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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方水利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6-06-28刘寒波宋美喆肖燕飞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刘寒波 陈 瀚 宋美喆 周 亮 肖燕飞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同济大学 经管学院,上海 200092)

构建地方水利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刘寒波1陈瀚2宋美喆1周亮1肖燕飞1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2.同济大学 经管学院,上海200092)

【摘要】合理划分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对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推进水利供给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调研湖南、湖北两省水利设施,借助于贡献率和拉动率指标,发现地方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安排还需进一步健全与优化,划分中还存在政府、社会及个人共享共担机制不畅、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缺乏统一标准、部门间缺乏协调协商机制、水利职能交叉重叠等突出问题。应厘清省和市县水利事权,建立相适应的财力保障机制,理顺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整合涉水部门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政府、社会与个人的水利责任边界,创新水利服务供给机制。

【关键词】水利领域;事权划分;支出责任

近年地方在水利治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水利事业的建设管理涉及面广,牵涉到多级政府多个部门,水利事权的“错位”、“缺位”和“越位”现象逐渐显现。财政资金拨付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分配过细且过度强调专款专用,削弱了水利资金使用灵活性,导致地方政府对中央下拨资金使用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下降;有些地方财力困难,后期配套资金难以跟上,出现很多水利设施兴建了却派不上用场,光注重“数量”而忽略“质量”,出现一边大举兴建水利设施,另一边却“新建同时被废置”的怪像。很多水利建设工程由于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统一,导致责权利不匹配,出现过度注重“建设”、“新建”,忽略后期的“养护”安排和设计,很多病险水利工程没人监督和问津,导致大量财政资金浪费和大量水利工程的无效供给。合理划分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使责权利相统一,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创新水利资金计划管理方式,拓展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增强水利工程的有效供给,补齐补强落后地区的民生水利短板,推动发达地区优化水利供给的质量与效益向现代化水生态文明建设升级转型。

一、文献综述

1、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界定

李齐云和刘小勇(2009)认为从本质上来看,事权表现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1]。刘新凤(2011)指出事权强调执行主体和权力归属,支出责任则强调目标的花费和成本[2]。李齐云和马万里(2012)指出事权的内涵是公共品的供给职责,支出责任是其在财政支出上的体现[3]。汤火箭和谭博文(2012)认为,决定各级政府管理事务的权力是事权的多少,财权与事权的匹配程度会影响最终的利益分配格局[4]。楼继伟(2013)认为,事权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反映的是社会经济事务在不同级政府间权力的划分[5]。柯华庆(2014)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来前,财税界一直将“事权”与“支出责任”或“职能”混为一谈。他认为,政府到底将钱用于做什么事表现为权力,称为事权;做事必须支出,表现为责任[6]。李汉文(2015)将事权理解为政府履行职能而形成各种各样公共品的“生产”问题,支出责任可以理解为“提供”这些公共品的问题[7]。

2、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思路与方案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10)按照事权配置过程中剩余权归属的不同将事权配置方式划分为分权和授权两种方式,分权方式指划归剩余权到下级政府,授权方式则是划归剩余权到上级政府[8]。何逢阳(2010)将事权划分为显性事权和隐性事权两类,显性事权指的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事务;而隐性事权指的是上级政府部门委托给下级政府部门的事务[9]。刘尚希等(2012)认为支出责任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两种模式,横向划分模式指的是对某类公共产品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分工,纵向划分模式指将同一公共产品的不同责任要素在政府间进行划分[10]。马万里(2013)认为事权划分取决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纵向指的是中央、地方财政分权架构下的公共品供给职责配置,横向指的是政府与市场及非营利组织在公共品供给上的职责分工[11]。

事权划分的方案上,文政(2008)指出中央事权应由中央政府负责,地方事权由地方政府负责,混合型事权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所需经费可以按比例通过转移支付实现[12]。李齐云和刘小勇(2009)指出要按“受益、效率、技术”原则划分各级政府事权[1]。楼继伟(2013)认为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应遵循外部性、信息复杂程度、激励相容的原则[5]。持同样观点的还有李俊生、乔宝云和刘乐峥(2014)[13]、姚金武和周震虹(2014)[14]等。薛菁(2014)认为财权、财力、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匹配必须遵循一个规律,即一级政府干多少事,必须有多少钱,负相应的责任[15]。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2014)认为,中央政府应着重抓大事、抓影响全局的事,对于地方政府能履行的职责尽量交给地方[16]。

