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建议
2016-06-27胡洁
胡洁
2015年以来,国内外金融市场波动加剧,国内股市巨幅波动、汇市动荡、银行坏账激增、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幅度上升,由此暴露出当前的金融监管构架以及不适应国际金融环境和国内金融业态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实现风险监管全覆盖,严重影响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市场化、创新化、网络化、数字化、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众多挑战。
金融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对部门分割的监管体制提出挑战。当前,随着我国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汇率弹性进一步扩大,金融市场更加开放,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互联网金融兴起,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联动和传导效应不断增强,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传播效应显著加大,这对现行各管一方的部门分割监管体制带来重大挑战。
金融混业化经营趋势不断加强,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挑战。随着金融创新产品逐步丰富,影子银行迅速崛起,理财、基金、投资,进入资产管理时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渗透和交叉的趋势不断增强,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介入多种业务领域;股市、债市、汇市、期货等不同市场之间的联动性在显著增强,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显露出监管空白、滞后和失灵的问题,已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对机构为主的监管方式提出挑战。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以及大数据处理等科技进步所推动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出现越来越多跨行业、跨区域、跨市场的快速扩张,跨市场金融产品以传统或互联网金融形式迅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加强了金融业各个子行业的风险传导和交叉,现行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和监管协调能力已经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
金融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发展,对传统的监管手段、监管能力提出挑战。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各金融市场之间和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关联性更加紧密,呈现更加复杂的网络特征和联动关系。金融业务的交叉运行、金融信息在不同市场间的快速传递,使得金融交易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大提高,受制于监管机构分设等因素,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监管缺乏对全面数据的支持和对大数据监管手段的运用。
金融国际化的强化,对监管协调与合作提出挑战。随着中国金融体系开放程度日益加大,汇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资本项目逐步开放;人民币加入SDR,离岸人民币市场快速发展,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稳步推进,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部分,中国金融市场的外溢效应,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动效应加强。特别是自贸区账户促进跨境资金池管理和资金进场的自由度加大,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加大,在岸和离岸人民币的联动性增强,导致人民币汇率市场的巨幅波动,不仅对我国经济金融平稳运行产生的冲击和影响,而且对国际金融市场造成影响。因此要求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突出。当前,影子银行、伞形信托、各类地方性资产交易平台、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跨越了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个领域,并不断突破监管边界,属于三不管地带,造成监管空白、监管漏洞很大。另一方面,有些交叉性影子银行产品同时归属于多个监管当局,造成重复监管问题。此外,不同业务的监管标准不一、强度不同也会促使市场主体采取套利行为。
监管割据,难以协调。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首先各监管机构目标各异,部门法律法规分散,信息沟通协调不畅,缺乏达成一致行动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不利于建立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其次,分业监管导致“地盘意识”,银、证、保监管部门各管一摊,不希望别人插手自己的监管对象,也不希望自己的监管对象介入其他领域发展,导致很多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创新难以推进。第三,三会以各自行业的改革发展为己任,倾向于做大行业(机构和市场)规模,做高市场(价格)指数,直接推升社会融资规模和资产价格泡沫,实际充当了行业的保护者。因此跨界的监管协调成为难题。
宏观审慎监管缺位。首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赖于审慎监管工具配合。当前货币政策与审慎监管分离,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缺乏政策协同性。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越界实施宏观调控的冲动,与中央银行缺乏沟通,容易形成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影响金融调控效果,导致金融部门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整体评估、协调与有效应对。中央银行虽然负责金融稳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信息、监管手段和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呈现典型的“顺周期”监管,未能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的性,无法有效平准金融市场波动。
其次,基于权力与责任对等的激励兼容原则,当前监管与救助职能分离将导致金融监管和救助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软预算约束。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金融机构最后救助的无限风险,却没有相应的监管权力,从而挫伤央行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危机救助能力;另一方面,基于央行无限救助又会鼓励监管部门放宽监管标准,催发通货膨胀和资产泡沫,造成金融体系更严重的道德风险。
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由于三会既承担了“发展”金融事业的责任,又承担了微观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责任,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存在“监管者俘获”现象,难以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对金融机构“严加看管”。此外,金融监管者集规则制定与执行于一身,重发展轻处置,对破坏市场规则的犯罪行为调查和处罚不力。
金融信息不畅。信息和数据是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和制定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统一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大数据平台是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基础。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统计系统割裂分散,不能基于统一共享的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统计系统获得充分的监管数据,严重影响监管信息的可得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各类机构业务日趋融合背景下导致监管反应迟钝,金融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危机预警能力难以提高,很难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央地分层监管缺乏有效分工。近年来,随着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类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突破了中央监管的范畴,于是由各地“金融办”逐步承担了一些监管责任。由于缺乏相关的法规体系,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又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权利与责任界定,造成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职责不清。同时,一些地方金融办把“发展地方金融”作为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利益冲突,对于很多金融乱象问题不敢管、不愿管,由此造成很多监管空白。
由于混业经营、金融创新、跨境联动等都已超越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成当务之急,需要构建适应于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手段与措施与市场、机构发展保持同步。
完善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大部署,改革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分业管理体制,构建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为核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协调、统一的以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为重点的新型金融监管体制,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建立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统一的体制机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旨在减缓由金融体系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的风险传播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为此需要在分析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灵活进行逆周期调控,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制定部门在能够全面掌握统计数据和监管信息的情况下,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管理规则的制定,并赋予相应的审慎监管工具,对重要金融市场、资本流动(包括外债)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直接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疏通宏观货币调控传导渠道,防止出现缺乏沟通、政策叠加或政策背离的情况,进而影响调控的效果,提高货币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维护经济金融整体稳定。
建立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一是加强对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统一全口径的跨境资本流动实时的信息采集、统计监测分析、评估系统和预警体系,提升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前瞻性,提高资本跨境流动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的信息与监测。二是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真实性审查、收紧资本项目用汇管理,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执法力度;推出针对远期售汇的风险准备金、对境外人民币境内存放征收准备金等措施,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三是加强跨业、跨境的监管合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协作,通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平台,明确各部门监测职责、目标、手段,形成监管合力。
整合监管机构,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首先,构建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强化在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其次,建立权责对称的微观审慎监管与危机救助机制,使机构监管职能与最后贷款人(金融稳定)职能协调一致,日常监管和危机救助的统一,建立监管与救助统一、长期目标与短期利益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第三,平衡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发展诉求,提高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性,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风险处置职能与工具,建立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各金融市场监管职能联动配合的危机中段监测和控制机制,建立及时有效的危机应对和处置制度。第四,推进跨业、跨境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提高危机应对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加强行为监管,完善监管功能。当前,参与金融交易的消费者快速增加,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这个金融业深化发展、金融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关键期,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借鉴国际上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发展趋势,成立独立行为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领域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严厉打击金融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金融秩序,以提振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综合监管、加强功能监管,改革监管方式。功能监管是从功能层面来划分金融活动类型,按照某项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来实施监管,从实质大于形式的金融功能角度来设计金融监管体制,当前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理念是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借鉴国际经验,一是统一相同功能金融产品和相同业务属性金融服务的行为规则和监管标准,减少监管套利,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综合性监管,形成宽职能的监管队伍,在更多领域采取综合性监管,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整体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