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线基线的划定研究

2016-06-20侯丽维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侯丽维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线基线的划定研究

侯丽维

(海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摘要: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对各国划定直线基线设立统一适用的原则或规则,而国际法院也未对直线基线的最大长度稳定做出限定,导致各国在使用直线基线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为了争取最大海洋管辖区域和自身经济利益,在实践中背离了应用直线基线规则。因而,完善直线基线划定的对策不仅要善意地解释条约,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内容准确性。多方共同努力来确保直线基线划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从而避免因直线基线划定不合理而引起各沿海国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在维护各国海洋权益的同时,共同推进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直线基线;基线划定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起点线。确定基线是海洋法中最重要问题,但海洋法上还没有为各国划定基线设立统一适用的原则或规则。在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低潮线被称为“通常的基线”。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把低潮线称为“正常基线”,所谓正常,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它与海岸完全平行。但在海岸弯曲度很大或岛屿很多情况下,沿岸国就采用其他划定基线方法,直线基线就是普遍适用的一种。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线基线的规定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释义,基线(base line)是测算领海宽度起算线,即领海内部界限。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为一国的内海,在群岛国情形下为群岛水域。该基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起算线。因而,沿海国基线位置非常关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前提条件。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方法:正常基线法、直线基线法和混合基线法。其一,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其二,在海岸线极为曲折地方,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海,测算领海宽度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其三,混合基线法则是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交替使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以确定基线。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国际条约形式肯定了直线基线规则。而随后的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海洋法公约》,其再一次对直线基线方法做了肯定,并做了详细规定,由此形成《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内容,一共6款,具体如下:

(一)在海岸线极为曲折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二)在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划定直线基线,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三)直线基线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支配。

(四)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五)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六)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二、各国在实践中划定直线基线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因《公约》并未对各国划定直线基线设立统一适用原则或规则,而国际法院也未对直线基线最大长度做出限定。导致各国在使用直线基线时享有很大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为了争取最大海洋管辖区域和自身经济利益,以不符合国际法方式适用直线基线,在实践中背离了应用直线基线规则。

(一)各国划定直线基线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国家沿着并不曲折的海岸线来划定直线基线

厄瓜多尔和马达加斯加海岸并不曲折且岛屿较少,但两国都先后用直线基线封闭了整个本土海岸;而古巴和阿尔巴尼亚,其海岸线几乎是平坦的,却各自建立了直线基线;更有甚者,哥伦比亚沿加勒比海海岸部分区域中划定了一条长131海里的单一直线基线,并将一段外缘没有岛屿的平直海岸线划在其中*张晏瑲:《海洋法案例研习》,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第11页。;此外,当埃及使用直线基线来确立本国海洋边界时,美国就提出过如下抗议:美国注意到……埃及所有海岸通常是平坦而微曲,并没有极为曲折,也没有紧邻海岸的一系列岛屿。因此,在不符合标准的地方,不能使用直线基线方法;而是应在这些区域适用官方海图标出的低潮线*1991-1999 Digest of U.S.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1580-1581.。

2.一些国家沿着没有紧邻海岸线外缘的海岛屿划定直线基线

1961年6月17日,菲律宾发布第3046号《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在菲律宾群岛最外侧岛屿上选取80个点作为领海基点,领海基线是连接这些点的80段直线。这样,菲律宾领海最宽处达270英里(约435千米),最窄处则不足2英里(约3.2千米)*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海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51页。。更为典型的例子如越南,其曾以Hon Hai岛(离大陆海岸线75海里的一座孤立小岛)作为其直线基线中一个基点,并且向北连接Hon Doi岛,向西南连接Bay Canh岛,每个基点距离约161海里*张晏瑲:《海洋法案例研习》,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第11页。。

3.有些国家在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划定直线基线或者基线内海域并没有充分接近陆地领土

位于泰国湾之中的柬埔寨,其所划定的1-4线段对比海岸一般方向线而言存在着多达70°的显著偏差,再如厄瓜多尔和缅甸,某些直线基线偏离角度也达到60°*曹英志,范晓婷:《论领海基点和基线问题的发展趋势》,《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1期。。而与之相对的,在英国/挪威渔业案中挪威基线偏离角度从未超过15°。

缅甸划出了一条穿过马达班湾(Gulf of Martaban)长达222海里的直线基线,其中离陆地最近的一点约为75海里,其主张大约获得了14300平方海里的海域作为内水,这基本上等同于丹麦领土的总面积。阿根廷对外声明的直线基线段长平均值维持在103海里,最长的一段有120海里,而其基线与最近海岸之间最大距离达到105海里*蒋新宁:《有关领海基线的国际法规则》,《求实》2005第2期。。有研究者提出,若是直线基线长度超出24海里,特别是当被连接的地形不仅偏小而且孤立时,其包围水域并不符合“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的定义,换言之就是有违《公约》第7条第3款内容*李令华:《英挪渔业案与领海基线的确定》,《海洋信息》2005年第1期。。

