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
——以审判事务分类管理为基础
2016-06-30贾升宗
●贾升宗
探索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
——以审判事务分类管理为基础
●贾升宗
【内容提要】 当前改革的背景下,员额制改革基础之一的审判辅助管理改革面临四个现实问题,通过探寻适合我国实践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分析我国目前混合管理模式的弊端以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所在,结合我国审判实情,得出分类管理模式更加适合当前司法改革需要的结论。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分类标准将审判事务分解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再在审判辅助事务内部精细化区分专业性和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最终,以审判事务分类管理模式为基础,从四个方面着手探索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审判辅助管理 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
作为法官员额制改革重要基础的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目前存在四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对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对象进行界定,这是员额制改革和审判辅助管理改革的逻辑前提之一;二是对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主体进行解析,确定审判辅助人员的人员结构与合理配比;三是对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进行解析,确定审判辅助事务如何在诉讼流程中实现科学有序的流量配置;四是对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管理方式进行解析,从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薪酬、流动、晋升、考核、惩戒等方面入手,探索审判辅助人员的单独序列管理方式。
一、我国审判辅助管理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
目前,对于审判事务的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分类管理模式;二是混合管理模式。所谓分类模式,是指不仅在审判事务内部进行细致区分,而且在审判辅助事务的内部继续进行划分,将不同的审判辅助事务交由不同的审判辅助人员来承担。所谓混合模式,就是对审判事务不进行细致区分,所有审判工作由审判人员概括承担。①叶锋:《司法改革视野下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初探》,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3期。目前,我国审判管理模式则更多地体现混合模式的特点,分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一)审判事务分类管理模式之优势
1.审判辅助事务类型化。相比较于混合管理模式的混乱与重合,分类管理模式首先将非审判事务予以剥离,然后在审判事务内部进行严格细分,并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工作承担,保障法官专司于审判核心事务,从审判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
2.人员配置精细化。改变目前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配置比例极不合理的现状,根据所在地区及审判实践情况,科学确定合理的人员数量配置比例,并且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呈现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的特点。
3.诉讼流程中的配置专业化。推动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化实现,自立案至庭后阶段所有事务均依据不同属性分配给不同职能人员办理,实现审判事务的流程分离,因各自职能明确及专业化程度的提升,实现审判效率的大幅提升。
(二)审判事务分类管理模式之必要性
与分类管理模式相比,混合模式的弊端明显。而本次司法改革正是要减少甚至消灭这种弊端,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现状也促使我们必然选择分类管理模式: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各级法院法官工作压力剧增,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更加显现,亟需审判效率的提升;二是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必然前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然需要推动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内部的分类及专业化;三是在分类管理模式之下,审判辅助人员既服务于员额法官,又对员额法官的审理和裁判工作进行着潜移默化的制衡,体现着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二、逻辑起点:非审判事务的剥离和审判事务的分解
既已确定以分类管理模式为构建基石,就应该首先对法院事务内部的类别进行详细区分与界定。法院事务主要可以归为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司法行政事务三项内容。前两项可统称为审判事务。法官员额的确定和审判辅助人员的配比前提是依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审判事务内进行。因此,首先需要界定“审判事务”的内容,将非审判事务剥离出考量的对象。其次,审判事务还应明确界定出由员额法官处理的审判核心事务和由审判辅助人员处理的审判辅助事务,使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审判核心事务,助其从杂务中脱身。
(一)审判事务与非审判事务的区分
审判事务既包括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工作,也包括审判研究(含司法统计)、审判管理等直接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工作,非审判事务则是为审判事务提供间接服务与保障而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涉的行政事务、人事、监察等事务。
(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
二者的区分标准为:是否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且能够产生确定效力或既判力。②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4期。
审判核心事务是需要高度的法律判断并能够产生确定效力和既判力的审判事务,只能由法官行使,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认定事实,即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未知事实的法律活动,二是适用法律,即根据法律事实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三是司法裁断,即依据认定事实和所适用法律调整、确定和处理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活动,四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指挥权。在审判实践中,应主要包括调解、开庭审理、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宣判等与裁判直接相关的工作以及部分判后延伸工作。
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化要求,具有程序性、重复性且不具有司法判断,对操作者法律素养要求不高的事务,通常可以交给司法辅助人员来处理。因辅助审判衍生、从属于司法审判,故不能超越审判权,且须以审判权运行为中心。审判辅助事务不介入或干预案件实体审理和裁判,最终体现为规范审判的活动。
(三)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与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
