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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国内贸易论析

2016-06-24

关键词:古埃及

袁 指 挥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天津 300387)

古埃及国内贸易论析

袁 指 挥

(天津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天津 300387)

[摘要]古埃及的贸易可以分为村社、地区贸易两类,可为古埃及的买卖契约、坟墓场景所证实。古埃及贸易主要采取了以物易物的形式,而赊账、让利克服了以物易物的缺陷,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商品交易的顺利开展。国内贸易除了满足人们的生活所需外,还能满足人们追求利润的诉求。国内贸易采用记账单位估价,代表了货币演化道路上的较早的一环。商品的价格具有波动性,市场在价格波动中发挥了作用。国内贸易是古埃及国家主导的再分配经济的补充,两者具有某种程度的互补性。商人虽然依附于各种国家机构,但是在新王国时代呈现独立的态势。

[关键词]古埃及;国内贸易;以物易物

埃及学诞生近二百年以来,学界对古埃及文明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但是,在古埃及经济的研究方面,相较于其他方面的研究却明显不足,正如詹森所言,“古埃及经济史——历史是理解过去的知识——到现在为止事实上还不存在”[1]128。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古埃及人并没有留下太多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史资料,正如詹森所言,古埃及人主要关注宗教、文学和行政,要想从事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只能从古埃及人留下的含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资料中提取信息进行研究[1]128,即便是一些所谓的经济史方面的资料,在各个时代的分布也是不均匀的;二是现代经济学理论造成的理论困境。对包括古埃及在内的古代经济分析的一些经济学理论,其立足的史实基础较为薄弱,甚至有的理论空洞无物,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对于学界运用现代理论对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詹森批评道,对古埃及经济史的描述,大多数是由空洞的、缺乏事实根据的理论构成的,而这些理论是建立在极少的证据的基础上,他们研究的是术语而非经济本身[1]128。著名学者肯普说,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被“一大堆宽泛的理论……搞得一团糟”[2]302。

尽管如此,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目前学界的研究中,对古埃及经济的看法,主要分成两个阵营。一个阵营认为古埃及经济与现代经济不同,这以詹森为代表。詹森可谓是研究古埃及经济史的最有成就者,先后写作了一系列论文、论著*主要有:Debts and Credit in the New Kingdom,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Vol.80 (1994),pp.129-136;Commodity Price from the Remessid Period:An Economic Study of the Village of Necropolis Workmen at Thebes,Leiden:E.J.Brill,1975.,其研究确立了古埃及经济史研究某些基础,在其名著《拉美西斯时代的商品价格》中,他认为古埃及的商品价格与现代社会的商品价格存在质的区别[3]515。此外,布莱贝格研究了古埃及的“inw”一词,对古埃及社会中的礼物贸易进行了研究,认为古埃及经济与现代社会经济不同[4]。另外一个阵营认为古埃及经济与现代经济没有质的区别,这以沃伯顿为代表,他利用凯恩斯的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古埃及经济,写作了一系列论文和著作*主要有:Economic Thinking in Egyptology,Studien zur Altägyptischen Kultur,Bd.26 (1998),pp.143-170;State and Economy in Ancient Egypt:Fiscal Vocabulary of the New Kingdom,University Press Fribourg,and Vandenhoeck and Ruprecht Göttingen,1997;Work and Compensation in Ancient Egypt,The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Vol.93 (2007),pp.175-194.。肯普在其名著《古埃及:一个文明的解析》对古埃及经济尤其是新王国时代的经济进行了论述,认为在新王国时代诞生了“经济人”[2]302-335。

在对古埃及经济史的研究中,学界争论焦点之一在于古埃及贸易的性质,即古埃及是否存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古埃及应被视为一个前市场经济文明呢,还是与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本质相同的文明呢?鉴于学界前辈的研究状况,笔者认为研究古埃及贸易应该遵循历史主义的原则,因为“理解古埃及经济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事实的考察和基于恰当的智力工具(法律、经济术语、框架和概念的分析)的分析”[5]430。