已有文献有助更好地了解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奠定了研究基础,提供了启发借鉴,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从研究对象看,多是从宏观角度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对水利领域的研究较少;目前还没有文献针对湖南的实际情况,对省、市县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进行过研究。从研究内容看,现有文献多涉及不同层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极少考虑到政府、社会、个人的职责及相关政府部门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且缺乏从制度角度考虑如何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良性运转。

二、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的作用

从经济学层面讲,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的安排和形成正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决定了各涉水利益主体(政府、社会、个人、各级政府、各相关政府部门)的权、责、利关系,决定了利益主体在水利治理过程中获益或受损的边界,引导着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流动方向,体现了资源配置的权限和功能。一套好的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安排能够有效解决水利治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相反,则会由于竞争秩序的混乱、配置权限的模糊而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导致资源的消散。因此,现实中常以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作为制度运行的衡量标准。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能够显著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配置产生的效果可直接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反映出来。据此,可以以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为依据来判断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的运行效果。

当前,省以下地方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已初步形成完整框架,现行的划分制度安排下,资源配置能否得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能否得以提高,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方面,水利作为基础产业,是全社会总投资的重要方向,对GDP有着显著贡献;另一方面,水利是决定农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对农业生产具有直接推动作用。基于此,为评价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的作用,笔者选取水利投入、水利对GDP的作用、水利对农业发展的作用等指标衡量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进而对其作用产生效果从多方位进行全面量化考察。

1、从投入角度看,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下,投入规模稳步增长,并以中央投入为主

以湖南省为例,“十二五”期间,在水利建设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共完成水利总投资1188亿元,是“十一五”总投资608亿元的近2倍,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0%;其中,争取到中央投资443亿元,连续5年居全国前列。水利投资资金总体上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从“十一五”期间2006年的84亿元增长到“十二五”期间2015年的258亿元,增长近3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25%;中央投资从16亿元增长到84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0.12%;省级投资从7亿元增长到38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1.47%。具体投入情况如图1所示:

数据来源: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提供数据整理而得

从投资资金来源看,从“十一五”期间到“十二五”期间,中央投资均大于省级投资。2006年,中央投资是省级投资的2倍多,相差9个亿。此后中央投资规模一直在扩大,而省级投资则稳定在7亿元。这种情况一直维持到2009年,省级投资翻了1倍,至14亿元,但同期的中央投资额仍远超省级投资,高出省级投资19个亿。两者差距持续拉大,至2012年中央投资已达到省级投资的6倍多,高出省级投资90个亿。由此可知,水利资金的配置权较多地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不足,一些应属地方政府的水利事权及相关事项中央投入了大量资金,政府间职责不清,资金使用效益不佳。而中央政府在一些水利投资建设领域管得过多过细,既管不了管不好,又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主动开展水利工作。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还需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水利治理责任。

2、从对GDP的作用看,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下,其贡献和拉动效应趋于下降

借助贡献率和拉动率两个指标,衡量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框架下水利对GDP的作用。贡献率可表示为水利投资增量对GDP增量之比,拉动率可表示为GDP增长速度与水利投资贡献率的乘积。利用2006-2014年的数据,可计算得到各指标值的变化情况,如表1所示。可以看到,从“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贡献率和拉动率指标都较小,这是因为计算所得的是直接贡献和拉动作用,而水利投资的贡献和拉动作用,有相当一部分体现到其他产业中去了(如工业、农业),并通过支撑其他产业发展间接促进经济的增长。与全国数据相比,湖南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和拉动作用普遍高于全国,经济增长更加得益于水利投资。从变动趋势看,2007年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为0.30%,拉动经济增长0.07%。至2009年大幅下降,甚至为负。随着水利投资完成额逐年增加,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和拉动由负转为正,2010年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和拉动分别为1.47%和0.33%。2011年以后,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和拉动作用的变化振幅收窄,拉动作用趋于下降,至2014年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和拉动仅为0.08%和0.01%,作用较小。这说明现行的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功能有所减弱,划分制度缺陷逐渐显现出来,要使划分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还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有所突破,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

表1 2007-2014年水利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和拉动率

数据来源:湖南数据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提供数据整理而得,全国数据引自于《水利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分析》[17]

3、从对农业发展的作用看,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下,其贡献和拉动效应具有波动性特点

