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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曲艺维权的几点思考

2016-07-02范林元

曲艺 2016年1期
关键词:曲艺维权权益

文 ・ 图 范林元



新形势下
曲艺维权的几点思考

文・ 图范林元

不久前,中国曲协召开了“数字时代下曲艺版权保护研讨会”暨《曲艺维权手册》发布,作为中国曲协权保委的一份子,我想谈几点想法。

第一、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曲艺维权的定位

我认为,新时期曲艺维权的核心是:建立“行业维权”机制,因为行业维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都比个体维权深刻。现在,曲艺工作者的从业方式越来越社会化,单靠维“家”的权,维著作权,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形势需要。例如,上海有个演艺工作者联合会,有百余位曲艺工作者会员,他们许多都不是专家协会会员,也不是国有院团成员,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座谈会上讲话中说到的那些“从社会和人民中产生的”文艺人,艺联开展包括这些曲艺会员在内的维权工作,都着眼于行业、着眼于从业服务,很受大家欢迎。因此,曲艺维权的着力点也应覆盖到全行业,站在维护保障全行业从业者权益的角度,立足于“以会员为中心,以法治为保障,以传承传统曲艺为基础,以激发艺术创造为目标”的原则,着力建设曲艺行业权益保障的体系、制度和机制。

以评弹为例,虽说现在有些演员的演出机会不少,收入也还可以,但对专业有磨练的、显示艺术水平的、有竞争的场所演出不多,娱乐性的、不讲究艺术质量的及其他一些非正规场合的演出很多,日长时久演员的表演水平下降了,艺术的纯度稀释了,经得起推敲的,有艺术创造力的作品少了,真正的市场萎缩了,真正的观众也少了。这些问题使得评弹赖以生存发展的事业基础出现了问题,从业人员的长期生存发展权利受到威胁,如任其下去这门艺术就危险了。我想全国曲艺行业的很多曲种也面临着同样的境遇。因此,我认为曲艺维权不仅要关注著作权,更应关注广大曲艺工作者的生存发展权益,这是当务之急,关系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我的第一个建议是:研究制定“中国曲艺行业权益保障总体方案”。由曲艺界全国性的行业组织——中国曲协来牵头,重心下沉、关注从业者,组织联系全行业、全国曲艺界同仁们一起来寻找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维权的办法,最终形成中国曲艺维权的顶层设计。

第二、曲艺行业维权的根本是建立从业标准和行业规范

关于认定是否属于侵权,既要看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有行业的标准。据我所知,行业规范也是法律的渊源,也是法官判案的依据之一。建立曲艺行业从业标准和规范,能有效评判从业人员专业与否,保障专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观众的消费和欣赏的权利,进而维护行业的整体发展利益。

我也举个例子:以前评弹界在苏州有个“光裕社”(1776年-1957年),上海设有“光裕分社”,是江南地区曲艺界最大的行会组织,她有严密的社团章程,规范的从业要求,艺人出道跑码头必须得到“光裕社”的资格认可,在从业过程中有违反行规行为的“光裕社”要进行惩戒,但她同时为艺人争取社会地位,反抗恶势力敲诈勒索,保障艺人从业权益,举办社员福利事业等保驾护航,对非专业演员和外来演员进入本地区行业的限制和要求很严格,“光裕社”为当时评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独特的作用,现在看来,这样的行会组织是很值得借鉴的。

中国曲协一定意义上担任着全国曲艺界最权威的行业组织的角色,因此我建议:由中国曲协牵头,把传统行会和业界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的方式,用现代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加以提炼、梳理、总结、规范,最终汇集成册,再在全国公布推行。我想这样的行规约法将在全国曲艺界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很有现实意义。

我们应当重视社会行业的自我调节功能,给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行规约法必要的发挥空间。

第三、开展曲艺维权要尊重传统曲艺特有的发展规律

我举个数年前的案例:有位“苏州评话”演员扬子江曾状告苏州市评弹团,称未经其同意多次组织演员演出其作品,而演出者就是其弟子和再传弟子。最后苏州市中院努力调解,以苏州市评弹团补偿扬子江2万元人民币达成和解。案件虽了,但事未了,这个案例引起的争议对曲艺行当的影响是深远的。评弹及其他的传统表演艺术,历来以“口传心授”为特征,徒弟表演师父传下来的曲目天经地义,这样的传承方式已经存在有几百年的历史,是行业的行规,得到所有从业者的认可和遵守,而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背景下,依著作权法等制定法的规定,如果师父的成果能构成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演出其作品,那么这在传统表演艺术行业是不可想象的,其结果必定是师父不敢收徒弟、徒弟不敢拜师父,几百年来形成的尊师重道的艺术传承关系岂不就此了断,传统艺术发展生态岂不要被破坏?若真是这样,传统艺术将后继无人,直至消亡。

因此,我认为开展曲艺维权,不能简单、死板的套用法律规定或者照搬照抄西方著作权保护模式,还要充分尊重传统的行规、传统的习惯,这些行规和规范经过长期的实践,在特定行业领域和群体间形成了很强的公信力,这种公信力的覆盖面和辐射力有时超过法律的约束。在大力推行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重视社会行业的自我调节功能,给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行规约法必要的发挥空间。

因此,我建议中国文联权保部、中国曲协等全国性组织要多多呼吁著作权立法包括其他立法,要把借鉴国外经验和尊重我国国情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四、开展曲艺维权需要专业化、权威化、现代化

(1)专业化。指人员和机构的专业化,需要承担曲艺维权工作的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更要热爱艺术,懂得艺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法律专业和艺术专业相复合,还有维权机构专业化,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协调、研究、处理维权的事宜。这点中国曲协已经做得较好。

(2)权威化。就是中国曲协的拟定的行规约法通过法定的程序固定下来,辅之以建立相应的惩戒机构和惩戒规范,这样才能在全行业得以产生效力。另外,建议每年制作“中国曲艺行业发展动态报告”,动态地收集汇拢全国曲艺行业业态信息,这个报告只有中国曲协适合去做。

(3)现代化。曲艺是传统的艺术,但不乏其现代性。曲艺维权工作要善于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善于运用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来分析行业情况,善于用微信等现代社交工具传递信息。

党的群团工作会议指出,群团组织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所联系群众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的曲艺维权工作前景光明,大有可为。希望中国曲协以曲艺维权为新的增长点,走曲艺维权走得通的路,广泛团结全国曲艺工作者共创曲艺事业新的未来。

(作者:中国曲协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演艺工作者联合会秘书长、苏州弹词表演艺术家)

(责任编辑/朱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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