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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预防措施

2016-06-30聂芳

中国经贸 2016年3期
关键词:预防措施工程量

聂芳

【摘 要】在固定总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易对工程内容是否属于总价范围发生争议。本文拟从司法实务观点入手分析并提出此类纠纷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固定总价;工程量;预防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合理利用固定总价合同,实现双方共赢,方能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本文拟从司法实务观点分析入手,提出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预防措施。

一、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增量及调价的司法实务意见分析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规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9条规定:……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总体基调上明确了固定价款原则上不能被突破。这一原则在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北京高院和浙江高院则更进一步明确主张调整价款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既符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更有助于厘清施工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既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又公平合理地还原工程造价。

二、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纠纷预防措施

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应当注意把握以下环节:

1.严格掌握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情形

严格掌握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情形,是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纠纷的前提要素。固定总价基于招标或合同定价时的图纸及说明,基于合同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固定不变。一旦上述基础变化,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化。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考察、投标准备充分;(5)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合同条件完备。

2.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價并明确其对应的工程施工范围

准确表述固定总价覆盖的工程范围是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纠纷的关键要素。首先,应在招标文件、项目谈判邀请文件以及合同文本中明确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同时避免出现前文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后又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此类自相矛盾的表述。其次,双方应在谈判或者投标答疑阶段对固定总价覆盖的施工工程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再次,应在合同中注意避免出现诸如“除另有规定外的一切工程”、“承包商可以合理推知且为本工程实施所需的一切辅助工程”之类含混不清的表述。

3.明确固定总价合同中增减量认定的情形

在明确界定工程范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列举和排除的方式定义予以认定增量的情形。如“固定总价除因下列列举情形导致的工程增、减量外不予调整:1.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2.因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

在合同中还约定 “固定总价范围外的增减量工程确认,须有现场有权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签证单作为依据”。明示签证认可的变量方能作为最终结算认定的依据。

4.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好交底和确认工作

招标或谈判时的图纸是确定固定总价覆盖范围的重要依据。因此,图纸的交接、签收、版本确认对工程量的认定及争议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地利用签证手段来固化增(减)量工程。

三、结论

固定总价合同虽易于结算,但若不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或者对其依赖的合同条件未做明确约定,却可能造成更多的结算争议和纠纷。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的运用上,把握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其适用范围是前提;对固定总价的定价依据即工程界面、图纸版本、施工要求等做详细沟通、记录并准确写入合同文本是关键;借助工程签证等手段对确属增减量工程部分予以确认和固化,以作为合同最终结算依据是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各地高院审判观点归纳与评析》,吕辉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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