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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争取国家支持内蒙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几点思考

2016-06-20吴福永

北方经济 2016年5期
关键词:内蒙古中央民族

吴福永

改革开放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内蒙古立足战略定位、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统筹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内蒙古欠发达的区情没有根本改变,发展不足仍然是内蒙古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国家给予更多支持,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或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本上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统一的国家制度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力和建设美好家园的愿望。30年来,随着国家建设和改革发展不断深入,《自治法》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时修改。《自治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一直没有出台,严重影响了《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因此,中央要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抓紧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条例或细则,从法律上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

中央在财税政策上加大对内蒙古的支持力度,促进内蒙古加快转型发展

一是理顺中央和民族地区税收划分。国家要把增值税民族地区留成比例由目前的25%调整为75%,消费税的50%留归民族地区使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民族地区留成比例均由目前的40%提高到60%,另外增加房地产税、风电资源税等地方税种,保障民族地区有稳定的税源。

二是按照权责统一原则,进一步明确中央与民族地区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财权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促进权力和责任、办事和花钱相统一,为改善发展环境的民族地区给予财力保障。比如,对国道、国堤、国家级生态治理区等国家投资建设重大工程,国家要给予全额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加快转型发展与财政支出压力较大的实际,在计算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政保障机制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特别是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贫困旗县和资源枯竭限制开发主体功能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既要考虑地方保护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和贡献,更要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的现实需求和愿望,建立民族地区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机制,为民族地区繁荣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取消中央安排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盟市、旗县)配套资金。内蒙古102个旗县市区中,国贫旗县31个,区贫旗县26个,这些旗县财政较为困难,财政支出基本上依靠转移支付,即便不是贫困旗县,也由于财政分税体制等原因造成自有财力不足,在为中央安排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时捉襟见肘,不得已由政府举债建设,财政压力进一步加重。因此,中央实施公益性项目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实际困难,取消地方配套资金,并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财政拨款,减少地方财政负担。

要强化对内蒙古“三农三牧”的政策扶持,让更多农牧民深切感受到中央的关怀和温暖

一是扶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要将通村通乡道路、农牧民危房改造、安全饮水、供电、供暖、供气建设捆绑起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考虑内蒙古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实际,提高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特别在公路建设上,将通村公路补助标准由30万元/公里提高至50万元/公里以上,公路建设继续实施“统贷统还”经营模式,切实解决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难的问题,着力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文化活动室等建设,让少数民族充分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扶持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要适度扩大211、985工程高校和国家部属高校面向民族地区的招生计划和规模,扩大招生专业的范围和数量,放宽专业限制,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各领域的民族人才;鼓励支持优秀教育、医疗等人才到民族地区长期稳定工作,支持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强化对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培训支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举办对口支援人员培训班、进修班等措施,提高民族地区专业人员素质。

三是综合施策,发展现代畜牧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产品质量认证、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以及建设农牧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开展农畜产品经纪人培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服务业项目免征所得税;从事技术培训、疫病防治业务等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信贷支持将上述经营主体作为农牧业信贷支持的重点,政府提供信贷担保,对农牧业保险给予补贴。增加农牧业服务体系投入,增加农机补贴、牲畜改良补贴、疫病防控补贴,不断完善公益服务功能。

四是给予民族地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和倾斜。内蒙古科技创新能力弱,科技进步明显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迫切需要国家给予大力支持。国家要出台民族地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用规划更好地引领民族地区科技创新发展;围绕国家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专项、资源转化示范项目,制定实施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民族地区流动、科研机构扎根民族地区的政策,促进科技成果率先向民族地区转移、推广,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鼓励科研团队、学科带头人、创新型企业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促进企业、项目和科技新要素有效对接,增强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要强化对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构筑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的支持,夯实民族地区团结和谐稳定的物质和文化基础

一是完善生态补助奖励机制。一方面延长补奖实施年限,从过去暂定5年变为长期延续下去,更好地调动农牧民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补奖标准,从现行禁牧补助每亩每年6元提高到10元,草畜平衡奖励每亩每年1.5元提高到3元。

