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的发展
2016-07-04陈洪波
陈洪波
摘 要:影子银行是上个世纪开始出现于欧洲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体系,是次贷危机以后西方国家刺激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创新。在中国影子银行的出现是被动地受到了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是出于市场经济的应激行为,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本文主要着力于梳理影子银行的发展,通过这一过程厘清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对于影子银行应该采取什么样态度,进行哪些管理措施。
关键词:影子银行 经济发展 金融结构
“影子银行体系”(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这一词汇虽然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麦卡利所提出,但是,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事实上早就已经有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发展。而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和具体内容,现在仍然存在着争议。其中一种是根据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inancial Crisis Inquiry Commission,FCIC)(2010)发布的题为“影子银行与金融危机”的报告。报告指出,影子银行也就是不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内的,参与进行同银行近似的金融行为的,同时,没有被相关部门所监督管理或者极少受到监督的金融实体,这种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实际行为和监督程度所下的定义,是比较易于被人们所接受的;另一种出自纽约联储(2010)的报告,报告以信用中介和信用担保为出发点,审视影子银行的具体范畴,它认为凡是在金融活动过程进行了信用中介行为的金融机构都存在有一定的影子银行的概念,这一论断在一定程度上将现有的传统银行也涵盖进了影子银行之中,不再单纯地将影子银行作为一个特殊金融主体,而是延伸成了一种金融行为,虽然更大程度上的包含了影子银行的内容,但是,却不能够使人们产生直观、深刻的概念。中国的影子银行不同于欧、美等先进国家。由于中国影子银行的业务中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尚且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其处理的业务范畴又与传统银行业有所交叉和重叠,同时,它的运营模式尚未发展到如发达国家的复杂程度,显得更加直接和简单,而国家对于金融业的大力监管和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危害。但是,与欧、美等国相同,我国对于影子银行也没有产生一个固定、准确的定义。
一、美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影子银行系统的诞生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的货币市场基金的兴起,货币市场账户功能与银行存款很类似,但却并没有像银行一样被监管。当时,美国经济的总体特征是通货膨胀盛行,隔夜银行间市场利率最高曾达到6个百分点。然而,由于当时Q条例的存在,储蓄的利率存在上限,于是就造成了一段时间的负利率,储蓄资金需要寻求更好的回报,这就给其他的机构提供了发展空间。美林这样的机构,设立了货币市场基金,出售份额给普通储户,募集资金,提供比银行存款利率更高的回报,然后将资金投资出去。从这个意义上讲,货币市场基金是准银行机构,阶段代偿,但区别在于不受Q条例的限制,同时也并没有能够在美联储那里进行了存款保险。货币市场基金诞生以后,很快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从商业银行那里拉走了大量的存款,这引起了传统商业银行的强烈不满。它们游说相关机构,试图让货币市场基金一样遵循Q条例的限制,结果却是给自己争取了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权力。1982年,国会通过了《加恩一圣一杰尔曼存款机构法》,银行获得了发行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的权利,同样没有利率上限,这进一步刺激了货幣市场基金的发展。1989年,其规模尚为760亿美元,2008年已经达到了3.8万亿美元,成为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提供者。在次贷危机中,货币市场基金出现流动性逆转,规模迅速妻缩,但到了2010年,其规模已经迅速恢复到顶峰时水平。虽然主要兴起于监管套利,但货币市场基金并非全无监管,货币市场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名义登记,受SEC的监管。美国影子银行的兴起,缘起于市场需要,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变化使得套利空间得以出现。从这个意义上看,影子银行的发展,原本也是资金配置效率提高和风险分散化的必然结果。而影子银行为市场提供了更多流动性,在经济上升周期中显然能够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
20世纪中后期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态。在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对于国内经济大都实行严格掌控的态度,对于金融领域而言,国家强制力直接介入到各种金融活动之中,以政策手段和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进行,保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发展。这种方式和行为直接导致了金融行为和资本配置的效率无法提高,始终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程度。我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不断放宽了对于经济的国家直接干涉,但是,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机构的正常运行及在同行业中的优势位置,对于金融活动和各类经济行为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金融抑制情况。这种金融抑制行为的长期存在必然会导致资本的运营受到阻碍,其中最突出的现象包括:一,社会民众的储蓄意愿不断降低;二,社会资本的配置功能得不到科学地提升。在我国现今的经济环境中正发生着这两种现象,依照银监会的报告显示,截止至2013年7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为140.45万亿元,其它金融机构截至7月底总资产达到41.14万亿。由此可以看到,在我国银行业依旧是占据着金融资产中绝对优势的份额。在现今的经济环境下,银行受到国家政策的制约,存款利率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限制,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金融行为无法给予有效的支持和保证,当市场通货膨胀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银行存款已经产生负利率,社会民众必然会放弃继续进行储蓄行为,而是将个人财富转向能够做到资本保值乃至升值的其他金融产品之中。正是由于这种现实情况的不断发生,当影子银行的形式进入中国以后,开始受到了社会上大量积极的反响,社会民众可以很直观的看到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实际利益。很多金融机构开始转型,并且根据影子银行的特点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开发出各种新型的金融机构模式和金融产品。中国影子银行发展迅速,目前大体可分为三类:影子银行体系中交叉产品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准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中交叉产品和业务是指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基金之间的交叉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银证合作理财产品、银保合作理财产品、银基合作理财产品。此外,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具有交叉性质的业务。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时常形成交叉运营。理财产品之所以被认为是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这些理财产品具备影子银行的一般特征,其具有期限匹配、流动性服务、信用转换、杠杆功能,并且理财产品通过信用创造调配金融资源,通过协调资金供需双方的不同金融需求和产生各种信用工具,从而实现资金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转换,并且进一步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目前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典型特征。所谓跨市场,是指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可能跨越货币、保险、信贷和债券等多个市场;所谓跨行业,则是指理财产品的运营涉及银行、保险、券商、信托甚至基金等多个金融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货币市场基金(MMFs)、私募基金等。准金融机构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于私募而不是公募,涉及公众利益有限。根据以上特征,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准金融机构可以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
