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失业与失业保障制度
2016-06-27黄艳霞
黄艳霞
[摘 要]失业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失业问题也日益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问题,并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普遍关注。失业产生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失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我国每年统计的官方失业率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应出真正的失业现状。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情的转变,失业的稳定性逐渐降低,引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失业高峰。失业人员的保障存在很多新的的问题,本文根据官方数据,重新对城镇失业人员定义并对失业人数估计,以了解真实的失业现状。然后对失业人员的结构特征、失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根据现阶段失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再就业
一、引言
失业问题是当今世界性难题。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失业人员不断攀升,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城镇的就业形势也日趋严峻。1992年以来,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呈上升趋势,从1992年的2.3%上升到2003年的4.3%,几乎翻一番,再到目前2011年为止的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高居不下,再没下过4%。中国城镇就业形势严峻不仅表现在城镇登记失业率和登记失业人数的上升,还表现为下岗职工人数的迅速增加。1993年下岗职工为300万人,2000年就猛增到911万人,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增长速度。2001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向失业保险并轨,下岗人员数量开始减少。2006年下岗人员仍有400多万,后面三年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还需安置360万人,辅业改制导致约有300万职工需要分流安置,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
面对突发性、大规模的失业现状,失业保障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就至关重要。经典理论认为,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越长,失业者求职的压力和成本就越小,失业持续时间将越长,从而失去了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作用的功能。遵循这一理论,失业人员的覆盖情况、失业保险资金的筹资渠道、给付标准等方面是否科学、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变化,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深入探究当前说我失业现状和保障情况,以促进再就业为根本目标,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学者对失业保障制度的研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起初学者多从社会公平、政治稳定和经济效率等角度进行研究,研究重点多集中在失业保险方面,研究成果也奠定了失业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失业保险制度的起初立意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规避风险。后来,随着失业保障由生活保障向促进再就业方向转变,该制度又对失业者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和效用选择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失业者的再就业水平。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各国运用计量经济学对失业保障的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其研究的切入点有劳动力供给行为、失业持续期、劳动力流动与转换、消费刺激等,其中,绝大多数是失业持续期对失业保险的影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还研究了失业保险对于不同收入和性别的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期以外的失业者以及夫妻间一方失业时另一方的再就业行为的影响效应。
国外实证研究失业保险对劳动的供给效应最经典的文献要算是Mortensen 的动态搜寻理论(1977)。该理论提供了关于失业保障影响失业者劳动供给行为的最基本阐述,认为失业保险的存在会改变失业价值和失业者的预期,对失业者的工作搜寻行为产生影响,进而决定失业持续时间。高额度和长时间的失业保险水平,会延长失业者的失业持续期,使失业者花费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新的工作。
2.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主张政府干预,并采取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来促进再就业。胡鞍钢认为,要从增长优先转为就业优先,变生活保障为就业保障。各级政府要对保障就业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政策扶持,同时要解决政策落实不好和政策力度不大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再就业税收政策违背了经济规律,不宜采用。西南财经大学廖常勇认为,再就业不能依赖税收减税。他指出,不规范的税收减免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相悖,不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过滥的税收减免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悖,不利于公平竞争大环境的形成;过度的税收减免与增强政府财政的目标相悖,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三、完善失业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建议
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形式,从我国改革企业改革的目标来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都应纳入失业保障制度的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起步较晚,覆盖面过窄,应当考虑将各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各种企业职工,包括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都纳入到国家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中,使失业保险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新增的大学生失业群体。《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仅仅为就业后又失业的人员,而在现实中尚有一类人群是从未参加工作的劳动力的大学生失业群体。这部分人群没尽缴费义务,原则上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但如果对其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又会引起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对此,我认为国家可以采取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在其就业后应当及时补交相应失业保险费。这虽然又加大了国家失业保险资金的支出,但只要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和资金运营机制,就可以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之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全民参与、全民受益的功能。
2.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是指劳动者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等因素自己创办实业,以实现就业的方法。近年来,在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推动下,新的创业革命已经悄然展开,我国正逐步进入自主创业的机遇期—全民创业时代。其中,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面对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压力,国家和社会各界应该给予高度的关注,充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针对有前景的大学生创业,国家可以为其提供一些保障机制,例如,降低银行贷款门槛,为大学生创业工商注册提供绿色通道等等。大学生创业的意义重大,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大学生的智慧,帮助其实现致富梦想而且还能切实地解决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养青年大学生的创新精神。相信随着创业环境的不断优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将投身于创业的事业当中,大学生创业之火一定可以燎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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