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机制
2016-06-20邢娜
邢 娜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0)
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机制
邢娜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 150060)
摘要:监狱罪犯的非正常死亡问题不仅会对监狱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添加了诸多的不利因素。因此,有效的开展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的防范与应对工作,是目前监狱工作所急需解决的难题。众所周知,只有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正确、全面的调查与研究,才能够制定出有效的防范与应对措施。
关键词:罪犯非正常死亡;监狱人民警察;罪犯
对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研究,一直以来是各国监狱都关注的监狱工作重点,并从不同的角度围绕此专题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我国的专家学者也对罪犯的非正常死亡的防范应对工作展开了深入研究,分别从监狱管理制度、防控硬件机制、基层狱警观念、罪犯心理危机四个方面制定出了多种制度与措施,可以说是从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因素的内外因同时入手,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监管安全问题、监狱罪犯的非正常死亡问题。
理论来自于实践,并指导实践。我们所有的制度与措施的出台,都应建立在对实际工作的准确、全面、严密的研究基础之上,辩证的分析问题背后的根源。我们应该在系统观的引导下,用普遍联系的观点与发展的观点去研究问题,抓住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去解决问题。因此,对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原因的研究工作应从多角度、多层次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这样的研究成果才能够为监管安全防范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科学参考,从而保证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国监狱工作的积极发展。
一、对监狱罪犯死亡问题进行研究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层面
1.保证监狱的社会功能的实现
首先从监狱职责来看,我们第一是要保证监管改造功能的顺利实现,第二要保证服刑人员的健康与人身安全问题。监狱是对罪犯进行再社会化的场所,监狱的工作不仅仅是完成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是应更深层次的改变其心理结构,帮助罪犯重新建立心理结构从而使其形成新的行为方式,并使之行为方式符合法律的评价与道德的评价,这对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受的监禁刑,他们被剥夺的只是自由,但是罪犯的健康与人身安全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们的健康与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在当前形势下,由于社会的犯罪主体较之前时代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他们的犯罪心理形成原因更加复杂,其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类型、侵害对象也突显出了新时代之下社会急剧变迁所带来的系列隐患。而这些矛盾最后累积或爆发的最后场所就是监狱。因此,罪犯在监狱内出现非正常死亡问题,从某种角度上来讲也存在了一种必然性。而我们监狱人民警察正是要在这种压力之下,在确保对罪犯进行改造的同时,去防范狱内罪犯自杀和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极大挑战,并且这已成为困绕监狱改造机关监管安全的重大难题。因此,为工作在监狱一线的人民警察提供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是眼下重大课题。
2.减缓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的消极影响
罪犯的非正常死亡一方面破坏了监狱监管安全秩序,另一方面会在罪犯中间引起消极不安情绪,降低罪犯心中的改造安全系数,极大不利于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与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给工作增加了难度。此外,罪犯的非正常死亡问题所引发的消极社会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这不仅会降低监狱的公众信任度,引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质疑,更会激化公众与国家执法机关的矛盾,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不满情绪,质疑法律代表的公正、公平,会对自身的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有所怀疑,大大降低群众的安全感指数。量变会引发质变,这是我们都知道的道理,当这种消极感受不断的被累积或是被催化达到一定的程度时,那么将会对和谐社会主义建设产生极大的破坏力。
因此对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研究的社会意义是具有现实性的,其所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不可忽视。
(二)学术层面
对于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研究,国内外的有关学者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并且相当一部分现已转化成为指导性政策或者是具体的工作制度与工作流程。尤其是国外学者进行长时间大量实证研究所得出来的结论更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是,我们却不能否认一点,那就是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他们现成的经验与方法,必须经过文化的整合,进行文化的本土化研究后,才能有真正的获益。理论来自于实践,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提高认知,对理论进行不断的完善提升,推动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形成新的方法与观念,促进学科发展,进一步推动知识本土化与时代化,提升理论的实际可操作性。
