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的“诚”的认识论和法则的认识意义
2016-06-30田晓雨
田晓雨
摘 要:“诚”是儒家哲学的核心概念。“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诚”在《中庸》中,不仅是真实无妄,它还与“性”相通,代表着“真”,“善性”,“正义”等价值观。“诚”这一概念,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道德理性,是人用自己的意志而进行的道德自律;从宇宙的角度来说,它是万物运行的规律,是自然的法则,它有着“自然法”层面的意义。“诚”的价值观能够为世界立法。而自然法的价值观正是求善避恶,追求正义。所以,“诚”的价值观与自然法的价值观是相通的,“诚”的认识论对于我们如何认识自然法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庸》;“诚”;“性”;自然法;“真”;“善”;“义”;儒家
“诚”乃《中庸》[1]思想体系之核心,是《中庸》的认识论,认识“诚”这一核心内容,对于我们如何看待自然法以及自然法在中国的语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性”是“诚”的内容
《中庸》的开篇言:“天命谓之性,率性谓之道,修道谓之教。”即天命,心性与教化是融为一体的。“天所赋为命,物所受为性。”性,命与天道融会贯通。这正是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道德观的体现。而其核心是“诚”。“诚”与“性”相通,“性”与“命”、“天道”相通,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诚”并不是一个僵硬死板的概念,而是儒家那种博大精深、浸润通透的精神。
“性”与“诚”的关系该如何认识?《中庸》做了进一步的阐释:“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周敦颐《太极图说》有曰:“诚者,圣人之本。”《中庸》要求“诚”不仅仅是要使自身达到“诚”的境界,更要“尽人之性”,“尽物之性”,也就是说使得普通人和世间万物都能“诚”,方可以“与天地参”,方能成为“至诚”的圣人。故而“尽性”是达到“至诚”的途径。“圣,诚而已矣......诚,五行之本,百行之源也。”圣人尽诚而体现出的诚体成为了道德的创造之源,也成为了天地运行的规律。
孟子对“性”做出的阐释尤为贴近《中庸》的本意。《孟子·尽心上》有言:“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也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孟子认为尽心、知性、知天是一个循序渐进,又互相融合的过程,尽心可以知性,知性即可以知天。这个“性”与告子所言的“生之谓性”有很大区别。“生之谓性”是以气为性,指向感性世界;性善论是以理为性,指向抽象思辨的理性世界。“生之谓性”是普遍的①,这个“性”指的是天生的本性,但是无论是人还是动物,每一个个体都有着自己的本性,自己的自然之质,辟如食色欲望、求生的本能、对外界的感应和情绪,与孟子的“性”明显不同。
新儒学大师牟宗山先生把欲望、本能和情绪概括为生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上建立不起道德。②孟子的“性”却是使人区别于动物的“善性”,是人天生的禀赋。这种善是人的生命层次的体现,是人对于与他(她)同一层次的个体的普遍关爱。
二、“诚”是真实与善性
何谓“诚”?《中庸》首次提到“诚”是第十六章借鬼神论道,论“诚”的时候:“夫微之显,诚之不可掩如此夫”。宋朝的理学硕儒朱熹,曾在《中庸章句集注》中将此处注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朱熹的注解十分符合《中庸》的本义,真实无妄,不仅仅是“不荒谬”之义。真实无妄,既是一种做人的准则,又是一种普遍可行的真理。正是因为诚的普遍可行,才有了《中庸》第二十一章所说的“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已经把“诚”这一概念与开篇所说的“性”“天道”联系到了一起。而《中庸章句集注》在此处注为:“自,由也。德无不实而明无不照者,圣人之德。所性而有者也,天道也。先明乎善,而后能实其善者,贤人之学。由教而入者,人道也。诚则无不明矣,明则可以至于诚矣。”圣贤朱熹十分精确地注解了“诚”的思想体系,完美地把“诚”、“性”、“德”、“善”“天道”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解释了出来:性是圣人的德行,是善性;诚即是性,先天具有善性,而后又能使这种善性普及的,就是圣人了。
三、“诚”是中正仁义[2]
而儒家理学思想之鼻祖周敦颐与《中庸》的思想一脉相承。他在《太极图说》中开创性地提出“圣人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的观点,这一观点中的人极思想,已经暗含了大师周敦颐从人的本原这一角度去思考的倾向,有一种以人为核心的思想倾向。但是,他的理学思想不单单是从人极的角度去考虑的,他继续说道“无极而太极......太极动而生阳,动极而静;静而生阴。静极而动。一动一静,互为其根......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形既生矣,神发知矣。五性感动而善恶分,万事出矣......圣人定之以中正仁义而主静,立人极焉。”他大大提高了人的地位,认为人在宇宙中乃是集中了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气所成的灵秀之物,丰神俊秀,不可替代,所以,人极、无极、太极乃并列的三极。而中正仁义是先天固有的,是本然存在的,先于人极,所以他先说“定之以中正仁义”,然后才有了“立人极”。这个“中正仁义”在人极思想中的地位不可小觑,因为中正仁义正是人所区别于禽兽万物之性的标准,也是人极的标准。
中正仁义的思想与《中庸》所说“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是相贯通的,“诚”是天之道,是万物运行的规律,这一点是就普遍地就宇宙万物而说的,有了从宇宙发源这一角度所思考的宏观本原意义。周敦颐所说的“无极而太极”、阴阳化生万物,是符合这种宏观的宇宙意义的,且建立在“诚体”上。
