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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2016-06-28潘琦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民意网络司法

潘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浅谈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潘琦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中国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在惊奇于互联网所带来的巨大信息量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上演了一部部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博弈的悲喜剧,本文以快播案庭审为例,讨论互联网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

突飞猛进的互联网技术使网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2015 年7月2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一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网民平均上网时长为每周26.2小时,网络逐渐取代电视、报纸、广播而成为主流媒体,我们从西安音乐学院的药家鑫案到青岛大虾案再到北京的快播案,这几年数不清的大小事件通过网络扩大了影响力,甚至改变案件的最终结果,互联网作为民意交流的平台,如同一个巨大的蜘蛛网将国内国外的大小事件聚集在一起,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和看法,可以说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言论的集散地和网络舆论的放大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主要控制程度”的司法。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快播案的最大亮点就是法院采取了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并迅速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被称为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加上北京法院院长长达20多小时的庭审直播,使得该案变成了百万人同时在线观看的司法大局。

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13日,腾讯视频、搜狐视频、乐视网等数十家视频网站和版权方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对快播等公司提起法律诉讼。2014年5月30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王欣,因王欣潜逃,次日,公安部发布红色通缉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提起公诉,2016年1月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连续2天的庭审直播,围绕快播案的网络舆论出现一边倒的情况,支持快播无罪占据多数,在当下,类似快播案通过网络公开庭审出现了对司法机关极为不利的局面,超乎舆论预期,同样也吸引了舆论极大的关注,司法机关的审理仿佛一夜之间即可弄得满城风雨。

庭审结束后各大媒体纷纷从道德、程序等不同角度发表评论,人民日报客户端9日发表《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的署名评论,文中这样说道:正如王欣所说,“做技术不可耻,但技术背后的人应该是有是非、分对错。我们都应该尊重快播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不过有句话应该明白,违不违法,不是看谁更伶牙俐齿,快播的辩护不配赢得掌声。”新华社客户端随后发表署名评论《无论快播是否有罪,都要为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真理越辩越明,有了他们在每个环节的较真,每个细节上的挑刺,事情的本来面目才变得更加清晰,就算快播有罪,也要为这个团队精彩的辩词报以掌声,暂不论快播是否有罪,尊重程序、尊重辩护,这才是法治。”主流媒体的评论与网民的舆论截然相反,这是民意与民意之间的博弈,究竟孰赢孰输,还是需要司法机关最终定夺。

这场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大剧,虽然它的公开庭审不可避免的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但是这场全透明的庭审是“阳光司法”的催化剂,庭审直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精神,体现了公检法敢于直面法治的担当,直播将庭审置于公众的显微镜下,先进的传播手段让公众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

笔者对案件庭审的情况思考如下:

1.快播案中网络民意呈现一边倒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大部分网民并非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网民们很大程度上被被告的机智辩解以及辩护方精彩绝伦的辩词所吸引,同时,因为公诉方的备战不足以及应变乏力,使得网友将双方的辩论戏谑的称为辩护方对公诉方的花样吊打。

2.令人堪忧的是部分不理性的网友对案件审判结果的反映情绪激动,表现出情绪化娱乐化倾向,使用“吊打”、“拷问”等花式段子来描述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这种负面现象的持续发酵威胁了刚刚试水的司法公开新形式。

3.快播案中民意的表达多带有情绪化、碎片化、段子化,这些噪音在客观上掩盖了真正有价值的专业讨论,从推动司法进步的视角来看,我们不想看到司法在舆论的喧嚣中留下一地“鸡毛”。

且不论案件结果如何,在“依法治国”、“司法独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等理念已成为共识的背景下,为法院创造独立裁决案件的舆论环境是广大网民和媒体的责任所在,正如评论说“法庭辩论不是辩论大赛,成败胜诉不是取决于辩论双方的伶牙俐齿也不是取决于辩论双方掌握的辩论技巧,唯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网络的民意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快播案的公开庭审是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的标杆,以及体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法治的担当,广大的网民同时也应该给予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独立断案的空间,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去看待这样的审判,而不是企图通过舆论压力来左右司法机关。

最后,笔者坚决的认为,网络民意是不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快播案庭审,使得网络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情形,这难免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舆论压力,鉴于此,法院应该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拒绝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网络民意往往是网民的个人意见,有时也会形成比较相似的集体意见,尽管这样,网民缺乏专业的事实判断以及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大部分网民都是凭借个人好恶来对案件进行简单的判断,因此,司法是不应该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笔者始终认为司法公开,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使权利的运行在阳光下透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民意就可以左右司法,影响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真正影响司法机关裁判的只能是公正客观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法官作为审理案件的专业人员,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忠诚于法律,自觉抵制网络意见以及媒体观点的影响,应该是一项最为基本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吴丹红:《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人大建设2008版

[5]陈光:《简论司法判决对民意应该持有的态度》,法制与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6]王利平:《莫让民意哟涌入法院》人民司法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3-01

作者简介:潘琦(1992.03.27-),女,汉族,云南,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在读,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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