4.有些国家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印度尼西亚,于1960年2月18日发表印度尼西亚政府第4号法令─《印度尼西亚水域法》(Waters Law of Republic of Indoneisia),宣布其水域由领海和内水构成,领海是一条宽为12海里海水带,并公布了领海基线和基点坐标。该法令还规定,印度尼西亚全部岛屿和这些岛屿之间水域应视为一个统一体。该法还明确规定了关于领海划界的中间线原则。印尼所提出的该项要求,囊括了约66.6万平方千米水域。而在该海域之中众多公海则演变成为印尼主权管辖下群岛水域,当地众多渔场拥有权以及主要海道合法地位也随之产生了巨大变化*于宜法,李永祺等:《中国海洋基本法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9页。。除此之外还有圭亚那和摩洛哥,前者领海被委内瑞拉领海线隔断了通向公海去路*曹英志,范晓婷:《论领海基点和基线问题的发展趋势》,《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1期。,后者在划定直线基线时依然隔断西班牙在北非的休达、麦里亚等飞地*张晏瑲:《海洋法案例研习》,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第11页。。

5.一些国家并没有公布基线却在采用直线基线制度

马来西亚是1958年日内瓦公约成员国之一,其从来没有公布直线基线。但是,从该国官方地图中可以发现,其实际使用着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例如在马六甲海峡,其使用直线基线将霹雳(Perak)和亚拉克(Jarak)两大距离偏远的岛屿连接起来。通过该方式,在直线基线某处,离马来西亚陆地领土最近点就有59海里。与此同时,戈洛克(Golok)河口(位于泰国和马来西亚之间)附近地区以及地处安达曼海的郎加卫(Langkawi)岛周边实际上使用的直线基线法,被认定对泰国的海洋要求带来不利影响,郎加卫岛某些直线基线使马来西亚领海由陆地领土量起向海延伸了30海里*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海洋出版社,2011年6月版,第157页。。除此之外,朝鲜和海地也以直线基线测量为前提条件方式划定了它们领海外部界限,且未公布该直线基线。

(二)各国划定直线基线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纵观各国实践,普雷斯科特总结道:“直线基线相关法规的滥用导致直线基线在世界上任意海域随处可见,且各国在适用各种方法划定直线基线时,总会援引现存直线基线作为先例以为自身行为辩护。”*V. Prescott and E. Bird, ‘The influence of rising sea levels on baselines from which national maritime claims are measured and an assessment of the possibility of applying article 7(2) of the 1982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o offset any retreat of the baseline’, in C. Grundy-Warr (ed.),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and Boundary Conflict Resolution (Durham, University of Durham), 1990, pp.279-300.截至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海洋边界得到了确定,而其中涉及到领海基线问题的大约有70多个,占总数42%左右*高健军在《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对1942年以来的海洋划界条约进行了归纳,经证实有17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海洋划界条约。,其中,有20个案例明确考虑了直线基线制度,大约50个实例中直线基线制度全部或部分被忽略。但显而易见的是,很多国家确立的直线基线最长长度都超过“英挪渔业案”中挪威最长直线基线44海里(见表1)*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国家长度(海里)国家长度(海里)国家长度(海里)国家长度(海里)多米尼加45英国40.25委内瑞拉98.9冰岛74法罗群岛60.8莫桑比克60.4菲律宾140.05印度尼西亚124缅甸222.3几内亚比绍79厄瓜多尔136几内亚120马达加斯加123泰国59.15海地89毛里塔尼亚89

由此看来,很多国家在实践中以不符合国家法方式适用直线基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很多国家无视直线基线适用特殊条件,一些国家理应按照正常基线法划定基线却为了自身利益采用直线基线制度

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以及1982年《公约》规定中,都将直线基线法作为划定基线的一种特殊方法。依据上述两公约规定,若海岸线曲折并被分割,或紧邻海岸处有岛屿,则直线基线体系可用于该区域(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1款;1982年《公约》第7条第1款)*张晏瑲:《海洋法案例研习》,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第9页。。国际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也明确指出:直线基线方法是确定基线的正常规则的例外,只有在满足了一系列条件前提下才能适用它。该方法必须严格加以适用。这些条件主要是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ICJ Reports, 2001, pp.40,103.。这也就是说,除非上述所提到的两种特殊地理情况,各国应首先按照正常基线法划定基线,直线基线法是作为特殊地理情况采用特殊划定基线方法。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直接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基线,将基于特殊地理状况下才能选择的直线基线法直接适用于普遍情况,这就导致了直线基线方法在有关国家中有被滥用嫌疑。

