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维权监督应成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6-06-1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主任马金生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主任 马金生
强化维权监督应成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主任马金生
主任马金生
监管活动中侵犯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若干问题
(一)管理方式简单粗暴,少数监管人员有体罚虐待或指使犯人进行体罚虐待其他服刑人员的问题
有的监管人员由于受特权思想影响,对违反监规的罪犯不是依法管理教育,采用法律允许的惩罚方式教育管理,而是体罚罪犯或指使犯人体罚犯人。尽管这是极个别现象,但其影响是恶劣的,对刑罚的执行功能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甚至直接引发狱内犯罪。
(二)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假、保,侵害其他服刑人员的平等适用法律权
由于刑罚执行变理执行直接涉及罪犯的服刑期限、服刑地点和服刑方式。因此罪犯及其亲友就千方百计地寻求减、假、保的机会,必须把目标集中到刑罚执行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在金钱、亲情、友情、色情的诱惑下,一些执法人员置法律规定于不顾,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假、保,使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受到干扰,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受到破坏,使得罪犯不安心改造,要求亲友托门路、找关系,甚至行贿监管人员,服刑人员的平等适用法律权受到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受到公然践踏。
(三)以钱抵刑、不合理收费
由于受经济因素制约,前一时期,有的监狱、看守所以钱抵刑,不合理收费,直接影响了罪犯的改造质量,影响到刑罚执行功能的发挥,也使罪犯的依法改造权利受到侵害,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实践中曾经发生过有的监管干警违反制度,随意叫犯人到自己家中干私活,却被犯人杀死在家中的真实案例。
(四)罪犯外役点增多,安全隐患增加,侵害了服刑人员的劳动安全保障权
监狱实行的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由于罪犯外役点的增多,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外役劳动中各种事故频频发生。由于重劳动,轻教育,甚至单纯作为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某些外劳点存在超时、超体力劳动问题;外役劳动的设置随意性也较大,审批手续不规范,甚至是经审批后擅自改变外役点及项目,对参加外役劳动的罪犯缺乏严格筛选,出现重罪的罪犯参加外役劳动的现象。同时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难以应付突发性事件,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服刑人员的劳动安全保障权得不到保证。
监所检察部门应强化维权监督,将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人权放到重要位置
(一)严把“四关”,使刑罚执行监督落实到实处,将维权工作贯穿监督全过程
一是严把入狱监督关。收监环节是刑罚执行活动的开始,也是执法监督的重点。一方面,一些妄图利用权钱等不正当手段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者,往往在进入新的诉讼阶段之时,加紧活动,引诱执法者徇私枉法;另一方面,由于犯人面临新的环境,具有思想不稳定、生活不适应等特点。对此,驻狱检察官一是积极配合狱政管理部门,按照《监狱法》的规定,认真审查有关法律文书,严格把关,摸清新入监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依法监督监狱有关部门做好新入监犯人的分监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三是充分利用新入监犯人面对新环境,对抗能力较弱的有利时机,认真核查,发现疑点,深挖余罪。
二是严把日常监管活动关。对监狱的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驻狱检察室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做好这项工作,驻狱检察官首先坚持围绕“细、深、实”做文章,深入监管场所,深入犯人中间,对在押犯状况进行摸底,掌握好第一手资料,注意从中发现问题。其次,驻狱检察官还注意及时掌握犯人在改造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掘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便预防和避免犯罪的发生。再次,在纠正管教干警违法违纪问题时,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在查清情况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提出纠正意见,确保监督效果。
三是严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关。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腐败现象,践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人民群众中影响极坏,也不利于监管改造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把好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关就显得愈发重要。对于这个问题,驻狱检察室坚持严把三个环节,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工作纳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严把申报环节,对各监区呈报的减刑、假释犯人名单严格按照“三公开,一推荐”原则,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二是把好医院检验环节。检察室主动与监狱方协商,指定医院作为保外就医诊断工作点。并坚持保外就医诊断必须有主管医生签字,并有医院主管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为防止罪犯及其亲属与医生或监管干警串通作弊,检察室建议由监狱干警、法医、驻狱检察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进行监督;同时由检察院技术科对保外就医罪犯病情进行复检,利用检察技术监督保证保外就医工作的准确性。三是严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限环节。驻狱检察室与监狱共同制定制度,依法严格把握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定期限,坚持每年对保外就医罪犯执行情况进行考察,做到与负责监督的派出所见面,与居民(村民)委员会见面,与罪犯居住地群众见面,监督执行机关定期带被保外就医罪犯到指定医院检查,有效防止了“以保代放”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是严把申诉控告关。申诉控告是被监管罪犯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及时掌握他们的申诉控告情况,是发现违法违纪、预防和避免犯罪的有效途径。一是根据情况制定了“接受被监管罪犯申诉、控告办理程序”,使这项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二是积极推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定期安排检察长和主管监所检察的副检察长接待罪犯的申诉控告,以增强罪犯对驻狱检察室工作的信任,使其知无不言。三是严格为申诉控告罪犯保守秘密,对于其提供的材料当天带离监狱。四是对申诉控告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按有关程序处理;对反映失实但主观并无恶意的举报,不打棍子,不扣帽子;对故意诬告陷害的,依法处理。五是加强检务公开的力度,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室通过办检务公开宣传栏,设举报箱,上法制课等方式,加大了检务公开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具体维权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因案因地因人因时而制宜
一是强化办案,促进维权,将办案与维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惩治监管场所发生的犯罪活动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推动监所检察执法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监督发现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办案来加大监督的力度,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检察室在查办监管单位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发挥其在查办“四类案件”和对贪污贿赂案件初查中反应迅速、获取信息快、对监管工作熟悉的优势,把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通过强化办案增强刑罚惩治功能的威慑力,有力地遏制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势头,依法维护广大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是稳步推进双联预防活动,实行检监联手预防犯罪工作。所谓“双联预防”就是监所检察部门和监管单位联合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监管干警的职务违法犯罪和服刑罪犯的再犯罪,以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促进监管干警的廉政建设,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监所检察部门要通过与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重点是建立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联席会议制度,审批制度和监改联系制度,听取监管部门对拟报假释、保外就医的犯人的情况介绍,并结合审查有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是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实现检察官与罪犯的随时约谈。建立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可以与罪犯实行双向预约,随时约谈。派驻检察官有权随时约谈在押罪犯,了解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罪犯也有权随时要求与派驻检察官约谈反映情况。罪犯的权利得到加强的同时,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也会起到促进作用。
四是建立检察告知制度、法律咨询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深化检务公开。监所检察部门应根据本院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权细则,并大胆创新维权形式,深化检务公开:权利告知书是一种非常好的检察告知制度。在罪犯入监后,检察室的检察官将权利在押人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制作成《告知书》发给他们,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权利告知书中,法律规定的各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要制成图表,有关被监管人有病、治疗、探视、伙食、生产劳动是否合法等所有权利也要列成表格形式告知,监所检察人员还要经常深入监室逐条讲解,帮助在押人员提高维权意识。犯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法盲类型。有的犯人在涉案过程中可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但都很有限。随着服刑时间的增长,一些犯人也逐渐地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衡量比照。这期间,他们往往会在心里产生许多法律问题,同时他们有服刑中随着维权意识的增长,也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维权,为此检察室的检察官应积极在监管场所推进法律咨询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帮助服刑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悟群/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