自从詹森的研究成果问世后,绝大多数学者试图运用波兰尼发明的前市场经济模型建构古埃及经济史,这使得波兰尼的观点为埃及学家广泛接受[6]1375,甚至连一直反对波兰尼观点的肯普也承认,“埃及经济的行政的、再分配的特点广为人知,不需要进行太多解释。”[2]304但是,如果承认古埃及经济属于国家主导性的再分配经济,那么,是否存在商业贸易呢?沃伯顿认为,古埃及的“外贸的存在及其程度已经被广泛地认识到了”,而“埃及本身内部的交换模式,非常难以认识和理解。”[7]143尽管存在困难之处,但是通过古埃及遗留下来的文字资料、图画资料,大致可以复原出古埃及贸易的图景。

古王国的一些贵族坟墓中的壁画、浮雕都描述了贸易的场景,其中第5王朝末期的尼安赫克奴姆和克奴姆霍特普的合葬墓中的场景最为典型。坟墓墙上有三栏描述了贸易的情景,交易的商品主要有蔬菜、鱼、无花果、杯子、饮料和布匹,商人们把商品放在篮子中,自己则蹲在篮子旁边。顾客通常是男子,肩上挎着袋子。在上栏右侧偏中处,一个牵着小孩手的妇女眼睛看着无花果,伸出来的右手拿着一只碗,而卖家则对妇女说道:“给你,你买的香甜的无花果”。在中栏,描述了四组场景,人们用器皿或器皿中的物品来交换一些鱼、蔬菜,其中一个场景为用铜锭交换铜器皿,卖铜器皿的人说道:“这相当于你的铜锭的价值”。在底栏,左侧一名妇女正在卖杯子,并对顾客说道:“瞧,你可以从里边喝东西”;右侧,一块布平铺开来,卖家说道:“2*有学者认为铭文中的数量词汇已被损毁。腕尺的布值6萨提(可能是铜)”。[8]在新王国时代的一些坟墓中,也刻画了贸易的场景。在底比斯的编号为TT 54、57、162、217、A4的坟墓中,都描绘了男子、女子或坐在带篷或不带篷的摊位中售卖物品,市场中交易的物品有:布匹、便鞋、面包、葡萄酒、谷物、蔬菜、器皿或器皿中物品、肉、鱼、禽、无花果、油膏等。[9]95-96对于古埃及这些贸易场景,只能以看图说话的方式去推测,因此,可能会有人问,所谓的贸易场景是否反映了贸易现实呢?众所周知,古埃及有着“事死如事生”的观念。因此,可以推测出墓中贸易场景是其现实生活的反映。

