(m+m)=C(m)+C(m),G(m+m)=G(m)+G(m)。

(三)市场参与主体的期望设定

供应商W出于成本节省会供应假冒食品F′,但将面临被监管部门查处的风险,使得供应商W在成本节省和期望收益减少之间权衡。努力监管对监管主体来说需要成本,但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会获得奖励,使得监管主体在成本付出和期望收益增加之间权衡。以上两项权衡都将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成效,为进一步明晰参与主体的均衡策略,对参与主体的期望收益作如下定义:

供应商W的期望收益E(W)=R-K(M,M),

网格监管主体的期望收益E(M)=I-C(m)+E(g),

分类监管主体的期望收益E(M)=I-C(m+m)+E(2g),

其中,i∈{A,B},E(g)、E(2g)为期望奖励收益。

(四)网格监管模式下的纳什均衡

根据模型上述设定,可以采用表1中的期望收益矩阵(矩阵中的期望收益组合为{E(W),E(M),E(M)})来推测参与主体的纳什均衡策略。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网格监管模式下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监管主体努力监管的最大期望收益小于放松监管的期望收益,监管主体将选择放松监管,经营主体在知道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时其最优选择是违法经营,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监管主体放松监管,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当CpK时,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节省的成本远小于可能面临的处罚时,经营主体将选择合法经营,监管主体在知道经营单位合法经营时其最优选择是放松监管,博弈存在唯一均衡,即经营主体合法经营,监管主体放松监管。

以上两种策略都属极端情况,随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强化,地方财政经费的倾斜,基本技术装备的配置,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实际中最可能的情形是2pg>C且2pK>C,此时网格监管模式下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采用纳什均衡概率来表示混合策略下不同选择占全部选择的比例,定义供应商W的混合策略;监管体M的混合策略

由于前文的对称性假设,可以确定根据纳什均衡求解原则“混合策略均衡赋予正概率的所有纯策略的期望收益相等”,结合表1和本文设定,可以得到以下方程式:

求解方程,得到网格监管模式下唯一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

由于本文主要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故只对供应商W的混合策略求均衡解。

(五)分类监管模式下的纳什均衡

如下表2所示,同样采用期望收益矩阵(矩阵中的期望收益组合为{E(W),E(M)})来推测参与主体的纳什均衡策略。

分类监管模式下同样存在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定义供应商W的混合策略=1-;监管主体M的混合策略根据“混合策略均衡赋予正概率的所有纯策略的期望收益相等”,结合表2和本文设定,得到以下方程式:

求解方程,得到分类监管模式下唯一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

二、网格监管与分类监管的成效比较

根据上文中供应商W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

可以看出,网格监管模式下供应商W供应假冒食品F′的概率是分类监管模式下的2倍;同时,网格监管模式下供应商W可能只会选择供应假冒食品F′,需满足前提pg>C,有X∈(0,1),供应商W才可能会选择供应合格食品F。

另据统计,国内现有6万多种传统菜点、2万多种工业食品[12],加之食品生产加工技术复杂繁琐,极大增加了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量。随着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将在短期内有所提高,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也将降低。而对监管主体的奖励是一项特定政策,通常不会变化太快,可以认定g为常数。在均衡解中对C和p分别求偏导数,可用来分析C和p的变化对供应商W经营行为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显然,监管成本C越高,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p越低,供应商W越可能违法经营。同时,网格监管模式下供应商W对C和p的变化较分类监管模式下会更敏感,即分类监管模式更能维持食品安全监管成效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相较网格监管模式,分类监管模式更利于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成效更好。

三、总结与展望

本文结合笔者工作实践,通过构建静态博弈模型,探讨分析了网格监管模式与分类监管模式在中小城市食品安全监管运用中的成效。总体来看,相较网格监管,分类监管效率更高,更能激励食品经营单位合法经营,在食品生产加工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中更能维持监管成效的稳定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小城市历来是食品安全的薄弱区域,单纯依靠优化监管模式只能达到治标的效果,迫切需要注入信息化监管手段[13],激活监管新生动力,为基层人员减负,为基层监管加力。

参考文献:

[1]Hong I H,Dang J F,Tsai Y H.An RFID application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 A case study of convenience stores in Taiwan[J].Journal of Food Engineering,2011,106(2):119-126.

[2]张纯良,谭同来,陈成钢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模式浅探[J].中国药事,2011,25(3):214-216.

[3]赵光国.把信息化建设提升到战略层面 推动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实现新突破[J].前进(兴晋专论),2014(6):12-13.

[4]刘豫东,修武.推行餐饮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5(6):79.

[5]翟云忠,王洁琼.基于信息平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5,35(23):142-143.

[6]李强,刘文,戴岳等.德国食品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J].食品与发酵工业,2014,40(7):121-125.

[7]富子梅.抓食品安全不能只靠曝光[N].人民日报,2011-05-03(13).

[8]周应恒,宋玉兰,严斌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激励相容机制设计[J].商业研究,2013(1):4-11.

[9]李军林,姚东旻,李三希等.分头监管还是合并监管:食品安全中的组织经济学[J].世界经济,2014(10):165-192.

[10]陈思,罗云波,江树人.激励相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实选择[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3):168-175.

[11]Judith M,Whipple M,Voss D,et al.Supple chain security practices in the food industr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Distribution & Logistics Management,2009,39(7):574-594.

[12]吴澎.中国饮食文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2.

[13]Zhang S W.The scientific basi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typical case analysis[J].Journal of Chinese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3,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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