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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7-05王悦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法律规制

王悦

摘 要:手机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如何有效的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各国研究的热点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如何规制手机垃圾短信方面还不完善和具体,再加上法律监管的缺位,在这种背景之下不仅使得广大手机用户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被肆意侵犯,而且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也让法官失去判案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文针对如何有效治理我国手机垃圾短信提出一些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垃圾短信;民事权利;法律规制

一、基本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手机垃圾短信的定义尚无明确的定论,纵观当前相关学术界的观点和结合我国目前手机垃圾短信的实际客观情况,我们认为所谓的手机垃圾短信,就是指事先没有经过接受者的同意和许可,同时对接收者没有任何价值的手机信息。这些垃圾信息有的是以恶意报复他人为目的,有的是侵害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还有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虚假广告信息内容的信息。简而言之,手机垃圾短信是指在内容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没有事先征得手机用户本人的同意或许可的具有广告性质(排除社会公益性质)的损害广大手机用户合法权益的短信息。

二、我国手机垃圾短信规制现状及不足

目前,在我国治理垃圾短信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相关的信息发送人利用手机短信实施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那么电信运营商应该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起协助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并且电信运营商有权单方面终止为其提供的手机短信服务,如果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比较大,那么电信运营商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解除电信服务合同。

(2)《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手机短信发送服务的程中,如果发现发送的手机信息中包含有诈骗类或者暴力、恐怖和黄色类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发送并保存相关的发送记录等措施,在此情形之下,电信运营商还应向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汇报,认真听取相关执法机构的建议,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该类危害行为。

(3)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要求电信运营商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业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的目的。在发送信息之前电信运营商应该对所要发送的手机信息内容进行认真的核实,如果发现所要发送的信息含有虚假广告、商品促销、甚至含有暴力、低俗、下流的色情信息时不得接收和传输,并应该及时的将该类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因此,电信运营商应承担起审查和核实手机短信内容的义务。

通过上述相关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及对其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治理手机垃圾短信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规制,而是我们国家现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涵盖所有类型的手机垃圾短信形式和内容,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现有的法律规制方式及调整力度还远远达不到切实有效的治理和遏制手机垃圾短信的程度,因此,仍需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我国手机垃圾短信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1.完善立法

在目前,手机垃圾短信泛滥的主要原因就是那些不具有从事相关电信行业资质的短信群發商,这类没有从业资质的短信群发商制造了大量的手机垃圾短信,因此,我国目前的《电信条例》存在着立法漏洞和空白,我们建议,《电信条例》应明确规定信息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目前我国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它们不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所以在规制手机垃圾短信侵权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都相当的不全面和不完善。若想要从根本上遏制和治理手机垃圾短信,减少手机垃圾短信对相关社会主体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国家相关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执法力度,前提是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手机垃圾短信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对违反国家法律强行性规定的,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使手机垃圾短信的发送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使其不会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3.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依法打击非法活动

治理手机垃圾短信还要尽量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以增强普通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利用手机垃圾短信进行侵犯广大手机用户合法权利的电信运营商,应当通过相关的报刊、杂志和社会舆论等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只有这样才能提醒广大的手机用户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严厉的打击利用手机垃圾短信进行侵犯公民民事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4.建立处理垃圾短信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

在现实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广大的手机用户在收到含有商品促销、广告诈骗和充满暴力甚至低俗、下流、带有色情和挑逗性的黄色信息时,心里往往都充满着矛盾,不知道该如何有效的处理该类手机垃圾信息。有的手机用户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为了贪图小便宜,在没有仔细分析收到的垃圾信息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就按照发送者的意思进行相关的操作,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在这种背景之下,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的职能部门接受广大手机用户对于手机垃圾短信的投诉和举报,并提供有关的信息查询和法律咨询,对广大手机用户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对确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应该移送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说,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对发送带有色情的诱惑信息的,应该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总之,应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

参考文献:

[1]王彬.关于手机不良短信的法律思考[J].兰州学刊,2006,(4).

[2]孙占利.论通信短信息的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4,(4).

[3]洪海林.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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