除了这些直观性的图画式的描述外,古埃及人也遗留下了一些记载贸易的文献。在古王国时代的一份房屋买卖契约这样写道,“我从书吏钱契那里获得了这个房屋,为此我付给他10萨提……一块价值3萨提的4个单位的布;一张价值4萨提的木床,一块价值3萨提的2个单位的布……”[10]206新王国时代的一份买卖契约有这样的文字:“支付买棺材的物品:8.5德本铜;又5德本铜;一头价值5德本的猪;一只价值2德本的山羊;两根价值2德本的西克莫无花果木。合计:25.2德本*书吏将总额计算错了。。”[11]68对贸易记载最为详细的资料来自新王国时代的代尔美迪那(Deir el-Medina)。代尔美迪那是为了修建、装饰西底比斯的王陵而人为建立起来的村庄,埃及国家以实物形式向村民支付薪酬。尽管国家为村民发放基本的生活所需,但是,村民为了满足其生活方面其他所需,彼此之间进行各种商业交易。村民们出卖各种日常物品以及丧葬用品,包括床、板条箱、轿椅、棺材、木头雕像、亡灵书、坟墓和石碑等,用这些物品交换他们生活所需要的物品。有的学者认为,这些村民“从私人交易中的收入要远远大于从国家领取的薪俸”,而这些私人交易“显然构成了波动性价格的市场行为”[12]61。如果这种观点正确的话,那么,贸易在代尔美迪那应该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对于古埃及的国内贸易,是否存在我们所理解的不同层次的贸易呢?有的学者认为,古埃及的“内部贸易……见于村庄、小城镇和行省首府”[13]351。从代尔美迪那出土的陶片来看,交易方通常都是村庄的村民,这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交易,或许这种村社贸易代表了古埃及的初级市场。对于贸易场所,代尔美迪那出土的陶片没有记载交易地点,有的学者推测,可能村庄中人们彼此熟悉,知道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到哪里买,可能会在工匠的家里或自己的家里交易[2]324。古埃及坟墓中贸易场景,可能反映了地区贸易。TT 162坟墓中的贸易场景,刻画了船只靠岸、卸货的场景,TT 51、217中也刻画了船只,从场景安排来看,可能暗示贸易通常在尼罗河岸边进行。公元前两千纪后期的纸草,记载了国内贸易使用货船来运输[14]821,显然码头是最理想的交易场所。《牛津古埃及百科全书》对此这样推测道:“浮雕场景没有给出市场位置的线索。然而,有理由推测市场一般接近道路交叉点或在海港附近的河岸上……因为在这些地方,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汇集着,人们可以像在街上一样进行彼此交谈。”[11]447古埃及人用河岸“mryt”一词来称呼市场[15]46,这表明了码头等河岸地区是市场所在地。可以设想,这样的河岸不会是一个村庄的岸边,应该是一个贸易中心的港口。在新王国时代的坟墓场景中,有叙利亚人出现在市场中,长途跋涉的外国人到埃及做买卖肯定会选择大的贸易中心。由此可以推断,这些贸易场景反映的是地区贸易,而非一般的村社贸易。此外,古埃及其他文献资料,可以为地区贸易提供佐证。第一中间期上埃及的地方首长安赫提菲,在他坟墓的刻写的自传描述了地区贸易,“来自南方的人们与来自北方的人们,他们带来了品色上乘的油,(并)用其换取我赠与他们的大麦。我的大麦(被)运往上游直达他们的(家乡)下努比亚,(我的大麦被)运往下游直达他们的(家乡)塔威尔。”[16]522古埃及的文学作品也能为地区贸易提供旁证。中王国早期的《能言善辩的农夫的故事》讲述了来自一个绿洲的农夫,用驴子驮着各种货物去赫拉克利奥坡里斯交易,途中遭受高官的欺凌,最后通过上诉国王的方式讨回了公道。

从古埃及留下来的文献以及坟墓图画来看,古埃及人贸易的主要形式似乎是以物易物,布莱贝格对此进行了形象的描述:“交易发生在两个彼此能提供某种有价值东西的人之间,他们把物品放成一堆,直到能够换到心仪的物品。”[6]1377这可以从上文的古王国、新王国时代的买卖契约中体现出来,在古王国的房屋买卖契约中,房屋的价值用等价的三种物品进行支付,新王国时代的买卖契约中,买家支付棺材的钱,使用铜、猪、山羊、木材进行支付的。对于以物易物,理论界一般认为这种交易方式会增加了交易成本,因为“以物易物的缺点很早就变得明显了。事实上,这个过程需要双重调适:各方被要求出价,而同时需要某种东西。”[5]431但是,以物易物的不便利,并不会带来交易失败的必然结果。在交易的时候,倘若交易的一方得不到他所想要的,那么就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付物品,此外,单次交易量太小的话,也可以几次交易合起来交付,古埃及人为此而发明了赊账。这可以为新王国的时代陶片上的文字所证实:“书吏阿蒙那赫特,你的丈夫,从我这里拿走了一副棺材,说道:‘我会用牛支付’。但是那天他并没有把牛给我。我告诉了帕阿赫特。他说:‘让我有一张床,等到牛犊长大的时候,我将给你一头牛。’我给了他一张床。这天,棺材与床都没有给钱。如果你想给我牛,那么让人送过来。如果你没有牛,让人把床和棺材给我送回来。”[17]从这个文献可以看出,古埃及人以赊欠的形式,来克服以物易物的不便,从而尽量规避交易失败的风险。有时候,交易双方的商品价值上有点细微差异,那么,只要双方愿意仍然可以成交,例如,一份买卖牛的契约:“5年,夏3月,20日。警察长奈布森曼卖给海伊1头牛,价值120德本,(海伊)偿付给他物品如下:2坛新鲜肥肉,价值60德本;5件长光滑布料做成的罩衫,价值25德本;1件薄布短裙,价值20德本;1块兽皮,价值25德本”[18]74-75,这里卖家的牛的价格为120德本,而买家支付的物品总价值为130德本,显然在买家让利的情况下促成了交易的达成。

