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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层与分类的概况、特点及启示

2016-06-21崔慧丽潘黎

现代教育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澳大利亚分类学院

崔慧丽,潘黎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层与分类的概况、特点及启示

崔慧丽,潘黎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摘要]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经历了五个历史发展阶段,纵向上分为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两层,横向上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不分类、大学被分为若干类。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在稳定高校分类、依章分类、特色分类、学位授予和公私相辅等方面有一定的特点,在保持高校层次和类型稳定、分类有法可依、分类以特色为导向、按学位授予分类和发展民办院校等方面可供我国借鉴。

[关键词]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层分类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6.05.026

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层与分类的概况

(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历史发展阶段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是指完成中学教育之后接受的正规教育[1]。自1850年悉尼大学的建立,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体系发展至今已有165年的历史,比澳大利亚联邦国家的建立还要早半个世纪,其高等教育机构体系是先于国家政体建立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包括以大学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大学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术与继续教育(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简称TAFE)学院。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从兴起到发展共经历了1850-1901年的殖民统治时期、1901-1946年的缓慢发展时期、1946-1965年的蓬勃发展时期、1965-1988年的双轨制时期和1988年至今的一体化时期。

19世纪中期,澳大利亚殖民地人口的增加及财富的积累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殖民统治时期澳大利亚在四个殖民地区分别建立了悉尼大学、墨尔本大学、阿德雷诺大学和塔斯马尼亚大学,这四所大学虽然成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兴起的良好典范,但受师资、设备、资金、管理、生源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发展举步维艰。这种情况在澳大利亚联邦建立之后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1901年联邦政府的建立使得澳大利亚国家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但邦政府及州政府纷纷把精力集中于社会经济及政治体制的建立,忽视了高等教育的发展。到1946年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处于缓慢发展阶段,只建立了昆士兰大学和西澳大利亚大学来平衡各州的高等教育机构体系。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意识到知识和科技的重要性,想通过开办研究型的大学来培养国家和社会需要的科研人才,并把希望寄托于高等教育。1946年,以承担与国家利益相关的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研究为主要任务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得以建立[2]。

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下,各州纷纷组建新的大学。从此,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进入联邦政府主导的蓬勃发展时期。1965年,高级教育学院的出现把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带入到双轨制时期,为了调和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高级教育学院成为与大学平衡的侧重于职业教育、培养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197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明确提出把技术教育与继续教育结合在一起、把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结合在一起[3]。自此,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作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初步发展时期。1988年,教育部长约翰·道金森对高等教育进行改革,废除了与大学界限越来越小的高级教育学院,从而取消了大学和高级教育学院并存的双轨制,代之以“一体化”。自1988年,澳大利亚政府建立一种新的国家拨款体制,从而促使一批以邦德大学为代表的私立大学的出现[4]。随后,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快速发展就与大学一起形成了现如今的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体系。

(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层次和类型结构

澳大利亚共有39所大学和200多所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从纵向上来看,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被分为大学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层次,分别以综合性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为代表;从横向上来看,依据不同的标准,澳大利亚大学被分为不同的类型,见表1。

表1 澳大利亚大学分类标准及结果

从表1来看,首先,根据联邦资助计划提供的补贴及政府财政预算等的资助对象,将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公立大学和其他的高等教育机构。[7]澳大利亚大学中有37所公立大学和2所私立大学,最具代表性的两所私立大学分别是建于1989年的邦德大学和建于1990年的圣母大学。其次,西蒙·马金森的五分法与新南威尔斯的教授伊恩·道斯特的六分法[8]有很多相似之处:其中,砂岩大学和1类大学都是各州中创立最早的大学;红墙大学和2类大学是指二战后建立的一些大学;胶树大学和3类大学是指成立于1960年到1975年之间的大学;科技大学和4类大学则是指由高级教育学院合并而成的倾向于职业教育的科技或理工大学,而新大学和5类、6类大学则是指1986年之后由进修学院合并的大学、私立大学和宗教大学组成的一些参差不齐的高等教育机构。再次,成立于1999年的“八校联盟”(简称GO8)都是注重学术研究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且被称为澳洲版的常春藤联盟[9]。科技大学联盟(简称ATN)是以科技为中心、将学术内容转化为科技成果并与产业界和社会发展相联系的五所大学组织[10],创新研究大学联盟(简称IRUA)是成立于20世纪60、70年代以创新为主旨的六所大学组织[11]。最后,教学型大学和科研型大学的分类是教育部长尼尔森在2005年的高等教育改革中提出的分类建议[12]。综上所述,目前澳大利亚还没有专门的权威的类似于美国卡内基分类适用于所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类标准,多是学者们或民间根据实际自行对澳大利亚大学所做的有益分类,且鲜少见到对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分类。

