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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2016-07-04陈鲁斌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风俗习惯客体

摘 要: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更符合国家的立法规定和人伦风俗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冷冻胚胎属于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对于立法规定的民事权益客体应做扩张解释。在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风俗习惯,定纷止争。

关键词:冷冻胚胎 客体 风俗习惯

一、引言

宜兴人沈某和妻子在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后两人驾车发生车祸,相继离世。事故双方老人因冷冻胚胎监管、处置问题产生争议。沈某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品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等。沈某夫妇均已身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所以他们对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驳回原告诉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分权的行为,合情合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撤销了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的争议点之一是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基于此本文主要是对本案涉及到的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进行解析。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之理论争鸣

冷冻胚胎法律地位定性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研究对象,伴随着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试管婴儿”“冷冻胚胎”“人工植入受孕”等名词或者技术很快进入大众的视野,而每次现代技术的革新必将导致制度层面的改革,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在现代医学技术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制度还未跟进的情况下产生的,由于法律本身带有稳定性、滞后性的特点,因而在无具体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国内学者展开了比较激烈的学术争论,直到目前,学术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存在着三种学说: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笔者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梳理。

1.主体说。主体说主要是从保护人身体的完整性而言,主张脱离人身体的器官和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依旧是人身体的一部分而非为物。如果侵犯这些分离部分,依然构成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侵害,必要要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说的主张具有两面性,它一方面认可脱离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尤为其设立了限制性条件。将脱离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归结为人身体的一部分需要考虑到:脱离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对人身体完整性的回复是否紧迫且现实需要。如果脱离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能够在日后尽快的通过医疗技术予以回复,满足人身体机能或者完整性,在此期间他人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造成了脱离人身体的器官或组织部分或全部损坏,无法进行身体回复,基于受害人目的的不能实现,需要向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更接近人而非物的人格体,涉及胚胎的法律调整应该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立足于人格权法的角度来进行。主体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案例支撑,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议会上院处理的“美国公民里奥斯夫妇所生胚胎案” 认定受精胚胎具有生命的人格属性。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例“男子實施手术前保留冷冻精子,医院疏忽销毁案” 认为人类精子属于人身体的组成部分,脱离人身体后仍然具有生命特征和生理活性,能够发展成为一个人。可以推论,既然冷冻精子可以认定为具有成为人的有生命的人体组织,冷冻胚胎作为精子和卵子的结合体当然也可以成为人身体的一部分,这要比精子更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人。

2.客体说。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不具有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有成为人的一般可能性,将其归结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于物的范畴。有学者提出,将冷冻胚胎的属性定位为物忽视了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不利于冷冻胚胎的保护;有学者提出,冷冻胚胎是一种“人格物”,是带有人格属性的特殊类型的物,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有学者提出“物格”的概念,无论是哪种观点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在为如何更加全面的保护冷冻胚胎,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理论或者法律依据。民法上将物分为三类:伦理物、特殊物、普通物,伦理物包括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尸体以及医疗废物。严格的讲,伦理物属于特殊物的一种,只是因其存在和精神内容上的特殊性而归为一类,伦理物通常与人们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冷冻胚胎作为伦理物来讲有恰当的合理性。冷冻胚胎带有未来成为人的生命特征,与胚胎的缔造者(父母)有着未来上的血缘血亲关系,而且融入了父母双方两个大家庭的很多的期望,将其作为最高规格的生命伦伦理物予以保护,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但是如何适用关于物的继承、赠送等相关民法规定,在现有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观念和操作上的混乱,也可能成为投机分子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阀门。显然,二审判决回避了适用冷冻胚胎继承的法律规定,而是模糊的用“监管权和处分权”将其移转给沈某父母,也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对待冷冻胚胎地位属性上的矛盾心理。

3.折中说。折中说则另辟蹊跷,认为冷冻胚胎既不属于主体也非属于客体,而是介于主体说和客体说之间的折中立场。这就陷入了一种二元的矛盾立场,将其定位为非人非物的中间立场,使人难以捉摸。

三、冷冻胚胎客体地位的认定

结合上述三个学说,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定位为客体较为妥当。

1.法律层面——立法支持。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虽然《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权益的范围,但是法条中的“等”字暗含了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权益多种多样,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类能够控制的物的范围越来越大,难以穷尽。而冷冻胚胎就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万千中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律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范围局限到到胎儿阶段,但在胎儿之前还存在着胚胎——冷冻精子或卵子等需要保护的民事权益,这些权益也需要立法者予以观察并保护。

2.风俗习惯层面——“传宗接代”。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和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立法空白的前提下,能够依据的是国家政策、风俗习惯,中华上下五千年讲究的是传承,从西周开始的“嫡长子继承制”到历朝历代都特别注重“继承”,大到继承江山,小到继承家业,人们骨子里将继承视为家族绵延的一种象征,只有有了儿女才完成了人生的目标,才不愧对列祖列祖。本案四位老人家族延续的香火全都期望冷冻胚胎上面,如果法院置老人的请求于不顾,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效应,遭到为人父母的唾弃,正如同“南京彭宇案”为人们所不齿一样。二审法院判决将冷冻胚胎处分给沈某夫妇一方面符合中华民族的传承之道,另一方面也承认了冷冻胚胎作为特殊之物是可以处分的对象。二审法院回避“继承”是因为我国立法还不完善,过于确定的判决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但是二审判决支持当事人的关于血缘传承的身份利益主张,否定卫生行政管理家部门有关规范的强制效力,已经在情、理、法之间做出了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刘长秋:“人类辅助生殖现象的伦理判定与法律制度”,载《人民司法》2014年14期.

[2]邱仁忠:《生命伦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

[3][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责任法》,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作者简介:陈鲁斌(1990—),男,汉族,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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