与以物易物的贸易方式一个相关问题就是货币问题。詹森说:“在古埃及,人们不知道货币……所有商业都是以物易物,商品的价值用一定量的铜、银或谷物来表示,尽管这些东西通常在交易中不使用,这个体系称之为货币-以物易物(money-barter)。”[1]177布莱贝格认为:“在古典法老时代,钱币以及真正金钱的缺乏,代表了与现代经济根本差别。”[6]1376虽然在法老埃及的大部分历史时期,没有金属货币,但是不代表古埃及人没有衡量价值的标准。在古王国时代,埃及人有两种记账单位:一种为赫卡特(hekat),为谷物测量单位;另一种为萨提(saty),不知名的记账单位*萨提的象形文字的限定符号(相当于汉字的偏旁部首)到底代表什么物品,至今还不清楚。。新王国时代的代尔美迪那的贸易中,使用了四种记账单位:德本(deben),用于金、银、铜的重量单位;斯尼乌(sniw,从萨提发展而来的),银子的重量单位;黑恩(hin),容积单位;哈尔(khar),谷物测量单位,可译为袋[11]66-67。由此可以看出,谷物一直是古埃及的记账单位。为此,沃伯顿说:“‘浸入’到埃及经济之中的是谷物本位。”[7]146从这个意义上讲,谷物有时候发挥了货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最晚到新王国时代,金属成为记账单位。正如马克思所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在金银充当货币之前,还会有其他物品充当货币。从上文知道,古埃及人用这些记账单位为商品估价,但是交易的时候却用实物来支付的,也就是说,谷物、金属的职能为价值尺度而非流通手段。对于这一点,或许可以用货币名目论(Chartalism)的理论可以解释。该理论强调货币的价值尺度(记账单位)的职能,货币是国家的创造物,国家发明了货币的标准单位,当统治者需要征收某种特定物品作为税收的时候,这导致了更大范围内将某种特定物品作为货币来使用,这样,价值尺度就发展成了交易手段[19]90-91。从这个理论来看,古埃及的记账单位代表了货币的早期职能,不能据此就认为古埃及的贸易与现代经济不同,恰恰相反,古埃及的贸易代表了人类贸易发展的早期阶段。

至少到了新王国时代,古埃及的货币已经朝着金属货币的方向发展。但是,金属作为记账单位可以追溯到古王国时代,正如上文所言,新王国时代的斯尼乌是由古王国的萨提发展而来的。那么,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古王国时代的萨提可能是一种金属记账单位。关于古王国时代的金属记账单位,可以从下面的证据得到证实。古王国第4王朝王后霍特普罕尔斯一世的坟墓出土的一个珠宝盒子的盖子上有着这样的文字:“上下埃及之王的母亲,霍特普罕尔斯。盒子中装有德本环”[20]85,在古王国时代坟墓中的贸易场景中,顾客手中拿着与霍特普罕尔斯一世坟墓中出土的珠宝盒子相似的盒子。由此,可以推断,在古王国时代金属货币可能已经萌芽。此外,古王国时代坟墓中的贸易场景中,表现了一些人肩上挎着小袋子,这种小袋子似乎比装器皿的袋子要小,可能是装钱的[14]818。新王国时代,至少白银成为了支付手段的名称,“在一个典型的交易中,底比斯墓地的一个看守从一个工人那里买了一头牛,为此他支付了价值30德本1坛子肥肉、价值10德本的2块亚麻布、重(也是价值)5德本的铜或青铜废料和价值5德本的10黑恩的植物油,小收据上称呼总计为‘银子’。”[2]319-320肯普认为,在向货币的道路转化途中,古埃及人的石秤砣可以提供某些证据。这种石秤砣用在称重中,来检验金属的重量和价值,底比斯的一个盗墓团伙,在房子中精心存放着一个石秤砣,在瓜分从坟墓盗窃来的金属物品[2]319。某些埃及学家认为,公元前两千纪后期的埃及人可能已使用了硬币,因为表示价格时候使用了“块”,而这里的块可能指的就是硬币[14]819。

