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风险控制:金融分析与模式构建
2016-07-02刘建民蒋雨荷
刘建民,蒋雨荷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P2P网贷的风险控制:金融分析与模式构建
刘建民,蒋雨荷
(西南政法大学 管理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触发了“金融脱管”,即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网贷平台出现了“蒸发”、提现困难和非法洗钱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问题。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的四种发展模式为基础,可以发现P2P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因素。P2G是规避风险的P2P创新版模式,P2G具有政府信用背书、回收速度快、项目筛选严格和信息透明的优点,使其能够成为“地方投资新蓝海”。P2G运行需要遵从的原则包括:资金流向透明、项目运行透明、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环境透明。
关键词:P2P;金融脱管;风险控制;P2G;透明原则
引言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6种模式:P2P网贷平台、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和信息化金融机构,在理念和运作上对传统金融形成了巨大冲击。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脱媒”,即资金供需双方绕过银行这一传统资金中介,在互联网这个更宽广的平台上自由对接。然而,在这个新兴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遭人诟病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站在“互联网+”风口上的P2P平台正在逐渐“蒸发”,行业中充斥着“非法集资”、“资金池”和“公司跑路”等风险。互联网金融P2P网贷模式正在加速透支投资人的信任,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平台运营模式存在漏洞、市场征信体制不完善和平台脱离金融监管。从平台的健康发展来看,做好风险控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生命力所在。
P2P公司频频曝光的“跑路”和账户难以提现事件致使一部分民间资金亟欲从该细分市场抽离,寻求更安全的投资渠道,这一模式遭遇了发展的瓶颈期。在资金流通的另一端,地方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取消之后,政府融资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资金敞口期待新的资金来源的补充。基于此,P2G(private to government),即将社会闲置资本聚集起来,用来投向“政信资产”的模式应运而生。在“金融脱管”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政府信用+民生项目”模式能很好地满足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的功能性要求。
一、相关研究回顾
国内外关于P2P网贷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界定和特点
对于互联网金融P2P模式的界定首先是从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三个角度入手的[1];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发展状况来看,P2P网贷具有参与者范围广泛、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与收益率双高等特点[2];从其发展的历史约束及产生背景来分析,P2P网贷产品具有低门槛、高收益、高风险、活期限的特点[3]。
(二)运行模式
在区分阐述不同网贷平台特点的基础上,可以将国外的P2P网贷平台分为非盈利公益性、单纯中介型和复合中介型三种模式[4]。根据参与人员、运营模式的不同,可以将其运行模式分为四类:综合授信平台、银行金融业务前端流程的外包服务商、网络融资平台和学生贷款社区[5]。也有学者依据平台介入程度和盈利程度将P2P网贷分为三类:单纯中介型模式、复合中介型模式和非盈利中介型模式[6]。另一种主流划分方法则是根据网贷交易中是否有抵押,将P2P网贷分为纯中介模式、担保模式和抵押模式三种主要类型[7]。
(三)融资成本和贷款逾期率的影响因素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得出了以下结论:信用评分得分越高、贷款者历史中标次数越多、资金使用期限越长,融资成本越高[8];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认证方式、信用等级以及借款人所处地区等因素对借款成本有显著影响[9];贷款逾期率与借款人信用等级、收入状况和借款成功次数显著负相关,与逾期还款次数、借款利率等因素成正相关关系[10]。
(四)风险及控制措施
1.风险类型
P2P网贷带来的风险集中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欺诈[11]。也有学者认为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政策法律风险、监管风险、洗钱风险、操作风险、网络风险和信用风险[12];从实际操纵的模式出发探讨,有资金池模式、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13];财务方面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坏账风险和违法风险[14]。
2.控制风险的途径
在风险识别层面:依托大数据得以实现的用户识别机制[15]。
在制度建设层面:政府出台包含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钱制度等监管细则[16];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理念相结合[17];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18]。
在运作和技术层面:多家网贷平台共同建立统一的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和引入保险制度等措施[19]。
