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技术产业的反垄断
2016-07-04李靖
李靖
摘 要:本文从信息技术产业的起源、发展历程着眼探讨垄断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对自由竞争、科技创新和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反垄断在国内外的典型事件及特点,并据此提出规范加强反垄断的一些看法和对策。
关键词:信息技术 反垄断
信息技术(IT即Information Technology)也称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是应用于处理信息和管理信息的各种技术的总称,通过运用计算机科学和通信技术来设计和开发、部署和实施的信息系统及软件。“信息技术”这个概念最初是出现在1958年《哈佛商业评论》中,一篇由Harold J. Leavitt及Thomas L. Whisler所著的文章,其中提到 “这种新技术还没有一个单一的名称,我们应该将其称为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在商业领域中,美国信息技术协会ITAA(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定义信息技术为 “对于一个以电脑为基础之资讯系统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实现、维护或是应用” 。此领域相关的任务包括网路管理、软体开发及安装、针对组织内信息技术生命周期的计划及管理,包括软体及硬体的维护、升级及汰换。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兹·马克卢普(F. Machlup)出版了《美国的知识和分配》一书。 在书中,他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知识产业这个概念,阐明了知识产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论证了知识生产和分配的经济特征及经济规律。 虽然当时“信息产业”这个叫法并没有被明确提出,其意义内涵和外延与当今社会说讲的信息产业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但其本质特征基本上都被囊括了。在弗里兹研究的基础上,美国又一位斯经济学家斯坦福大学的博士马克·波拉特(M. U. Porat)于1977年出版了一份9卷本内部报告,题为《信息经济:定义与测算》(The Information Economy)。在此报告中,他首创了四分法并且将知识产业的概念延伸到了信息产业,即社会经济可以被划分为四大类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而信息业又可以被划分为一级信息部门和二级信息部门。 他的观点提供一整套信息产业结构方面研究的操作方法。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就是优胜劣汰、大鱼吃小鱼的过程,过程的结果导致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当生产和资本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 便会出现垄断,信息技术产业这种高新科技行业也不例外。
垄断的形成及危害:何为“垄断”?这个词最早来源于孟子的一句"必求垄断而登之. 以左右望而网市利"。 在当今的经济学中,垄断是指卖家是唯一的,而众多消费者是存在竞争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卖家可以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在一个或多个市场掌握并控制价格的变动或者产量的变动(两者不能同时发生)。垄断能够借由在、对供应来源的控制、法律上的特权、或是企业间的联合来达成。由于垄断者是产品的唯一卖家,整个市场需求会是向下倾斜的。但由于买家众多,就势必造成了买家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样卖家就可以通过控制产品产量,或者价格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一点我们可以根据如下公式在做进一步阐述。一旦产品的卖方形成了垄断,就有可能形成价格歧视。价格歧视简单来讲就是同样的产品卖给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但收取的价格却不相同。价格歧视是卖方为了尽可能多地获益所采取的一种手段。通过价格歧视,原本属于产品买方的消费者剩余就被转移到了卖方,卖方获取的最大收益,由此社会福利也达到了帕累托最优。故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格歧视是有效率的。 试想若垄断的卖方对不同的个人活着群体收取统一价格,虽然也可以达到一个最大收益,但社会总福利并没有达到最大值,故从经济角度看是无效率的。垄断本质上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随着垄断的出现,原有的竞争机制会遭到破坏,进而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技术进步以及经营者组织效率的提高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最终损失的还是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有效地抑制垄断,世界各国纷纷组建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运用司法的力量监控和限制不良垄断行为如签署垄断协议、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性垄断和经营者集中等。但一直以来,不断有学者提出不同的想法和建议,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就认为反垄断是法弊大于利的,没有必要的垄断是可以通过废除关税和其他法规来解除的。“没有政府通过关税或其他手段给与显性或隐性的支持,很少能够形成垄断。”