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层与分类的特点

(一)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层次和类型稳定,学校设置规范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自出现以来就被分为以高等教育为主的大学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期间虽有过短暂时期的高级教育学院的出现使得澳大利亚高等教育历经了大学与高级教育学院并行的双轨制阶段,但高级教育学院因办学不力,最终走向了消亡,被并入澳大利亚大学或几所高级教育学院合并成为新的大学。澳大利亚大学名称的授予受到诸多限制,如皇家特许状[13]在合并或并入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大学鲜少出现更名的现象,虽然有多校区巨型大学的出现,但大学的名字一直未变,可以说,澳大利亚39所大学设置规范取名严谨,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保持着原来的校名不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大学的无形资产的流失。如最早的澳大利亚学院因管理生源财政等问题使学院无法发展,后被并入悉尼大学,至今悉尼大学仍然是澳大利亚最古老的、最有影响力的、包含有三个校区的巨型大学。还有上个世纪70年代建于维多利亚州的迪金大学,拥有五个校区,虽然五个校区分布于三个不同的城市,但大学的名字仍是迪金大学,并没有出现校区独立升格为大学并更名的现象。按照西蒙·马金森的分类,澳大利亚大学被分为砂岩、红墙、胶树、科技和新大学等五种类型,这五种类型中的成员院校自成立之日起,机构类型和高校定位就一直保持稳定,如“砂岩大学”中的六所大学都是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其科研教学水平在澳大利亚大学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科技大学”,在办学上始终倾向于职业技术或工业技术教育,没有出现把科技大学盲目攀升为研究型大学的现象。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始终坚持培养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和较高动手操作能力的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目标,不攀升、不求大、不升格,各院校各司其职,从而使得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始终保持稳定发展。

(二)按历史沿革分类,分层与分类都有章可循,法律依据鲜明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经历了殖民统治时期、缓慢发展时期、蓬勃发展时期、双轨制时期、一体化时期等不同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高等院校都有其独特的优势,西蒙·马金森和伊恩·道斯特根据历史的维度对澳大利亚大学进行的分类,不仅能够较清晰的勾勒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格局,还能向利益相关者描述每类高等院校的突出特点。如砂岩大学就是一些成立时间较早、教学水平和社会地位较高、以砂岩建筑为主的大学。不仅如此,每一类大学还都有完善的章程,为其依章办学、依章分类奠定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研究澳大利亚大学发展史就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每所大学的建立都要通过联邦议会法案的同意,并制定具有一定特色的大学章程,且严格按照章程管理、运行才能得到可持续健康发展。章程规定了大学的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办学性质和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就使得不同类型的大学其章程也会有一定的差异。如悉尼大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还专门制定了“学术自由章程”(Charter of Academic Freedom);而悉尼科技大学的章程则认为其使命是提供专门的高等教育与实践,使学生充分发挥个人能力和职业潜力,从而能服务于社会大众[14]。澳大利亚在对大学进行分类时依照大学的章程进行,不仅可以使类型和层次结构清晰,也可以使分类的结果具有科学性和法律依据。

(三)按高等教育机构的特色进行分层与分类,且各层次和类型高校导向不同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不仅按高等学校的特色将大学分成不同的大学联盟,而且每个特色类型的联盟大学都有不同的办学导向。首先,以高等教育为主的澳大利亚大学,根据高校特色形成了多个大学联盟分类:以较高综合实力居于各院校之上的有“澳洲版常春藤高校”之称的澳大利亚“八校联盟”;以科技应用为中心的将学科内容转化为科学成果应用于各个领域的澳大利亚科技大学联盟等。如悉尼大学,作为八校联盟的成员之一,不仅有21个研究区、包含上百个优秀的专业课程、其中硕士和博士的课程总数还大于本科生的课程数[15],还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倡导学生具有严谨而有责任感的学术自由精神,在学校的经费预算中将政府资助用于学术研究且明确规定校友捐赠的经费且以支持学术为重点,这种注重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的精神使悉尼大学成为全国乃至世界上一流的综合性研究型高校。其次,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主要提供技能型实用性较强且涉及面广的专业课程,如澳大利亚的堪培拉技术学院就包含有会计、护理、汽修、美容、医疗保健、机械制造等在内的388个专业课程[16]。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如今已经成为在世界上具有很强竞争力的职业教育机构。

(四)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类型和层次结构鲜明,学位授予资格次序分明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纵向上被分为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这两个层次,而且在这两个层次结构中仅有39所大学具有学位授予的资格,附属于大学的独立学院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均没有授予学位的资格。虽然一些独立学院可以招收本科层次的学生,但其学位的授予必须要由所属大学同意才可。如墨尔本私立大学是附属于墨尔本大学的二级独立学院,近年来其私立性质淡化了,在领导体制、学校管理等方面使其逐渐具有独立性,但其学位授予仍然要通过墨尔本大学的认可。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更是无学位授予资格,只能依据毕业生的能力水平,给不同的毕业生从高到低颁发六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中,不仅层次结构鲜明,而且职业资格证书与学位证书之间也没有可以相互转换的相关政策。虽然这样使得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在纵向上具有一定的等级性,不利于高等教育公平的发展,但这种层次结构鲜明学位授予严谨的制度保障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质量,促进了澳大利亚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都各自按照自己的轨道运行方式健康发展。