此外,关于风险控制,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P2P网贷行业的监管:一是从公共监管机制入手,完善用户投诉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得借款者能够自主理性地辨别并防范相应的风险;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对外统一披露的指标;四是设立适当的行业门槛,保证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20]。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我国应从会员邀请门槛、资金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促进P2P的健康发展[21]。
二、互联网金融P2P模式的内涵及发展
(一)P2P网贷模式的内涵、特性及运行模式
P2P(peer-to-peer lending)网贷,即点对点信贷或者“人人贷”,被誉为“网络版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双方在网络信贷平台上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借入方还本付息、借出方收息担险、中介收取服务费,其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借款双方能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享受互联网的高效与便捷,这是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盲区”。
互联网金融P2P的本质在于金融非中介化,即“金融脱媒”——资金融通绕过商业银行,直接在供需双方之间进行匹配。目前还没有完全发展到这一阶段,而是处在“金融换媒”的层次,即以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方式替换传统媒介。它并不是对传统金融的替代,更多地是利用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长尾客户、审核周期长等方面存在的优势,控制信用风险、降低借贷双方交易成本、盘活社会闲散资金。作为互联网金融主要运作模式的P2P网贷平台具有收益率高、互联网技术运用深入、借贷双方分布广泛、交易方式灵活高效的特点。
P2P模式发展至今,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四类模式在运作原理、优缺点等方面的对比归纳如表1所示。
表1:P2P网贷的模式
(二)发展状况
P2P贷款的理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受制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水平,无法对数据进行归集和筛选,导致其发展缓慢。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贷款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这一模式传入中国后,短短几年就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火爆的搜索点。网贷平台数量近两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截至2015年5月末,全国P2P网贷平台有3349家。中国P2P网贷指数运行月度快报显示:P2P金融平台在2013年的整体成交额为20.03亿元,2014年全年成交额达到384.13亿元,截至2015年5月,成交额为669.36亿元。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测算,2015年P2P网贷交易规模将达900亿元。
在P2P网贷模式的影响力越来越强的同时,也爆发了诸如恶意卷款、平台蒸发等不良事件,行业要求政策监管、健康发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互联网金融大潮初起的当下,难免泥沙俱下,有利点与问题一起袭来,但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是慎重对待、足够包容、鼓励其发展的,从长期来看,随着监管措施的出台和市场的进一步规范,P2P系统将经历一个从野蛮生长到回归理性市场需求的过程。
三、互联网金融P2P模式蕴含的风险及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P2P模式蕴含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产物,具备双重属性。在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之外,它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大大扩张,主要有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模式风险和项目风险。
1.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下的常规风险
(1)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经济周期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宏观经济状况作出判断。经济周期是有规律的,我国大概7到10年遭遇一次周期内的经济下滑,最近的一次在2008年。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大规模涌现的时候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期,因此促进了平台业绩的迅速提升。然而,每一次金融危机都会带来一次脱胎换骨的调整,互联网金融并非简单意义上的“网站+理财”这样一个模式,它需要企业具有很强的金融敏感度,能够对系统性风险有准确监测和判断。走在时代最前沿的企业,并不等于下一个经济浪潮的弄潮儿。
(2)信用风险。常见的有以下三种:第一,伪造身份骗取贷款。现代社会高科技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部分借款人通过伪造身份信息、信用卡账单和劳动合同等信息,以躲过P2P平台在借款人信用、资产和收入情况等方面的层层审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贷款。第二,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后无力还款。虽然绝大多数P2P平台要求借款人保证资金不用于高风险投资等用途,但是规避不了借款人的投机心理带来的高风险。第三,借款人恶意拖延或拒绝还款。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且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传统私人借贷所依靠的乡规民约、道德约束并不起作用,导致部分人恶意套钱。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拆标,指将一个期限较长或者金额较大的借款标的拆解成若干个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的标的,根据购标人的需求搭配,造成期限和金额错配,在实务操作中,平台拆开的标的到期时,真实借款却未必到期,导致投资人不能按时提现;二是自融,即公司构建平台的目的在于弥补自己的资金漏洞,这样的平台能够还款的概率偏低、风险很大。
