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重农”与“抑商”
2016-06-13何海林�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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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安石的重农抑商在变法前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因暴露“敛财”的本质,导致变法失去民心而最终失败。“抑商”主要是抑制富商大贾任意剥削、兼并农民,将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是国家适当干预经济的表现。王安石的重农抑商带有明显的北宋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烙印。
[关键词]富国之法重农抑商成效与实质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6)130093
一、富国之法中的“重农”与“抑商”
首先,王安石认为,为了使农民有从事生产的良好条件,相应出台一些富有成效的“重农”措施。一是实行方田均税法,抑制土地兼并。要求对各州县已垦种的土地作一次清查,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进行丈量。丈量后,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也不例外。豪强地主隐瞒的大量土地被清丈出来,他们不得不据实纳税;而那些靠山林荒地为生的农户免除了赋税负担,得到了实惠。
二是实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原来承担差役的农户,按户等出免役钱,不再服役,政府用所收入的免役钱雇人充役。原来不承担徭役的官僚形势户、单丁户、未成丁户、僧道户和城市的上五等户,也按其田产数量减半出“助役钱”。百姓出钱代役,保证了他们的生产时间,提高了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经济的稳定发展;过去一切无服役义务的官吏、僧道同样需出钱助役,也比较公平。
三是“为之修其水土之利”,推行农田水利法。鼓励开垦荒地和兴修水利,所需费用由当地住户依户等高下出资,私家财力不足的,可向州县政府贷款。被豪强垄断的公用水渠,须重新“疏通均济”。此法令推行六七年后,全国兴修了较大的水利工程1万多处,灌溉的土地3600多万亩,有效保证了农民的水源供给,极大改善了农业的生产条件,是王安石“重农”的最大贡献。
其次,王安石颁布均输法、市易法和青苗法等“抑商”法令,抑制了富商大贾的势力,将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顺应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要求。
一是颁布均输法,强化官商。为了供应皇帝、皇族和中央政府的消费物资,北宋政府在东南的江、浙等六路设置发运使,负责购买物资并运往开封。发运使只是机械地按照规定办事,“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且多求于不产之地,责于缺乏之时。行之多年,弊端丛生:“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富商大贾乘机操纵物价,获取暴利;农民深受其苦。为了革除这一弊端,王安石创立均输法,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采购物资。该法保证了京师的物资供应,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
二是实行市易法,发展官营城市批发业。在开封设置市易务,由政府拨付180万贯,供收买货物和各行商贩借贷之用。市易务收购市场上滞销的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贷款和货价,都于半年或一年之后,加息一分或二分,偿还市易务。该法是王安石对当时商业活动干预的一个典型,使得北宋政府收回商业方面“开阖敛散”之权。
三是实施青苗法,开创官营信用业。在每年的正二月和五六月,各州县政府分两次贷钱或粮食给农村住户,利息二分。春初的贷款,随同夏税于六月内归还;夏季借贷的,随同秋税于十一月内归还。此法的推行,一方面使农民在耕种、收获时节不至缺乏种子和粮食,可以“赴时趋事”;另一方面使兼并之家不能“乘其急以邀倍息”。
二、王安石“重农抑商”的实质与变法的结局
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包含双层涵义:一是抑制富商大贾不合法度地任意剥削、兼并农民,把商业资本的活动限制在一定范围,即不触动封建统治者根本利益的范围之内,这属于调整官私关系的问题。二是抑制中小商贩和个体手工业者人数的过多增加,把从事工商业的人数限制在一定范围,即不影响农业生产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的范围之内,这属于调整农商关系的问题。王安石的“重农抑商”主要体现在第一层涵义,且在实施具体措施的过程中敛民之财,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如青苗法的实际操作是个可怕的官家垄断的高利贷。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还时是新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弄得连“中户以下大抵乏食”。中等收入的家庭吃饭都成了问题,更不用说贫民了,于是“妇子皇皇,如在汤火之中,号泣呼天,无复生望”。地方官员在推行免役法时,有的故意把农户的等级提高,如把四等农户提升为三等,这意味着把免纳役钱户提到要纳役钱户,增加了农民负担,从而不断激起民愤。这些敛民财、失民心的本质,使王安石变法最终的失败在所难免。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北宋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王安石“抑商”虽对富商大贾采取打击措施,但对正规商户却体恤有加。他下令“减免汴京国门商税数十种,税钱不满三十文的免征,运货至边易转勿税,石炭至京不征”,强调“榷法不宜过多”,让商人拥有更广泛的商品经营权。因为其深知“盖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农)者众;恶其衰,衰则货不通”。要调节适度,不可偏颇。正如近来学者评价,变法企图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把国民经济纳入商品、货币的轨道上来,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为商业活动排除一些障碍,顺应了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责任编辑庞丹丹)