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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体面劳动视域下的女性劳动权益问题

2016-07-06潘灵翼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性别歧视

潘灵翼



ILO体面劳动视域下的女性劳动权益问题

潘灵翼

摘要: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其劳动权益的保障是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女性群体劳动权的实现关系着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促进两性平等与消除就业歧视是体面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男女在工作权利上实现平等,然而,女性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与国际劳工保护中体面劳动的理念相背离。女性群体的基本劳动权利、劳动尊严、劳动收益以及劳动保护等权益的保障还需要在体面劳动的推行过程中继续完善。女性在就业与工作过程中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和不受歧视,还需要国际机构条约的进一步保障,需要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各组织、各地区以及各国的共同推进。

关键词:体面劳动;女性群体;劳动权;两性平等;性别歧视

一、引言

2015年3月8日,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总干事盖伊·莱德(Guy Ryder)在庆祝国际劳动妇女节的讲话中指出:“时至今日,女性群体的工作状况相比二十年前有进步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这一进展已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了吗?答案是绝对没有的。我们要创新,要思辨,要进一步对女性的劳动权利加以保障,注重促进两性平等,更加关注女性经济权利的实现。”[1]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人权法的核心思想,就业歧视本质上是对人权的践踏,对劳动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威胁。[2]101在众多就业歧视现象中,性别歧视是最典型的歧视形式之一,无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国家,传统意义上的性别歧视对象通常为女性。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就业状况较之以前已有相当大的改善,但由于各国社会发展的程度有别,以及受各自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女性就业过程中的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

国际劳工组织一直致力于促进劳动者在工作权利上实现两性平等。消除两性歧视,切实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是体面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劳动的角度思考女性的劳动权益问题,对进一步实现男女平等地享有工作机会、加强对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无疑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环节

1999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87届国际劳工大会的一份会议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体面劳动”(Decent Work)的概念,该报告指出:“当前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女性与男性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3]

体面劳动倡导消除就业歧视,男女劳动者平等地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时间的权利,享有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享有在职业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保障,享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工作中的性别平等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还是实现体面劳动的一项全球目标。[4]

性别平等是国际劳工组织体面工作议程的核心。国际劳工组织认为,两性平等是推动社会体制改革的关键因素,其在两性平等问题上的主张与体面劳动四项基本战略目标相一致,包括: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为女性和男性创造更广泛的、体面的就业,提供更广泛的社会保护,加强社会对话及三方合作。[5]女性体面劳动强调让女性在自由、公平、安全和具有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

女性体面劳动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伴随社会的发展,女性逐渐从家庭走向了社会,在劳动人口比例中占越来越多的份额。作为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劳动权的实现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更好地协调女性工作群体与雇主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然而,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由于生理结构的差别以及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群体在就业中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歧视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年以来,女性的劳动权益问题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妇女与儿童免受铅毒建议书》[Lead Poisoning(Women and Children)Recommendation (1919)]、《油漆中使用白铅公约》[White Lead Painting Convention (1921)]和《保护工人免受离子辐射建议书》[Radiation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1960)]等文书中都规定了禁止妇女从事危险工作。1965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雇用负担家务的妇女建议书》(Employment Women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Recommendation),1981年,又通过了《负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建议书》(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Recommendation),建议书中就男女工人享有同等就业机会和享受同等待遇等问题,对成员国提出了要求。2000年,国际劳工组织创新性地颁布了关于孕期女性劳动权利保护的《产妇保护公约》(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6],为工作中的女性的特殊劳动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许多国家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进行了立法尝试。英国早在1919年就制定了《排除女性无资格法》[Women’s Disqualification (Removal) Act],该法明文禁止某些行业因员工的性别和婚姻状况,认为其无资格、无能力从事该工作,而拒绝其加入该职业的行为[7],但该法涵盖的内容不广,效力有限。20世纪70年代,英国先后颁布了《同工同酬法》(Equal Pay Act)和《性别歧视法》(The Sex Discrimination Act),明文规定禁止歧视女性。到21世纪初期,英国又先后颁布并修订了《就业公平(性别)法规》[Employment Equ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1971年,意大利颁布了针对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文本,明文禁止因结婚等因素解雇女性劳动者。菲律宾劳工法也做出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因有关就业条件而歧视妇女。在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方面,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怀孕歧视法案》(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禁止在用工过程中对怀孕妇女实行差别对待。越南也于2006年制定了《性别平等法》,并提出在承认男女性别差异的基础上给予女性倾斜性保护,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不难看出,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已在国际社会引起重视。顺应体面劳动发展目标,追求两性平等,将女性群体的劳动保护纳入国家立法,对女性的劳动权利予以保护,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劳动立法的趋势。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一环。

三、体面劳动视域下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缺陷

自“体面劳动”的概念提出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普遍关注。自1999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就两性就业平等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与其他类型的就业歧视相比,国际社会对于性别歧视的关注更加突出,各国参与的关于平等和反歧视原则的劳工组织公约数量也增加了约50%。[8]但这些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执行仍需受到进一步的关注。