二是对生态移民给予补贴。内蒙古生态十分脆弱,草原荒漠化现象严重。从2007年开始,按照国家要求实施了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三区”发展规划,按步骤、多批次开始转移生态恶劣、不宜人居的禁止开发区农牧民,大面积划定生态自然恢复区,全区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率分别达到20 %和44.1 %以上。从近年来的生态恢复情况看,生态移民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实施生态移民地方承担的财政压力很大,因此,中央要将生态移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国策,给予大力支持,在保生态的同时,保民生、保稳定。

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内蒙古既是资源富集区,也是生态脆弱区,处理资源与环境的关系,事关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央要从民族地区资源环境实际出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允许民族地区对资源开发按开采量收取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鼓励农牧民以耕地、草牧场使用权等优先入股参与当地资源开发,建设和谐矿区。

四是继续实施“天保工程”,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尝试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林业职工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林区棚户区改造国家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提高国家对公益林补助标准。

建议统筹解决民族地区转型发展面临的要素制约,推动民族地区早转快转早见效

一是解决水资源制约问题。建设国家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基地、装备制造基地,工业用水量巨大,目前,仅依靠地方自身力量难以解决,因此国家要从建设国家级能源化工基地的实际出发,从国家层面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环境容量指标,不以单个项目审定用水和环境容量指标。同时,建议启动开展跨区域水权置换,建立水权交易市场,多渠道解决民族地区发展工业用水问题。鉴于内蒙古西部地区建设国家能源原材料基地工业用水严重短缺的现实,建议及早启动西线南水北调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内蒙古西部地区用水问题。

二是解决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偏高问题,支持电力大用户直供电工作。内蒙古电力供应分属内蒙古电网和东北电网,由于地理位置、发电条件不同,造成两个电网供电价格不一,东部地区企业用电平均电价比西部地区每度高出0.1元左右,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兴建自备电厂,采取直供电工作又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建议国家平衡协调供电价格,实现两网互通,电价一致,制定出台企业自备电厂供电、交易规则,有效利用能源,解决电力瓶颈制约。

三是解决节能减排指标不足问题。比如我区鄂尔多斯市,根据国家环科院测定,二氧化硫极限容量为60万吨/年,科学容量为39万吨/年,现在容量为21.4万吨/年,难以满足国家批复的国家级基地建设的需要。因此,国家要支持能源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进行节能减排指标置换,综合考虑内蒙古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内蒙古节能减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解决环境指标不足的问题。

四是解决用地指标不足问题。鉴于内蒙古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对土地需求压力较大实际,中央要适当增加内蒙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缓解城市发展和建设用地的紧张局面。加大对内蒙古地质勘查、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方面资金支持力度。

五是加大对民族地区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要在出台金融政策时,考虑民族地区承担能源基地建设的重任和资金需求大的实际,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信贷投放规模,并在利率上给予倾斜,向地方金融机构逐步下放贷款审批权,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解决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短缺问题。

国家要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则,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把中央精神落到实处

201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加快内蒙古转型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造了宝贵的机遇。内蒙古以《意见》为契机,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分解落实责任,加快重要规划编制,做好产业政策衔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内蒙古经济社会跃上了新的台阶。从几年来的落实效果看,《意见》纲领性、指导性较强,具体性、操作性较难把握,建议中央针对《意见》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差别化政策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具体支持内容。建议中央设立专项督查,加强对国家相关部委的督导,切实履行好促进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职责。

中央企业要更好地承担起助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生态保护、维护团结的责任,实现企业地方和谐共处、发展共赢

一是解决属地注册纳税问题。凡是在民族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都在民族地区进行属地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设立结算分公司,实现税收属地管理,支持民族地区和谐发展。

二是要求央企足额返还资源价款。中央要求央企在民族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实现的资源价款地方留成部分足额返还给民族地区,专项用于矿区环境整治,同时执行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税费政策。

三是要求央企进一步承担在民族地区的社会责任。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建立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机制,中央企业在民族地区新上项目必须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拿出部分利润支持民族地区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在互利共赢中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

责任编辑: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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