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研究
2016-07-04谢琛
谢琛
摘 要:我国常常会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给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发展巨灾保险已经成为我国的重点任务,但保险业要获得好的发展,就需要先找出有效的方法来将巨灾风险分散开来,以往的方法无法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我国应积极探索,向成功的国家借鉴经验,学习他们将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而有效分散风险。本文对巨灾风险的定义、特点、风险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改善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 风险证券化
受地理位置的影响,我国常常会发生各种自然灾害,给我国的经济造成严重的损失。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发生的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以及台风等对经济的影响最大。而且这些灾害主要发生在我国经济相对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也在不断扩大。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的1月份到6月份之间,我国一共发生了7151起地质灾害,死亡人数达到265人,使我国的经济损失了15.52亿元。与2004年相比,死亡人数增加了11%,经济损失也增长了250%。发生大型灾害之后,我国主要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以及民间力量的捐助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但这种方式只能获得最小范围的补偿。而发达国家由于建立了健全的巨灾保险相关制度,为灾后重建提供了一种新的资金来源,有效弥补了重建的资金空缺。所以,我国也应该尽快建设巨灾保险,并将巨灾风险进行有效转移。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与特点
1.定义。现如今,国际上并没有为巨灾风险作出一个明确的具有权威性的定义,由此,各个国家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为发生在不同时期的巨灾风险下了定义,并进行了划分。从一般角度看,巨灾风险指的是突然发生的、意料之外的、难以避免的、会带来巨大损失的各种灾害事故,如洪水、台风、地震等等。
2.特点。巨灾风险也是一种风险,它也会具备一般风险中所带有的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除此之外,它本身也具备一些特点:
2.1发生的频率比较低。与一般的灾害相比,发生巨灾风险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因此,保险人缺少合理厘定巨灾保费的有效论据。
2.2造成程度比较严重,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2008年的汶川地震是我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地震,它波及了很多地区,破坏性极强,而且救灾工作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到2008年的6月28日为止,受汶川地震的影响,四川省的经济损失达到了10000亿元,遇难人数高达68683人,失踪人口数为184004人,还有360358人受伤。
2.3传统观念中认为其不属于可保保险。保险指的是将许多同质性的风险收集起来,并将同质性风险的所有者进行组合,当该风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时,就由这部分人来共同分担,这需要个体之间属于独立状态。但巨灾风险所引起的各种损失与理赔之间有着很密切的联系,这不利于将巨灾风险分散开来,所以在承保时不可以运用传统的保险理论与方法。
2.4风险很难预测。发生巨灾事故的原因十分复杂,虽然人们为了更好的预测巨灾事故已经增加了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投入力度,但仍然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的精确。就拿地震预测来说,要利用目前已有的科技水平来精确的预测出地震发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以及震级还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巨灾风险并不常发生,相关资料不够全面,或者是由于隔得时间太久而失去参考的价值。
二、我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风险数据库。结合国外发展巨灾产品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发现,建立公正客观的指数来对巨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衡量,可以为双方交易提供依据,避免出现争议,还可以进一步衍生出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等产品。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相关指数,因此我国应从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入手,来客观公正的评估巨灾所导致的损失,并将相关数据整合起来,建立数据库,对巨灾风险进行预测。如果投资者不清楚实际的风险,是不会愿意购买巨灾债券的。所以政府与相关机构应积极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地震带、气象资料等进行深入的调查,找出容易发生地震或台风的地带,并及时将各种与巨灾有关的信息公布出来。
2.落后的法律法规无法支持风险证券化。由于风险证券化起步比较晚,我国与保险风险证券化有关的相关法律发展还不够完善和全面,既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没有考虑到保险业以及资本市场的特点,无法为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从我国新颁发的保险法中可以看出,如今我国的保险业已经逐渐走上了负债证券化的道路,只要在发展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管,无论哪种经营方式都可以使得金融市场更高效的运行。另外,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在金融、社保、养老基金等方面的投资做出了限制,这也会影响到巨灾债券最终的发行量。
三、在我国发展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相关对策
1.进一步发展保险市场。发展保险市场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1.1尽快建立出完善的与巨灾损失相关的数据库和模型。对巨灾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计算,就需要先将我国各个地区曾经发生过的各种巨灾及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的相关资料收集起來,再加上与巨灾有关的研究报告,对各种资料进行整合从而建立出比较全面的数据库。但目前,我国所收集的与巨灾风险有关的资料并不完善,无法为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经验和技术,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这方面业务时会比较小心。政府与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合作,积极收集和调查有关资料,并对各种发生在我国的巨灾的频率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从而为数据库的建立提供数据支持。
1.2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开发和销售各种巨灾保险来为巨灾风险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2.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巨灾债券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来发行,证券市场会将获得的资金投入到一些风险较低的证券中,如国债和金融债券,所以,金融市场足够发达,才能保证巨灾的衍生产品顺利发行。除此之外,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以及风险评估机构也是发行巨灾债券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加强金融市场的建设,改善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为市场制定出更加规范的交易规则,建立完善的机制来对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评估机构来对风险和信用进行评估,从而有效解决市场中的信用问题,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保障。
3.加强法律、监管以及会计等方面的建设。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来为金融市场内各种产品的创新提供保障,但作为风险证券化中的一种新形式,我国还没有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建立有关的法律法规,各项制度也不够完善。结合巨灾债券具体的发行与运作过程来看,确保发行债券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在运用方面具备一定的独立性,这是为投资者利益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SPV主要是利用真实销售这种方式来将发起人的资金聚集起来,使发起人在经营过程中不会受到巨灾债券所具备的风险的影响。因此,国家应积极为SPV建立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从而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创建法制化的环境。
四、结语
巨灾债券已经在国际上运行了一段时间,并获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国可以积极向成功国家学习,借鉴有效的经验,积极发展巨灾的衍生产品和证券化工具。虽然我国目前的保险行业发展比较落后,但我国可以继续努力,把握时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为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保障,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家智,陈利. 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 保险研究. 2011(11).
[2]赵逸轩. 关于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探讨[J]. 上海保险. 2010(12).
[3]谢世清,曲秋颖. 保险连接证券的最新发展动态分析[J]. 保险研究.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