三、中国影子银行的问题
1.交叉产品和业务的盟管套利明显。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金融业中的理财业务相关部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为了满足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需求,将商业银行的产品销售渠道与信托公司的投资渠道结合而形成的金融产品。2007年1月,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银行合作理财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模式,此后银信合作理财模式发展迅猛。但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业和信托业时常将银信合作作为规避信贷监管的工具,针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套利行为,银监会在2009、2010、2011年连续三年对于银信合作业务颁布专门的监管通知,2009、2010年又分别对于银行信贷转让问题出台了监管通知。这些通知一般都规定了 “禁止性”要求,在表面上看其起到了抑制银信理财产品过度膨胀的势头,但实质上的实施效果不佳,针对一系列的监管新政银信理财产品结构推陈出新,突显监管制止与监管套利之间的矛盾。2000年以后,银保合作在我国快速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交叉经营主要基于不同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差异的考虑,体现了银行和保险业对同类业务净监管负担差异产生的额外收益的追求。我国银保合作呈现出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主、金融控股集团内银保合作一体化为辅的局面。虽然银保合作依然处在较为初级的合作阶段,但随着银保合作的不断深入,银保合作也难免出现监管套利问题。
2.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业务的负外部性突出。外部性是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概念,指当某一经济活动的收益或成本外溢到未参见此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上时而产生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的形成是由于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其他部分经济人所产生的影响,且此种影响未通过市场交易或货币关系反映。 “金融外部性是指金融活动中某金融主体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向与该金融行为无关联的其他经济主体的溢出效应。”若金融活动产生社会收益,即为金融正外部性,其金融正外部性表明金融活动的私人收益向社会溢出;若金融活动产生社会成本,则为金融负外部性,其意味着金融成本向社会外溢。金融外部性会导致金融市场失灵,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损失。一方面,金融市场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金融资本难以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平等的报酬;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外部性的存在,个别理性人可能将私人成本转移到社会,在其私人成本降低的同时,导致社会成本的升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靠市场调节而没有合理的监管机制,上述个别私人成本降低而带来的边际收益的增量往往低于社会成本的增量,进而导致社会总福利的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特殊的外部性。商业银行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若发生破产,将产生对其存款机构的连锁反应,在没有存款保险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保障下,商业银行很容易发生挤兑。但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途径与商业银行存在根本不同,其不向社会公众吸纳存款,遵此逻辑,非银行金融机构倒闭的负外部性远远不及商业银行显著。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不然。由于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其破产倒闭时,产生与存款性金融机构类似的的负外部效应,而基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公共安全网的保护,其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较之商业银行明显得多。如,在中国证券公司中,客户保证金是证券公司负债的主要来源。中国证券市场实行全额保证金制度,证券投资者需缴纳“买卖证券款”,其类似于银行的活期存款,“尽管法律法规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但前几年客户在券商处开立资金帐户,而券商通过统一的资金帐户进行一级清算的模式是很难杜绝挪用现象发生的。”此外,证券公司还以“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向企业借款、卖出回购证券”等形式变相吸收企事业的资金。可见,证券公司利用存款性资金来源开展高风险的证券类业务,其造成更大的经营风险,一旦发生破产,对于各类债权人的负外部性无异于存款性金融机构,甚至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公共安全网的保护,较之于商业银行,其可以产生更大的负外部性。
3.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监管的专业化赤字。目前,法律层面未对“准金融机构”做出明确的定义。本文所论述的准金融机构是介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金融领域新生的机构,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不受法律层面监管当局的监管,但从事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相比,准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较小,虽然一般不会诱发系统性风险,但是若监管不力,不管是担保公司还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都会产生金融风险。准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其经营和监管的专业化赤字方面。准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赤字,其风险内控和风险预防能力明显不足,信贷风险难以控制。目前,准金融机构管理经验严重缺乏,准金融机构尚不具备足够的风险测评水平,而准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一般为“三农”或小微企业客户,他们往往为风险评估较难的高风险客户,其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增大。加之,准金融机构的规范性差、透明度低,目标客户具有明显的离散型,因此,借贷双方之间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一般归于地方政府,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将准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一方面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话语权有所增强,而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专业性赤字,因此,监管权的下放给地方政府带来不小的挑战。“一行三会”的人员配备强调金融专业性,而以前的地方政府不涉及到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工作流程不熟悉,专业技术相对较差。金融监管权力的下放,使地方各級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成立政府金融办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金融办负责;中小企业局对于担保公司进行行业指导;地方商务部门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但是,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和商务局,无论是人员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还是技术手段、制度建设等监管力量普遍不足,对于准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和风险控制存在缺陷。
四、结语
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尚且处于方兴未艾的阶段,很多金融机构和具有影子银行性质的金融活动在开展、进行和管理的过程,更多地只是照抄和照搬了国外的金融模式,还有一部分金融活动则是直接根据我国传统银行的行为方法、甚至是古代民间借贷的方式。这其中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对于影子银行必须形成完整的、全面的、成体系的监管,从多个角度交叉进行,使影子真正暴露在阳光下,减少暗中操作的空间,避免造成经济的不合理膨胀。在这个方面,不仅需要政府的大力整饬,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应的监察管理部门,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科学化、合理化;也需要相关的学术研究始终关注,整理和发现新出现的变化和问题,及时的建言提醒;同时,更加需要引导和发动群众的力量,令广大社会群体了解和掌握影子银行的相关内涵,关注和协同监察影子银行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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