二、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研究机制
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是指由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等外部因素作用于罪犯人体引起的死亡。 包括意外事件 、暴力事件 、工伤事故 、医疗事故等所引起的死亡。当前工作实践中多表现为罪犯自杀 、罪犯行凶斗殴致死等情况[1]。我们从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总结出,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因素不是单一,而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既存在共性,也存在个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问题的时候要抓住问题原因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系统的、全面的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的研究内容与方法进行阐述。
(一)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的研究切入点
对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的研究主要就是针对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主体自身及其相互联系的方式与内容的研究[2]。
罪犯的监管改造实际工作主要是在三个主体之间完成:监狱——监狱人民警察——罪犯。三个主体之间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与手段、行为等直接或间接的发生关系,产生行为结果,这类似于一个化学反应的过程。现在出现了违背正常作用机制下而产生的结果——罪犯非正常死亡,那么只能说明这一反应的三个主体元素出现了问题或是三个主体相互之间作用过程出现了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研究这一反应过程,进行正向与逆向双向推导。
为了能够更好的对问题进行研究,达到研究目的,我们应对罪犯非常死亡问题从“一环境、三主体,六环节”入手,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剖析。一环境主要即指社会环境,三主体即为罪犯非正常死亡行为关系中主体,监狱——监狱人民警察——罪犯,六环节分别对应的是三个主体在社会整体环境之下他们之间的互动内容与过程,以及社会环境与主体之间的作用与影响,包括了监狱-监狱人民警察,监狱-罪犯,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罪犯——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监狱,罪犯——社会之间。这六个环节之间的影响既是相对独立的,又是有着连锁反应的。如下图1所示:
图1
在这一图示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与监狱监管改造工作最为直接的关系,只要逐一去进行剖析,必定会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找出问题所在,这也可以让我们时刻的注重问题的普遍联系性与全面性。可以说,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用“蝴蝶效应”来形容也不为过,所以,细节最是不可忽视的。
(二)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具体研究内容
关于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围绕着上个问题中所阐述的切入点展开:
1.对现有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进行调研,总结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发生几率。
2.对监狱现有防范罪犯非正常死亡所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调研,对制度的健全性与前瞻性进行分析。
3.研究监狱干警在罪犯非正常死亡防范与应对的工作中的具体工作状态及工作内容;干警对监狱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剖析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活动。
4.对罪犯的心理结构特征进行深入研究,剖析现有制度下罪犯的服刑心理,其中包括自我认知、对监管干警的认知以及对监狱环境与制度的认知。
5.对已非正常死亡的罪犯进行调查,制定已亡罪犯成长史档案,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家庭教养方式、行为模式、思维模式、犯罪史、改造史,剖析他们的犯罪心理及服刑心理,人格特征,以及死亡事件发生时间段内异常表现,外界环境存在何种因素影响,等等,总结出每一死亡类型罪犯的共性与个性,找出规律。
6.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在罪犯群体中间的消极反应,以及在社会群体中间的消极反应。
7.监狱有关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应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8.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感受。其中包括社会认同感与自我认同感。此外,监狱人民警察的幸福指数也应该纳入研究范畴当中。因为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幸福指数与其工作的积极性及投入程度有着密切相关性。
总而言之,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根据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表现形式对表象背后的原因进行逐层逐点的剖析,找出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原因。任何一点的疏漏都有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偏差。
(三)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研究方法
在这里,我们建立于前述中的切入点及研究内容之上,针对监狱工作的特殊性,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具体的研究工作。
