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7-04尚颖牛童林苗璞
尚颖 牛童林 苗璞
摘 要:目前农村金融供需还存在一定问题,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分析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的影响因素,并提出推动河北省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河北省 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 问题 对策
一、农村金融供需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供给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首先,由于受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营环境的约束,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较少,且一般多设立在乡镇,距离农村较远,对于个别农户办理金融业务存在着很大的不便。其次,农村地区缺少POS机、ATM机等自助设备。
1.2农村金融业务结构单一。对于中间业务,例如信用卡、代理、担保、咨询、托管等业务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间业务收益不高、种类单一、组合性差,未能开发出具有较高服务价值和影响力的创新型业务。目前,河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依然主要集中于传统的结算,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
1.3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针对性差。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与城市地区并未表现出显著性差异,这与城乡的收入差异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农民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但手续却极为繁琐,抑制了农民信贷消费的意愿。其次,理财产品的推出很少专门考虑农民的需求,额度起点较高、周期较长,且灵活性差。最后,农村金融机构在担保审核上过于严格,倾向于以房屋、车辆等实物作为抵押物,而“互保抵押”形式却大大受限。
1.4农村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一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很容易形成一个小的利益集体,存在压缩农户贷款规模、贷款己用、吃回扣放贷款等不良现象,使得贷款数量变得越来越少。二是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忽视贷款监管,容易造成贷款的追偿无力。三是管理方式扭曲,未能摆脱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化管理方式,社员民主管理依然未能实施,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模式难以实现。
2.农村金融需求存在的问题。
2.1农民信贷消费动力不足。由于农民“量入为出,勤俭持家”的消费观念已根深蒂固,对于“花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做法难以认同,致使农民在不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借助金融机构来实现信贷消费的意愿并不强烈。加之农民对于信贷政策知之甚少、贷款利息相对较高、申请手续繁琐,使得农民即便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对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也是尽量回避,而将向亲朋好友借款作为首选。
2.2农民理财方式滞后。由于银行存款风险性较小且收益稳定,再加上存款保险政策的农出台,河北省农村地区的理财方式依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而对其他金融工具,诸如债券、股票、农产品期货等的使用率较低,甚至对银行所推出的各种理财产品也很少接触,农民理财方式滞后。
2.3农民缺乏风险规避手段。对于具有很强风险规避性的农民群体,却缺乏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除了社会保险以外,农民很少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但由于社会保险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征,使得农民无法充分获得保障。
二、河北省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1.农村金融供给方面的因素。
1.1金融机构的增设。第一,农村金融机构的增设会对农民消费产生影响。当前,河北省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的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作性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不断改革,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大幅撤销,使得农村金融机构萎缩。
1.2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是指金融资源的分配形式与金融交易载体发生的变革与创新,通过滿足金融资源供给与需求的匹配,促进金融发展,推动农民消费。单一化和城乡同质化的金融产品必会将农民排斥在金融体制之外,而金融产品的创新则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分配了可支配的金融资源,满足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要,农民在收入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对投资产品的需要和风险管理的要求会更加多样化,推动农民对金融资产的购买消费。
1.3利率的调整。利率调整的不同策略,会对农村金融的深化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影响农民消费。当利率下调时,储蓄减少,农民所持有的现金量就会增加,货币的边际收益会下降,低于其它的资产,公众会通过购买各种非货币资产来减少现金总量,由于货币与其它资产具有直接的替代作用,增加的货币供给量一部分会直接形成消费需求,另一部分被用于购买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刺激农民消费。反之,利率上调时,储蓄增加,农民所持有的现金量就会减少,农民消费动机降低,储蓄动机增强。
1.4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服务质量与农民金融消费意愿息息相关。人性化的服务理念、热情的服务态度、高端的服务设施必然会吸引农民通过金融手段实现各种消费。但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质量偏差,一方面,金融机构开放的服务窗口较少,导致排队等待时间较长、业务办理手续繁琐;另一方面,缺乏专业、细致地业务咨询、指引服务,金融业务讲解不到位,导致农民客户对各种金融理财产品、贷款政策等一知半解,必然影响客户的金融消费意愿。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因素。农民收入水平、消费理念、消费结构的变化是实现农村金融推动农民消费的重要因素。
2.1农民收入水平。农民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村金融推动农民消费的最直接、最主要因素。一方面,提升了农民的购买力水平,除了满足基本的温饱消费需求外,对家用电器、家庭轿车、金银首饰等奢侈品也存在一定的需求;另一方面,储蓄存款随之增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积极吸收存款,为农村建设、金融发展积累了充足的资金。