与以物易物的贸易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利润问题。一般而言,在以物易物的贸易状况下,交易双方主要追求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赚钱与否居于次要位置。学界对于利润在古埃及商贸中的地位,有着激烈的争论。詹森说:“我并不是说古埃及人完全不懂得获利……似乎获利不是经济的中心。”[1]139有的学者认为,尽管从古王国到新王国的一些坟墓中描绘了贸易等场景,但这些贸易场景中交易的物品通常为蔬菜、鱼、无花果、饮料、金属器皿,交易者是为获取他们的生活之需——丰富他们的餐桌或美化房子,而不是赚取钱财,“对埃及社会的任何等级来说,贸易是获取一种商品、一件成品或一项服务的手段,而非财富的创造、储藏、传承的方式。”[6]1378,1376对此,肯普提出了一个反驳的例证:生活在中王国第12王朝初年的一个叫汉卡那赫特的农夫,在离开家的日子里,给家里写了一些家信,在信中,他要求家族的每个成员都要在畜群中养一头公牛,因为他预料公牛的价格会上涨,肯普对此评论道:“尽管我们不能找一个可以翻译为‘利润’的词汇……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能够区分价格的好坏,也不能妨碍我们赞扬他们的商业头脑”[2]323,希尔弗认为汉卡那赫特具有市场头脑[14]826,言外之意就是其生产活动是面向市场的,其追求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在大英博物馆纸草10052中,法庭对一个妇女进行询问,要求她解释她家中黄金的来源,这个妇女对此解释说,在食物短缺的时候她将大麦卖了,从而获得了白银[21]153。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妇女具有很强的市场意识,通过在谷物价格高的时候卖出大麦而获利。

关于古埃及贸易是否追求利润的问题,事实上牵涉的是古埃及的经济发展到什么水平的问题。对此,肯普以新王国时代养猪场的例子进行了回答。在新王国时代阿马尔那的一个偏远的定居点,曾经有过面向市场的养猪业。这个养猪场有几排猪舍,大多数猪仔在头一两年被屠宰。这个养猪场里还有一些涂着白色石膏的专门性场所,主要用于屠宰、腌制、装罐等工作,从养猪场的建筑布局安排,以及从养殖、屠宰、加工的工序,可以看出这个养猪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生产的性质。肯普认为,这个猪场不是村民为了自己的食肉需求而经营的副业,而是为阿马尔那城供应食物的专业猪场,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赚取利润[2]330-332。在代尔美迪那,发现了一些没有雕刻名字的夏勃提雕像,这表明这些夏勃提不是自用的,而是为市场而生产的,沃伯顿对此评论道:这些夏勃提“作为新王国时代市场主导生产的罕见的、明确的标志,这是很重要的”[22]79。此外,从古埃及商品的价格,也可以看出古埃及人对于利润的追求。“组装一个木床价格为1哈尔,实际上,制造它价格为5哈尔,装饰的价格为1.5哈尔,而木材可能值3德本。按照1哈尔谷物约等于2德本,总计约18德本。购买一张成品床要花费12—25德本,这个价格体现了劳动力加材料费用的理性。”[2]320-321事实上,成品床的价格中不但包含劳动力、原材料的费用,可能还有买卖的利润。

