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强制履行实际用工前的劳动合同
2016-06-22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2期
能否要求强制履行实际用工前的劳动合同
主持人:
某劳动者2015年7月大学毕业,2015年9月1日与甲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安排其参加职业培训1个月,培训合格后2015年12月1日安排其工作。但是甲公司并未在2015年11月1日安排该劳动者参加培训,亦未安排该劳动者在2015年12月1日参加工作。那么,该劳动者能否要求强制甲公司对其进行培训或安排工作,或者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工资或生活费?
河北读者丁女士
丁女士: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劳动合同签署在先,劳动关系建立在后,但并不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既然该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培训义务,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该项主张。但是,培训行为的实施,是一种人身行为,在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法律无法强制用人单位对职工实施培训。而对于安排工作,则有先行参加职业培训且培训合格这样的前提条件,在前提条件不具备时,无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结果行为。换句话说,即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培训,如果培训不合格,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不安排工作。在用人单位并无确定安排工作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缺乏事实根据。
对类似问题恰当的处置是,由于该类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发生在未来,具有不确定性,为督促义务方履行义务,应当设置违约金条件。例如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那么在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时,劳动者可以选择违约金之诉。
主持人
(本栏目漫画作者均为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