二者的区分标准为:具体事务的处理是否需要相应的司法专业能力。我们把需要处理人员具有相应司法专业能力的事务称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另一类不需要处理人员具有相应司法专业能力而为纯程序性的事务称为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
三、分类管理基础上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构建
以审判事务分类管理为基础构建我国的审判辅助管理模式,主要有四个任务:一是确定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包括合理分类及工作承担,二是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合理配置比例,三是确定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在诉讼流程中的运行方式,四是确定一套新模式下的审判辅助人员单独序列管理方式。
(一)合理分类审判辅助人员并确定职责承担
审判事务的完成主要包括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考虑到司法警察职务序列和工作内容的特殊属性,在此先不予讨论。根据“按岗定职”的要求,审判业务一线部门由完整审判权、专业性审判辅助权和一般性审判辅助权梯度权限构成,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梯度权限人员处理所有审判事务。
1.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制度属于借鉴域外经验探索而出的一项制度,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对于该项制度要进行明确的定位。
(1)定位:协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如前所述,法官助理不享有处理审判核心事务的权利,只能处理与审判核心事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事务。同时,法官助理也应与书记员严格区分,法官助理处理的是具有一定司法技术性的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而书记员仅处理纯程序性的审判辅助事务。
(2)职责承担:承担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提出诉争要点,归纳、摘录证据;②指导当事人举证、组织庭前交换证据;③对涉及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的申请异议、复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④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交法官审核确认;⑤接待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⑥依法调查取证;⑦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③张传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探析》,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⑧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例等参考性资料;⑨根据法官授意草拟法律文书;⑩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④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载《山东审判》2015年第2期。
2.书记员
(1)定位: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中处理最基本业务性工作的人员,首先应与处理法院事务性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相区分,书记员属于审判职业体的一部分;其次应与法官助理相区分;第三,书记员虽服务于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但具有主体上和程序上的相对独立性,可对法官形成外部监督。
(2)职责承担:承担一般性审判辅助事务。主要有以下几类:①立案;②分案排期;③移送卷宗;④送达诉讼材料、文书、办理公告送达;⑤办理人民陪审员选择、通知事项;⑥排期开庭、组织出庭人员;⑦宣布法庭纪律;⑧作庭审笔录;⑨印发法律文书,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⑩办理结案、退费手续及卷宗归档;⑪办理上诉手续;⑫裁判文书上网;⑬完成法官或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二)合理人员配比为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
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合理配比,理应根据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比重关系来确定,根据可加以计算衡量的原则,此处通过计算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所需时间和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所需时间,估算二者之间的合理的配比关系。⑤王静、李学尧、夏志阳:《如何编制法官员额——基于民事案件工作量的分类与测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1.样本选取
为保证测量数据的客观有效性,选取S省Q市某年审结案件超16000件的基层法院为样本选取单位,抽取55名一线民事审判法官作为样本,其中男法官为32人,女法官为23人,20岁—30岁共13人,30岁—40岁工作26人,40岁—50岁共16人。
2.主要的测量方法
采取调查问卷、访谈、开庭录像查看等手段,计算案件审理各环节所需时间,其中开庭录像查看方式计算庭审时间,其他诉讼程序时间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方式计算。
3.具体测算过程
按照民事案件的具体流程,将其具体分割为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民事案件的主要审理环节为阅卷、送达、法官助理代理调解、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诉讼保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调解及撤诉结案文书制作、判决书起草、裁判文书签发、结案归档、审判研究(包括司法统计)、审判管理共14大项工作,其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开庭审理、评议案件及裁判文书签发属于审判核心事务,其余均属于审判辅助事务。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开庭审理、合议及裁判文书签发4项时间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所需时间Ta,其余10项时间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所需时间Tb,Ta:Tb即为二者之间的合理配比关系。
单位案件处理流程及耗时表(单位:小时)
以上表数为基础,出现频率乘以耗时即为某一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耗时。将各环节相加即可得出单位案件(民事)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耗时,将审判核心事务耗时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耗时,将审判辅助事务耗时相加即为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耗时。具体计算如下:
适用程序 单位案件(民事)总耗时 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耗时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耗时简易程序 6.66小时 1.51小时 5.15小时普通程序 24.63小时 10.19小时 14.44小时
2014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简易程序使用率为69.06%。⑥严戈、袁春湘:《2014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因此,单位案件(民事)审判核心事务的平均耗时Ta=1.51×69.06%+10.19×30.94%=4.20小时,单位案件(民事)审判辅助事务平均耗时Tb=5.15×69.06%+14.44×30.94%=8.02小时。
Tb(单位案件审判辅助事务耗时):Ta(单位案件审判核心事务耗时)=1.91,即在保证一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的前提下,应至少还需要一名书记员。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审判人员配比模式是可以保证公正、高效处理审判事务的。
