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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6-06-13颜梅生

乡村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用人单位



兼职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当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我经甲公司同意,一直在乙公司兼职,乙公司也对此没有异议。3个月前,我在驾驶摩托车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不仅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甲、乙公司都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我只好要求甲、乙公司赔偿,但甲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发生在前往乙公司上班途中,自然应当由乙公司担责;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先与我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而其作为后来的用人单位则没有对应义务。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读者:尚某

尚某读者:

应当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甲、乙两家公司均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鉴于你同时在甲、乙公司就业,分别存在劳动关系,两家公司自然具有同时、分别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另一方面,你有权向乙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你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形,因此,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编辑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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