欧美国家信息产业反垄断案例概览:随着国际上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自上世纪90年的美国,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寡头垄断开始出现。相应的,美国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从单纯地防止行业巨头市场独占、操纵价格等层面逐渐深入到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以保障美国在世界科技创新的领军地位。微软公司的案例是个经典的代表。当时地区司法部指控微软公司利用其市场力量非法挤垮竞争对手,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 销售其他软件,并提出了把微软分解为两个企业的方案。这一提议立即遭到了很多经济学家质疑的声音: 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在某种程度上总会有一些企业胜出获得垄断地位,这是由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如果政府出面拆分一家公司,会让其它公司对反垄断法产生困惑,它们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放慢创新和改革的步伐。美国有200多位经济学家联名致信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要求司法部撤销对微软的起诉。 虽然微软最终没有解体,但被要求向竞争对手支付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当时的美国联邦法官在“事实认定书” 中是这样总结的:微软在全球个人电脑市场上占有了主导、不断增长的、持久的份额,这既损害了竞争者,又遏制了创新,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一裁决对美国信息科技产业来讲"划时代"的意义。它将使行业巨头面临了挑战,并可能酝酿出重塑美国高科技格局的法律条例。在2012年,美国司法部又对美国苹果公司发起起诉,指控其与五家出版社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从而削弱了亚马逊公司在电子书市场的地位。纽约州一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苹果具有背离反垄断法、扼杀创新、影响竞争、伤害消费者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苹果公司联邦上訴法院推翻此前的法庭判决,同意退赔消费者四亿美元。在欧盟,2004年3月,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滥用了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做相应改变,并开出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2007年,欧盟指控英特尔以折扣、低价产品和营销活动补贴等手段,阻止各大PC制造商采用AMD处理器。第二年,欧盟宣布对英特尔新增3条反垄断指控,以扩大对这家全球电脑芯片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力度。根据欧盟法律,如果英特尔被裁定违反了法规,将可能被处以高达其全球年营业额10%的罚款。
欧美国家政府在处理信息产业的大小案例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将来世界其它国家推动和调控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信息产业的垄断特点与反垄断对策:中国的信息技术产业虽然起步不晚,但是发展相对缓慢和滞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巨头的不断壮大, 是以创业型小公司的覆灭为代价的。如在美国每几年就会可能会涌现出像Facebook、Google、Twitter等新兴科技企业,而中国信息产业市场长期处于寡头垄断局面,自2005年以后, 中国互联网界再无新的网络公司真正创业成功。在行业巨头的打压下,很多蓬勃崛起、前景不错的新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到了来自巨头的侵害成为了垄断市场的牺牲品,如开心偷菜、互动百科等等。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竞争,垄断巨头逐步在市场中漠视甚至侵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中国第一大反垄断纠纷案”3Q大战”, 因牵涉中国两家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奇虎和腾讯,该案的审判具有示范意义。2010年2月,腾讯推出 “QQ医生” ,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2010年奇虎360针对腾讯QQ推出了 “扣扣保镖” ,要对QQ实施清垃圾、去广告等一系列 “净身” 动作。不久腾讯即宣布凡是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一律停止运行QQ,也就是说用户只能 “二选一” 不用QQ或者卸载360软件。此举导致大量用户被迫删除360软件,案件最终以360公司败诉赔偿告终,但却留给了全社会更多的反思。 反垄断法的本意,是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但在高新科技领域,反垄断诉讼已经成为大公司竞争对手之间相互攻击的常用手段。信息行业的垄断侵害了用户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也干扰了市场秩序,阻碍了良性市场竞争的建立与完善,抑制了信息技术产业的进步与创新。 反垄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压行业巨头,而是反对垄断力量的滥用,保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性。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我们必须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为参照系,反观中国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期间的进程中所出现的垄断现象,势必会有所裨益。我国的市场竞争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已经开始实施,但要真正打破垄断、完善市场结构还有一段长路要走。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首先,从社会层面来看,需要继续完善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共监管体系; 其次,从行业层面来看,找准时机进行行业重组改革; 第三,从市场层面来看,应放宽准入,鼓励创新、引入公平竞争,引导竞争多样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Leavitt, Harold J.; Whisler, Thomas L., Management in the 1980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58, 11.
[2] Milton Friedman, Free to Choose, p. 53–54.
[3] 經贸导刊2000年11期, 方兴东 “互联网与中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