《中庸》所言诚,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法则规律之意义;第二是道德准则之意义。法则规律指向天之道,道德准则指向天之德。
儒学家韩昌黎说:“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可见儒家的“德”实质上是“仁义内在。”周敦颐说:“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仁义已经成为了立人之道,可见中庸道德含义的“诚”已经和周敦颐的中正仁义一脉相通了。真诚无妄既是做人的准则,又是天地运行的规律。所以说,“诚”就是中正仁义。
《中庸》第二十章在论述人之道德修养时有曰“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人的本质是诚,而诚是仁义内在的,这个“仁义内在”是含于义理之心的,具有绝对的普遍性;“诚者天之道,”天的本质也是诚,儒家的天人交感的宇宙观是以“诚”为基础的。所以,“诚”不仅有了博远宏大的宇宙本源之意义,也是宇宙运行之规律所在。
《太极图说》中展现了宇宙的生成(动静互根,阳变阴合)和人类的起源,进而提出了“立人极”的思想,从而赋予了孔孟仁义礼智信的道德学说以绝对的意义,可谓是默契神妙。概括地来说,“人极”思想,有着将人作为核心的思考倾向,并且以中正仁义为内容,孔孟之道为尺度,与“无极”,“太极”并列为三极,因此有了一种将人和宇宙联系在一起的浸润通透的浑厚精神。
周敦颐的“人极”思想,与康德所说的“人为自然立法”暗合。康德认为③:“假定将来不是在经验中,而是在纯粹理性运用的某些(不只是逻辑的规则,而且是)先天确立的、与我们的实存相关的法则中,会发现有理由完全先天地在外面自己的存有方面把我们预设为立法的。”即人是自身的立法者,人的意志建立起道德法则,道德法则所表明的,实不外乎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是自由。
与西方的哲学思想相异的是:周敦颐把“人极”确立在“静”和“诚”上④,这就西方文化生命力扩张超越的精神旨趣迥然不同。在周敦颐的眼中,人性与宇宙相比有着根本的区别。宇宙的本质是一种浸润通透,相辅相成,生生不息的活泼状态;而人性之本质在于其中正仁义,是暗含着理性精神的。诚的状况,也就是静,无欲故静,无欲故诚。诚者,乃圣人之本。所以,人性之静不同于宇宙之静,它是更深一个层次的规定。这样一来,立人极的圣人之道就不再与宇宙之道相矛盾了,它乃与“天地合其德,日月合其阴,四时合其序,鬼神合其吉凶”,一切相辅相成,圆美流转,浑然一体,而这正是西方理性精神中缺乏的一种精神。
《中庸》又说:“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至诚之道能预见未来的祸福吉凶,这似乎有些过于出神入化,但《中庸》表达的真正意思无非就是由于心灵达到了至诚的境界,所以能够洞悉世间的规律。在儒家哲学中,道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虚幻概念而是真真切切地存在着的,它是一种切实的规律,而“诚”则是这种规律运行的核心。
对于“天地之道”,《中庸》又特别做了详细阐释:“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即天地之法则乃是“诚”,而天地没有两个,它生成的万物则是不可计算的。可见《中庸》把“诚”视为“物之始终”,是“天之道”,且“为物不贰,生命不测。”正是因为有了“诚”,宇宙才能够运行。“诚”是世间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律所在。
四、“诚”具有普遍的意义
圣人有着高于常人的“性”,所以圣人通过教化来修道,使得圣人之性更加普及,从而使普通人靠近他们的品德。圣人能够完全体认作为天性的诚,所以圣人能够“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征,征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圣人通过教化,结果就是使得天下至诚。中国古代的儒家弟子为何时时把圣贤放在嘴边?为何总是极力描写圣贤人格的人生境界与人格理想,口口声声地强调“德为圣人,尊为天子”?不仅仅是因为圣贤人格已经成为了儒家区别圣人与常人的标准,更是因为所谓的圣贤人格已经升华成为一种形而上的意义:圣贤代表着至诚。《中庸》说:“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之者,择善而固执之者也。”圣人不仅能够在不勉,不思中得乎中庸,而且能够坚持下来,使得至诚之道久远、博厚、高明。
但这并不意味着“诚”是圣人固有的。圣人之“诚”只是儒家提出来的一种高不可攀的象征而已。“诚”对于普通人是普遍使用的。《中庸》说:“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周敦颐也说了:“诚者,至实而无妄之谓,天所赋、物所受之正理也。人皆有之,而圣人之所以圣者无他焉,以其独能全此而已。”说明《中庸》和周敦颐都明确地认识到,“诚”不是某种曲高和寡的存在,从普通人到圣人,人人都可以去实行。而“诚”的最高境界,甚至连圣人都做不到。“道”不能远人,远人就“非道”了。“诚”是如此的博大、精微。《中庸》之“诚”,足以作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观了。
五、结语
《中庸》的以“诚”为核心的认识论,正暗合了自然法哲学。法律是制度的,是国家的,是有立法者的。“诚”是一种天人秩序、自然法的法则,它是符合自然、人心的正道。它可以作为法律的道德哲学,良知,补充秩序、作为理性法律的刚性框架和认识方法的一个补充,补充法的道德性、道德基础、价值阶梯。其“天人合一”“物我合一”的宇宙观,正可以用来克服现代科学认识观的不足(比如生态伦理问题),其“浸润通透”的宏伟精神是西方法则认识观所缺乏的。
注释:
①牟宗三《孟子讲演录》鹅湖月刊,第一讲,2004年5月总347期7-14页。
②同上
③《纯粹理性批判》德,康德 著,邓晓芒 译,2004年2月第1版,先验要素论,第308页。
④《理心之间——朱熹和陆九渊的理学》高全喜 著,三联书店,1992年6月第1版,第26页
参考文献:
[1] 《大学 中庸》王国轩译注,2006年9月第1版.
[2] 《理心之间——朱熹和陆九渊的理学》高全喜 著,三联书店,1992年6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