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与金融监管
2016-06-16徐慰贵谢茂芬车镇徐灏
徐慰贵+谢茂芬+车镇+徐灏
摘 要:消费金融可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资金支持与保障,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是一个近几年来迅速兴起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文章在阐述消费金融的定义和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探索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措施,就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风险防范;金融监管
一、引言
什么是消费金融?目前被广大学者认可的定义是,消费金融可以理解为和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其中主要包括房贷、车贷等耐用品消费,以及教育贷、健康贷等。由于受我国传统文化、消费观念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普遍存在居民储蓄率高、贫富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在08年金融危机后,投资与出口对我国经济的拉动效应明显减弱,中央提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的增长,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并出台了一些贷款、税收、消费补贴等优惠政策,并积极推动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和发展。然而我国消费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限制过多、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现象。因此,对于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消费金融的监管现状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近几年的消费贷款逐年上升,如下图所示,2009年1月到2016年1月、我国的消费性贷款由3.79万亿元上升到19.18万亿元,7年间增长了5倍多,由此可见我国消费性贷款增长十分迅速。其中,中长期消费性贷款的比重一直占有较高水平,占比为70%多。
消费金融公司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服务的专业金融公司,在国外有四百多年的历史。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就已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专业化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悄然兴起,2010年3月银监会先后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批准了北银、中银、捷信、锦程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截止目前,已有苏宁、海尔、招联、兴业、马上、华融等15家金融消费公司相继挂牌成立,试点城市也扩展到重庆、泉州、沈阳、合肥、武汉、广州等。
虽然,中国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工作比较谨慎,并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试点阶段,原则上每个城市只能有一家金融消费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大型公司或企业集团,一个贷款者最高可借20万元等。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消费金融的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但并没有出台一整套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和风险应急机制等。
三、我国消费金融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人们的消费需求也逐年增加,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在逐渐发展,但我国的消费金融发展水平仍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存在系列问题与不足。这也需要我们正视和面对。
1.我国监管层的限制过多与监管不严
对消费金融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中国银监会负责,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必须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且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为20万元;并允许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等。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有一些对出资人和消费金融公司的资质要求和业务限制,但作为特殊金融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层对其监管并不严格,或者说没有将一些规定真正落实。比如:没有要求其定期披露财务报表,没有积极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充分重视风险防范和建立风险隔离机制,没有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中具体需要注意和落实的相关条款。
2.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自身的不完善
很多消费金融公司官方网站上简介信息不完全,甚至缺失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部所在地等重要信息,还有的公司没有官方网站,可见其信息披露并不完整;并且大部分公司过多地注重网络营销,过分地强调放款手续的简单和放款时间的快捷性,忽视了客户质量和防范贷款风险,没有充分发掘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此外,很多公司没有形成一整套的客户风险识别、持续跟踪调查、不良贷款出现和处置的体系和框架等。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和传统的银行在信贷业务上存在竞争,有的公司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等情形,恶意排挤和打压竞争对手;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形成一整套的从业资格认证、定期考核和继续学习教育的机制。
3.消费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消费金融市场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传统的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比较繁琐,内控机制相对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较齐全,但往往审批时间比较长。而有的消费金融公司却能实现20分钟审核贷款申请,最快30分钟放款,这种简单的申请流程和便捷审批时间固然好,但是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审核放款,必然会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难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客户相关信息和信用状况,这也为之后的信用违约和不良贷款埋下隐患。
此外,金融消费者在申请贷款时,可能会刻意隐瞒一些对自己申请贷款不利的信息,当顺利拿到贷款后,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甚至出现骗取贷款而逃之夭夭的情况。
4.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很好地保护
当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和企业注重网络营销和客户开发,其中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钓鱼网站窃取客户信息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电脑黑客的存在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旦电脑黑客攻击一些金融机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后台服务器,将会导致大规模的信息泄露,给贷款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金融诈骗和从业人员误导消费者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或不法分子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些不合适的产品和外加服务强加于消费者,或者是为了争取客户,许诺优惠的贷款利率、还款条件,甚至对消费者进行恶意营销和洗脑,这些都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国外消费者金融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经验
国外的消费金融可以追溯到四百多年前,国外对消费金融的研究也较早,国外在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和监管方面有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先进经验。
1.美国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多,不仅包括传统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储蓄信贷协会,还包括教会组织、教育机构、基金会、典当行和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的贷款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提供小额分期贷款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平均贷款金额小,申请手续简便,贷款对象以收入较低者为主,其职业和收入往往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其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另外,一些客户征信服务公司和专门收集客户经济背景数据的公司公开售卖的信用报告和提供的法律服务也为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很多便利,这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和相关的道德风险。