学界争论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商品价格是否具有波动性。按照主流经济学的理解,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价格的走向。古特格塞尔认为,古埃及历史上缺乏价格波动的证据,表明经济不是由市场决定的[23]1275。据沃伯顿的研究,古特格塞尔之所以如此说,其证据是新王国时代陵墓工人罢工的时候,宣称他们没有衣服穿,但是布匹的价格却没有上涨,据此古特格塞尔认为经济规律在古埃及不起作用[7]148。显然,古特格塞尔的证据有点站不住脚,罢工工人所说的没有衣服穿,可能是对国家欠薪导致的生活窘迫的一种比喻。相反,肯普认为,古埃及的商品价格有波动,物价进行自我调整[2]321。切尔尼对第20王朝时代的谷物价格进行了考察,发现二粒小麦和大麦的价格在接近第20王朝中期的涨幅很大[24]173-178。而詹森的研究表明,二粒小麦的价格通常为每哈尔1—2德本铜,在第19王朝时代个别交易的价格为2.5—3德本铜,在第20王朝中期价格涨到8或12德本铜,第20王朝末期跌到了1—2德本铜;大麦的价格曲线基本上与二粒小麦相同[3]551,116,112;而土地的价格也有着明显的波动,在第18王朝后期,耕地的价格为每阿路拉*阿路拉(aroura)为古埃及的面积单位,每阿路拉为100平方腕尺。0.17德本银,第21王朝晚期为0.5、0.6德本银,第23王朝降为0.017—0.05德本银[25]26。这些研究表明,至少在新王国时代古埃及的物品价格呈现了波动。

那么,这种波动是否是由市场决定的呢?对于这一点,目前还不能给予明确回答,这是因为“古埃及的价格资料,以及价格如何确定的资料,多少有点模棱两可”[2]322,更为致命的是,“研究价格……的资料并没有从埃及历史的各个时期遗留下来。”[11]65波兰尼认为,尽管埃及发展起了大规模的贸易,但市场并未对供求关系发挥调节作用[26]146。但肯普并不赞同波兰尼的观点,他为了说明古埃及价格机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在150年里,鞋子始终保持在1—2德本的价格范围之内,偶尔会3.42德本,价格之所以长期保持稳定,在于缺乏现代机械生产的条件下,一双鞋的价格反映了制鞋匠维持生计的最低标准,如果制鞋匠提高价格,那么,顾客就会到更远的地方去买便宜的鞋子[2]322。此外,肯普认为,所谓供求关系确定价格的规则,经常被错误地称之为经济‘规律’,在街头的买卖中,现代的供求关系不起作用,供求关系反映的是人普遍倾向于买便宜货的总体趋势,价值的形成是一个经济范畴之外的心理学问题[2]322。事实上,如果商品价格的形成是购买双方心理博弈的话,那么,这本身也是一种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在整个古埃及经济中,贸易具有怎样的地位呢?大多数学者认为,从整体层面而言,古埃及是个不折不扣的再分配类型的国家。詹森认为:把古埃及的经济“想象成一个再分配的体系”是最好的途径,要比其他理论更适合分析古埃及经济[1]183。《牛津古埃及百科全书》对古埃及的再分配经济有着精辟的论述:“古埃及基本上是一个‘供应国家’。消费品被送到国家或神庙机构,而国家或神庙则把食物必需品和其他物品分配给民众。”[11]445从某种程度上说,古埃及国家控制了经济命脉,但是,“尽管国家在法老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这种状况不会必然导致私人交易的缺乏,相反,私人交易在国家体制内部和外部都发挥了重要作用”[5]430。肯普认为,“引人注目的消费与再分配经济并不是不相容的”[2]308。强大中央集权主导下的再分配经济,并不意味着私人经济的缺失。

