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曲艺维权在曲艺创作中的作用
2016-07-02文黄群
文 黄 群
试析曲艺维权在曲艺创作中的作用
文黄 群
2015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前夕,参加“包公杯”全国反腐倡廉曲艺作品征集活动并获奖的青年作者L打来电话,反映在羊年春晚语言类节目彩排中,某知名演员的小品节目与其获奖作品内容十分相似,要求帮助出面求证咨询并给予正面答复。此前,在今年一些电视台春节语言类节目的前期审查准备当中,也陆续听到过某某演员准备使用某个曲艺作品,请求帮助协调联系。从中我们可以隐约感受到这样几层含义:一是我们连续多年组织开展的曲艺创作研修工作已经初见成效,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二是曲艺演员对优秀原创曲艺作品的渴求非常强烈,需求愈发明显;三是曲艺人的维权观念和对侵权行为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正在加强。分析这些情况,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有力有效地权益保护与推出优秀作品、推动曲艺创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曲艺著作权保护在曲艺节目创作中的作用正日益凸显。
一、曲艺侵权鉴定工作复杂且艰难
在全国曲艺小剧场作品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曲艺创作贵在“点子”,大家帮助分析修改曲艺作品题材体裁、故事情节、谋篇布局时,能够感受到一个好“点子”成就一个好作品。而往往一个作者写了或者讲了一个好“点子”、好“包袱”后,很容易被“快手”作者采用或采纳,当事人又不好过深追究。曲艺节目讲究的是“轻便、小巧、快捷”,节目演出从构思到搬上舞台比之“打磨”为成品的时间要短得多,演出的节目与文字的脚本相差很大;而且语言节目不受任何时间、音乐、故事情节、文字脚本的制约,随手“现挂、现编、现用”现象比较常见,即便是依照某个文字作品排练,在台上演出时也与原作品有一定的差别。这就造成曲艺侵权鉴别工作异常复杂。
每一位曲艺文学作者、每一位曲艺演员都是自己作品(包括文字或节目)权利人,享有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不要因为曲艺艺术自身特性造成其对侵权事实的鉴定、判断复杂艰难而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传播载体纷繁多样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著作权、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这是事物发展的积极因素。在举办各类创作活动中,我们发现参加作者中有不愿拿出好作品、不愿说出好“梁子”的情况,这种情况将会严重影响到创作活动的根本宗旨,影响到创作经验的交流与合作,直至影响到曲艺界“出人、出书、走正路”的发展道路。因此建立和完善曲艺著作权维护制度,保护曲艺工作者创作成果不受侵害,对于推动曲艺创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曲艺权益保障工作将是一项重要任务,亦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二、曲艺人既要“用其法”也要“知其法”
目前,相声、小品等活跃曲种在作品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不少千篇一律现象,这固然和曲艺工作者继承有余、创新不足有关,和曲艺节目本体内容的界定模糊有关,也和曲艺界的著作权保护不清晰分不开,关键问题是大部分曲艺人只片面注重对曲艺侵权现象的自省、自警,而缺乏在学法知法上下功夫。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曲艺工作者要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断增强自身法律素养,提高分清、分辨有关侵犯权益的事实真相,只有懂法、守法,才能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享有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曲艺工作者应该多交流、多宣传著作权的法制知识,唯有如此,才能更好维护曲艺事业的健康发展。