越来越多的研究指出,各国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很少不区分性别。[9]361-38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促进了投资的增长,就业市场的需求也逐渐加大。但贸易的发展、外国资本的投入和整体经济增长并没有增加女性参与体面劳动的机会,对男女平等参与工作状况也没有本质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帮助促进两性平等地实现劳动权利,但也可能使劳动中两性不平等问题更加严重,让两性的不平等以一种新的形式存在。

此外,由于各国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传统文化理念不同,女性地位和社会角色也有一定的差异,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与实现程度不一。相对于体面劳动的基本要求,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女性就业方面存在歧视现象,就业机会不平等

要实现女性群体的体面劳动,保障女性的基本就业权利是基础。1979年,联合国大会颁布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妇女人权宪章。该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男女平等为历来通过的国际人权文件所承认,但是歧视妇女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约第1条即规定了无论是已婚或是未婚的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都有权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10]197

然而,伴随着经济以及资本的扩张和发展,对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追求,导致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男性劳动力资源的价值高于女性,在用工选择上实行差别待遇,对女性应聘者提高门槛,甚至拒绝使用女性担任法律上无明文禁止女性就业的职务。根据ILO最新发布的全球就业报告,女性劳动者的高失业率和低就业率仍是当前国际社会就业现象的主流[11]21-23,女性群体就业面临更高的风险。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5月发布的《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研究报告:中国女性劳动状况》(ILO Asia-Pacific Working Paper Series:Women In The Labour Market In China),在对劳动者的雇佣环节,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雇佣男性劳动者,且在1990年至2013年间,25岁到34岁的中国女性就业率呈逐年递减趋势[12]6,劳动力市场对于男性劳动者的雇佣需求占绝对优势地位。虽然随着男女平等观念的发展,用工问题上的两性差别相对减小,但用工单位对于女性劳动者的需求仍远不及男性(见图1)。

图1 中国部分城市用人单位用工性别需求

图2 南亚地区部分国家劳动力参与率性别差异

目前,尽管中国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女性群体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就用工市场的具体性别歧视问题,仍缺乏更加细致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

(二)部分地区女性劳动参与率较低,就业质量有待提高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女性参与就业的比例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就业,但在一些地区,女性劳动参与率仍然较低。目前,大多数南亚国家都面临着女性劳动者劳动参与率低的挑战。例如,2013年巴基斯坦男性就业比例高达68.9%,而仅有21.5%的女性参与就业。在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男女就业参与差也都超过了40%(见图2)。[8]

此外,女性就业质量并不乐观。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马来西亚女职工的就业增长率明显高于男性(5.9:2.2),但46%的女性就业状况不稳定,绝大多数的女性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相比之下,男子弱势就业的比例却不足10%,且男性更多地从事技术行业的工作。[13]由此可见,女性的工作质量仍有待提高,实现女性的体面劳动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两性劳动参与的平等。

(三)女性与男性工作中薪资有差别,劳动回报不平等

体面劳动推进过程中的战略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的实现,这关乎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是体面劳动的必要前提。目前,世界各地仍有不同程度的性别工资差异,欧盟这些年来的性别工资差距也正在逐步扩大。[14]41在其他地区,性别工资差距也同样存在。

如图3所示,孟加拉国17个职业中,除了混合制造业以外,几乎所有职业中的男性月工资比女性要高,且在厨师、保险代理、理疗师等职业中,男女薪资差额较大。因性别差异而产生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对实现体面劳动无疑是巨大的阻碍。

图3 孟加拉国不同职业男女月薪资差异

(四)各行业高层女性比例明显较低,发展前景不平等

国际劳工组织在2015年初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女性劳动者对全球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女性劳动人才的涌入为全球劳动力市场注入了一道不可或缺的力量。[15]5相比过去而言,大部分女性的收入状况有所改善,女性劳动者也参与了更广泛的职业,甚至女性商业领袖大量涌现。但数据显示,参与领导和管理的女性劳动者比例,远低于一般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劳动者的比例。尤其在大公司梯队里,全球仅5%的上市公司由女性掌舵。[16]隐形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于各行业工作环境中,这无疑阻碍了女性体面劳动的实现。

四、在推进体面劳动中实现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

Amartya Sen曾对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不平等问题,即就业的性别歧视进行过研究。他的实证研究表明,对女性利益的漠视,很大程度上导致女性在就业机会等方面遭到不公正待遇。[17]83体面劳动进程需要通过体制干预和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加以实现。国际劳工组织反就业歧视的劳工标准,是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在国际劳工标准的框架下,推进体面劳动,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我们积极推行女性体面劳动的相关立法,更新立法理念,在男女平等的视野下考虑女性权益。如何在推进体面劳动中实现对女性劳动权益更好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保障女性基本的劳动权利

正如ILO总干事莱德在庆祝国际劳动妇女节讲话中关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经济权利的论述,劳动权作为人的一项经济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享有人权上,男女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从国际人权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主要是因为国际人权制度的发展往往排斥女性。[18]对女性基本人权保护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妇女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实现,而参与就业的权利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

