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维权正在进行时
2016-07-02孙立生,奇志,李鸣宇等
曲艺维权正在进行时
编者按:2015年9月16日,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共同主办的数字化时代下曲艺版权保护研讨会暨《曲艺维权手册》发布会在京召开。与会领导、专家、艺术家回顾了中国曲协维权工作的发展历程,介绍了《曲艺维权手册》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就数字化时代的新形势下,如何推动曲艺版权保护提出了意见和期望。现摘录部分观点刊登以飨读者。
“评论”维权,从“我”开始……
孙立生
山东省曲协主席、曲艺评论家
这些年,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多在“版权”范畴,其实被侵权的却远不止于此。作为从事文艺评论的工作者,我的一些批评言论或学术观点,曾多次无端被某些媒体、某些人“断章取义”、“改弦易辙”,甚至被“偷梁换柱”。它不仅曲解或肢解了我的艺术观、价值观,也使我的人格与名誉遭到侵犯,心灵和精神招致伤害。我所以提出“评论”维权,从“我”开始,是因为探究、总结我本人及其“评论”被侵权的原因、教训,愈发认识到:唯有淡出“小我”,胸怀“大我”,提升“自我”,“评论”维权才能够有实效,见成果,显现出它的历史意义和社会价值——
一、淡出“小我”,维权呼唤“较真”。梳理下我这些年发表的评论文字,有些不悦、遗憾,多是些加引号的“侵权”所致,根本原因在于思维始终围绕“小我”打转:对媒体、记者随和、从命,才可能争取到更多信任及其发表文稿、言论的更多机会——不敢“较真”,于是便“失真”。所以我要说,一个作者或文艺评论者,唯有将“求真”放到首位,维权才可以显现出它的重要、可贵。
二、胸怀“大我”,维权呼唤“担当”。维权的本质是求真,艺术家放弃一次维权就是放弃一回“求真”的责任担当。文艺维权只有每一个被侵权的文艺家主动、勇敢地站出来,整个文艺环境才能逐步趋向健康、积极、向上,从而使文艺创作得以“站起来”发展。求真与求同并非一个概念,作为一个有担当自觉的文艺评论工作者我应该义无反顾地坚持自己认同的“价值观”:失掉学习热情、过程,任何艺术的路都会越走越窄,直至走向衰竭、死亡……
三、提升“自我”,维权呼唤“求是”。今年年初,我应邀去一所大学举办曲艺艺术讲座,之后有位听课的学生通过微信发表了一篇“学习心得”,该文开宗明义地说明是听我讲座后的感想、体会,所以它在网上传播后不少朋友向我祝贺,有位曲艺名家还和我一起将该文推荐给某专业性杂志发表了。只是后来我在其发表后细细阅读,发现该文只是拿我讲座当成了“引子”,而大篇貌似他自己体悟、发现的学术观点,全部缘自我的讲稿(他以学习为由向我索取的),即它只是我讲稿的一种翻版而已。其中该文刊载时的“要点摘要”,竟一字不变地抄于我的讲稿。尽管它们是我在很多报刊早已发表过的“老观点”,但毕竟是我长期学习、研究、思考、发现的心血与结晶。不曾想,研究成果不言不语地换了“作者”。我想到“维权”的同时,更想到了肩头“求是”的价值与责任。于是乎,沉下心给这位学生写了封长信,希望他反思、反省,从而认真汲取教训,做一个阳光、健康的文艺新人。这件事,我原本并不想说,因为我虽是被侵权的直接受害人,又是直接参与人——我也是该稿的推荐者之一。但想到了“文艺维权”旨在“求是”,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最终还是决定将它暴露在阳光下,让大家一起引以为戒。
伟人毛泽东说:“错误和挫折教育了我们,使我们比较地聪明起来了,我们的事情就办得好一些。”但愿我个人遭遇的这些“被侵权”的挫折、教训,能给中国文艺评论的维权,及其中国文联、中国曲协维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积极、健康、有益的启示与思考,从而使文艺维权在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发挥出先进和引领作用。
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任重道远
奇 志
铁路文工团相声表演艺术家
“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在如今,似乎成了人们的一个时尚流行语。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到如今已经二十多年过去了,我们的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事实上,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具体落实当中,依然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令人望而生畏。
为何如此?在现实社会里,相当一部分人,都愿意买便宜的、盗版的、山寨的,一部电影需要投入几千万,甚至于上亿元,但是一张盗版碟只需要一块钱,就可以看上这样的大片。电影界这些年来,喊得最凶,抓得也最紧,因为他牵扯到本行业的生死存亡之大计。然而,对文艺节目、文学作品这几年打击盗版进展缓慢。凭劳动获得还是凭偷窃获得?社会与个人、规则与欲望一场世纪的纠结。得来全然不费功,盗版是绞杀智慧劳动一条无形的社会链条,它将创新与发展化为泡影。
你如果同电视台、各地媒体、网络以及千百万制碟售碟的老板们打官司,那是自讨苦吃,自讨无趣,自讨灭亡。著名的喜剧表演艺术家朱时茂、陈佩斯,就版权问题同某电视台对簿公堂,以后就一直别别扭扭、叽叽歪歪,即便有好的作品,也难在某电视台上露面,教训呐!