同样借助贡献率和拉动率两个指标来分析现行的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下水利对农业发展的作用,计算结果见表2。与水利投资对经济整体发展的作用相比较,其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和拉动作用更加明显、力度更大。这是因为水利是农业建设的命脉和首要条件,农业生产成本的降低、效益的提高以及综合竞争力的提升都离不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水利资源配置和划分安排对农业的影响更直接,并通过对农业的作用间接对经济整体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从“十一五”至“十二五”期间,湖南水利投资对农业发展的作用具有波动性特点。尤其是2008年,水利投资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和拉动率高达21.21%和3.48%,是近10年中的最大值。此后,和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趋势相同,以2009年为转折点,水利投资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和拉动先趋于减弱后逐年增强,至2013年在考察期内达到新高,贡献率和拉动率分别为16%和0.45%。2014年又趋于下滑,贡献率和拉动率降至1.27%和0.07%,降幅较大。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如不合理、不完善,则不利于水利投资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农业发展,并会进一步影响到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和拉动作用。

表2 2007-2014年水利投资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和拉动率

数据来源: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提供数据整理而得

总而言之,“十二五”以来,湖南水利工作围绕服务该省经济社会大局,全力加快水利发展、水利改革,为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面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挑战,现行的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安排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包括中央对地方水利投资积极性的调动还不够充分,水利对经济增长与农业发展的贡献与拉动效应还比较弱,且表现出波动性比较大、不够稳定,水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仍有着提升的空间。这从侧面反映出湖南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与优化,在划分中所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权、责、利有待进一步厘清,以促使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使得水利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经济社会综合发展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三、现行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课题组通过对湖南、湖北两省的水库、灌区、堤防、发电站等水利设施展开调研,发现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还存在三大类共八项突出问题,一是政府、社会和个人三者水利治理职责划分关系问题,二是上下级政府间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关系问题,三是政府各涉水部门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关系问题[18]。

1、政府、社会和个人间水利治理职责划分层面的问题

(1)社会、个人在水利治理中过度依赖政府,政府、社会、个人共享共担机制不畅

通过调研发现,湖南省农户个人参与水利治理的程度不高,认为水利建设和管护都是政府的事,该收的水费被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个人的水利收益和成本并不对应,水费收缴很难到位,困难重重。政府过多承担了应由社会和个人去做的事情,本应政府、社会、个人共享共担的多方共同治理机制现在基本上靠政府在支撑。湖南省的农田水利建设基本上都是依靠财政投入。农户对小水利的管护意识淡薄,出现了“只知用水,不愿管水”、“用水大家抢,坏了没人修”的现象。一些与村民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水利设施损坏老化问题突出,效益衰减。

(2)政府履行水利事权方式单一,水利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政府在履行水利事权的时候基本上自己统包统揽,方式单一,没有借助市场力量,在个人和社会参与水利治理的积极性上调动不够充分,水利多元化治理程度较低。一方面,随着水利建设被上升到了一定战略高度,社会各界对水利建设的期望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从目前融资渠道看,湖南省财政增收压力仍较大,水利融资渠道有限。这造成水利投入资金尚存在较大缺口,水利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水利治理的范围和规模都受到限制,水利服务的规模和质量难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

(3)重建轻管轻养现象严重,造成权责利不对等

政府在水利项目方面长期重建设轻管理,普遍存在着水利项目建设审批权有明确主体,行使规范,而后续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的现象。不少项目有人建、无人管,年年新建水利项目,但对这些项目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后续管理,导致一些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没能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水利功能,造成先期投入的大量项目建设资金没发挥作用,工程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调研发现,湖南省内相当一部分灌渠,由村民个人作为管护的主力军,但因乡镇、村无力组织管理,村民个人缺乏参与建设和管理的意识,难以修整,灌渠积满了淤泥乃至完全干涸掉,导致有效灌溉面积不断减少,抗旱防洪能力随之不断下降。这种受益户共管模式,多依靠管护人自身觉悟和亲情维系,并受责、权、利分离的影响,得不到全面推广,管护机制缺乏长效性。

2、上下级政府间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层面的问题

(1)政府间事权划分缺乏统一标准,造成运行机制不畅

目前地方各级政府间虽已形成了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框架,但多重划分标准共存,对同一水利事务既以受益范围为划分依据,又以行政权力为划分依据,缺乏统一标准。这可能会引起按不同标准确定的事权主体冲突,主体责任不明,事权划分运行机制不畅,事权划分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执行。使得现实中一些适宜省级政府负责的水利事务,却交给了市县,市县政府承担了较多支出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下级政府间的水利工作任务比较难量化,责任划分不够明晰,不利于政策目标的制定和落实,对上下级政府事权履行情况分别进行考核时也难以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和行政监督。