2.欧洲
有四百多年历史的欧洲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行业监管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法商佳信银行是欧洲目前最大的消费信贷金融机构,作为法国巴黎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其为广大消费者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提供一系列优质的消费信贷服务。在欧洲,很多跨国汽车巨头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十分成熟,除了向广大消费者发放贷款外,甚至还能做到先让消费者免费试用一年。另外,在英国,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着实为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3.日本
在日本,消费金融机构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最大的七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余额占有市场份额的六成以上。早在1983 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贷款利率,并规定不允许进行业务虚假广告,与专门的讨债公司要建立正常、健康的业务合作关系等。上世纪90年代的日本,消费金融公司迅猛发展,因为其提供消费贷款服务手续简便、无需担保,甚至可以进行无人自动协议机的操作,这极大地受到广大低收入年轻消费群体的欢迎。从日本三大消费金融公司来看,这类公司贷款利率高、资产收益率也高、净资产收益率与日本的商业银行很接近,当然,坏账率也相对高,并且其经营业绩与股票价格波动也比较大。
4.发展中国家
近些年,发展中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在成长迅速,其利差与盈利能力也高,经营成本和贷款违约率相对较低。从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统计报告看出,拉美的一些国家,其消费金融的贷款违约率约为3%-5%,而税前利润率高达30%以上。另外,“金砖四国”的消费金融发展更是飞速发展,比重占全球消费信贷规模的25%左右。
五、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
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还处于不完善和不成熟的阶段,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也正在处于试点时期,因此,如何促进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1.监管层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中国银监会为主的监管层要落实《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根据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出台对消费金融公司违规行为的一些处罚规定,并落实好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定期报送和披露其财务报表,严厉打击和惩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消费金融公司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诚信贷款和合法维权的理念,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维权和投诉渠道,为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
2.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要稳中求胜
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该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找到符合自身的业务发展道路,巩固总部所在地的业务,并寻求机遇扩大业务范围和地域,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浪潮,加强与其他企业和公司的合作,加快开发出新的金融产品,向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客户量身定制出最适合的金融产品。
此外,还应该主动地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报表,接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与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稳中求胜。
3.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严格控制风险
目前,我国的消费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应借助金融机构现有的资源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对消费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要继续完善消费者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新客户建立一种科学的信用评估模式,比如收集客户的声誉评估等信息,建立先进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估系统与简单高效的审核程序,并要科学运作,提高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注重客户资料的保密,严防黑客和不法分子的入侵。
4.消费者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广大消费者应该树立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身隐私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消费金融贷款时,要找正规的金融机构,浏览公司官网网站,不随意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拥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金融常识,了解相关的金融产品。
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渠道向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投诉,并且保存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整合相关资源,加强银企合作
近几年,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是国际上消费金融公司的一个发展新趋势,尤其在日本,消费金融公司与银行联合设立合资公司的案例比比皆是。银行利用消费金融公司的专业人才和专业优势开展相关业务,并且当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他们以后很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客户。众多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可以借助银行的规模和品牌优势加快业务扩张,借助银行的雄厚资本以及良好的信用降低其融资成本,这也能达到整合资源,共享发展成果的目的。
6.建立我国完善的贷款催收体系
贷款的收回率是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贷款催收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的手段。但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的民间融资和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普遍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和手段催收消费贷款。所以,我国应该依据不同类型的贷款客户、不同的拖欠款原因以及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文明的多种方式贷款催收体系。
六、结束语
消费者金融是我国近几年来逐渐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消费者金融市场也在快速发展和逐步完善,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在加快试点和快速发展中。在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GDP增速逐渐放缓的背景下,扩大我国的内需,增大消费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过程。相信我国的消费金融市场能够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浪潮中更加地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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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慰贵,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资本市场、货币银行;谢茂芬,南昌大学体育与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教育与实践理论、消费金融;车镇,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员工,研究方向:货币流通、消费信贷、金融监管;徐灏,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员工,研究方向:货币银行、信用管理、消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