2.2农民消费理念。农民的基本消费理念对农民的消费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的消费理念直接影响了农民金融消费的意愿。由于农民对未来养老、疾病等风险具有极强的防范意识,在家庭收入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农民的储蓄动机更强,消费动力不足,借助于高风险性金融工具理财的需求更少。但在全国城镇化背景下,传统的消费理念已变得不合时宜,培养新的消费理念,让农民逐渐接受金融理财消费方式,将是大势所趋,是拉动农民消费的源动力。
2.3农民消费方式。农民消费方式的改变,是促进消费提升的重要手段。目前,河北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性成效,入网用户逐年增加,网上购物现象越来越多。农民消费方式的转变,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农民通过网络平台完成小额贷款、理财、投保、缴纳各种费用等业务已成为可能,摆脱了农民在理财、消费过程中所面临的硬件化约束,既省事又省钱。可见,逐步拓宽农民消费方式,有利于培育农村地区新的消费增长点。
三、推动河北省农村金融供需协调发展的对策
1.农村金融供给方面。
1.1完善信贷体制。创新信贷体制必须以细分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群体为前提,抓住农民群体的不同特征,因人而异,建立差异化的信贷体制。对于较低收入群体,应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的作用,应逐步完善农村隐性担保体系,即农民信用体系建设。对较高收入群体,并且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逐步推广信用卡服务,简化贷款流程,降低服务成本。
1.2拓宽中间业务。第一,提供针对性的理财产品。尤其对于较为富裕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理财需求较大,可以逐步发展为理财产品目标客户,满足农民理财消费需求。第二,发展信用担保业务。既可以是生产性质,也可以是生活性质,如与特定厂商达成协议,就农民部分生活用品,允许农民分期购买,银行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等。第三,积极发展各类代理结算业务。帮助农户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大力发展非现金结算业务,有利于刺激农民金融需求。
1.3加强与厂商的合作。目前农村超市、商场不断涌现,可以借鉴城市做法,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与厂商的合作,推广POS机的使用,既能减少银行现金流量的压力、减轻银行现金业务工作量,也能为银行带来更多的手续费收入,还能方便农民消费。当然这种合作得以实现的前提是,需要银行设计出适合不同农民群体的银行借记卡和信用卡,一方面,防止农民道德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或奖励措施,吸引农民通过POS机进行消费。
1.4推进农村合作性金融发展。加快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回流”机制建设,利用农民的“钱”为农民服务,鼓励农民从自己的金融机构中获取贷款服务。为此,可以在城乡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贷款利率,提升城市客户的贷款成本,有利于加速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回流”,进而扩大农民贷款规模,促进农民金融消费。同时,还应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入职甄选门槛,并通过各种培训多方面提升其综合素质。
2.农村金融需求方面。
2.1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是刺激农民金融消费的前提。加大农村金融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二、三产业在农村的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农业科技不断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增加农村家庭经营收入。转变农民收入结构,探索农村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流转制度建设,由依靠土地获得经营性收入向依靠土地获得资本性收入转变。
2.2培养农民金融消费理念。通过政策引导、金融宣传等手段,培养农民新型消费理念,引导农民超前消费将成为可能。可以在农村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增设介绍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的书刊报纸,宣传消费信贷知识,让农民了解金融的杠杆作用,增强农民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實现其财富增值的意识,包括购买信贷、基金、债券、期权期货、保险产品等。
2.3转变农民金融消费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使农民在家就能实现理财,不用专门再到离家较远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尤其是余额宝、网上银行、小额网贷、网络保险等平台的推广,可以满足农民存款、贷款、投保、缴费等多方面的需求。
3.配套措施建设方面。
3.1加快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土地担保制度改革,完善土地租赁、抵押、转让二级市场,平稳有序推动土地流转,创新农村信贷抵押品,是实现土地担保制度改革的关键。另外,开辟村镇政府担保新途径,村镇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农户情况的了解,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农户,特别是生产性贷款,在评估完其可行性方案后,允许以村镇政府的财政或公共财产作担保,扶持本地产业建设和升级。但由于村镇政府资产有限,担保责任不宜过大,应以满足农户基本的小额信贷需求为主。
3.2加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联合村、镇、县相关政府机关,成立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或成立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并严格接受政府监管,全方位对金融机构各项经营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并公开评级结果。另外,加强对农民客户的信用评级,主要通过银行客户评级部门或委托专业评级机构进行评定,既要考虑农民客户的收入来源、财务状况、理财方式等静态指标,也要对农民客户贷款用途、实现还款的过程等进行跟踪。
3.3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建设。首先,鼓励保险公司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培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其次,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收入状况,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开发,向农村居民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精细化的保险服务;再者,加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根据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扶助政策。最后,为了鼓励农民通过保险分散风险,可以将保险的购买与贷款利率优惠、担保条件的放宽、信用等级的评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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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河北省农村金融深化对农民消费提升的推动作用研究(2015),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号:HB15YJ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