曲艺创作就是一种创造艺术作品的智力活动,其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口述作品,同样享有表演权和改编权,这一点往往被大家忽略;曲艺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意味着参加创作活动并把作品提交给主办单位,我们就应该有义务给予权益保护;另外,曲艺界在对待自己创作的作品时,往往刻意强调题材、立意的唯一性或者排他性,这往往不利于曲艺作品的创作生产,著作权法指出,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可以利用合理的法律知识进行艺术创作,反而会更加提高曲艺的文学性、艺术性;再有,为了扩大他人曲艺作品的广泛传播,在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免费表演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样,曲艺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等的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如果曲艺人了解掌握了相关的法律常识,是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达到合理使用作品的目的的,也能够形成一种良性互动、良性发展、良性合作的和谐创作氛围。
三、做好维权工作是推动曲艺创作的前提
曲艺界有“千斤点子四两词”的说法,相声界也有“宁赠一锭金,不授一句春”的老话。所谓春,即是相声的活儿,也就是段子。当初相声演员王长友为了跟前辈刘德智学活儿,临去他家往往要偷着买俩烟泡,拎包茶叶,把先生哄乐了,从刘先生那儿趸了上百个段子,成就了其“相声仓库”的绰号。现如今,大家仍然享用着曲艺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然而,曲艺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继承、套用模仿的阶段,曲艺要前行发展就必须走创作创新的道路,虽然大部分人认识到这个问题,但是真正把曲艺著作权保护与曲艺创作创新联系在一起的人却很少,将曲艺维权渗透到曲艺创作创新工程每个细微之处的工作更是鲜有作为。
生活永远是曲艺创作的源头活水,时刻面朝生活,生活的气脉才会给艺术创作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曲艺作家孙立生说过一句话,“曲艺家的眼睛应该发现平常人的不平常事,不平常人的平常事。”我们挖掘生活素材的过程也要注意对所描写的人和事进行客观、仔细的辨析厘清,妥善处理作品中当事人的权益。
曲艺创作应善于在权益保护下挖掘素材。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生活永远是曲艺创作的源头活水,时刻面朝生活,生活的气脉才会给艺术创作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曲艺作家孙立生说过一句话,“曲艺家的眼睛应该发现平常人的不平常事,不平常人的平常事。”我们挖掘生活素材的过程也要注意对所描写的人和事进行客观、仔细的辨析厘清,妥善处理作品中当事人的权益。
曲艺创作应善于在权益保护下使用素材。生活素材的来源多种多样,有直接的获取也有间接的吸纳,间接得来的素材有从广播电视中得来的,有从报刊杂志上了解的,也有国内外文学作品里阅读的素材,对于这些间接素材曲艺人应该在权益保护之下合理借鉴使用。从某种意义上看,曲艺应适时引入编导机制,在戏剧、影视、舞蹈、杂技等舞台表演艺术中,编导专业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创作的艺术作品往往与文学作品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文学作品的基础上根据其艺术自身特点进行改编,形成自己的艺术语言,而曲艺至今仍然没有形成这一机制,单打独斗,各自为战,即便有自己的创作团队,也是“平地抠饼”式的创作,缺乏对姊妹艺术的借鉴,经常导致作品的曲艺特征大于艺术特性。不难想象,正是因为有清代文人作家韩小窗的子弟书创作,才得以至今留下《长坂坡》《黛玉悲秋》《红梅阁》等不朽之作,他根据《红楼梦》改编的《露泪缘》,能深刻理解原作精髓,体现并发挥了原作的精神,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成为了传世之作。
曲艺创作应善于在权益保护下利用素材。现代人的生活特点已经和过去有质的变化,生活节奏加快,人群迁徙频繁,获得信息迅速,娱乐手段多样,休闲、缓慢的艺术节奏已经无法吸引年轻人的目光(当然不能一味地迁就他们而失去曲艺的本质),我们是不是可以尝试用发展的视角、超前的意识来争取年轻观众呢,这就需要巧借生活素材,可以通过已有的、大家耳熟能详的经典作品来开掘题材,巧妙地利用流行歌曲、影视剧目、热点微博、焦点话题“化他为我”,当然,前提是尊重原著作人的权利。
在新形势下曲艺维权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改进提高、不能停滞不前。我们应该认真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著作权益保护手段将广大曲艺家和全社会曲艺工作者团结在一起,为实现振兴繁荣曲艺大业的梦想贡献智慧和力量。
(责任编辑/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