2.一些国家在划定直线基线时并没有善意解读《公约》

条约应依其目的,善意地予以解释,以使其发生合理效果*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然而一些国家依据《公约》第7条“直线基线”规定里表述文字的疏漏和模糊之处肆意划定直线基线。从《公约》第7条规定的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沿海国家要想采用直线基线法首先得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何为曲折?(2)海岸曲折以及紧接海岸的标准是什么?(3)一系列岛屿的定义是什么?(4)究竟多少岛屿才能成为系列?它们彼此间关系及与大陆的关系具体应该是怎样?由于公约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具体标准,因而多数国家为了争取更多海洋管辖区域和经济利益在采用直线基线方法时都对公约规定规则做了较宽泛解释,从而无形中扩大本国海洋管辖权。

3.《公约》并未对各国划定直线基线设立统一适用原则或规则,而国际法院也未对直线基线最大长度做出限定

没有对各国划定直线基线不规范行为形成约束机制,这也在另一层面上导致各国在使用直线基线方法时享有过度自由裁量权。随着国家海洋法不断发展,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国际实践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体技术初步要求应当是:(1)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2)每条直线基线长度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海湾封口线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紧接海岸”距离意指12海里以内,远离大陆或大的岛屿的小岛上不应当建立基点;(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范围不应大于15°;(4)等于或小于1″(秒)的基点或转折点地理坐标;(5)注明直线线段性质,如恒向线、测地线、方位角、大圆线、小圆线和低潮线等;(6)注明基点和直线基线参考大地基准面(坐标系);(7)一般来说,海洋中无法维持人类居住的“小型地物”不能够确定为基点。大陆国家不应当划出群岛基线。群岛国水陆之比和直线基线条数要符合《公约》要求;(8)大陆国家不应当在大洋小岛上划出直线群岛基线*李令华:《关于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定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第3期。。

三、完善直线基线划定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公约》相关条款内容规范性和准确性

同正常基线相比,使用直线基线方法是属于基线正常规则的例外,然而,正如国际法院对英挪渔业案判决中写的那样:“应该看到该项规则无论怎么有理由,是没有任何数学上的准确性的。”*蒋新宁:《有关领海基线的国际法规则》,《求实》2005第2期。所以,要尽快完善《公约》相关条款和内容标准确定,尽可能用一种既精确又客观方式来制定直线基线划定标准,辅以数据和测量技术支撑来更好地说明在实践中使用直线基线方法标准。例如,在海岸平坦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并且对平坦做出相应解释和规定标准。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和限制直线基线使用条件和每条直线基线长度,有必要对“偏离海岸一般方向”做出明确规定,还有精确基点拐点坐标和关于群岛基线使用问题等等。随着海洋划界活动深入开展,整个世界范围应当统一和规范化,《公约》要建立划定直线基线具体技术标准和明确规则,要对其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条款内容使用文字做到进一步准确而避免有关国家不合理解读公约而肆意划定直线基线行为,从而增加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全面有效性,减少国际上因海洋划界产生争端和矛盾。

(二)运用法律手段和措施确保直线基线划定公开、公正和公平性

自《公约》签署以来,联合国对国际海洋事务越来越重视,对海洋法治形成和发展,无论在深度或广度上,所扮演角色越发复杂且细致。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手段和措施确保直线基线划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并完善直线基线划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

为了依据《公约》协调各国与海洋有关利益,联合国不仅成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还成立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等一系列专门海洋机构。在此基础上,应设置专业管理职能部门或委员会来监督和确保各国依据《公约》对于直线基线划定的正确和合理性,通过相关部门有效管理来处理海洋划界争端中出现的多头管理、冲突与矛盾不断发生混乱局面,把分权式管理模式与统筹管理格局相统一,从而减少各国因扩展海洋管辖范围而肆意划定直线基线的自由裁量权。

2.严格建立直线基线划定审批制度和法律程序

各国根据《公约》划定直线基线范围后,要提交给相应管理职能部门或监督委员会来审查和核对这些直线基线划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与偏差,如果出现了违背国际法或《公约》相关规定情况,则由相关部门根据各国实际情况来重新划定正确合理直线基线,并在第一时间内公布各国相应准确的直线基线范围,从而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种约束和监督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海洋划界争端。

