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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分析*
——以“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嵌入为视角

2016-06-30舒志喜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步法要件

●舒志喜



陪审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分析*
——以“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嵌入为视角

●舒志喜

*本文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有删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①周强:《深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促进司法为民司法公正》,载http://money.163.com/15/0429/10/AOC5KKV400254TI5.html,2015年6月21日访问。但实践中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实际效用的发挥。针对以上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相继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重大部署。2015 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推进以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为核心的人民陪审员职权改革和参审机制改革。本文即以此为对象,对相关程序设计提出建议。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引入价值

提升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的实质性参与度,是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主体上,参加以法官为核心和主导的合议庭;二是程序上,按照审判流程进行;三是对象上,对诉讼案件开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得出结论等工作;四是客观上,属司法活动的过程。“要件审判九步法”与以上四个特征均具有较强的对应关系。

(一)主体上相契合

改革提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法官对法律适用负责。在我国现行立法结构下,合议庭是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唯一审判组织形式,审判长只能由法官担任,法官在主持庭审、划定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认定结果的存疑处理等方面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要件审判九步法”讲的正是法官职业技能中的法律适用方法问题,是对法官法律适用方法的训练。②邹碧华:《要件审判九步法》(纪念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陪审案件中起核心作用的法官与“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法官是同一主体。

(二)程序上相衔接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以具体的案件审理流程为依托,分离法律审与事实审离不开审判流程节点的细致划分。“要件审判九步法”从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到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细致完整地复原了案件审理流程的全貌,清晰地反映了各个流程节点的具体工作内容,③前引②,第27-28页。可以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对照。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作为分析工具,有利于甄别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在各个流程节点的工作重点。

(三)对象上相同一

从《方案》和《办法》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与法官认定事实的权力高度一致。“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核心工作也正是通过检索诉讼主张、整理争点、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事实、归入要件、得出结论等步骤,④前引②,第109-154页。进一步细化分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得出结论的过程,以其作为分析工具,可使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职权调整更加精细准确。

(四)客观上相一致

“要件审判九步法”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把我们法官的现有知识作一个梳理,它并不是一个跟我们现有做法完全不同的东西。⑤前引②,第32页。因此,“要件审判九步法”日益成为广大法官的手边书、工具书,这也使得“要件审判九步法”具有越来越深厚的群众基础。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是法官审判活动和人民陪审员参审活动的融合交织,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作为分析工具,有利于促进审判活动的科学化,得出的分离程序设计容易被广大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接受。

二、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划分:“四步确定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实行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必须建立划分法律适用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的配套机制。

(一)域外做法

英美法系划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司法能力标准,即行政机关相比于法院、初审法院相比于上诉法院更具有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二是重复出现标准,若事实情形重复出现,为防止适用结果出现冲突,将其作为法律问题,否则作为事实问题;三是司法政策偏好标准,若司法政策倾向于保留多元性、多样化的事实状况,容许裁判者结合个案具体情形斟酌判断,则将其视为事实问题,反之作为法律问题;四是法律价值标准,如果对问题的认定仅能在人行为之后,且这种“事后”比“事先”可预见性的法律价值低,则一般归为事实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实行参审制,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由于不同审级的审理范围有差异,也形成了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传统,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第三审均贯彻“法律审”原则,即事实问题不允许上告。实践中,基于立法者有限理性的考虑,作为上告审查对象的“法律”范畴一直在扩展,但总体而言,其一般的规律可理解为“可上告=法律问题”、“不可上告=事实问题”。⑥参见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二)要件分析方法之于划分法律问题事实问题的意义

1.符合法官主体地位。《办法》第2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前,审判长应当归纳并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该条规定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划分主体界定为审判长,或称为法官,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类似。故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划分,应以法官的思维模式、审判方式为主要参考标准。“要件审判九步法”脱胎于基层法官的实践,可操作性较强,其内含的演绎推理符合法官的一般思维模式,有利于对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界定。