(五)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分类中以公立院校为主,私立院校处于辅助和补充地位

按办学性质来讲,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有公立和私立之分,且在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中,有90%以上的学校属于公立性质。首先,就澳大利亚大学来说,39所大学中仅有2所是私立大学,其余37所都是公立大学。澳大利亚的公立大学的公立性表现在,由政府资助办学为主、私人捐款和学生学费为辅的经费来源上以及联邦政府主导下的校长治校的学校管理方式上。公立大学面向本州及全国范围招收生源,且学费较低,甚至有的专业免费,从而保证了大部分成绩优异的申请者都可以到大学接受高等教育。而对以邦德大学和圣母大学为代表的私立大学而言,其办学经费主要靠私人资助、捐赠及高昂的学生学费[17-18],政府并不对其进行直接的拨款资助。在教学管理方面,私立大学采用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和自由放任的管理方式,吸引了海内外学生或没有通过公立学校资格审核的学生前来就读,从而促进私立院校自由灵活的发展成为公立高校的重要辅助和补充。其次,就澳大利亚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来说,其办学都要通过联邦政府认证和资助,所以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都是属于公立性质的机构。虽然澳大利亚目前也存在一些私人投资兴办的技术培训学校,但其不接受联邦资助、没有联邦法律认证,不具有正规性。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这种公私结合、公私相辅的分类办学方式,促进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的多元化和科学化发展,保证了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结构的完善。

三、对我国大学分层与分类的启示

(一)严格规范高等教育机构设置,保持高等学校层次和类型的稳定

首先,相关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严谨对待大,学或学院改名的现象。如要逐步做到凡称为大学的科研水平都要高且能授予博士学位。《高等教育法》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当掌握坚实广泛的学科理论基础、深入系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及独立从事学科创造性科研和实践的能力,还指出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19]。因此,凡称为“大学”的都要符合以上规定,不但其主要学科门类要达标,而且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这种研究型人才的能力。教育部门不仅要严把大学设置的入口关,而且大学成立后即便要分设二级学院或者收并小型学院,也应保持大学校名不变,以此来保持高等教育系统的稳定。在这一方面,澳大利亚大学就有其优异之处: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虽然经历过几次高校合并和高等教育改革,但期间全国设立的39所综合性大学校名从未发生过改变,且这39所大学严格按照“大学”的标准运行和管理。其次,要保持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结构和类型的稳定,严格控制部分高校的盲目升格行为。《高等教育法》指出,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可以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因此,大学和学院在发展中要明确自身定位,而地方院校、专科或高职学校要想取得长足发展并不能靠盲目的升格,高校的发展不是靠纵向的盲目攀升,而要靠横向的内涵发展,地方、专科或高职院校要从学校自身特色出发提高办学实力、发展特色专业。2014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推进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高校转型发展”的这一意见,为保持高校层次和类型的稳定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二)按历史沿革分类,完善高校章程,保证高校分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相比于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我国高校的历史脉络更加的复杂多样。如国家的建立、改革开放、20世纪90年代的院校“合并重组与调整”及“211”和“985”工程计划等,都可以作为我国高校分类的依据,清晰地勾勒出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时间脉络。目前,在对我国高校进行划分时,仅有学者按照历史演进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形成的自上而下的院校分类,且该分类在我国的高校分类中普适性不够,依然需要高等教育的专家们继续努力。在这些历史阶段中,国家虽然颁布了各式各样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体系,如针对高等学校申报的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并依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目前共有62所高等学校制定了大学章程并被公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62号文件中。[20]这些章程涉及到学校使命、职能、组织机构、教学科研、经费等内容,但是在高等学校分类时却鲜少看到有按照章程或法律来制定分类标准。分类有法可依不仅是澳大利亚高校分类的优异之处,而且美国的加州也颁布了《加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类型高校的职能,从而使得其分类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性分类[21]。高校章程不仅是大学依法自治的基本宪章、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还要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依据、完善高校章程以保证高校分类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按高等教育机构的特色进行分层与分类,分层与分类的标准要突出学校特色