1.构建监狱生态系统模型,对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研究(图2)
监狱生态系统由宏系统、外层系统、中间系统、微系统构成,每一系统各成体系,又互相联系。系统中的每一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另一子系统中的因素产生影响力,甚而产生一个反应或是一串连锁反应,比如说《刑法》的第八次修正案中关于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假释条文修订,就对监狱、监狱人民警察、罪犯这一链条上所有的因子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一影响涉及了监管工作的方方面面。所以,当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出现时,我们就要对这一系统每一子系统,每个反应链,每一因子都进行分析,才能够找到导致问题发生的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制定正确的解决办法与措施。
图2
2.构建函数模型,运用因素分析法确定有可能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原因的各因子的相关性大小
运用因素分析法,关键是要确定制约问题产生、变化、发展的因子及其影响力。这可以通过对各因子与问题相关性及相关系数的分析获得。这种相关性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数列彼此相随变化的趋势,表现为正相关、负相关和零相关[3]。
事实上,对于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原因(Y)进行分析的话,可以说无外乎是两个大方面:一个就是外在因素,一个是内在因素。外在因素可以设定为相对常量(K),内在因素即为变量(X)。也就是F(Y)=KX。为什么这里外在因素被设定为相对常量呢?首先我们要明白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分别指的是什么。这里外在因素指的是国家相关政策与制度、狱政管理设施、狱政管理制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等等。外在因素(K)只是在一定时期之内是稳定不变,所以只是相对常量。一般情况下,外在因素自身并不会出现致命的错误对问题本身产生绝对性的消极作用,当然也不能否认一些漏洞弊端的存在,或是因为社会文化变迁而导致出现的滞后性;而内在因素则指的是具体的行为,即监狱人民警察的行为与罪犯的行为。因为行为是受心理支配和调节的,而心理却又是随时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发生消极或积极的改变,这种改变是不可预测,所以这个内在因素是变量。所以,当K趋于稳定时,F(Y)的结果则取决于X。据此分析,最有可能导致问题出现的就是内在因素变量(X)上。所以,据此,我们便可以找出导致问题的根源所在,确定某一因子是否与罪犯非正常死亡有关,影响有多大,从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与应对方案。
3.构建监管改造反应方程式,对因子之间相互作用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预测,从而确定因子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监管改造过程当中,当原有的平衡状态被打破,新的条件下会产生新的因素,有新的问题出现。在监管改造的“化学反应”世界里,有很多因子的存在,其中有像碳一样稳定的政策,也有像氧气一样遇火就着的易变的罪犯改造心理。如果我们想要彻底的解决问题,就需要找出这个“化学反应”世界里,究竟有多少种 “元素”的存在,这些元素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会发生什么样的反应,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出现,只有做到这点,我们才能对监管改造工作做到全面掌控。
(四)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调查方法
1.问卷调查。根据研究者的调查目的与需要设计有效调查问卷,提出一系列问题,要求被调查者进行书面回答,然后对得到的信息进行统计归纳分析,得出研究所需的资料。
2.个别访问。在进行问题调查过程中,对调查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和访问,了解各方面的反应的情况,然后将多方面访问中取得的材料汇集分别得出结论,并将结论与问卷调查所得到的信息相佐证。
3.参与观察。深入监狱一线实际工作当中,参与监狱人民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仔细观察,了解相关信息,利用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去收集最真实最直接的一手资料,以得出最真实的分析。
4.开会调查。在问题研究过程中,可以围绕某一个调查主题,组织了解相应情况的人一起反映情况,提供可靠的资料和有用的分析意见。开会调查,能够较快的掌握情况,有利于信息的多方面收集。
鉴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质,以及在对罪犯进行监管改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在研究工作中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从存在决定意识,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为研究的出发点,坚持事物的普遍联系性、发展性,遵循事物的量变-质变规律,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充分运用相关知识对监狱监管改造工作进行研究。理论来自于实践,并指导实践,再从实践中得以丰富与升华,周而复始,持续循环,这才会有所发展,有所提升。对于我们监管工作而言,我们的理论应该高于实践并指导实践,使我们对罪犯非正常死亡的防范与应对工作具有前瞻性,将隐患防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调研课题组.监狱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原因及应对措施[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2]王志亮.狱政管理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8.
[3]辛科.犯罪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251-252.
[责任编辑:范禹宁]
收稿日期:2016-03-01
作者简介:邢娜(197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3-00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