2.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蕴含的特定市场风险
(1)法律风险。首先,现有法律法规对P2P的准入资质、运作红线缺乏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部分P2P平台实际从事的是资金融通业务,却以贷款咨询的名义在工商机关注册,缺乏相应融资资质,鉴于此,P2P模式可能因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清出市场。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信息披露、反洗钱方面的监管约束,资金流向难以辨识,部分P2P平台相继推出了概念模糊的理财、债权转让、信托等风险较大的金融业务,从事洗钱活动。最后,部分伪装成P2P模式的自融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隐含巨大的风险。
(2)道德风险。第一,由于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驱动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即使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信息归集和审查中有一定优势,也无法避免借款人道德问题的频发;第二,P2P平台机构在追逐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也极大。主要有两种:一是负责人从一开始就只有“圈钱”目的,通过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执业信息、虚假审批资料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实质是诈骗。二是负责人的初衷是合法、向上的,但由于经营、管理、风控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平台不能良好运营,被动跑路。
(3)模式风险。第一,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再将债权分拆打包成理财产品在线销售出去,平台以“居间人”身份直接参与资金流转过程,代表性平台为宜信。首先,完全基于线上的信用审核体系不能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有效,其次,平台通常将收到的现金汇入一个账户,若该账户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全部资金的流动。第二,资金池模式。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出资,采用虚发或多发标的、长标短发的模式引进资金,资金因未有对应的项目而沉淀在平台控制的账户内,形成所谓“资金池”。这一概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违法的概念,银监会对此的禁止在于平台理财所对应的债权(信贷资产)需要一一对应,不能存在一个“资金池”来进行期限错配的盖帽游戏。然而,操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资金期限滥配、资金流向不明的违规操作。平台直接插手资金管理,有能力也有可能随意挪用资金,资金安全无保障,当平台出现大量坏账或现金流吃紧的情况时,公司挪用新用户资金代偿,就会滋生“借旧还新”、“击鼓传花”的套利行为。第三,自融模式。大多数P2P平台由独立于借出者、借入者之外的第三方中介运营,会遵守职业道德,优先保证投资人的利益。假若平台是融资方设立的,会倾向于先保证本机构的资金安全,该模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有着先天缺陷。
(4)项目风险。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和行业愈演愈烈的竞争压力,很多线上P2P公司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开发大量优质、小面额的借款项目,投资人的资金大多集中在少数几个大项目上,资金不能按期回收的风险极大。同时,平台将到期期限不同的项目期限错配的行为,也会导致流动性风险无法分散。
(5)网络技术安全风险。技术安全可靠是保障P2P网贷平台安全的重要条件,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并不具备平台技术建设和维护的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公司保留的涉及用户账户及身份认证的敏感信息,一旦被恶意攻击,极易造成信息泄露。
(二)P2P模式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
1.市场准入门槛低
P2P网贷平台借贷中介的性质特殊,但设立条件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并无不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市场准入审核远远不及对一般金融机构的审核严格。同时,作为资金的融通平台,并不需要缴纳一定量的保证金,以确保资金借出者的交易安全,从而造成P2P平台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业态。
2.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虽然有一些细则规范,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整体上处于真空监管状态,至今还没有统一、细致的监管意见或规则出台,P2P行业处于一种“自由生长、自由发挥”的无序混乱竞争状态,很容易使部分企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踩红线”的业务活动,从而让企业陷入违法的泥潭。不少企业利用法律监管上的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在危险边缘谋取私利,因而P2P的潜在运行风险很大。
3.缺乏健全的征信系统