至如今,我们的主流媒体对于个人的作品,也是肆意的强买强卖。比如,每当你有新作品的时候,他们会叫你签字,表明本人愿意将作品的编辑、录制、播出等一系列涉及版权方面的条款进行授权、签字,以少得可怜的费用夺走了演员和作者们的劳动成果。合理吗?公平吗?有章可循吗?价值几何?有标准吗?许多演员和作者为了能在电视里“出人头地”,“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
本人与大兵共进行两次维权行动,然而在此之后一些网络和一些媒体平台照样播放我们的作品,我们的盗版音像作品,在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东南亚、欧洲等地依然随处可见。至如今,我们的签约版权公司,湖南某音像制品公司,兀自超期超量自盗版权。比如,约定发行2000张,他自行制作20000张进行销售,超出部分未向演员本人缴纳版权费,甚至于原定2000张也可以用“市场销售不佳”等任何理由进行搪塞,不按时按额交付相关费用。
曲艺维权是一个长远的提高全民意识、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和严谨性的行动。这个日子的到来依然是漫长的、艰巨的,但是我依然期望着,因为我们的社会每天都在进步,因为有我们的娘家人——中国曲协!
曲艺行业内更应该尊重他人著作权
李鸣宇
中国广播艺术团相声演员、北京鸣乐汇先锋相声团团长
艺术家履行维权程序非常艰难,对于青年相声演员更是难上加难。面临可能侵权的人,大多数都是小师叔或者师兄弟,带有行业血统性,因此不方便走法律程序,只能通过行业内部来解决。一旦走入法庭,拿着证书去要求赔偿,马上就会有人说,咱都是自己人,都是行里的事,您干嘛这么小气呢?反而显得我们斤斤计较了。因此我们迫切地希望文联、曲协搭建起一个公开的、透明的、公正的平台。比如定期把新创作的作品交到曲协备案,在联系不到原作者的情况下,其他社团的演员需要用作品的时候,以曲协为平台,排除稿费的事暂且不谈,起码给原作者一个署名权,让观众知道这个作品是谁写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曲协的权益部拟出一个合同,比如我用奇志老师的一个作品,奇志老师授权给我用这个作品,约定我的适用范围,使双方的平台不会产生冲突。这样能更好地解决曲艺行业维权难得问题,毕竟都是同行,可以在曲协内部沟通、协商,进行一个小的版权的划分或者转让。这是我个人的一些心得,希望能为曲艺维权提供一些思路。
新媒体视野中的曲艺工作者权益保护
邱振刚
中国曲协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艺术报》理论副刊部主任
曲艺艺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因此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音像制品、图书、铁路、公路、民航等媒体平台上被大量地重复使用。这其中,有的使用者得到了曲艺家的授权,同时也不可否认,大量的作品其实是在被盗版使用,这些作品的传播不但未曾得到曲艺家的授权,使用者还经常对曲艺作品的内容进行篡改,有的甚至名都不署。这种局面,极大伤害了曲艺家的权益,也扰乱了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的正常发展。
针对曲艺侵权现象,我从自己的工作经验出发,觉得我们的曲艺家需要提高两方面的意识。第一,相信曲协,真正把中国曲协当成自己的“娘家”。近几年曲协成立了权保方面的职能部门,并宣传推广使用《中国曲协曲艺维权手册》《曲艺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曲艺演出合同范本》,相信今后曲协维权工作经验会不断积累,从而获得更多曲艺家的信赖,曲艺家从协会获得法律知识咨询等方面的帮助,最终形成一个双赢的大好局面。
第二,更好地学会使用网络、使用媒体。现在,除了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曲艺爱好者去剧场看曲艺演出的机会毕竟不多,现状是中老年曲艺迷在电视上看,年轻人则在网上搜索下载曲艺作品。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了大量侵权现象。我们的曲艺家是公众人物,都有大量的粉丝,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可以利用自己的这种影响力、知名度,在网上网下各个场合多呼吁。可能我们提出的问题未必得到马上解决,但通过媒体,能让越来越多的人来重视曲艺工作者权利保护这个话题。
另外,我们的曲艺家,即使在面对大量侵权现象时,因为时间精力方面的限制,难以事事躬亲,亲自去一一过问,要么顾不上和侵权者交涉,对侵权现象不去计较,要么就交给律师处理。但是,我建议曲艺家最好还是能亲自参与到,哪怕是一起维权诉讼中,从发现侵权到取证、证据保全,到起诉,再到庭审、宣判,最好能全程参与。次数不用多,一次就会很有效。在这个过程中,自己的法律知识、维权经验可以得到极大丰富。
曲艺工作者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康珣
中国曲协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铁路文工团曲艺作家
谈起作品维权,每个曲艺工作者都有很多话要说,也都有被侵权的经历,比如说媒体侵权了,电视、电台、网络天天播放你的作品,而创作者、表演者却一无所得。再比如拿你的作品上全国去演,连招呼都不打,其实作者不是铁板一块,不是不让使用作品,但连个招呼都不打,说不过去。更有甚者,约你写作,最后署上他的名字。如何避免这种不文明的现象,如何将被侵权的损失降到最低呢?我总结了以下这几点:
