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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新思路

2016-07-04王飞袁菲黄晓雪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治理体系公共安全互联网+

王飞 袁菲 黄晓雪

摘 要:本文准备把握国家公共安全方向,系统评价现有研究成果,积极探索“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新思路。提出优化多元主体运用互联网产物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过程、构建应急协同治理机制、构建“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路径,用以完善我国应急协同治理体系。

关键词:公共安全 “互联网+” 应急协同治理 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公共安全連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维护公共安全(习近平总书记,2015)。”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习近平总书记,2015),”研究当前中国社会结构下政府应急协同治理机制,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编制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一、应急协同治理研究现状

近年来,国内学者相关研究成果较多,主要涉及应急协同治理体系、理论、机制建设,现有的专著类文献中大多以传统社会结构下应急管理(闪淳昌、薛澜,2012;童星,2012;乔仁毅,龚维斌,2014)或公共危机管理(张成福,2003)过程为研究对象。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下的应急协同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且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层面的探索。应急协同治理体系方面,有学者提出:有效的危机管理需要政府、公民社会、企业、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协作,建立全面整合的危机管理体系可以提升政府和社会的危机管理能力(张成福,2003),公共危机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部门、公民个人及企业等私人部门(张小明,2003),公共危机协同治理中有必要整合公共权力和社会资本(刘霞、向良云,2006),建立多方合作、分权自治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可以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危机后果的权责体系(王光、秦立强、张明,2006),应急救援体系中跨部门协同的战略设计及网络架构(郑寰、燕继荣,2011),结合专家远程辅助决策与相对独立的应急处置组件,建立网络事件应急处置协同方法和体系的策略(郭建忠、孙建民、李明桂,2014)。应急协同治理理论方面,有学者提出:公众参与危机管理可以提高危机的柔性管理(蔡志强,2006),协同理论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应用(张立荣、冷向明,2007),应急管理中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实现路径(闪淳昌、薛澜,2012),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选择的混合TOPSIS方法(和媛媛、巩在武,2015)。

应急协同治理机制方面,有学者提出:培育社会组织,可以提高社会自治能力,建立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薛澜,2007),基于区域联动制度和部门联动制度的地震应急联动协同机制(蒋小杰,2012),从组织协同、流程协同和信息协同三个角度研究应急供应链的协同机制(陈正杨,2013),建立多主体跨组织协同面向基层公众进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机制(卢文刚,2014),构建应急服务供应链的期权协同机制与决策模型(何新华、胡文发、肖敏,2015)。

国外研究主要有:动态情境中组织间存在的协作及其对危机应对的影响(Naim,2005),以地方协作性网络和社会资源为中心的应急协同组织构建(Mattox,2005),应急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目标及关系(Crosby,2006),应急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参与行为同步性问题(Greef,Oomes,2008),应急协同治理中的通信机制(Mocito,Rodrigues,Miranda,2010),基于态势评估、计划制定、计划执行和团队学习的复杂多团队应急协同框架(Owen,2013),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Wolbers,2016)等。

二、“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新思路

“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多元参与主体,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下应急协同治理的参与主体,它不同于传统社会结构下的应急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网络化属性使其与一般性参与主体相比有着诸多新的特点,其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过程及运行规律具有独特性。这使得“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过程比传统社会结构下的应急协同治理过程更加复杂,协同治理的思路也有所发展。

1. 优化多元主体运用互联网产物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过程。首先,以多元主体参与应急治理四个阶段(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过程为主线,以多元主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社会化媒体等互联网产物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过程及行动为逻辑终点,在获取参与主体的属性与数据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评价参与主体运用互联网产物的角色、需求、价值观、行为逻辑、道德品质、可分配或共享的资源等属性,对多元主体运用互联网产物在应急协同治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可以优化其参与过程。

2.构建应急协同治理机制。多元主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社会化媒体等互联网产物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参与过程机制,即动因形成机制、协议制定机制、资源配置机制等机制;一类是知识共享机制,即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参与应急协同治理全过程的辅助性机制,包括知识传播机制、知识保管机制、知识使用机制等机制。其中,动因形成机制,即在应急治理的每一个阶段,参与应急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的需求、价值等指标的产生机制;协议制定机制,即权力、权利、义务的分配,规范、约束的制定,以及征信体系构建机制;资源配置机制,即参与主体所拥有的知识、技能、社会关系、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等资源的分配与共享机制。

3.构建“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路径。在应急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的目标、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构建应急协同治理路径,用以完善我国应急治理机制,促进相关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国家应急治理工作逐步向系统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探索“互联网+”时代应急协同治理,有助于完善应急治理中的协同机制,强化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角色和功能,适时拓展信息时代的政府作用领域;有助于鼓励、引导、带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到虚拟社会建设管理中,从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王飞,男,河北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部副教授;袁菲,女,河北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部讲师。黄晓雪,女,河北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副教授。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1604030204),2016年河北行政学院年度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16KYKT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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