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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6-06-28张宁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社会参与政府职能安全意识

张宁

(华北 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问题及对策分析

张宁

(华北 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摘要:近十几年来,我国不断发生各种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例如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传染性疾病、2005年H1N1禽流感传染性疾病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矿难事故等。这些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与不足:我国政府在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公众安全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方面还不够建全:社会参与程度低。基于以上不足,我国政府应加快脚步建设一套完整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

关键词:公共安全管理:政府职能:安全意识:社会参与

一、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建国初期,我国建立了单灾种管理业务系统,包括气象部门、水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地震部门和减灾部门等机构。这种管理体系对预防和降低灾害的发生发挥了很重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体系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例如反应迟缓、政出多门、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等。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这种单灾种管理系统明显不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尤其是在2003年“非典”事件的爆发,更突显出这种管理体制的缺陷。

“非典”事件过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相继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建立了应急管理管理预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成熟、公共安全保障机制更加有力。但是相对于日益复杂的社会和自然环境,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储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各部门职责划分模糊、协调不足。

我国虽然设立了许多公共安全管理方面部门,但是这些部门之间是相对独立的,各自行使各自的职能。例如森业部门只负责管理森林火灾的预防与处理,地震部门管理地震方面的灾害,卫生部门管理公共卫生事件等。这种不同的部门负责不同的灾害的部门职责划分,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垂直方向上比较完善,但是当发生复合型的危机事件时,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布局就暴露了它的缺点。一方面是事件的主管理领导部门会感到资源和救援力量的紧缺,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的可用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导致资源浪费。在2008年发生四川汶川地震和2015年发生的天津大爆炸事件中都显现了这种分行业、分部门的分散性管理体系的弊端。

与这种分散的部门管理体制相关联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公共安全管理权责不明确。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范围,但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权利,尤其是涉及防灾救灾的费用来源、救灾款项分配方面的问题。当灾难事件发生后,政府各部门容易相互扯皮、相互推诿,影响处理灾难的效率。

(二)公共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

建国以来,我国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法律的制定往往是灾难发生之后才立法的,而且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单一灾种法律法规不具有兼容性和通用性。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某一种灾害,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应对方案的志业性都很强,所以不具有兼容性和通用性。二是在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律空白。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一些法律条款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过于原则,较为抽象。

(三)社会参与程度低。

我国政府部门是预防和处理公共安全事件的主体,社会只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的部分环节,并且参与规模小、方式单一。我国的社会参与只涉及到以捐款捐物的方式对受灾地区和群众进行支援,而对灾前预防和灾后恢复的阶段参与较少。社会参与通常也是一种被动的行为,缺乏主动性。当发生重大灾难时,例如2015年的天津大爆炸事件,大部分社会参与是政府的政治动员和行政动员组织起来的。

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明确各部门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设立专门的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

用法津手段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公共安全职责和相应的法定权力,同时建立常设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的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工作。公共安全服务是政府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职能,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为了政府更好的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中央政府可以设立一个协调各部门行动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例如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为基础,打破各部门的相互独立和条块分割的局面。

(二)建立建全法律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法律是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应该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灾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兼容性和通用性。加强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完善公共应急法制中的具体制度,明确各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使之具有操作性,同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创新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创建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合作管理模式。

政府是我国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的主体,但是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界参与其中,这样才能更有效率的应对应急事件,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公共安全管理中,会导致政府机构增加、权力大肆扩张和财政负担过重。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会使可用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要将社会各界的力量都参与到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其做法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充分发挥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功能。二是加强同红十字会、高校等非营利组织和国际救援组织的合作。三是积极开展同私人部门的合作,例如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 张环,魏新. 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与对策探讨. 商场现代,2009,(1):210.

[2] 雷仲敏. 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想[J].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

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91-01

作者简介:张宁(1989-),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在读研究生,单位: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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