3.确保各国直线基线划定原则和技术标准的统一

正如《公约》中规定的那样,一国海域是从领海基线测算的,不合理、不公正的直线基线划定方法能将该国领海和其他管辖区域向海方向扩张,增加其内水区域,由此减少了由其他国家或国际上能够使用的公海区域。因而,要求各国共同拥有统一标准的划定直线基线制度,防止各国不合理的过分主张十分必要。正如国际法院对英挪渔业案判决中写的那样:“直线基线的划定,具有国际性的一面,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利益,不能仅仅取决于沿海国在它的国内立法中所表示的意愿,……与其他国家划界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法”。*李令华:《英挪渔业案与领海基线的确定》,《海洋信息》2005年第1期。

(三)国际法院和法庭对于各国划定直线基线行为要严格裁定、公正审判

对于各国使用直线基线法划定基线行为,国际法院和法庭要根据各国实际地理情况和以往在这方面案例和实践作为参考标准来严格裁定、公正审判。基点和基线原本主要基于国家单方面国内立法来确定。可是,在厄立特里亚/也门案和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基线要么不存在,要么为了满足划界需要不得不重新确定。这两个案件都因岛屿、小岛、岩礁、礁石和低潮高地大量出现,使得确定基点变得很困难。由于巴林事实上是个群岛国,大量岛屿出现更增添了确定基点和基线的困难。可以看到,最后确定的基线并没有完全遵循巴林主要大陆块形状和轮廓。这条线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公平划界的需要而从法律层面构建起来的,有很重的人造痕迹*See Robert Kolb, Case Law on Equitable Maritime Delimitation, p. 537.。对于国际法院来说,基点的选择必须公平,也就是说,为了达到划界的公平解决,可以允许国际法院或仲裁庭重新界定基点和基线,这就给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空间*黄伟:《单一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由此可以看出,为了满足公平要求,国际法院还依据严格标准对可能成为特殊情况的事实进行了评估和权衡。因而也就出现了以下结果:在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仲裁庭没有允许厄立特里亚使用低潮高地作为直线基线基点,因为不符合《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要件*W. Michael Reisman, International Decision: Eritrea-Yemen Arbitration (Award, PhaseⅡ:Maritime Delimitation), 94 Am. J. Intl.L.721(2000).;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国际法院提到《公约》中直线基线条款“必须严格适用”,并认为巴林并没有权利划连结位于主岛东海岸的不同海洋特征的直线基线*2001 I. C. J. 40, 211-215.。

(四)各国应加强和完善海洋综合管理和执法实践,全力维护其海洋权益

《公约》使沿海国家海洋范围和管理职能突破领海局限而延伸到这些国家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新领域,增加了沿海国海洋管理范围和职能。为了确保国家海上安全,维护海洋权益,沿海国应及时调整国家海洋战略及海洋政策,颁布海洋管理法规,形成新的海洋法律体系。尤其在各国领海基点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实践基础上,制定相关管理法规和法律政策,从不同法律层面对直线基线划定的合理性提供法律保障,进而为海洋划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应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和法规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和约束性,必要时候还可出台强制性措施,从而避免因直线基线划定不合理而引起沿海国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在此基础上,各沿海国应确保自身涉海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注重统筹协调。同时整合资源,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有效保证执法效果,从而最大范围维护自身海洋权益。此外,各国应积极践行海洋安全观,共同担当和应对传统和非传统的海洋争端问题,共谋互尊互信、聚同化异、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相处之道,协调推进海洋国际新秩序建立和维护。

(责任编辑:张玉秀)

On the Delineation of Straight Baselines in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

HOU Li-wei

(School of Marxism,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100, China)

Abstract:Due to there being no principles or rules of uniform application for countries to delimit straight baselines, additionall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ets no limits on the maxlength of straight baselines, which makes countries enjoy great discretion when delimiting straight baselines. In order to strive for the maximum marine jurisdiction area and their own economic interests, many countries, in practice, deviate from the rules of using straight baselines. Therefor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delineation of the straight baselines should not only kindly explain the treaty, but also further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related terms. Only by joint efforts can the Openness,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delimiting straight baselines be insured, and unnecessary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among coastal countries causing by unreasonable delineation of the straight baselines can be avoided. When safeguarding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nations, we should jointly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marine order.

Key wor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straight baselines; delineation of baseline

收稿日期:2016-02-27

作者简介:侯丽维,女,汉族,四川营山人。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43(2016)01-0067-06

DOI: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6.01.014

猜你喜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简析中菲南海争端历史沿革及菲方主张
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的合法权益
析印度尼西亚解释和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合法性与缺失
论中国退出《海洋法公约》以抵制南海仲裁案的不可行性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如何利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