2.“要件”的内涵与“法律事实”的构成具有对应关系。诉讼意义上的“事实”应当是法律与事实两个概念的结合,即“法律事实”。⑦前引⑥。就构成而言,“法律事实”可分解为两部分:法律所规定的事实;由法官依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要件”同样也具有两层含义:“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要件事实”,即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能够引发法律效果的主要事实。⑧前引②,第26页。对比之下,“法律事实”的两部分构成与“要件审判九步法”中“要件”的两层含义具有一一对应关系,这也保障了要件分析和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划分在研究客体和对象上的一致性。

(三)“四步确定法”的主要内容

“要件审判九步法”遵循的是三段论的逻辑架构,具体而言,“固定权利请求”、“寻找基础规范”、“分解规范要件”为大前提,“检索诉讼主张”、“整理诉讼争点”、“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事实”为小前提,“要件归入”、“作出裁判”为结论。⑨参见前引②,第32-36页。其中,大前提、结论为法律问题,小前提为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划分对象主要是“检索诉讼主张”、“整理诉讼争点”、“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事实”的小前提部分,具体的划分工作也应遵循三段论的思维模式,分为以下四步:

1.明确裁判事项。笼统地对案件整体作出孰为法律问题孰为事实问题的区分往往难于操作,疑难复杂案件更是如此,只有把这种区分建立在具体的裁判请求基础上,才容易付诸实践。首先根据双方基础规范构成要件,检索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主张,并对主张进行分类,以明确分析对象。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可能提出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主张,明确裁判事项就是把这些项目及其依据的证据予以分类列明。

2.代入三段论。一般来说,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属法律问题;小前提是案件的具体事实,属事实问题;结论是将小前提代入大前提的法律适用过程,属法律问题。将已明确的裁判事项分别代入到三段论中,列入小前提的裁判事项原则上可归为事实问题。

3.小前提中的例外排除。案件中小前提的确定主要是对争议焦点的证明及认定过程。争议焦点包括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⑩前引②,第123页。相应的,作为小前提的裁判事项中也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总体来说,仍以事实问题为主,掺杂了部分法律问题,具体的例外排除标准如下:

(1)直接标准:是否属依据证据及其推论裁决的事项。⑪参见前引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最高,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能够依据证据及其推论裁决,则该事项为事实问题,否则为法律问题。

(2)综合标准:包括司法判断能力标准、重复出现标准、司法政策偏好标准等。法官可以人民陪审员对某事项是否具有司法判断能力为标准,如果有则归为事实问题,否则归为法律问题。如误工费裁判事项,既涉及误工的事实,主要是因伤而减少收入的事实及误工时间等,也涉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前者是事实问题,后者可能因为司法能力等因素的考虑而归入法律问题。同时,不同人民陪审员对同一裁判事项的司法能力存在差异,进而导致同一裁判事项在不同案件中分别归属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为避免此类现象,可考虑引入重复出现标准、司法政策偏好标准等,以对司法判断能力标准形成有益补充。

4.列明事实问题清单。某裁判事项属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确定后,具体的呈现形式可借鉴欧陆国家的问题列表制度,最大限度方便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作出判断。所谓问题列表制度,即指在陪审团审判中,审判长依法律规定将案件进行细化分解,制作一定数量的问题,要求陪审团作出“是”或“否”的回答,以决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减刑情节等。⑫施鹏鹏:《撬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杠杆》,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7日。问题列表制度有助于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各项要件进行分解,便于双方当事人了解、认同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逻辑过程。

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设计:“三段七步法”

(一)“三段七步法”的提出:要件审判的思路

按照要件审判的思路设计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实现参审机制与案件审理的有效契合。

1.与审判实践相契合。参审机制最终要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其效用的发挥程度与是否和审判实践相符呈正相关。就流程而言,审判活动可分为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要件审判九步法”是应用于整个审判流程的工作方法,与审判活动的三个阶段具有高度的对应关系,其应用对象是审判工作,不仅是法官的审判工作,且基于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审原则,参审工作也同样适用。