(2)按行政区划划分造成跨流域治理分担不公平,跨界纠纷难以解决

省以下水利事权基本上基于行政区划原则划分,很难协调好跨区域、跨流域的水利事务。各级政府、各政府部门只负责本区域水利治理,而水利问题往往具有外溢性,不局限于某一特定区域,是跨行政区域存在的。许多跨区域水利治理事项责任主体缺失,造成跨区域行政管理、执法难度大。一些跨区域水利项目受当地政府和其他地方性行政机构的掣肘较多,并不能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完全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也因当地政府难以跨区域调度资源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19]。比较典型的像是韶山灌区,跨了湘潭、长沙、娄底三市,由湘潭市政府负责管理,在处理跨区域问题时缺乏整体性,一些跨界纠纷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3)改革进度参差不齐,行政体制与财政体制摩擦加剧

当前省以下财政已实施省管县,但在水利领域仍按省市县层级管理,水利改革滞后于财政改革,两者改革进度参差不齐。财政领域的省管县体制,水利领域的市管县行政体制,两者不配套必然带来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上的矛盾和冲突。财政省管县改革,使得市级财政收入来源受到限制,给市级水利支出带来巨大压力。但由于水利领域行政体制没有同步改革,市级政府仍在履行全市性水利事权,会导致市级政府在水利事权与财权方面的分离和不对称,并直接影响财政领域省管县的功效。

3、各涉水部门间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层面的问题

(1)政府部门间水利事权划分交叉重叠,水利资金过度分散

当前我国政府按职能权限划分事权的特征突出,与水利治理相关的多项职能分散于农业、交通、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水利事权在各部门的划分交叉重叠,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协商机制,导致部门间推诿扯皮,水利资金过度分散、重复配置,形成多龙治水的局面。出现了管水量的不管水质,管水质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节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控污的不管污水回用,管控污的不管水源,农、林、牧发展不管水环境保护的管理“怪圈”。

(2)专项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水利部门自主权匮乏

当前水利工程项目资金,除了财政拨款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来自发改委等其他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随意性较大,过多过滥,重复投入,分散了水利治理资金,降低了整体效益。并且专项资金需要相关涉水部门进行资金配套。地方水利部门资金本来就少,绝大部分要用来配套,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几乎没有。同时,由于现行项目管理体制对资金要求明确、使用途径单一,只能用于规划的具体项目建设。因此,导致地方水利部门缺少自主权,一些亟需处理的水利项目由于无法完成项目申报,只能选择拖后,资金无法被最有效的配置。

四、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措施

1、厘清省和市县水利事权

涉及省域的水利事务,应由省级政府负责。主要指流域规划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等骨干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维修养护及省以上涉水事务管理。

兼有全局性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特征的水利事务,应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并协商确定好各自分担比例;跨区域、跨流域性事务,划归上一级政府事权。主要指纳入省级及以上相关规划或备案,在区域层面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治涝、抗旱、供水等重点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养护。

市县事权方面,受益范围仅为某一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水利事权由受益市县负责,省级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指在一个市县范围内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涝、水生态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养护。

2、建立相适应的财力保障机制

按照事权分类和小康社会县市区分档,区分不同项目性质和市县区财政保障能力,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同时,通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拓宽地方各级政府自主统筹安排财政支出的空间。结合支出责任逐步清晰,明确与之财力相匹配的支出内容。适当加大对事权大于财权的困难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困难地区满足水利基本支出的财力。对符合事权划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进行必要整合,规范上级政府对下级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减轻下级政府支出压力。

3、理顺水利管理体制机制

(1)统筹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

树立“建管并重、建养同举”理念,按照“谁建设、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着力解决“重建设、轻管养”的问题。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管、养”一体化,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制度,保证水利设施顺利建设与良性运行。

(2)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凡事权明确归属地方的,尽可能下放地方。改进水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确需保留的水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问责,落实考核评估措施。

(3)加快水利企事业单位改革步伐

依据中央和省域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要求,理顺政企、政事关系,加快水利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对水利企事业单位的类别和性质进行划分,探索水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水利企业制度。

(4)推行水利省管县改革

建立与财政省管县相适应的水利省管县体制,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理清并规范市县两级政府的水利事权与财权,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县两级的事权,以事权确定财权,确保收支平衡。将市与县的关系从原来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转变为同级对等关系,各自均由省直管。

4、整合涉水部门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

由财政厅牵头,以项目为基础,对水利资金进行整合,避免多部门重复安排,进而减少在水利事权行使、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复乃至互相冲突的现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部际协商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水利资金联合监督检查机制等,各涉水部门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对于各涉水部门自身也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工作中充分尊重彼此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招投标程序、统一验收“四个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5、界定政府、社会与个人的水利责任边界

