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交代机会,“问题官”莫错过
2016-06-24徐浩程
徐浩程
治病为了救人,党纪审查的目的不是要打垮一个党员,而是把他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去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犯了错的党员干部主动交代。
限期交代开始增多
去年较早为“问题干部”创造条件的是贵州黔东南州。
当年2月,该州启动“铸廉行动”,發布《关于敦促有贪污贿赂行为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的公告》,全面敦促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于3月底之前主动投案。
一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这种创造条件、限期交代的做法,十八大之前一些大案、要案中用得比较多,十八大之后基本就没用了。像这种发布公告、大范围明确使用的,还是去年才开始出现。
山西应该是第一个全省范围内为“问题党员干部”创造条件的。
对有问题的干部,山西省委明确了六个“区别对待”,其中包括对十八大之前发生问题和十八大以后的区别对待,对一般违纪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别对待,对主动找组织交代和被组织调查了解的区别对待,对认错态度好和不相信组织的区别对待,等等。
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地方反腐机构的强调,这种限期交代方式在地方可能会越来越多。因为新条例中有从轻规定,限期交代从轻符合条例;而基层贪腐中随大流的情况不少,各地纪委力量不足时,限期交代不失为一种提高纪律审查效率的方式。
还有哪些机会?
创造机会主动交代与惩治腐败“零容忍”并不矛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对犯错误的同志的一贯方针。新条例也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一名纪委干部告诉记者,限期主动交代这个过程,未尝不是对“问题党员干部”党性锻炼和党的宗旨再教育的过程,从思想上触动挽救干部。
除了限期交代,去年以来,组织还给了“问题干部”哪些机会?
有些纪检监察机关会注意把握关键环节,敦促违纪人员主动到案交代问题。例如,对于初核环节,通过对被反映人进行初步调查,使相关涉案人员认识到自身问题,迫于形势,主动交代问题;在立案调查环节,形成强大震慑,敦促涉案人员主动交代问题。
谈话、提醒、函询也是“问题干部”主动交代的机会。
去年5月,中央纪委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
一名地级市纪委书记曾告诉记者,2014年以来,他约谈县级干部的力度明显增加,到县区调研,晚上一般都是约谈当地领导班子成员。“有事就给他们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没事就提提醒。”
这些不算正式的纪律审查,是不是就可以轻松对待了呢?其实不然。一名老纪检干部称,“此后如果该领导干部又被举报查实,证明了他此前向组织做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态度不负责任,那就可能从重处分。”
有些地方也会以“自首敦促会”的形式,提醒“问题干部”机不可失。
主动来、如实说、彻底退
一名纪检干部称,他们多会按照“主动来(到案)、如实说(交代问题)、彻底退(上缴违纪所得)”的标准,甄别违纪人员是否符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依纪作出恰当处理。
有些党员干部在面对主动交代的机会时,却没有珍惜。
上述纪检干部曾参与一起案子,到了当地后,给出时间让有问题的干部来主动交代。“有些干部是要来,但是每天就是到纪委坐着,也不交代问题,问他,他就说,请组织指出他的问题,错失了机会。”
有些“问题干部”对这些机会完全不以为然。
去年底,中央纪委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被“双开”,其中就提到他“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也就是说,组织上给机会让他主动说明,他不以为意还嘴硬,最后走向今日之结局。
还有些干部把这些不当做机会,反而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换来的终究是从严惩处。
山西在给“问题干部”创造主动交代机会的时候,就要求写保证书,承诺对组织没有隐瞒。“如果今后发现瞒而不报的,会老账新账一起算。”
大同市环保局副主任科员、市环保宣教中心筹备组原组长刘守文等人,最近就因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公然做出“如与事实不符,愿接受组织从重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对抗组织审查,被大同市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
这种创造机会主动交代问题,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更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有效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但也应该看到,这种方式主要针对的是轻违纪问题、随大流的问题、十八大前的老问题等,但对于已涉嫌严重犯罪的,比如刘铁男,该法办的还是必须予以法办。同时,组织鼓励干部主动交代,但也要提防交代中避重就轻。
(摘自《廉政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