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2016-06-29文/于珍
文 / 于 珍
为什么要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文 / 于 珍
近日,不断有在职教师在线兼职,或者校外开设辅导班的事情被曝光。虽然教育部已三令五申,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偿补课。但是,依然有一些具有较强教学能力的在职教师私下授课,教育管理部门又该如何应对?
【新政出台】
《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规定》调整范围。
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第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在职中小学教师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也有三种:第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第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为什么要抵制
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法律对于学校和教师职业的定位与要求;禁止有偿补课由学校、教师对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决定;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教育公共性的要求;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特殊职业的期待与规范。
如何治理
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作为教育系统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之一,形成制度,常抓不懈。
明确责任。中小学必须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纳入教师聘用合同管理;从事有偿补课,不听劝阻的,学校必须解除聘用合同。
加强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禁止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把学习贯彻教育部《规定》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课程,大力倡导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师职业道德。
加强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要委托第三方评价,建立中小学人民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履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对参与有偿补课的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强化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坚定态度,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实名曝光。
他山之石
德国对教师准入有着严格要求,一个大学生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即教师职业准入证。德国多数法律禁止有偿补课,认为教师从事第二职业是渎职的体现,要承担严重后果。根据法律和学校规定,教师补课将被处分,并记入档案。
韩国和新加坡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也持禁止态度。在韩国,课外补习现象十分普遍,政府从开始完全禁止补习,到推行课外学校计划,有效规制了影子教育,但对公立学校教师有偿补课,始终持禁止态度。
日本《地方公务员法》规定,除非法律或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公务员要全力以赴专心致志于所担当的职务;限制地方公务员在营利性企业兼职。日本的教育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公务员,法律并未在立法规定上彻底封死教师兼职的渠道。
美国则通过合同约定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美国教师的法律地位为国家公务雇员,其权利义务由雇佣合同确定,合同由各州地方学区委员会或者地方教育管理机构(而非学校)出面与教师签订。在教师有偿补课问题上,虽然美国各州法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在司法判例中均严格规定了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不能从事有偿家教。因此无论雇佣合同有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有偿补课条款,如果教师在外工作或兼职,都将面临解聘或不续聘的处理。
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固然不能从根本上为校外补课热降温,但至少亮明了教育部门对有偿补课的应有态度,规范了在职教师的职业行为,从一个重要环节上为改善基础教育生态做了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