改变政府作为唯一权力主体的身份定位,明确政府在水利治理中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村民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主体作用。依照村民“自愿互助、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要求,严格执行“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一事一议”的范围、形式、程序、用工管理和约束机制等进行规范,使其更加完善并更具操作性,引导村民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并积极探索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小水利建设进行“财政奖补”的试点,以村民自愿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大力推行“以奖代补”,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干后补、不干不补”的方式,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村民参与农村小水利建设的主动性。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村民自愿参与、村社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多方共同投入的组织形式,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共同治理水利的新格局。

6、创新水利服务供给机制

改革创新水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水利治理。可在水利工程的管护环节和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如水力发电、水生态治理、水利风景区)的建设融资领域引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弥补财政支出的不足。政府应树立起双方平等协商的理念,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水利工程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置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职责,明确项目的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购买方式、退出机制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公共性程度、收益情况等,对其投资在政府和社会、个人间进行合理分摊和筹措,公益性部分由政府负责前期基础投资和建设,从而更好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

【参考文献】

[1]李齐云,刘小勇. 我国事权与财力匹配的财政体制选择[J]. 山东社会科学,2009,(3):74-77.

[2]刘新凤. 合理划分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研究[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8-60.

[3]李齐云,马万里. 中国式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间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J].理论学刊,2012,(11):38-43.

[4]汤火箭,谭博文. 财政制度改革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影响——以财权和事权为视角[J]. 宏观经济研究,2012,(9):11-18.

[5]楼继伟.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5-37.

[6]柯华庆.财政分级制原则的体系建构[C].第九届(2014)中国管理学年会——公共管理分会场论文集[A].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2014.85-91.

[7]李汉文.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制度研究[J]. 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5,(4):62-72.

[8]何逢阳. 中国式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财力事权关系类型研究[J]. 学术界,2010,(5):17-26.

[9]财政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事权配置的国际比较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0,(16):8-41.

[10]刘尚希(等). 明晰支出责任:完善财政体制的一个切入点[J]. 经济研究参考,2012,(40):3-11.

[11]马万里. 多中心治理下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新论——兼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第二条(事权)路径[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6):203-213.

[12]文政. 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模式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6-71.

[13]李俊生,乔宝云,刘乐峥. 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构建现代化政府治理体系[J].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4,(3):3-10.

[14]姚金武,周震虹. 促进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J]. 宏观经济管理,2014,(10):45-47.

[15]薛菁. 刍议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J].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6):5-9.

[16]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财税改革课题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政策建议[J]. 财政研究,2014,(7):2-10.

[17]徐波,李伟. 水利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分析[J].水利发展研究,2012,(3):11-15.

[18]宋美喆,刘寒波.我国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J].水利经济,2016,(6)

[19]杜微.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协同治理机制研究综述[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5):138-146.

(编辑:余华;校对:蔡玲)

Research on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wers and Expenditure Adapting to Division Reform of Water Resources

LIU Han-bo1CHEN Han2SONG Mei-zhe1ZHOU Liang1Xiao Yan-fei1

(1.Hu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ChangshaHunan410205;2.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TongjiUniversity,Shanghai200092)

Abstract:Rational di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speeding up the process of fiscal and taxation reform, strengthen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counties' economy, improving water supply side reform. Through surveying water facilities in Hunan and Hubei and using means of contribution rate and pull rate index, this paper finds that the province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need to further improve and optimize, and there are a number of outstanding issues, such as poor sharing mechanism among government, society and personal, lack of uniform standards between different level governments, lack of inter-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or consultation, overlapping functions and so on. We should clarify provincial and counties' water resource powers, establish rational financial guarantee mechanism, integrate wading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s'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define the responsibility border among government, society and personal, and reform water services supply mechanism.

Key words:water resource; powers and expenditure responsibilities; division reform

DOI:10.16546/j.cnki.cn43-1510/f.2016.03.013

·收稿日期:2016-02-18

基金项目:湖南省财政厅、水利厅2015年度委托项目“湖南省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研究”(项目编号:湘财农/课题合[2015]001号);课题组组长刘寒波教授,课题组成员有陈瀚、宋美喆、周亮、肖燕飞

作者简介:刘寒波(1965-),男,湖南岳阳人,经济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公共财政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空间财政

【中图分类号】D630.1;DF431;DF4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61(2016)03-0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