在对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时,不仅要突出每个层次高校的特点,还要反映每类高校的特色,使每个类型的高校都是具有不同职能导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的院校集合。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在对大学进行分类时,依据高校的特色形成了不同职能领域的大学联盟,每个校际联盟中的成员院校都独具特色且成为该领域的专业或一流学校。作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中的另一个层次机构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在侧重于应用型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宗旨下也办出了自己的特色,成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中坚力量。我国在对高校进行分类时,要突出高等教育机构的特点,不仅可以突出高等学校的功能特色,如综合性大学在分类时就要突出其科研实力、而专科学校在分类时就要突出其应用性职业技术水平,而且也可以突出高等学校的学科特色,如按学科覆盖情况分类下的农业院校其学科重点则应是农学或与农学相关的学科。师范学校的学科重点应是侧重于教育学或与学科教学有关的语言学、文学或历史学等。另外,高校分类标准也要突出高等教育体系的特点,如美国的卡内基分类采用多个分类维度和指标对高校进行分类体现出高等教育发展的复杂多样化。欧洲大学分类以用户利益为导向采用描述性的分类结果体现其尊重各国意愿尊重高等教育自由多样发展的特色。而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层次结构上简单地分为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也是体现出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结构体系中重要地位。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不仅复杂多样,而且既有综合性大学也有专科学校,因此,在借鉴国外的高校分类时,也应关注自身高等教育体系发展的特点,不能盲目照搬,而要使分类标准体现出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突出独特性,如在制定分类维度时不仅要有类型之分,还要有层次之别,要让每个层次和类型的高校都有据可分。

(四)分层结果中要保证高校层次结构鲜明,每层高校的学位授予资格有次序之分

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在纵向上分为大学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两个层次,且仅有大学是以学术和研究为中心培养研究型人才、授予各科学位,而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只能提供职业教育授予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的高校分类,可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分层也是完善高校分类的重要一步,如德国按照高校分工把其分为大学层、高等学院层和高等应用专业学院等三个层次[22]。美国卡内基分类中依据学位授予将高校分为博士学位授予机构、硕士学位授予机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副学士学位授予机构等四个类型层次。我国在进行分层分类时,可以按照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分类,进而突出高等教育机构的层次结构。借鉴美国卡内基基本分类的标准,可以把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授予博士学位的机构、授予硕士学位的机构、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和专科学院及高等职业学校等。按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分类,可以使各层次类型的高校找准自身定位横向发展学校内涵、突出学校特色专业,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部分学院盲目升格和改造带来的一系列弊端。此外,在发展高职学校这一层次的高校时,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的成功经验授予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强师资建设和学院管理制度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从而增强高职院校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层次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发展。

(五)分类时不仅要体现公立院校的主导地位,还要将民办院校作为辅助和补充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机构中,主要靠私人集资或募捐建立、政府不对其进行直接资助的私立大学,虽然在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系统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因其与社会、工商界都有很大的联系且专业的实用性较强、授课方式灵活,吸引了国内学生及大批的海外留学生,从而成为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系统中公立学校的重要辅助和补充。我国的民办院校所占的比例比澳大利亚的私立院校比例要大得多,在我国2700多所高等教育机构中公立院校有1700多所,民办院校有近700所,还有300所的独立院校,仅从数据来看,这种非国家机构举办、非国家财政性资助经费、面向社会服务与招生的民办院校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分类时,不仅要体现公立院校的主导地位,还要将民办院校作为重要补充。目前,我国的高校分类标准中,很少将学校性质作为一个分类维度单独列举出来,国外的一些高等教育强国在这一方面非常值得借鉴。如美国卡内基分类标准,在其基本分类中就有明确按照学校的私立性质或公立性质等标准来划分学校。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机构也有明确的公私性质之分。目前,我国的教育部门也做出了一些努力,例如2014年出台了《关于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地方高校转型且将民办院校作为转型试点的范围之一,为民办院校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于民办学校的专门分类标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办高校的定位与发展。将民办院校作为高等教育机构中的辅助与补充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还需要高校研究者们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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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平和光)

The Profile, Characteristic and Enlightenment of Stratific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in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CUI Huili, PAN Li

(SchoolofEducation,LiaoningNormalUniversity,Dalian,Liaoning116029,China)

Abstract:The Australia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have experienced five stages in the history, and divided into university and college of 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in the lengthwise.The college of 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 didn’t classified but university has several classifications in the crosswise.Australian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provide the characteristics about stability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classify according to charter and future, degree granting, public or private.Give some enlightenment including the stability higher education level and type, classify according as laws and degree granting, classify oriented characteristics,manage institutions according charter, diversity schooling, schooling level, development of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for our country.

Key words:Australia;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stratification;classification

[收稿日期]2015-12-08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高校分类标准的构建及实证研究”(课题编号:DIA120276);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决策咨询课题项目“我省高校分类标准及分类管理研究”(课题编号:GJ13ZD07)。

[作者简介]崔慧丽(1989-),女,辽宁大连人,辽宁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学校分类。潘黎(1978-),男,辽宁大连人,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特聘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比较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6)05-01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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