再分配经济大体上能够满足人们的经济需求,但是,总有某些部分是再分配经济无法满足的,这个时候市场、贸易就发挥了作用。《牛津古埃及百科全书》认为:“在地方市场进行的盈余贸易,这个做法可以弥补供应的不足。地区间的贸易常常由机构来主导,而这些机构用他们自己生产物中的盈余进行以物易物。”[11]445除了面包、啤酒、鱼等大宗物品外,可能葬祭庙中剩余的肉也进入了市场,祭司的实物薪水(洋葱、韭葱、莴苣、甜瓜)也出现在市场上[11]446,另外一些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商品,如镜子、鱼钩、凿子等,以及油膏、油,显然不是个体家庭可以生产的,即使家庭有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那么,原材料也不容易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物品很可能是来自国家机构,“王家作坊在把这些原材料变成昂贵的奢侈品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7]7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古埃及贸易经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再分配经济的不足,正如肯普所言,“对于那些国家分配不能满足的需求,市场提供了答案”[2]333。有的学者认为,“市场似乎看起来很小,非正式地聚集在码头,除了作为次要的税收来源外,政府对其兴趣不高”[13]351。即便如此,也不能否认贸易对再分配经济的补充性作用。另外,在国家经济困难的特殊时期,国家往往求助于市场,从卢浮宫纸草E3226中知道,在第18王朝晚期国家曾经用谷物去获取需要的物品[28]。

与此相关的问题,古埃及的商人境况如何,是否具有独立身份地位呢?在古埃及文献中,提及名为“Swty”[29]434的群体,学界一般将之理解为“商人”或“贩夫”。这些商人通常被神庙所雇佣,或者依附于神庙里的高官,第18王朝后期的档案表明,绝大多数商人依附于神庙,在第19、20王朝时期,商人仍然依附于神庙,例如,《哈里斯纸草》提到有大量商人依附于拉美西斯三世建立的普塔神庙[30]250,而在拉美西斯时代,一些商人所依附神庙有鳄鱼城(现代的法尤姆城)的索贝克神庙、卡纳克的拉神庙、孟菲斯的普塔神庙、塞提一世神庙和象岛的克奴姆神庙[11]448,此外,某些军事行政人员被称为是商人的长官,由此可见商人还依附于神庙以外的国家机构。古埃及文献有60多处提及商人,而文献中所提及的商人绝大多数生活在新王国第20王朝的拉美西斯十一世统治时代[6]1382-1383,没有证据表明在更早的时代存在这样的商人[13]352。那么,商人这么密集地出现在新王国时代的文献中,这意味着什么呢?当然,其中一种可能性是新王国时代商业的活跃,从而出现了众多商人,文献把这些商人记载了下来。肯普认为,商人在新王国时代是普遍存在的,他们要么充当商业代理人,要么就是交易的操纵者[2]332。在新王国时代这样的商人活跃的时代,可能某些商人具有了独立的身份以及地位,大英博物馆纸草10052提到牵涉盗墓活动的一个商人拥有一个奴隶,“商人帕斯恩瓦斯的奴隶塞哈哈提阿蒙”[21]150,这在某种程度上暗示了商人的经济势力,“占有奴隶表明了商人的某种独立性”[30]252。大英博物馆纸草10068提到这样一个词语:“每个房子的商人们”,对于这句话中的房子“pr”一词,皮特将之理解为“商业家族”[21]90,100,而詹森认为是私人商业公司[31]103,倘若皮特、詹森理解的正确话,那么,新王国时代商人的势力不可小觑。所以,有的学者这样认为,在新王国时代出现了为自己利益工作的商人,而不是单纯地为神庙或其他国家机构服务[11]449.445。