多数P2P网贷平台并没有能力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征信系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信用征集系统的建立健全过程当中并没有发挥自己的作用,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企业自有的信用系统未和地区乃至全国的户籍、房产、社会保障系统联动起来,使得其仅仅能对借款人在线上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因此有关个人状况、收入、信用记录信息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并且,由于个人的各项真实情况的电子档案可以伪造,大大增加了借款人钻制度空子、使用虚假信息骗取借款的可能性。
4.个体人的缺陷
人有先天性的缺陷。有道德、有操守、有长远意识的理性人把P2P网贷视为一个金融服务平台,在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竞争性运作,遵纪守法,合理合法地盈利,非理性人则将其当成牟取暴利、恶意套现、获取私利的工具,导致平台偏离合法轨道。平台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投资人跑路、虚假信息套现、平台“蒸发”等种种乱象,和借款者存在道德缺陷、自私自利、目光短浅的素质不无关系,严重影响了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进步。
四、控制风险的解决方案:P2G政信投资平台
在P2P机构向“新行业”大举进军的时候,能否控制风险,是能否形成良性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关键。互联网金融P2P模式的风险频发,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社会对P2P模式的盲目乐观和期许,而忽视了它在当前阶段的发展不完全性和投机性。社会公众对P2P模式的期待主要有两个:一是满足个人资本持有者的理财需求,解决公众日益强烈的理财需求与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供给的矛盾;二是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小微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与相对稀缺的信贷市场供给的矛盾。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缺乏监管,对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加之小微经济体本身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投资款进入中小微经济体之后,资金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一揽子解决两个问题是有难度的,因此,这两个有矛盾的问题要分别解决或分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需要金融机构的自身修炼、金融格局的合理调整、监管规则的逐步落实和征信系统的开放透明化,需要市场和时间的沉淀。同时,民间资本日益旺盛的入市需求需要被解决,在互联网金融浪潮席卷全国,各种创新金融模式层出不穷的当下,将民间资本引入政府建设项目的P2G就是解决这一需求的有力尝试。
(一)P2G的内涵
P2G,即private to government,是互联网P2P模式的升级版或者一个细分市场,可以拆解成“互联网金融+政府信用+民生项目”模式,即将聚集的社会闲置资本通过平台投向“政信资产”。作为脱胎于P2P的P2G模式,其最大的创新点在于投资人在P2G平台上的投资项目不是个人或小微企业发起的,而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政府回购、国企保理、国有公司债权回购等方式建立起的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背景的项目。
(二)P2G的运营模式
P2G事实上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该模式通过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与民间资本合作)项目设计成P2G产品,利用政府公信力吸引大量民间资金进入,在某种程度上讲,P2G是PPP与P2P模式的优势融合体,它有如下优势:
1.政府信用背书,安全系数高
P2G有政府信用、政府建设基金兜底,平台对接的是“跑不脱的借款人”,比P2P安全系数更高,能够让普通投资者更安全地享受到政府项目建设的红利。另外,P2G的定位是:为具有政府信用的项目提供短期周转资金的融资服务,和政府发行的长期债有本质区别。若能严守短期这一门槛,则政府有能力通过P2G融资形成自己的资金输送渠道。
2.项目选择上的“高度警戒”
P2G平台对项目的准入要求有:政府信誉担保、国资背景、国有控股担保企业提供本息按期兑付担保、土地或实物资产抵押、国有企业应收债权抵押,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通过。项目多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政府项目,而非高风险投资或者政府自用项目。债务合同中应有关于还款的特殊约定,比如逾期拖欠的账款由借款方用应收账款贴现偿还,还款来源为预算内财政资金的,需要列入当年度的财政预算,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付款保证书。
3.维持较高水平的稳定收益
现有的P2G平台对资金使用成本的设定是:政府承担10%-11%上下的融资成本,投资者获得8%左右的收益。这样的收益率比一般高息的P2P平台要稍低,但是收益是银行利率报酬的两倍之多。既安全又有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是适合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需要的:有一些低迷,但是又有闲散资金需要取得投资回报。
4.合作双方的双重筛选,双向监督
一方面,作为出借方,融资平台会对政府项目作出资质审查、项目周期调查、盈利能力评估等各项考核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拥有谈判能力上的先天优势,在选择合作平台时会对平台进行运作效率、资质背景和信用档案等方面全方位的考察,实际上会成就P2G行业的高准入门槛和P2G合作模式强强联手的业态。
5.“安全+高效”:线下贷款,线上理财
P2P模式出现问题的一大原因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很难对借款人有全面、真实的鉴定,作为一种改进措施,P2G在线下设立自己的办事机构,由拥有合格金融资质、掌握审核流程、信誉度良好的专业团队来把控项目,守住贷款项目的高准入门槛;同时,发扬互联网技术高效、便捷、低成本的优点,减少资金融通中间环节,将原本只有银行、基金公司的大客户才能享受到的投资产品提供给社会公众,实现投资的认购低门槛。
(三)P2G需要秉持的原则