第一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学习更多的维权知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我觉得只有了解什么是维权,才能去做维权的事儿,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其实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在我们不知情,不懂法的情况下发生的,比如十年前,曲艺作品已经在网上泛滥,当时作为曲艺工作者维权意识匮乏,很少有人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才使不少商家获利。被侵权而不自知是维权路上最大绊脚石。
第二打铁先需自身硬,先尊重他人的艺术作品,不去做侵权的事情。一批批曲艺新人不断涌现,我们的曲艺又一次迎来了新的辉煌,但在辉煌的背后,我们曲艺界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对他人不尊重的现象。不问由来,东拼西凑,时有发生。相声作品中很多包袱都是抄来的,这样对创作者是极不尊重的。艺术的作品必须原创,东拼西凑的作品不会长久,维权就是维护我们艺术本身。
第三维权需要大家的团结。维权是一件好事,是一件特大的好事,正像电影《有话好好说》中所说的“这件事你一个人办不成”,我们个体的力量是薄弱的,大家共同配合,相互鼓励,才能将我们维权工作进行到底。
网络环境下曲艺著作权相关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
郑伟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成为曲艺作品发表、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态的出现在提升曲艺作品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曲艺维权的成本与难度。因此,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对曲艺著作权更好地进行保护已成为广大曲艺工作者及曲艺界实际面临并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曲艺著作权相关权益及权益人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及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又称为“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作品传播者(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以下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也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网络环境下曲艺著作权相关权益的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
为实现既能维护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知识与文化在社会公众中的传播,使得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平衡,我国设立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两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使用者在特定条件下根据特定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支付报酬的制度。
三、网络环境下曲艺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种类及维权现状
网络环境下曲艺著作权侵权纠纷大致可分为人身权侵权、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两类。网络环境下曲艺维权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权益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自己享有的权益种类不清楚,导致无法判断他人行为是否侵犯其权益。二是有的权益人维权意识淡薄,有的则出于各种顾虑不去维权甚至不敢维权,想要维权的又不如何维权。三是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四、网络环境下曲艺著作权相关权益保护法律建议
第一,提高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营造曲艺维权氛围,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从业人员维权提供指导与帮助。第三,探索建立表演者集体管理组织并由其进行著作权授权、维权事宜。
(本文照片由张生福摄)
(责任编辑/张茵)
行业调解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