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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设置公共艺术评审委员会的重要性

2016-07-06肖彩李世开

艺术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开公共艺术公正

肖彩 李世开

摘 要:随着城市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城市公共艺术作品大规模兴建。但相关的监管措施缺乏,监管机构名存实亡,致使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呈现混乱的局面。本文借鉴美国和中国台湾的成功案例,对比中国大陆目前的不良现状,对我国城市公共雕塑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性的建议。

关键词:公共艺术委员会;公共艺术;公开;公正

从作为现代公共艺术的发祥地和第一个为公共艺术立法的国家美国以及与中国内陆同根同源的台湾地区来看,为公共艺术设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和保证公共艺术的公开、公正、公平是非常必要的。

美国和中国台湾关于公共艺术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非常全面,几乎覆盖了公共艺术体系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专门从事公共艺术管理的机构(公共艺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公共艺术的选题、策划、选址、创作、艺术作品甄选和维护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而专门从事公共艺术管理的机构——公共艺术委员会的设立,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的作用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是确定某一件艺术作品是否能够定义为公共艺术的先决条件。

1 美国各州公共艺术委员会成员配置以及职能

1.1 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奥玛哈市

第一,委员会成员配置。奥玛哈公共艺术委员会成员共有九位:策展人;建筑师或地景建筑师;当地非营利视觉艺术单位代表;视觉艺术教师;商业视觉艺术家或设计师;两位资深视觉艺术家以及两位身份自由的成员。第二,委员会职责。公共艺术委员会作为奥玛哈市所有其他单位先关的艺术以及美学咨询单位,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公共艺术作品审核流程。申请流程:公提出申请书,与公共艺术委员会会面讨论细节;共艺术委员会开会讨论此项目,并由市长通过后,由艺术家来装置此作品。[1]

1.2 美国德克萨斯州爱尔巴索市

第一,委员会成员配置。于2002年由“艺术与文化部”拟定了“爱尔巴索市公共艺术条例”。条例中确定公共艺术委员会的18名委员由市长与市议会任命,现任“艺术资源委员会”委员不得再重复为公共艺术委员。委员会成员必须有两位为工程代表、三位视觉艺术代表、两位建筑代表以及两位室内设计专业代表等。第二,委员会职责。向市府推荐艺术品的征选;向市府推荐优秀的艺术家;向市府推举适当的作品设置基地;向市府推荐适当的艺术项目;拨出2%的工程经费用于艺术品的设置。[1]

2 中国台湾公共艺术委员会成员配置以及职能

台湾负责公共艺术审核的机构为审议机关审议机关,其成员配置以及职能如下:

2.1 审议会人员构成

审议会应置委员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机关首长或副首长兼任之;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机关业务单位主管兼任之。其余委员就下列人士选聘之,各款至少一人:第一,视觉艺术专业类:艺术创作、艺术评论、应用艺术、艺术教育或艺术行政领域。第二,环境空间专业类:都市设计、建筑设计、景观造园生态领域。第三,其他专业类:文化、小区营造、法律或其他专业领域。第四,相关机关代表。

前项第四款之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四分之一

2.2 审议会之职掌如下

第一,提供辖内整体公共艺术规划、设置、驾驭推广及管理维护政策之咨询意见。第二,审议公共艺术设置计划。第三,审议公共艺术捐赠事宜。第四,其他有关补助、辅导、奖励及行政事项。

除前项规定外,文建会审议会另负责审议公共艺术视觉艺术类专家学着数据库名单。[2]

3 中国大陆地区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现状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成立了全国城市雕塑委员会,各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城市雕塑领导小组”,但运行不到三年,因精简机构先后解体。此后北京、上海、杭州、郑州等地又重新组建了地方性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

3.1 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现状

郑州市自2006年2月通过了《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为:“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

然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实际操作中,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市政管理局,市长作为领导者,其他各区领导成员为辅助者,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員会成员全部是政府官员。雕塑建设和管理也并没统一领导和统一建设,而是按区域划分,各区域各项目部独自建设,作品的选拔和审核皆由领导来认定。

3.2 陈列于公共空间的“私人艺术品”

其他城市的城市雕塑管理和建设与郑州市的现状大同小异,城市公共雕塑从设计到制作,再到位置摆放都是由相关部门包办。以官员的审美来选择公共艺术的方案,不经过城市雕塑委员会的审核,不考虑文化背景、环境协调,不顾及公众感受等诸多问题,最终导致建成后被拆除或者未完成即被拆除的公共雕塑举不胜举,其中有:大连的斥资3亿高达130米的大型建筑雕塑《东方女神》;杭州湖滨的雕塑《美人凤》;郑州郑东新区耗资1.5亿的大型石雕《宋庆龄雕像》等。这些被拆除的公共雕塑其性质就是:陈列于公共空间的“私人艺术品”!

4 解决方式

从上述国内外的一系列条例中可以看到,在美国和中国台湾大部分地区,关于公共艺术委员会的人员配置大同小异,但其共同点就是:专业人员比例大和决策公开透明。决策中行政长官也只有一票,而艺术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才是决策者。

而在中国地区公共艺术委员会的成员配置都是官员,专业技术人员只是摆设,最高一级官员是公共艺术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者。这导致公共艺术作品评审过程不公开,评审结果必然不公正、不公平。

对比美国各州以及中国台湾的公共艺术委员会的合理设置与中国大陆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名存实亡的现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共艺术的管理和具体实施与其他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我们迫切需要公开的管理机制,让“权力”为“权利”服务;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管理机构——公共艺术委员会,让它能够越过“权力”,公平审核。

因此,我针对我国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提出一下建议:

第一,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合理设置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中艺术专业技术人员与政府官员的比例(比例以4:1为宜)。第二,解放话语权,杜绝体制垄断。将城市公共雕塑建设方案的推荐、选择和落实的权力归还给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专业艺术家和公众。第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艺术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实际的制约性和执行力度,改善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建设无序、管理混乱的局面。第四,加强百分比公共艺术制度在中国的立法和推行,资金由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第五,设立城市雕塑管理委员以及备选委员资料库。委员有任期限制,满期可续聘。

5 小结

在中国,公共艺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相关制度的建立也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确立和完备的。各个城市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当地的历史文脉、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应根据的不同情况制定出符合我们自己城市的发展水平和现实生活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保证城市的公共艺术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成璐.公共艺术的逻辑极其社会场域[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 台湾.公共艺术设置办法/设置法令[Z].

[3] 武定宇.台湾公共艺术的历史与现状[D].中央美术学院,2010.

[4] 王中.公共艺术概论(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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