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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

2016-06-30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

韩 洁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 大连 116024

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

韩洁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116024

摘要:现今社会,伴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自2010年以来,为适应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央行相继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为止,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框架基本形成。然而,诸多风险漏洞仍然存在,包括沉淀资金的权益归属及使用不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欠缺等。本文将通过对诸多风险漏洞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监管建议,旨在为第三方支付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可行的参考。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风险;监管

由于当今社会生活中,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贸易活动的频繁往来。而作为贸易来说,其最终盈利的模式要在结算中终止。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在此发展之下应运而生,以作为方便贸易结算活动的中介平台。在将近十年的发展进程中,“第三方支付”对于公众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它凭借着其便捷性、效率高、成本低等优势,早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公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截至2015年底,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达到11.8万亿元,同比增速46.9%,获批可以从事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达到270个。①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如此快速的发展势头之下,法律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中得以显露,我们迎接而来的是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得到规制的风险与漏洞。本文通过对风险漏洞的分析,提出笔者在监管建议上的一些见解。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对买卖双方提供资金结算的金融服务中担任着中介方的角色。平台通过在买卖双方中间设立一个账户,在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后,买方将款额汇入与平台具有存管关系的客户备付金存款行,该存管行在履行暂时存管备付金义务的同时,具有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义务,从而大大的增加了买方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任度。当买方收到交易物之后,卖方将会把此消息通知给第三方支付平台,随后,平台代买方履行付款义务,这样,一个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最终完成。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漏洞

(一)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问题

所谓沉淀资金,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运作的过程中,因存在着卖方发货、货物运输、买方验货等造成的时间差,或者因迟延交付或延期清算而滞留于支付平台中的在线买卖双方货款,或者是在线交易前后滞留在平台内的资金,包括在途资金和支付平台吸存资金两类。②

首先,在交易的第一阶段——即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此时大量的资金存管于第三方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行中,第三方机构对这笔资金并不拥有使用权。因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签订的应当为保管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若擅自挪用沉淀资金必然有着违法的嫌疑,并且,此举将会增加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风险,不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即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从属关系,物主因将所属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进行出让得到的收益。因此,在第一阶段中,买方暂时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款在存放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应视为法定孳息。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来说,该孳息所有权应当由买方取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巨额的利息总量,一旦要分配到每一位消费者头上,不仅所得甚少,而且分配过程繁琐,导致经济上的不效率,给原本就是免费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较高的运行成本,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于这笔账

款,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的任何处分,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当今社会中,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众多网络支付平台涌现,公众与网络的联系愈加密切。报道称,政府最近发布报告显示,去年3.58亿中国人——占该国网民大约一半——曾使用移动设备进行支付,比2014年增加了将近2/3。③然而,问题也同时显现。在网络支付的大环境下,普通消费者在资金、技术和管理上较第三方支付机构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加之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模糊、不健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制较少。因此,消费者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例如:消费者的信息可能遭到泄露,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信息掌握失衡,消费者支付的货款被挪用等等。长此以往,买卖双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将会失去基本的信任,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所以,现阶段来看,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成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支付立法,提高我国支付立法层级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究其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制定甚少且现有法律层级较低,对社会的约束力较弱。我国现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对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监管依据,但是其主要属于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总体来说,对于公众的说服力较低。所以,我国可以在提高现有规章法规层级的同时,建立一个全方面、多层次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一方面,总结由于网络科技新颖性及发展迅速而导致的现有法律未能规制的新现象,补充完善现有法律;另一方面,制定现有法律的配套适用规则,增加其可用性,同时可以使其更加平易近人,得到充分的利用。

(二)建立沉淀资金账户的监管制度

继续保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合作的客户备付金存管行,并将该惯例列入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之中,使其具有强制性。客户所支付的货款必须全部放入存管行中暂存,不可以经手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客户备付金存管行也要严格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汇出,不能用于平台自身的投资、经营、建设等用途,从而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沉淀资金的安全,尽量使其达到零风险的标准,相信这样客户与平台之间的信任度将会与日俱增。

(三)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巨额的沉淀资金带来的是一笔同样数额不小的孳息,笔者在文中已经分析过,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应该归属于消费者。但是,我们知道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每位消费者返还属于他们自己的那份孳息,将是一个巨大的工程,不利于个人资金调配的便捷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而且会加大平台的运营成本,造成平台负担过重,不利于平台的发展。所以,利用沉淀资金产生的孳息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美国就采用了这种制度,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存入其账银行户中,用获得的孳息来为每个用户购置上限达到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④。这样不仅高效的利用了所属于消费者的孳息,达到了经济效率的最大化,而且保障了消费者沉淀资金的安全,以防平台倒闭给消费者造成的巨大损失。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与引导,使消费者自身可以对平台的运作流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模式有更加清晰、深刻的了解,可以从源头防止消费者对自身信息的无意泄露,并且明晰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的各种权利义务,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是设立适当的平台准入机制,将互联网这个鱼龙混杂的世界中,其模糊性与匿名性容易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的特点,从事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三是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为消费者建立起法律防线,并且要适应现有情况,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结语

俗话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当一个新的事物产生时,必然会有很多与之前社会已经成熟的制度、体系不适应的地方。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每一个事物的产生必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的产物,希望当今互联网社会发展的更加完整,相应的法律制度建立的更加健全。

[注释]

①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②张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性质及其孳息归属的分析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09).

③新浪科技:中国人几乎不用现金,移动支付年总额超16万亿[EB/OL].http://tech.sina.com.cn/i/2016-02-28/doc-ifxpvysv4973300.shtml,2016-2-28.

④赵昕,王静.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J].上海金融,2006(09).

[参考文献]

[1]张斌.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性质及其孳息归属的分析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4(09).

[2]赵昕,王静.金融监管的新课题: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J].上海金融,2006(09).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054-02

作者简介:韩洁(1994-),女,山东莱州人,本科,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研究方向:民商法。

*大学生创新项目阶段性成果(20151014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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