(三)合理确定审判辅助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
审判辅助事务的运行方式就是指在遵循基本的诉讼程序要求和审判规律的基础上,在诉讼流程庭前——庭中——庭后三大阶段中,将审判辅助事务与审判辅助人员划分各个环节进行分段管理与流量分配,从而使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高效衔接。⑦王琦:《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冲突与良性互动—以民事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这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严格、明确的审判流程标准管理
用精细化管理方式来管理审判流程,审判辅助人员的每一个程序运行都要进行严格的标准衡量。⑧孙海龙编著:《深化审判管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其中,特别应该对以下四个阶段特别注意:一是立案阶段,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同时,安排相应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发挥调解等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对立案流量进行控制,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分案阶段,依据案件法官工作量、法官业务能力和案件难易程度建立科学分案机制,以“繁简分流”为理念,源头上防止“关系案”、“人情案”的产生。依据案件难度确定设置案件权重系数,作为法官工作业绩考核依据。可参考上海法院的“2+4”案件权重系数评估测算模式。⑨以某类案件的案由和审理程序2项为基础,以庭审时间、笔录字数、审理天数、法律文书字数4项要素为计算依据,通过比较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中这四项要素与全部案件审理中四项要素的占比程度,来区分不同类型案件的适用系数。此外,还兼顾了三类特殊情况: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审计鉴定评估、涉少案件的庭外延伸工作等工作量增加的情况,则在基本系数基础上增加浮动系数;对于不予受理、诉前保全等不完全具备上述四项要素的案件,或者是被告人认罪的简易程序案件等整体工作量差异不大的案件则设定了固定系数;执行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的权重则根据案件办理中具体工作量的付出情况而灵活设定。三是送达阶段,实行传统送达方式与电子送达方式相结合,提高送达效率。四是审判管理和审判研究阶段,在审判管理与审判研究部门,应相应配备审判辅助人员为审理和裁判工作提供服务与保障。
2.科学、合理的流程最大时限管理
流程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审判辅助程序全过程诉讼效率的提升,从而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合理分配人员、事务实现流程的最大时限管理,包括立案审查时限、移送案卷时限、送达时限、卷宗归档时限等等。对时限的控制能力应当纳入对审判辅助人员的监督和考评之中。⑩前引①。
(四)新模式下的审判辅助人员单独序列管理
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本次审判辅助人员分类改革的重点。《四五改革纲要》对新型管理方式的构建提供以下维度:一是“增补机制”,意味着不仅要扩大审判辅助人员基数,又要建立起合理的流动性;二是“拓宽渠道”,意味着要拓宽审判辅助人员来源的多样性;三是“优化人员结构”,意味着对现有审判辅助人员结构的调整;四是“购买社会化服务”,则意味着合同化管理的问题。⑪王禄生:《评“四五纲要”之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载《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4期。在此,我们试图遵循着这样的脉络,在符合司法规律与现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目标,探索审判辅助人员的单独序列管理。
1.建立单独的管理机构——单独序列管理的前提
建立由院长或政治处(政治部)主任直管、位于政治处(政治部)之下具有独立编制的法官助理管理委员会和书记员管理委员会,对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薪酬、流动、晋升、考核等采取独立管理。对于法官助理可采取跟住法官、定期流动的方式,对于书记员可采取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方式。同时,针对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实际,采取区别于法官、不局限于法律内的培训方式。
2.选任和招录机制
法官助理的选任。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法院将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后备军,必然属于编制内人员。因此,法官助理的选任主要通过三个渠道:一是由现有的未进入员额法官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转任;二是由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转任;三是由各级法院统一选任,遴选范围在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法学院老师、律师等人中产生。
书记员的招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任制。书记员的招录在满足一般性招录前提之下,应主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试:一是法律基础知识考试,二是电脑录入能力考试,三是面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招录相应比例速录人才。
3.薪酬和晋升体制
与单独序列相伴随的必然是独立的薪酬和晋升体制。在现有的改革精神下,我们将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储水池,绝大多数法官将从本院的法官助理队伍中产生,因此在法官助理队伍中采取差异化的薪酬体系及晋升体制,不仅能够对法官助理现有工作进行有效地考核与评价,作为其晋升法官的依据,而且对于法官助理又具有不小的激励作用。同样,在书记员内部建立一套稳定的技术级别晋升渠道,对于稳定书记员队伍也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我们可将法官助理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并以合理的标准设置薪酬差距。法官助理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在保留一定弹性的基础上,依据考核成绩逐级晋升。同样,书记员也可分为五级,并以合理的标准设置薪酬差距,在保留弹性的基础上逐级晋升,保障其队伍的稳定性。
4.流动机制
法官助理管理委员会和书记员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各办案庭室案件数量的多寡以及法官人数的变动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派不同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合员额法官从事辅助工作。
5.考核机制
审判辅助人员的考核由法官助理管理委员会和书记员管理委员会为主体进行,该部分的考核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工作量测算,可依据上海法院的“2+4”案件权重系数模式,在对不同案件计算不同权重系数的基础上,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实际工作量进行评测。根据这个原理,我们可以在办公系统中加入此模块,使员额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实际工作在日常工作的同时进行测算,避免了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加大。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在前述审判事务科学分解的前提下,具体案件的某一部分工作该由谁来承担一目了然,因此我们只需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由审判辅助人员所承担的事务进行评查,即可获知工作质量如何。三是职业道德测评,前述两项考核指标难免有未尽之处,因此通过领导投票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进行测评。
(作者单位:即墨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