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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

2016-07-05丁治勇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关联证据

丁治勇

摘 要: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必将在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历史上记下重重的一笔。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和调整、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的本质是诉讼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准则,其理论基础为司法公正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它既不是一般的原则、精神或制度,也不是细枝末节,而是司法实践随手可用的尺度,它是实用的、规律性的证据操作规程,具有规范性、具体性、程序性。证据规则的内容首先是确定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材料不是证据,证据是证据规则的一个课题.证据规则还是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证明行为是指形成、发现、展示、质辩、采纳或排除证据等一系列证明特定案件的活动,概括地讲,包括制作、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四项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旨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换句话说,就是在诉讼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其核心问题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二)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特点

1.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属于程序规则

这主要有以下理由:其一,证据相对于诉讼程序属于实体问题,而证据规则相对于诉讼实体规则属于程序规则。证据事实本身虽然属于诉讼实体问题,但是证据相对于事实却带有程序正义的味道,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和以证据为根据的不同之处就在这里。其二,程序法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较之实体法有很大的确定性,证据规则本身符合这一特点。证据规则要回答的是什么样的证据是带有更大虚伪性的问题,包括界定非法证据的涵义,列举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或例外情况,其实际作用在于引导审判活动,表现为硬性的操作规程。其三,证据规则本身需要通过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这一特点也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其程序性的本质。

2.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对抗制条件下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之一

刑事诉讼证据可以使可能发生较大虚伪性的证据材料得到排除,从而缩短调查与争论的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否则,审判将永无休止地进行下去。换言之,证据规则是对人类死亡规律的承认。假如没有合理的限定性证据原则给可以采用的证据划定外围边界,那么刑事案件审判所持续的时间将长得无法忍受。

3.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质是证据的可出示规则,并同时排除虚伪性更大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基于防止不必要的诉讼拖延而产生的,它的实质内容是禁止提出虚伪性的证据材料,体现为规则就是禁止使用形式上容易发生更大虚伪性的证据,比如传闻证据、诱导性询问所得证据、非最佳证据、非任意性自白等。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价值

(一)追求公正、公平、效率,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刑事诉讼追求公正、公平、效率,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关联规则所依赖的法律理念同样离不开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要注意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在案件中采纳相关的证据有利于惩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如果采纳没有关联的证据会造成被告人陷入不利地位,甚至会造成错案,冤案。

因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和案件事实本质上的联系,追求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就是在为追求实体上的正义而努力。运用关联规则判断哪些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联系越紧密,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就越强,从而运用这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当然由于关联规则也是查明证据资格方面的一个重要证据。

(二)关联规则指导证据的收集

1.指导立案阶段证据的收集

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在此阶段有自己特定的任务,接受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收集和审查判断现有的证据,最终决定是否交付侦查或者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实质上是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从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达到立案的条件只需要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且这种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必达到更高的要求,不需要查明犯罪分子是谁,不需要证明犯罪的目的、手段、动机以及整个犯罪过程。但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己经获得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往往还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便作出正确判断如何收集。根据关联规则应该到有关联的地点收集,寻找有关联的人。

在详细询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同时,重点围绕案件涉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情人)、时间、地点、行为、去向、后果等问题,寻找关联证据,以确定应否立案。

2.指导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程序,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侦查阶段是诉讼中证据收集的一個重要阶段。在此阶段,侦查方向至关重要,如果偏离侦查方向去收集证据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围绕着实现侦查的任务来分析证据关联规则的指导作用。

(三)指导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证据运用的前提,法律规定非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审查判段的主要任务在于解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而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关联规则可以就证据的关联性判断进行指导。

起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更强于侦查阶段。检察人员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判断所移送的证据能否证明所建议起诉的案件事实(包括人、行为等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再者还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依法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在这两大任务中,都需要对证据正确运用才能够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3]赵宝云:《西方五国宪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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