新王国时代商人的势力,也可以从其支持并参与一些活动可以反映出来。在拉美西斯四世统治时代,商人参与了侵吞神庙谷物的腐败案件,在拉美西斯九世时代,来自法尤姆的商人牵连到底比斯的盗墓活动中,拉美西斯十一世时代商人同样参与了不法活动。保存在大英博物馆纸草10052和迈耶纸草A中的庭审记录,表明商人作为买家和赃物的接受者而参与了坟墓盗窃,为此商人支付了食物、谷物和铜。在《兰辛纸草》中提到,埃及商人将谷物借贷给农夫[14]801,由此可见商人在古埃及经济中作用是如此巨大。

那么,这些商人在古埃及经济中作用如何呢?布莱贝格说,“在古典时代,认为商人在埃及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这一点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6]1383但是,新王国时代晚期的《兰辛纸草》对商人作了这样的描述:“商人顺流、逆流旅行……将物品从一个城镇运到另外一个城镇”[32]288,由此可见商人在古埃及商品交易中的巨大作用。《牛津古埃及百科全书》认为,从拉美西斯时代末期起,商人扮演了某种不可争辩的角色[11]449。而肯普对新王国时代的商人评价很高,认为古埃及的社会价值模糊了交易的真实过程,而能够讨价还价的商人是古埃及的“经济人”的代表[2]333。尽管如此,但是商人是否已经形成一个影响较大的阶层,这个目前还不能给予肯定的回答,有的学者认为,商人作为一个等级,在古埃及从来都没有存在过[33]245。

关于古埃及国内贸易的研究,直接牵涉到学界对于古埃及经济的看法。学界通常将古埃及经济称之为“再分配经济”、“宫殿经济”、“指令经济”、“存藏经济”、“税收经济”等等,认为在这种经济下,商业贸易没有发展的空间。但是,从古埃及遗留下来的资料来看,古埃及人积极开展国内贸易,从其贸易类型来看,既有规模较小的村社贸易,也有规模较大的地区贸易。古埃及的以物易物的贸易,代表了人类早期的贸易形式,但并不意味着古埃及的经济与现代经济存在本质区别,贸易的本质就是通过交换物品、服务来满足彼此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以物易物与现代社会的贸易没有区别。在货币的使用上,古埃及人使用了记账单位,但也出现了使用金属货币的倾向,而且古埃及人也了解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与现代商人一样的经济头脑。古埃及商品的价格呈现了波动的态势,这与现代社会的价格波动本质上是一样的。古埃及商人在新王国时代异常活跃,而且呈现了独立的态势,其在古埃及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活动对于所谓的再分配经济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之所以很多学者将所谓的再分配经济与商业贸易对立起来,在于对这两个概念理解有偏差。再分配经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经济结构的看法,而商业贸易指的是在微观上物品的流动方式,所以,两者的内涵与外延完全不同。此外,即使承认再分配经济对经济的微观方面的作用,但是国家采取税收等形式将经济资源以实物的形式收集起来,并且以俸禄的方式于国家中进行再分配,这仅仅能惠及那些为法老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官员、书吏、工匠,而普通老百姓则通过劳动和贸易来满足生活所需。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承认古埃及国内贸易的存在与认同再分配理论并没有直接的冲突。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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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红]

On Domestic Trade in Ancient Egypt

YUAN Zhi-hui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and Institute for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Abstract:Domestic trade in Ancient Egypt falls into two categories:village level trade,and regional trade,which were attested by texts and tomb scene.The trade appeared as a barter,and the defect of barter was overcome by credit and transfer of some profits which were conductive to smooth the transaction to some extent.Not only domestic trade can satisfy the need of the populace,but also meet the pursuit of profit.The prices were expressed in unit of account,which was an earlier step into evolutionary road of currency.There was a fluctuation in price,which was as a result of market.Domestic trade was as a supplement means to state-oriented redistribution economy,and these two economic types were complementary in some degrees.Generally speaking,merchants always were be affiliated with various state authorities,but showed some independence in New Kingdom.

Key words:Ancient Egypt;Domestic Trade;Barter

[收稿日期]2016-02-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SS008,14BSS008);天津市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培养计划(013-ZXCX14005)。

[作者简介]袁指挥(1976-),男,内蒙古包头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K4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3-0166-08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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