1979年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秉承了《联合国宪章》男女权利平等的精神,以及《世界人权宣言》鼓励和尊重各国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理念,是在《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等保护妇女特别易受损害权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联合国妇女十年”(1976—1985)的推动,特别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长达8年的起草过程的努力工作下,将妇女的权利扩展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部综合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广泛适用性的妇女人权公约。[19]要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关理念的贯彻中落实,对女性参与就业的劳动权利予以保障。

(二)以性别平等和不歧视为原则,保障女性的劳动尊严

平等与不歧视相伴而生,平等必然反对歧视。平等原则包含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强调相同对待和法律上的一致性,实质平等是反歧视的最终目标。[20]国际人权文件禁止歧视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大多都是对于平等原则的形式规定,即一般原则和核心。只有在立法上兼顾性别上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才能对女性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对女性的劳动尊严进行保障,促进女性体面劳动的实现。

前文提到,现阶段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现象还大量存在。一方面,形式平等对纠正这类显而易见的性别歧视可发挥优势;另一方面,针对形式平等的执行缺陷,可以“人的尊严”为基本内容,赋予原本空泛的形式平等实质性内容。因为尊严是个人对于人的自尊和自我价值的感知。倘若区别对待贬低了个人的价值,率性地断定他人或某一群体不值得在法律上得到认可、获得保护,这种“区别对待”本身便是一种歧视。

体面劳动主张为所有人谋得有尊严、有价值的工作机会,女性的劳动尊严必然需要得到保障。这就需要为女性就业创造公平的环境,保障女性劳动者能够参与到各行各业的劳动中去,保障女性平等参与职位晋升,积极扩大女性在各层次各岗位的比例。

(三)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保障女性的劳动收益

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国际劳工公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21]如前文所述,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女性的劳动权益有一系列的公约和条例,但对于女性劳动者在参与就业时遇到不平等待遇或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法律责任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仅仅概括性地规定女性与男性平等地享有一切合法权利。

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出台更为具体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家层面上的配套法规。例如制定针对薪资标准的公约或法律条例,对女性参与劳动获得报酬提供合法性保护,尤其是针对女性劳动者在孕期和产期的工资方面给予合理的保护。

此外,为保证女性在用工阶段得到实质性的平等待遇,还应明确国际劳工组织、各国政府在劳动执法、监察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为女性劳动权益申诉提供平台,从而更好地保障女性群体合法的劳动权益。

(四)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实现有效的社会对话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有关体面劳动的战略要求,其强调在实现体面劳动中应该通过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加强社会对话。

在2015全球女性就业趋势报告中,国际劳工组织提出:“政府不仅应将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放在社会与经济政策的核心位置,也应主动为女性创造一些有利的就业条件。”[22]政府应当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就业问题的关注,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广泛有效的社会保护。工人组织的改革也是促进三方协作的重要一环。工会、妇联等工人组织应当为女性的合法权益伸张提供组织依靠。此外,雇主组织的发展也是促进实现有效社会对话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23]只有通过三方有效的社会对话,才能为广大女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提供保障。

国际社会也已有不少国家在推动体面劳动的进程中注重加强三方合作。在荷兰,就业歧视的争议发生之后,用人单位若不愿将事件公开,且劳动者仍对本职工作有需求,此时,在工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都能做出让步而达成和解。如果对调解的结果不认可,可向平等委员会投诉。这样的三方机制和有效的社会对话有必要在整个国际社会全面推进。

五、结语

体面劳动意味着劳动者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劳动者有足够的收入、充分的社会保护并且劳动者尊严能得到体现。劳工组织提出的实现体面劳动的四项战略目标包括:促进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为劳动者创造更充分的、体面的就业机会;为劳动者提供广泛而有效的社会保护;加强三方协商机制和社会对话。[24]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体面劳动”这一概念的提出至今已有17年。在体面劳动的推行过程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男女劳动者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利一直是体面劳动议程的核心。让广大女性劳动者在体面劳动中实现自身价值,其权益的保障是根本前提。作为弱势群体之一的女性群体,其基本劳动权利、劳动尊严、劳动收益以及劳动保护等权益的保障还需要在体面劳动的推行过程中继续完善。女性在就业与工作过程中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和不受歧视,也还需要国际机构条约的进一步保障,需要政府、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的共同努力,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各组织、各地区以及各国的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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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飞

On Female Labour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Perspective of ILO Decent Work

PAN Lingyi

Abstract:Traditionally disadvantaged, women have won worldwide attention in terms of labour rights protection,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b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Ever since its foundation, the ILO has committed itself to the realization of gender equality in labour rights, which, together with the elimination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count as the most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notion of Decent Work. However, despit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employment inequality remains, deviating from the ILO’s notion of Decent Work. As one of the most vulnerable groups,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labour rights, dignity and income for women needs to be improved. Substantive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for women at work need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the joint efforts of governments, labour organizations, employer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various countries.

Key words:decent work; female group; labour rights; gender equality; gender discrimination

DOI:10.13277/j.cnki.jcwu.2016.03.012

收稿日期:2016-02-25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16)03-0081-07

作者简介:潘灵翼,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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