1.资金流向透明:打造纯净信息平台
要秉持只做资产交易撮合平台的原则,不在公司内部设立资金池,在汇集投资者的资金后直接将其存入独立的银行账户,平台不支配资金,在具体的资金运作上,及时公示资金使用状况,按时向投资者投递资金运营状况的相关文件,保证资金的流向全程透明可见。
2.项目运行透明: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投资者可在P2G的项目平台和APP上,跟踪项目所有细节,形成独立的判断。首先,充分地披露信息,平台须披露融资主体情况、担保人情况、还款来源、项目进度等信息。其次,完整地揭示风险。平台应秉持客观、诚信的执业守则,在产品交易说明书及相应的材料中向投资人完整地揭示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比如,资金用于投资回报率极低的“准经营性项目”、政府的财政偿债压力大、借入资金的国有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等。
3.交易信息透明:按时规范地披露交易信息
平台应当按时、客观地披露有关交易发生、招投标、交易余额、交易逾期和大客户变更等方面的情况。应当遵循国家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具体执行中,应细化到诸如“至少于每季度后30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主要产品90天以上逾期金额、90天以上逾期率、90天以上累计逾期率”的程度。
4.交易环境透明: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存储和法律效力
平台应保证进行网络维护方面的技术投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账户的安全凭证,确保将投资人的交易细节全部实时保存下来,投资人在出资期限内可以随时查看、打印,这方面已有浙金网推出的“无忧存证”这一有益的探索。
五、结论与启示
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引起的“金融脱管”主要来自于道德风险、项目风险、模式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因素,P2P模式的优化版P2G则具有政府信用兜底、回收速度快、项目筛选严格、信息透明等保障。在P2G的运行过程中,需要遵从的原则有:资金流向透明、项目运行透明、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环境透明。
风险控制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身之本。在企业做好自身“风控”的同时,互联网模式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监管当局应做好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征信平台体系建设工作,尽快出台规范的监管准则,鼓励创新的同时防止平台套利,在法治、自由的精神指导下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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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邵海
The Risk Control of Internet Finance Peer-to-Peer Lending:Financial Analysis and Model Construction
LIUJian-min,JIANGYu-he
(Management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ial P2P (peer-to-peer lending) has triggered the phenomenon of “out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which means the P2P platform has slapped into a state of “out of supervision”. More and more issues such as platform vanishing, withdrawal difficulty and illegal money laundering, occur in the P2P system and do serious harm to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Beginning with the presentation of four developing models,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existing risk factors, like moral hazard, project risk, model risk and the risk of technology. On this basis, an innovative model named P2G model is introduced which has the ability to avoid the above-mentioned risks. P2G has the advantages of public credit endorsement, rapid recovery of funds, strict screening process and informational transparency, so that it becomes “a new blue ocean of local investment”. Moreover, this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transparent principles of four aspects to P2G operation: the money flow, the operating condition, the transaction information and the trading environment.
Key Words:P2P; out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risk control; P2G; transparent principles
文章编号:1008-4355(2016)02-0100-07
收稿日期:2015-12-30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013XZYJS190)
作者简介:刘建民(1963),男,江苏溧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蒋雨荷(1990),女,安徽宿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