2.与法官的思维模式相契合。参审机制构建需要与法官的主导地位相契合,究其本质,即需要与法官的思维模式相契合。演绎推理是成文法国家最基本的推理形式,其主要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逻辑三段论。⑬前引②,第33页。“要件审判九步法”遵循的也是演绎推理这一最基本的逻辑结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往往表现为复合三段论的形式,其架构解析与逻辑三段论存在着高度的对应关系。⑭前引②,第34页。以要件审判的思路分析参审机制构建,体现了对法官主导地位的尊重,符合法官逻辑三段论的审判思维模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以“要件审判九步法”为视角,以法官主导流程流转为切入点,充分考量审判流程,遵循演绎推理的内在逻辑结构,提出“三段七步法”的参审机制设计构想。其中,“三段”既指客观层面上审前、审中、审后三个阶段,也指主观层面上“要件审判九步法”内含的逻辑三段论;“七步法”则指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阶段认定事实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三段七步法”的基本架构如表1:

表1:“三段七步法”对照表

(二)“三段七步法”的主要内容

1.大前提:固定权利请求、寻找基础规范、分解规范要件。此阶段是“找法”的过程,对应庭前准备及开庭陈辞阶段,主要工作是归集诉求及法律观点、固定证据,不需要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但为避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完善庭前阅卷等制度,着力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知情权。

2.小前提:检索诉讼主张、整理诉讼争点、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事实。此阶段对应法庭调查、辩论及涉及事实问题的合议阶段。法庭调查、辩论属开庭审理的内容,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务是“听”和有条件的“问”,无法也无需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在事实认定的合议阶段,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问题的表决,是其对案件审理的实质性参与。本文将事实认定的合议阶段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设计的重点,提出“七步法”的工作思路。

(1)还原案件事实证明过程。民事诉讼以要件事实为审理的基本元素,而涉及的事实又可分为基础规范所涉及的要件事实、支持要件事实成立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这三种事实形成案件审理的事实链条。⑮前引②,第27页。法官要结合具体案件,对上述事实依据的证据予以分类汇总,形成以要件事实为主要标志的证据组。

(2)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对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予以排除。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法官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控制易于产生误导的证据进入法庭;二是法官对进入法庭的不可采的证据,就排除其证明力、事实认定所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向人民陪审员作出指示。⑯陈卫东、陆而启:《打开陪审团暗箱:事实认定的法庭结构理论分析》,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3)制定清单。按照“四步确定法”,采用明确裁判事项、代入三段论、排除例外情况、列明事实问题清单的方法,对合法证据分类整理,制定清单,交付人民陪审员评议。

(4)必要的释明。法官应就特定事项对陪审员予以释明,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基本法律原则及证据规则,包括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诉讼程序等;二是非证据认定事实的特殊情况,如司法认知、自认、事实推定等;⑰参见前引⑥。三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

(5)心证相互公开。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内,“来自法官的诉讼突袭”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当事人,⑱参见前引②,第179页。人民陪审员也会受其不良影响;相应的,如果人民陪审员不及时公开心证结论,那么对当事人和法官也会产生“来自人民陪审员的诉讼突袭”问题。强调心证相互公开,就是要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加强沟通,及时相互公开心证,促进意见趋于一致。

(6)表决。在经过合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人民陪审员进行投票表决,关键问题是投票的顺序。对此可借鉴德国的做法,陪审员首先进行投票,从最年轻的陪审员开始,然后是法官,亦是从最年轻的法官开始,审判长最后投票。⑲施鹏鹏:《德国参审制:制度与特色》,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9日。

(7)救济和补充。基于合法性原则,若占多数的人民陪审员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审判长有必要建议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甚至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交审委会讨论。⑳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9日。

3.结论:要件归入、作出裁判。此阶段对应合议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撰写裁判文书阶段。此时已完成事实认定,主要任务是将认定的要件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对照,是法律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过程。人民陪审员在此阶段只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其参与度较低,本文不再作深入讨论。

(三)“经审理查明”的检验:审核、签名确定制度

裁判文书是记录审判活动的重要手段,是根据一定的程式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审理活动的综合和浓缩。其中“经审理查明”部分集中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认定事实的思路、逻辑和智慧,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对该部分内容享有的审核确认、修改建议等权利,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完整性。

(作者单位:博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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